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要点导读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3
第一编 总则 3
第一章 任务和基本原则 3
第一条【立法宗旨】 3
第二条【本法任务】 3
第三条【刑事诉讼专门机关的职权】【严格遵守法律程序原则】 3
第四条【国家安全机关职权】 3
应用1国家安全机关办理哪些刑事案件、享有什么职权 3
第五条【独立行使审判权、检察权】 4
第六条【以事实为依据 以法律为准绳原则】【平等适用法律原则】 4
第七条【分工负责 互相配合 互相监督原则】 4
应用2公、检、法三机关在诉讼程序中的职权关系如何 4
第八条【检察院法律监督原则】 6
应用3对“人民检察院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的理解 6
应用4人民检察院在刑事诉讼中的地位及职权 7
第九条【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原则】 8
第十条【两审终审制】 8
第十一条【审判公开原则】【辩护原则】 8
应用5审判公开原则 8
应用6辩护权的保障 9
应用7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 10
第十二条【未经法院判决不得确定有罪原则】 11
应用8定罪权由人民法院统一行使这一原则在刑事诉讼中的具体表现 12
第十三条【人民陪审制度】 13
第十四条【诉讼权利的保障与救济】 13
第十五条【不追究刑事责任的法定情形】 13
应用9对于具有法定不予追究刑事责任情形的处理 14
应用10哪些案件属于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15
应用11追诉时效如何计算,有哪些限制规定 15
应用12如何处理不追究刑事责任的人被羁押的情形 15
应用13刑事诉讼终止 16
应用14对“刑事责任”的理解 16
第十六条【外国人刑事责任的追究】 18
第十七条【刑事司法协助】 18
第二章 管辖 18
第十八条【立案管辖】 18
应用15公安机关立案管辖 18
应用16检察机关立案管辖 19
应用17法院立案管辖 20
应用18最高人民法院应否受理当事人不服治安管理处罚而提起的刑事自诉 20
应用19多个公安机关对同一刑事案件都有管辖时如何处理 21
应用20公安机关与人民检察院在侦查案件时管辖权发生交叉应如何处理 21
应用21涉税案件如何管辖 22
应用22公安机关和部队互涉刑事案件如何确定管辖 22
应用23军队保卫部门的职权 23
应用24监狱的职权 24
第十九条【基层法院管辖】 25
第二十条【中级法院管辖】 25
应用25法院的级别管辖 26
应用26中院受理案件后认为不需要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应如何处理 26
第二十一条【高级法院管辖】 26
第二十二条【最高法院管辖】 26
第二十三条【级别管辖变通】 27
第二十四条【地区管辖】 27
应用27何谓“被告人居住地人民法院审判更为适宜” 27
应用28受害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是否可以对诈骗案件立案侦查 28
第二十五条【优先管辖】【移送管辖】 28
应用29管辖权发生争议的,如何处理 29
第二十六条【指定管辖】 29
应用30指定管辖的具体处理 30
第二十七条【专门管辖】 30
应用31我国的专门人民法院包括哪些,都管辖哪些刑事案件 30
应用32武警、边防部队现役军官在地方作案的刑事案件由何地公案机关管辖 31
第三章 回避 31
第二十八条【回避的法定情形】 31
应用33回避的种类 32
应用34回避的对象 32
应用35回避的情形(理由)及其申请 33
第二十九条【办案人员违反禁止行为的回避】 34
应用36审判人员违反回避规定的应如何处理 34
第三十条【决定回避的程序】 35
应用37回避的决定程序 35
应用38驳回回避申请的处理程序 36
应用39回避的效力 36
第三十一条【回避制度的准用规定】 37
应用40应当回避的其他人员包括哪些主体,其回避应当由谁决定 37
应用41司法鉴定人依法回避的义务 38
第四章 辩护与代理 38
第三十二条【自行辩护与委托辩护】【辩护人的范围】 38
应用42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 39
应用43辩护的种类 40
应用44委托辩护的情形 40
应用45不得被委托担任辩护人的情形 41
应用46律师担任辩护人有何限制 42
第三十三条【委托辩护的时间】【辩护告知】 42
第三十四条【法律援助机构指派辩护】 43
应用47指定辩护需要符合哪些条件 44
应用48可以指定辩护的情形 45
应用49应当指定辩护的情形 45
应用50二审人民法院是否应当为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被告人指定辩护律师 46
应用51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死刑上诉案件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是否应为其指定辩护人 46
第三十五条【辩护人的责任】 47
应用52辩护人的职责 47
应用53律师在接受委托后是否可以拒绝辩护或者代理 48
第三十六条【侦查期间的辩护】 48
应用54辩护律师在侦查阶段享有何种权利 48
