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编 总则 1
第一章 任务、适用范围和基本原则 1
第二章 管辖 32
第一节 级别管辖 32
第二节 地域管辖 39
第三节 移送管辖和指定管辖 62
第三章 审判组织 68
第四章 回避 74
第五章 诉讼参加人 83
第一节 当事人 83
第二节 诉讼代理人 110
第六章 证据 126
第七章 期间、送达 157
第一节 期间 157
第二节 送达 161
第八章 调解 172
第九章 保全和先予执行 184
第十章 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 202
第十一章 诉讼费用 214
第二编 审判程序 216
第十二章 第一审普通程序 216
第一节 起诉和受理 216
第二节 审理前的准备 229
第三节 开庭审理 240
第四节 诉讼中止和终结 260
第五节 判决和裁定 263
第十三章 简易程序 270
第十四章 第二审程序 284
第十五章 特别程序 298
第一节 一般规定 298
第二节 选民资格案件 302
第三节 宣告失踪、宣告死亡案件 304
第四节 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 310
第五节 认定财产无主案件 316
第六节 确认调解协议案件 319
第七节 实现担保物权案件 323
第十六章 审判监督程序 325
第十七章 督促程序 364
第十八章 公示催告程序 368
第三编 执行程序 373
第十九章 一般规定 373
第二十章 执行的申请和移送 389
第二十一章 执行措施 395
第二十二章 执行中止和终结 414
第四编 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特别规定 418
第二十三章 一般原则 418
第二十四章 管辖 426
第二十五章 送达、期间 430
第二十六章 仲裁 439
第二十七章 司法协助 443
附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修正前后对照表 4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