《我国刑法的修改和补克》PDF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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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作  者:陈兴实
  • 出 版 社:
  • 出版年份:2222
  • ISBN:
  • 页数:301 页
图书介绍:

目录前言第一部分刑法的修改和补充一、单行刑事法律对刑法的补充修改和发展 3

(一)刑法总则的修改和补充 6

1.增加了普通管辖权原则 6

2.在法律溯及力问题上,有个别单行刑事法律采取与刑法第9条不同的原则 9

3.在共同犯罪定罪和处罚原则上作了一定的补充 11

4.增设剥夺勋章、奖章的荣誉称号作为附加刑 13

5.下放部分死刑案件的核准权 14

6.增加“加重处罚”的规定,也补充个别总则性的从重处罚情节 16

7.明确规定了某些情况要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19

8.增设战时缓刑制度 21

(二)刑法分则的修改和补充 22

1.增设了一系列新罪名 22

2.增加规定了某些罪的单位犯罪,即法人犯罪的规定 24

3.提高了某些犯罪的法定刑,增加了可以处死刑的条款 32

4.修改了刑法规定的某些犯罪对某些犯罪的罪状和法定刑分别作了具体的描述和调整 34

5.对某些犯罪补充规定了从重处罚的情节,对个别犯罪也补充了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情节 40

6.扩大了罚金刑的适用范围 42

7.对刑法分则某些条文规定的犯罪,补充规定了具体表现形式,从而直接依照各该条文所规定的犯罪惩处 44

8.扩大刑法分则某些条文的适用范围 45

二、非刑事法律中的附属刑法规范对刑法典的补充修改和发展 46

(一)附属刑法的特征 47

(二)附属刑法的功能 49

(三)附属刑法对刑法典的修改和补充 56

1.增设剥夺军衔作为附加刑 56

2.增设某些新罪名 56

3.增加个别罪的单位犯罪的规定 59

4.对个别罪增设加重的犯罪构成 60

5.对某些罪补充规定了犯罪的特征或者犯罪的具体表现形式 60

6.对某些罪增设从重处罚的情节 64

第二部分刑法的新罪名析解一、刑事法律补充的新罪名 67

1.武器装备肇事罪 67

2.泄露或者遗失军事机密罪 69

3.擅离职守或玩忽职守罪 71

4.逃离部队罪 73

5.偷越国(边)境外逃罪 74

6.私放他人偷越国(边)境罪 76

7.虐待、迫害部属罪 77

8.阻碍执行职务罪 80

9.盗窃武器装备或军用物资罪 81

10.破坏武器装备或军事设施罪 83

11.战时自伤罪 85

12.战时造谣惑众罪 87

13.遗弃伤员罪 88

14.临阵脱逃罪 90

1 5.违抗作战命令罪 91

16.谎报军情或假传军令罪 92

17.投降敌人罪 94

18.掠夺、残害战区无辜居民罪 95

19.虐待俘虏罪 97

20.非法制造、买卖、运输爆炸物罪 98

21.盗窃、抢夺爆炸物罪 100

22.传授犯罪方法罪 102

23.逃汇、套汇罪 105

24.挪用公款罪 109

25.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122

26.隐瞒境外存款罪 124

27.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罪 126

28.非法捕杀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 128

29.侮辱国旗国徽罪 130

30.走私毒品罪 133

31.非法持有毒品罪 137

32.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 139

33.窝藏毒品或者毒品犯罪所得财物罪 141

34.掩饰、隐瞒出售毒品获取财物的非法性质和来源罪 142

35.非法运输、携带制毒物品进出境罪 143

36.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 146

37.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罪 148

38.强迫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罪 150

39.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罪 151

40.走私淫秽物品罪 153

41.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罪 156

42.为他人提供书号出版淫秽书刊罪 159

43.在社会上传播淫秽物品罪 160

44.组织播放淫秽音像制品罪 163

45.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 165

46.拐卖妇女、儿童罪 167

47.绑架妇女、儿童罪 171

48.绑架勒索罪 173

49.收买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罪 174

50.聚众阻碍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罪 177

51.利用职务阻碍解救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罪 178

52.组织他人卖淫罪 180

53.协助组织他人卖淫罪 182

54.介绍他人卖淫罪 183

55.传播性病罪 185

56.欠税罪 188

57.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罪 191

58.劫持航空器罪 193

59.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196

60.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 198

61.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201

62.生产、销售假药罪 204

63.生产、销售劣药罪 206

64.生产、销售不卫生食品罪 208

65.生产、销售不合格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罪 210

66.生产、销售危害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格产品罪 212

67.生产、销售伪劣农用生产资料罪 214

68.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罪 216

二、非刑事法律中的附属刑法补充的新罪名 218

1.假冒专利罪 218

2.预备役人员拒绝、逃避征召、军事训练罪 220

3.违反传染病防治规定罪 221

4.携带武器、管制刀具或者爆炸物参加集会、游行、示威罪 223

5.在军事禁区非法进行活动罪 225

6.携带炸药、雷管或者非法携带枪支子弹、管制刀具进站上车罪 227

7.违反进出境动植物检疫规定罪 229

8.雇用、容留妇女与人他进行猥亵活动罪 231

9.明知他人有间谍犯罪行为而拒绝提供有关情况、证据罪 234

10.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罪 236

第三部分 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的《条例》、《决定》和《补充规定》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惩治军人违反职责罪暂行条例》 239

二、《关于处理逃跑或者重新犯罪的劳改犯和劳教人员的决定》 242

三、《关于严惩严重破坏经济的罪犯的决定》 243

四、《关于严惩严重破坏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的决定》 246

五、《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的决定》 248

六、《关于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新规定的罪行行使刑事管辖权的决定》 249

七、《关于惩治走私罪的补充规定》 249

八、《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 254

九、《关于惩治泄露国家秘密犯罪的补充规定》 258

十、《关于惩治捕杀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犯罪的补充规定》 258

十一、《关于惩治侮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国徽罪的决定》 264

十二、《关于禁毒的决定》 265

十三、《关于惩治走私、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的犯罪分子的决定》 269

十四、《关于惩治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犯罪的补充规定》 273

十五、《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 274

十六、《关于严惩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的犯罪分子的决定》 279

十七、《关于惩治偷税、抗税犯罪的补充规定》 284

十八、《关于惩治劫持航空器犯罪分子的决定》 286

十九、《关于惩治假冒注册商标犯罪的补充规定》 291

二十、《关于惩治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的决定》 292

二十一、《关于严惩组织、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犯罪的补充规定》 29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