第三十七条【辩护人会见、通信】 48
应用55辩护律师与委托人会见、通信是否需要经批准 49
应用56辩护律师与委托人会见的具体办理机关 49
应用57辩护律师与委托人会见的安排时间 50
应用58辩护律师与委托人会见时是否被监听 50
应用59辩护律师与委托人会见所需的申请材料 51
应用60辩护律师会见、通信的范围 51
第三十八条【辩护人查阅、摘抄、复制卷宗材料】 51
应用61辩护人查阅、摘抄、复制有关材料的范围 52
应用62在审查起诉阶段,人民检察院对于律师以外的其他辩护人的阅卷申请,在什么情形下不予许可 52
第三十九条【辩护人向办案机关申请调取证据】 53
应用63辩护人在诉讼中对于关键证据有何职责 53
第四十条【辩护人向办案机关告知证据】 53
第四十一条【辩护律师收集材料】【辩护律师申请取证及证人出庭】 54
应用64辩护律师的调查取证权 54
应用65辩护律师调查取证的方式 54
应用66辩护律师调查取证的对象 55
第四十二条【辩护人行为禁止】【追究辩护人刑事责任的特别规定】 56
应用67律师在执业活动中,不得从事哪些行为 56
第四十三条【被告人拒绝辩护】 56
应用68被告人拒绝辩护人的辩护时应如何处理 56
应用69被告人的拒绝辩护权 57
第四十四条【诉讼代理】 58
应用70公诉案件中被害人代理人的权利 58
应用71公诉案件中被害人的代理 59
应用72自诉案件中的代理 60
应用73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的代理 60
第四十五条【委托诉讼代理人】 61
第四十六条【辩护律师执业保密及例外】 61
第四十七条【妨碍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行使诉讼权利的救济】 62
第五章 证据 62
第四十八条【证据的含义及法定种类】 62
第四十九条【举证责任】 62
应用74刑事案件中证明责任的分配原则 62
应用75公诉案件中举证责任的具体分配 63
应用76刑事诉讼证明主体 64
应用77刑事诉讼的证明对象 65
第五十条【依法收集证据】【不得强迫任何人自证其罪】 66
应用78严禁刑讯逼供 66
应用79禁止强迫自证其罪 67
应用80刑事诉讼中的书证、物证可以是复制品或者照片吗 68
应用81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私自录音取得的资料能否作为证据使用 68
第五十一条【办案机关法律文书的证据要求】 68
第五十二条【向单位和个人收集、调取证据】【行政执法办案证据的使用】【证据保密】【伪造、隐匿、毁灭证据的责任】 69
应用82违反作证义务的,应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69
第五十三条【重证据、不轻信口供】【证据确实、充分的法定条件】 69
应用83司法机关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收集、审查和运用证据时,必须坚持哪些原则 70
应用84如何理解“证据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 70
应用85直接证据的运用 71
应用86间接证据的运用 72
应用87主证据与补强证据 72
应用88补强证据的运用 73
第五十四条【非法证据排除】 74
应用89刑事诉讼证据规则 74
应用90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75
第五十五条【检察院对非法收集证据的法律监督】 76
第五十六条【对证据收集合法性的法庭调查】【申请排除非法证据】 77
应用91如何排除非法证据 77
应用92《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对非法证据的排除设置了怎样的具体程序 77
第五十七条【对证据收集合法性的证明】 78
第五十八条【庭审排除非法证据】 78
第五十九条【证人证言的质证与查实】【有意作伪证或隐匿罪证的责任】 78
第六十条【证人的范围和作证义务】 79
应用93呆傻病人能否作证 79
第六十一条【证人及其近亲属的安全保障】 80
应用94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应承担什么责任 80
第六十二条【对特定犯罪中有关诉讼参与人及其近亲属人身安全的保护措施】 80
应用95对证人、鉴定人、被害人等的特殊保护 81
第六十三条【证人作证补助与保障】 82
第六章 强制措施 82
第六十四条【拘传、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82
应用96公安机关拘传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有什么特殊规定 83
应用97公安机关对外国籍犯罪嫌疑人如何采取强制措施 83
第六十五条【取保候审的法定情形与执行】 84
应用98取保候审的对象 84
第六十六条【取保候审的方式】 86
应用99保证金担保 86
应用100保证人保证 86
应用101在不同的诉讼阶段,如何作出取保候审的决定 87
第六十七条【保证人的法定条件】 88
应用102保证人资格的理解与运用 88
应用103取保候审期间,保证人不愿继续提供担保的,应当如何处理 89
第六十八条【保证人的法定义务】 89
第六十九条【被取保候审人应遵守的一般规定和特别规定】【对被取保候审人违反规定的处理】 90
应用104被取保候审人的法定义务 91
应用105被取保候审人违反义务的,应如何处罚 92
应用106 取保候审如何执行 92
应用107 没收保证金应当遵守哪些规定 93
应用108对哪些违反取保候审规定的犯罪嫌疑人应当予以逮捕 93
应用109如何没收逃跑的犯罪嫌疑人的保证金 94
应用110责令犯罪嫌疑人重新提供担保的,是否需要重新开具取保候审决定书 94
第七十条【保证金数额的确定与执行】 94
应用111如何确定取保候审保证金的具体数额 95
第七十一条【保证金的退还】 95
第七十二条【监视居住的法定情形与执行】 95
应用112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监视居住的情形 96
第七十三条【监视居住的执行处所与被监视居住人的权利保障】 96
应用113监视居住的执行程序 97
第七十四条【监视居住期限的刑期折抵】 98
应用114监视居住的期限如何折抵刑期 98
第七十五条【被监视居住人应遵守的规定】【对被监视居住人违反规定的处理】 99
应用115 违反监视居住的行为“情节严重”的情形有哪些 100
应用116公安机关在什么情形下应当提请逮捕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 100
应用117监视居住如何执行,公安机关如何监视居住 100
第七十六条【执行机关对被监视居住人的监督与监控】 101
第七十七条【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法定期限及其解除】 101
应用118监视居住的解除 102
应用119监视居住的期限 102
应用120取保候审的解除 103
应用121取保候审的期限 104
第七十八条【逮捕的批准、决定与执行】 105
应用122人民检察院对于报请逮捕的案件是否可以进行侦查 105
应用123外国人涉嫌犯罪的如何进行逮捕 105
第七十九条【逮捕的法定情形】 106
应用124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逮捕措施的条件 106
应用125罪犯在服刑期间又犯罪是否办理逮捕手续 108
第八十条【拘留的法定情形】 109
应用126拘留的适用情形 110
应用127人民检察院直接立案侦查的案件,如何适用拘留强制措施 110
应用128错误刑事拘留的赔偿 111
应用129错误刑事拘留的赔偿义务机关 112
第八十一条【异地拘留、逮捕】 112
第八十二条【扭送的法定情形】 112
应用130扭送 113
第八十三条【拘留的程序与通知家属】 113
应用131拘留的执行程序 113
第八十四条【拘留后的讯问与释放】 114
应用132拘留后的处理 114
应用133对需要逮捕而证据还不充足的,是否可以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115
第八十五条【提请逮捕】 115
应用134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案件应如何处理 116
第八十六条【审查批准逮捕】 116
第八十七条【审查批准逮捕的决定】 116
应用135审查批准逮捕程序 117
应用136对公安机关该立案而不立案的,检察机关可否自行侦查 117
第八十八条【批准逮捕与不批准逮捕】 117
应用137逮捕的执行程序 118
应用138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案件应如何处理 118
第八十九条【提请批捕及对其审查处理】 119
应用139在处理检察院审查批捕的时限问题时应注意什么 120
应用140拘留的羁押期限 120
第九十条【公安机关对不批准逮捕的异议】 121
应用141检察机关不批捕,公安机关如何处理 121
第九十一条【逮捕的程序与通知家属】 122
应用142逮捕程序的具体实施程序 122
应用143公安机关持《逮捕证》的传真件执行逮捕是否有效 122
第九十二条【逮捕后的讯问】 123
第九十三条【检察院对羁押必要性的审查】 123
应用144如何强化人民检察院对羁押措施的监督 123
第九十四条【强制措施的撤销与变更】 124
应用145公安机关在监视居住期限届满后可否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取保候审措施 124
第九十五条【变更强制措施的申请与决定程序】 125
第九十六条【对不能按期结案强制措施的变更】 125
应用146因鉴定时间过长而无法在法定时间内结案的,对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如何处理 126
应用147刑事拘留变更为取保候审是否需要办理解除刑事拘留的法律手续 126
第九十七条【法定期限届满要求解除强制措施】 126
应用148复杂、疑难和重大案件,羁押期限届满的,如何处理 126
应用149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羁押的,公、检、法在刑事诉讼的不同阶段,是否需要办理换押手续 127
应用150公、检、法在刑事诉讼的不同阶段,应当采取什么措施避免超期羁押现象的出现 127
第九十八条【侦查监督】 128
应用151检察机关如何对公安机关实施侦查监督 128
第七章 附带民事诉讼 129
第九十九条【附带民事诉讼的提起】 129
应用152附带民事诉讼的成立要件 130
应用153附带民事诉讼应在什么时候提起 131
应用154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范围 131
应用155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的范围 132
应用156如何确定附带民事诉讼赔偿的范围 132
应用157如何理解本条中的“物质损失” 133
应用158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民事部分是否适用《民事诉讼法》 133
第一百条【附带民事诉讼中的保全措施】 133
第一百零一条【附带民事诉讼的调解和裁判】 133
第一百零二条【附带民事诉讼一并审判及例外】 134
应用159附带民事诉讼的审判程序 134
第八章 期间、送达 135
第一百零三条【期间及其计算】 135
应用160刑事诉讼过程中,期间如何计算 135
第一百零四条【期间的耽误及补救】 136
应用161当事人在什么情形下可以申请顺延期间 136
第一百零五条【送达】 136
第九章 其他规定 137
第一百零六条【本法用语解释】 137
第二编 立案、侦查和提起公诉 137
第一章 立案 137
第一百零七条【立案侦查机关】 137
应用162外国人犯罪的案件应当由哪一级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138
第一百零八条【报案、举报、控告及自首的处理】 138
应用163立案材料有哪些来源 139
第一百零九条【报案、控告、举报的形式、程序及保障】 140
应用164立案材料的接受 140
应用165公安机关接受案件后,应当如何处理 141
第一百一十条【对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审查】 142
应用166立案材料的审查 142
应用167立案必须符合哪些条件 143
应用168控告人如果不服不立案决定而申请复议的,有何特殊规定 144
第一百一十一条【立案监督】 145
应用169对公安机关该立案而不立案的,检察机关可以自行侦查吗 145
应用170“人民检察院发出《通知立案书》时,应当将有关证明应该立案的材料移送公安机关”中的“有关证明应该立案的材料”是指哪些材料 145
第一百一十二条【自诉案件的起诉与受理】 146
应用171哪些人可以代被害人提起诉讼 146
应用172自诉刑事案件的立案应遵守哪些程序 147
第二章 侦查 147
第一节 一般规定 147
第一百一十三条【侦查】 147
第一百一十四条【预审】 147
第一百一十五条【对违法侦查的申诉、控告与处理】 147
第二节 讯问犯罪嫌疑人 148
第一百一十六条【讯问的主体】【对被羁押犯罪嫌疑人讯问地点】 148
应用173讯问在押犯罪嫌疑人应当在什么地方进行 148
应用174共同犯罪案件的犯罪嫌疑人应如何讯问 149
第一百一十七条【传唤、拘传讯问的地点、持续期间及权利保障】 149
第一百一十八条【讯问程序】 150
应用175公安机关应如何讯问犯罪嫌疑人 151
第一百一十九条【对聋、哑犯罪嫌疑人讯问的要求】 151
应用176公安机关应如何讯问特殊犯罪嫌疑人 152
第一百二十条【讯问笔录】 152
应用177讯问笔录是否必须为文字形式 152
第一百二十一条【讯问过程录音录像】 153
应用178讯问犯罪嫌疑人期间是否需要录音录像 153
第三节 询问证人 154
第一百二十二条【询问证人的地点、方式】 154
应用179什么情况下可以通知证人到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提供证言 154
第一百二十三条【询问证人的告知事项】 155
第一百二十四条【询问证人笔录】 155
第一百二十五条【询问被害人的法律适用】 155
第四节 勘验、检查 155
第一百二十六条【勘验、检查的主体和范围】 155
应用180勘验与检查有何不同 155
第一百二十七条【犯罪现场保护】 156
应用181对于伤害案件,先期到达的民警应当如何处理 156
第一百二十八条【勘验、检查的手续】 156
第一百二十九条【尸体解剖】 157
应用182死者家属不同意解剖时如何处理 157
第一百三十条【对被害人、犯罪嫌疑人的人身检查】 157
应用183对被害人、犯罪嫌疑人进行身体检查的范围有多大 157
第一百三十一条【勘验、检查笔录制作】 158
第一百三十二条【复验、复查】 158
第一百三十三条【侦查实验】 158
应用184侦查实验的任务 159
第五节 搜查 159
第一百三十四条【搜查的主体和范围】 159
应用185搜查时遇到阻碍的,是否可以采取强制搜查的方式 159
第一百三十五条【协助义务】 160
第一百三十六条【持证搜查与无证搜查】 160
应用186什么情况下搜查可以不用搜查证 160
第一百三十七条【搜查程序】 160
第一百三十八条【搜查笔录制作】 160
第六节 查封、扣押物证、书证 161
第一百三十九条【查封、扣押的范围及保管、封存】 161
应用187侦查机关如何查封、扣押物证、书证 161
应用188对于不能立即查明是否与案件有关的物品应如何处理 162
第一百四十条【查封、扣押清单】 162
第一百四十一条【扣押邮件、电报的程序】 162
第一百四十二条【查询、冻结犯罪嫌疑人财产的程序】 162
应用189冻结存款有无期限规定 163
应用190对于冻结的存款,公安机关是否可以划扣 163
第一百四十三条【查封、扣押、冻结的解除】 164
应用191公安机关如何追缴死亡犯罪嫌疑人存在银行的赃款 164
应用192检察院办案部门扣押、冻结款物的应如何处理 164
应用193检察院办案部门扣押、冻结的哪些款物可以不移交本院管理部门 165
应用194对于孳息如何处理 165
第七节 鉴定 166
第一百四十四条【鉴定的启动】 166
应用195如何理解鉴定中的“专门性问题” 166
应用196司法鉴定机构不得受理哪些鉴定委托 167
第一百四十五条【鉴定意见的制作】【故意作虚假鉴定的责任】 167
应用197案件审理过程中对于医院作出的鉴定结论有疑问的,如何处理 167
第一百四十六条【告知鉴定意见与补充鉴定、重新鉴定】 168
应用198什么情形下可以补充鉴定 168
应用199什么情形下可以重新鉴定 168
应用200重新鉴定过程中,在什么情形下,司法鉴定人员应当回避 168
应用201什么情况下可以终止鉴定 169
应用202鉴定结论应当在何时告知犯罪嫌疑人 169
第一百四十七条【对犯罪嫌疑人作精神病鉴定的期间】 170
应用203对于因鉴定时间较长,办案期限已经届满仍不能终结的案件应如何处理 170
第八节 技术侦查措施 170
第一百四十八条【技术侦查措施的适用范围和批准手续】 170
应用204什么情况下可以采取技术侦查措施 171
第一百四十九条【技术侦查措施的有效期限及其延长程序】 171
应用205批准实施技术侦查的程序 172
第一百五十条【技术侦查措施的执行、保密及获取材料的用途限制】 172
应用206实施技术侦查的程序有何特别规定 172
第一百五十一条【隐匿身份侦查及其限制】【控制下交付的适用范围】 173
应用207秘密侦查程序有何特别规定 173
第一百五十二条【技术侦查措施收集材料用作证据的特别规定】 173
第九节 通缉 174
第一百五十三条【通缉令的发布】 174
应用208公安机关如何通缉犯罪嫌疑人 174
第十节 侦查终结 175
第一百五十四条【一般侦查羁押期限】 175
应用209侦查机关对于需要延长羁押期限的案件应如何处理 175
第一百五十五条【特殊侦查羁押期限】 176
第一百五十六条【重大复杂案件的侦查羁押期限】 176
应用210结伙作案的犯罪嫌疑人先后被抓获的,如何计算办案期限 176
第一百五十七条【重刑案件的侦查羁押期限】 176
第一百五十八条【侦查羁押期限的重新计算】 176
应用211在侦查期间,发现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如何处理羁押期限 177
应用212“另有重要罪行”如何理解 178
第一百五十九条【听取辩护律师意见】 178
应用213律师是否可以在侦查期间、审查起诉期间提出意见 178
第一百六十条【侦查终结的条件和手续】 179
第一百六十一条【撤销案件及其处理】 179
应用214什么情况下侦查机关可以终结侦查活动 179
应用215侦查终结的案件,可以作出哪些处理方式 179
应用216在侦查过程中,什么情况下应当撤销案件 180
第十一节 人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的案件的侦查 180
第一百六十二条【检察院自侦案件的法律适用】 180
第一百六十三条【检察院自侦案件的逮捕、拘留】 180
第一百六十四条【检察院自侦案件中对被拘留人的讯问】 181
第一百六十五条【检察院自侦案件决定逮捕的期限】 181
第一百六十六条【检察院自侦案件侦查终结的处理】 181
应用217人民检察院对于自侦案件在侦查终结时可以作出哪些决定 181
应用218人民检察院已经立案侦查的犯罪嫌疑人长期外逃的应该如何处理 182
第三章 提起公诉 182
第一百六十七条【检察院审查决定公诉】 182
应用219对于服刑犯暂予监外执行期间在异地又犯罪应由何地检察院受理审查起诉 183
应用220人民检察院快速办理的轻微刑事案件应当符合哪些条件 183
应用221人民检察院快速办理刑事案件的机制不适用于哪些案件 183
应用222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的案件改变定性后可否直接提起公诉 184
第一百六十八条【审查起诉的内容】 184
应用223人民检察院在审查起诉阶段应查明哪些内容 184
第一百六十九条【审查起诉的期限】 185
第一百七十条【审查起诉程序】 185
应用224辩护人在审查起诉阶段具有哪些权利 185
第一百七十一条【证据收集合法性说明】【补充侦查】 186
应用225何为补充侦查,有哪些类型 186
应用226公安机关对于退回补充侦查的案件如何处理 187
应用227对于改变管辖的案件,补充侦查的次数是否受两次的限制 187
应用228哪些情形属于“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 187
应用229对同案犯罪嫌疑人在逃对解除强制措施的在案犯罪嫌疑人如何适用《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 188
第一百七十二条【提起公诉的条件和程序】 188
应用230何为“犯罪事实已经查清” 188
应用231何为“证据确实、充分” 189
应用232提起公诉应移送哪些材料 189
第一百七十三条【不起诉的情形及处理】 190
应用233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的情形 190
应用234对于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在什么情形下应当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 190
第一百七十四条【不起诉决定的宣布与释放被不起诉人】 191
第一百七十五条【公安机关对不起诉决定的异议】 191
第一百七十六条【被害人对不起诉决定的异议】 192
应用235被害人对不起诉决定存在异议应如何处理 192
第一百七十七条【被不起诉人对不起诉决定的异议】 192
第三编 审判 193
第一章 审判组织 193
第一百七十八条【合议庭与独任审判】【合议庭的组成】 193
应用236助理审判员是否可以担任审判长 193
第一百七十九条【合议庭评议规则】 193
第一百八十条【合议庭评议案件与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案件】 194
应用237哪些案件需要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194
应用238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案件,判决书上由谁署名 194
第二章 第一审程序 194
第一节 公诉案件 194
第一百八十一条【庭前审查】 194
应用239《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适用于哪些案件 195
应用240适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审理的案件中,哪些程序可以简化 195
第一百八十二条【开庭前的准备】 196
第一百八十三条【公开审理与不公开审理】 197
应用241公开审理包括哪些形式 197
应用242应当依法公开审理的案件没有公开审理的,如何处理 197
第一百八十四条【检察院派员出庭】 198
第一百八十五条【开庭】 198
第一百八十六条【宣读起诉书与讯问、发问被告人】 198
第一百八十七条【证人出庭】【鉴定人出庭】 198
第一百八十八条【强制证人到庭及其例外】【对无正当理由拒绝作证的处罚】 198
应用243在哪些情况下,证人、鉴定人应当出庭作证,哪些人可以不出庭作证,不出庭作证的法律后果如何 199
第一百八十九条【对出庭证人、鉴定人的发问与询问】 199
应用244实践中,询问证人时需要注意哪些问题 200
第一百九十条【调查核实实物证据与未到庭证人、鉴定人的言词证据】 200
第一百九十一条【庭外调查核实证据】 200
应用245在庭审中,作为实物证据,被查封、扣押、冻结的不宜移送的赃款赃物主要包括哪些,应如何处理 200
第一百九十二条【调取新证据】【申请通知专业人士出庭】 201
应用246在法庭审理过程中,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发现了新的证据或者对于原有证据产生疑问,应如何处理 201
第一百九十三条【法庭调查、法庭辩论与被告人最后陈述】 202
第一百九十四条【对违反法庭秩序的处理】 202
应用247违反法庭秩序将受到何种处罚 202
第一百九十五条【评议与判决】 203
应用248在判决宣告前,人民检察院撤诉的,如何处理 203
应用249人民法院在审理中发现新的事实可能影响定罪的,应如何处理 203
应用250人民检察院发现被告人的犯罪事实与起诉书中指控的事实不一致的,如何处理 204
应用251一审判决宣告无罪的公诉案件如何适用法律 204
第一百九十六条【宣告判决】 205
应用252当庭宣判和定期宣判有何不同 205
第一百九十七条【判决书署名与权利告知】 205
第一百九十八条【延期审理】 206
应用253在法庭审理过程中,哪些情形可以延期审理 206
应用254公诉人申请延期审理是否有期限和次数限制 206
第一百九十九条【庭审中补充侦查期限】 206
第 二 百条【中止审理】 207
第二百零一条【法庭笔录】 207
第二百零二条【公诉案件的审限】 207
应用255哪些期限可以不计入审理期限 207
第二百零三条【检察院对法庭审理的法律监督】 208
应用256人民检察院发现人民法院审理案件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的,应当在何时提出 208
第二节 自诉案件 209
第二百零四条【自诉案件适用范围】 209
应用257自诉案件的范围 209
应用258有权提起自诉的主体 210
应用259提起自诉的条件 210
应用260重婚案件中受骗的一方当事人能否作为被害人向法院提起诉讼 210
应用261故意伤害(轻伤)案件由公安机关作撤案处理后法院能否再作为自诉案件受理 210
应用262如何理解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新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三)项规定的案件范围 211
第二百零五条【自诉案件审查后的处理】 211
应用263自诉人撤诉后又起诉的,法院是否受理 211
应用264自诉人仅就部分侵权人提起诉讼的,如何处理 212
第二百零六条【自诉案件的调解、和解与撤诉】【自诉案件的审限】 212
应用265自诉案件是否可以进行调解 212
应用266预审部门能否对轻伤害案件进行调解 213
应用267自诉案件的审理期限是多长 213
第二百零七条【自诉案件中的反诉】 213
应用268自诉案件的被告人是否可以提起反诉,提起反诉需要符合哪些条件 214
第三节 简易程序 214
第二百零八条【简易程序的适用条件】 214
应用269简易程序有哪些特点 214
第二百零九条【不适用简易程序的情形】 215
第二百一十条【简易程序的审判组织】【公诉案件检察院派员出庭】 216
第二百一十一条【简易程序的法庭调查】 216
应用270人民法院是否可以自己决定适用简易程序 216
第二百一十二条【简易程序的法庭辩论】 217
第二百一十三条【简易程序的程序简化及保留】 217
第二百一十四条【简易程序的审限】 217
第二百一十五条【转化普通程序】 217
应用271哪些情形下应当将简易程序转化为普通程序 217
第三章 第二审程序 218
第二百一十六条【上诉主体及上诉权保障】 218
应用272我国刑事诉讼中,享有上诉权的主体有哪些 218
第二百一十七条【抗诉主体】 218
第二百一十八条【请求抗诉】 218
第二百一十九条【上诉、抗诉期限】 218
应用273如何计算附带民事诉讼判决的上诉期限 219
应用274被判处死刑的被告人在上诉期满后又提出撤回上诉的应当如何处理 219
应用275当事人在上诉期满后要求撤回上诉的,人民法院如何处理 219
应用276被告人在上诉期内表示不上诉,后来反悔的,如何处理 220
第二百二十条【上诉程序】 220
第二百二十一条【抗诉程序】 220
第二百二十二条【全面审查原则】 221
应用277共同犯罪案件,如果提出上诉的被告人死亡,其他被告人没有提出上诉,如何处理 222
应用278对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上诉案件,二审法院如何审查 222
应用279已提出上诉的共同犯罪案件,在第一审判决宣告时其中被判较短有期徒刑或拘役的被告人的刑期已满,是否立即将其解除羁押 222
第二百二十三条【二审开庭审理与不开庭审理】 223
第二百二十四条【二审检察院派员出庭】 223
应用280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被告人上诉的案件,什么情况下应当开庭审理 223
第二百二十五条【二审对一审判决的处理】 224
第二百二十六条【上诉不加刑原则及其限制】 224
应用281如何理解“上诉不加刑”原则 224
应用282上诉审在原判认定的事实和决定执行的刑罚不变的基础上改变原判认定罪名应如何处理 225
应用283刑事第二审判决改变第一审判决认定的罪名后能否加重附加刑 226
应用284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维持原判刑期撤销缓刑是否违反“上诉不加刑”原则 226
应用285对未被抗诉的被告人可否加重刑罚 226
应用286第一审人民法院判处被告人死刑缓期二年执行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二审人民法院可否直接改判死刑立即执行 227
第二百二十七条【违反法定诉讼程序的处理】 227
第二百二十八条【重新审判】 228
第二百二十九条【二审后对一审裁定的处理】 228
应用287对于一审的裁定提出上诉或者抗诉的,如何处理 228
第二百三十条【发回重审案件审理期限的计算】 229
第二百三十一条【二审法律程序适用】 229
第二百三十二条【二审的审限】 229
第二百三十三条【终审判决、裁定】 229
第二百三十四条【查封、扣押、冻结财物及其孳息的保管与处理】 229
应用288公安机关扣押的哪些物品、文件的原物不随卷保存,而是应当拍成照片存入卷内 230
应用289诈骗所得的财物未找到被害人的,如何处理 230
第四章 死刑复核程序 231
第二百三十五条【死刑核准权】 231
应用290什么是死刑复核程序,具有什么特征 231
第二百三十六条【死刑核准程序】 231
应用291死刑立即执行案件的复核程序有哪些注意事项 232
应用292再审改判死刑的由哪一级人民法院核准 232
第二百三十七条【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核准权】 232
应用293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复核应当注意什么问题 232
第二百三十八条【死刑复核合议庭组成】 232
第二百三十九条【最高法院复核后的处理】 233
应用294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应该如何处理 233
第二百四十条【最高法院复核的程序要求及最高检察院的监督】 233
第五章 审判监督程序 234
第二百四十一条【申诉的主体和申诉的效力】 234
应用295申诉人提起申诉是否有次数限制 234
应用296当事人对生效的判决、裁定不服的,应当向哪一级机关申诉 234
第二百四十二条【对申诉应当重新审判的法定情形】 235
第二百四十三条【提起再审的主体、方式和理由】 235
应用297人民检察院对于哪些情形可以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 236
应用298对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有无适用审判监督程序的特殊规定 236
应用299基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上级人民法院发现应当判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应当如何纠正 236
第二百四十四条【再审法院】 237
第二百四十五条【再审的程序及效力】 237
应用300哪些再审案件应当开庭审理 237
应用301哪些再审案件可以不开庭审理 238
应用302再审是否可以加重被告人的刑罚 238
第二百四十六条【再审中的强制措施】【中止原判决、裁定执行】 239
第二百四十七条【再审的审限】 239
第四编 执行 239
第二百四十八条【执行依据】 239
第二百四十九条【无罪、免除刑事处罚判决的执行】 239
第二百五十条【执行死刑的命令】【死刑缓期执行的处理】 239
应用303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满后,尚未裁定减刑前又犯新罪的,如何处理 240
第二百五十一条【死刑的停止执行】 240
应用304 对在执行死刑前发现重大情况需要改判的案件如何适用程序 240
第二百五十二条【死刑的执行程序】 241
应用305死刑罪犯的遗书、遗物如何处理 241
应用306死刑执行前,罪犯是否可以会见近亲属 242
第二百五十三条【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无期徒刑、有期徒刑、拘役的执行程序】 242
第二百五十四条【暂予监外执行的法定情形和决定程序】 242
应用307监外执行的罪犯,在监外执行时又犯罪的,应当如何处理 243
应用308人民法院对已羁押的刑事被告人在判处无期徒刑、有期徒刑或拘役的同时可否决定暂予监外执行 243
第二百五十五条【检察院对暂予监外执行的监督】 244
第二百五十六条【对暂予监外执行的重新核查】 244
应用309人民检察院对于收监执行活动的哪些情形应当提出纠正意见 244
应用 310人民检察院对于终止执行活动的哪些情形应当提出纠正意见 245
第二百五十七条【暂予监外执行的收监、不计入执行刑期的情形及罪犯死亡的通知】 245
第二百五十八条【对管制、缓刑、假释或暂予监外执行罪犯的社区矫正】 246
应用311被宣告缓刑、假释的犯罪分子,在缓刑、假释期间犯新罪的,如何处理 246
应用312假释期间发现漏罪的能否直接起诉到人民法院数罪并罚 246
第二百五十九条【剥夺政治权利的执行】 247
应用313对于被判处管制、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如何执行 247
第二百六十条【罚金的执行】 247
应用314罚金应如何执行 248
第二百六十一条【没收财产的执行】 248
第二百六十二条【对新罪、漏罪的处理及减刑、假释的程序】 248
应用315罪犯在监狱服刑期间又犯罪的应如何处理 248
应用316对于在看守所、拘役所服刑期间又犯新罪的罪犯如何处理 249
应用317罪犯在服刑期间又犯罪的案件,遇到被告刑期届满应如何处理 249
应用318在执行期间,哪些情形下执行机关应当提出减刑建议 250
应用319人民法院在作出裁判的同时能否决定对犯罪分子限制减刑 250
应用320死刑或者死刑缓期执行案件有关限制减刑部分有何特殊规定 250
第二百六十三条【检察院对减刑、假释的监督】 251
第二百六十四条【刑罚执行中对判决错误和申诉的处理】 251
第二百六十五条【检察院对执行刑罚的监督】 251
应用321人民检察院对哪些执行活动进行监督检察 251
第五编 特别程序 252
第一章 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 252
第二百六十六条【对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办案方针、原则及总体要求】 252
应用322为了保护未成年人的刑事诉讼权利,应当采取哪些措施 253
第二百六十七条【法律援助机构指派辩护律师】 254
第二百六十八条【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关情况的调查】 254
第二百六十九条【严格限制适用逮捕措施】【与成年人分别关押、管理和教育】 254
第二百七十条【讯问、审判、询问未成年诉讼参与人的特别规定】 254
第二百七十一条【附条件不起诉的适用及异议】 255
应用323如何理解附条件不起诉制度 255
第二百七十二条【对附条件不起诉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监督考察】 256
第二百七十三条【附条件不起诉的撤销与不起诉决定的作出】 256
第二百七十四条【不公开审理及其例外】 257
第二百七十五条【犯罪记录封存】 257
第二百七十六条【未成年刑事案件的法律适用】 257
第二章 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 257
第二百七十七条【适用范围】 257
第二百七十八条【对当事人和解的审查】【主持制作和解协议书】 257
第二百七十九条【对达成和解协议案件的从宽处理】 258
第三章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 258
第二百八十条【适用范围、申请程序及保全措施】 258
第二百八十一条【对没收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的审理程序】 258
第二百八十二条【裁定的作出】 258
第二百八十三条【本程序的终止】【没收错误的返还与赔偿】 259
第四章 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强制医疗程序 259
第二百八十四条【强制医疗的适用范围】 259
第二百八十五条【强制医疗的决定程序】【临时保护性约束措施】 259
第二百八十六条【强制医疗的审理及诉讼权利保障】 259
第二百八十七条【强制医疗决定的作出及复议】 260
第二百八十八条【定期评估与强制医疗的解除程序】 260
第二百八十九条【检察院对强制医疗程序的监督】 260
附则 260
第二百九十条【军队保卫部门、监狱的侦查权】 260
关联规定 261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刑事诉讼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 26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27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