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工程契约概论 1
壹、工程契约的意义 1
一、营建工程的意义 1
二、公共工程契约的意义 2
三、工程主管机关制定「工程契约范本」的趋势 3
贰、公共工程契约的缔结流程 4
一、规划设计阶段 5
(一)先期规划阶段(可行性研究) 6
(二)综合规划阶段 7
(三)初步设计阶段及细部设计阶段 7
二、工程招标、决标及签约 7
(一)公开招标、选择性招标、限制性招标 9
(二)投标厂商工程投标评估及报价计算 10
1.投标可行性评估 10
2.投标前准备工作 11
3.营建成本分析 12
(三)投标 13
三、公共工程契约的主要组成 13
(一)投标须知 13
(二)标单 14
(三)契约书 14
(四)详细价目表及单价分析表 19
(五)设计图 22
(六)施工说明书(施工技术规范) 22
(七)特订条款 23
(八)其他契约文件 23
参、公共工程契约的成立 23
一、当事人 23
(一)当事人及辅助人 23
(二)契约之转让 26
(三)营造公司遭撤销公司登记 28
二、要约(投标)及承诺(决标)的一致 29
三、公共工程契约的(非)必要之点及补正 32
肆、公共工程契约的性质 33
一、公共工程契约的法律性质 33
二、公共工程契约的特性 35
伍、公共工程契约的种类 39
一、总价承包式契约 40
二、单价承包式契约 42
三、成本加酬金式契约 45
四、统包式契约 46
陆、公共工程契约纠纷类型 49
一、契约规定不完整 50
二、契约条款文义不明确 50
三、风险分担不公平合理 50
第二章 工程契约的法源及解释 55
壹、法源 55
一、法律-政府采购法在公共工程契约的适用 55
二、国际条约及协定 58
三、习惯及「采购契约要项」的效力 59
四、法理 61
(一)外国法的适用 63
1.美国营建工程契约法律实务 63
2.国际顾问工程师联合会制订的土木工程营建契约条款(FIDIC) 67
贰、契约的解释 69
一、当事人真意解释原则 69
二、客观解释原则 71
三、对拟定契约者不利益解释原则 72
四、严格解释原则 73
五、契约条款不明确、疏漏的解释 73
(一)不明确、相互矛盾的契约条款 74
(二)契约必要条款疏漏 77
六、营建工程契约文件的优先顺序 80
七、营建工程契约疑义解释权归属 82
参、风险管理、法律的经济分析与优势风险承担人理论 84
一、风险概论 84
(一)风险的意义 84
(二)营建工程风险的来源及类型 85
二、风险的管理 92
(一)风险管理的意义 92
(二)风险管理的重要性 93
(三)风险管理的程序及作法 93
三、法律的经济分析 98
(一)法律的经济分析的基本概念 98
(二)法律的经济分析的重要理论 100
(三)法律的经济分析的适用范围 103
四、优势风险承担人 105
(一)优势风险承担人的意义 105
(二)优势风险承担人与风险分配原则 106
第三章 给付不能 113
壹、给付不能的意义 113
一、给付不能 113
二、暂时不能与给付不能 114
贰、归责事由责任类型 115
一、故意责任 116
二、过失责任 117
三、事变责任 117
参、不可归责于承包商的事由 119
一、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事由 119
二、可归责于业主的事由 124
肆、可归责于承包商的事由 126
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事由 128
陆、给付不能与办理契约变更 128
第四章 工作物毁损灭失的危险负担与验收 131
壹、危险负担的意义 131
一、债编买卖节的危险负担 132
二、债编承揽节特别规定的危险负担 132
贰、危险负担的移转时点 134
参、危险负担的标的 136
一、契约工作范围「内」的工作或材料的毁损灭失 137
二、契约工作范围「外」的工作或材料的毁损灭失 138
肆、危险负担的效力 138
一、丧失报酬及估验付款请求权 138
二、重作义务 140
(一)承包商负有重作工作物的义务 140
(二)重作可能与重作不能 141
(三)承包商可以请求展延工期 143
(四)重作义务与契约变更的竞合 144
伍、危险负担与验收的关系 144
一、公共工程验收的意义与法律性质 144
(一)验收的意义 144
(二)验收的法律性质 145
(三)估验与验收 148
二、工程尚未验收业主先行使用 149
(一)实务操作结果-意图将「受领」与「验收」的概念分道扬镳 149
(二)法院、调解实务对于未验收先行使用是否符合受领要件的见解 150
(三)工程实务界及公共工程主管机关的修正规定 152
(四)未验收先行使用的保固期间计算 153
三、业主负有受领(验收)工作物的义务 154
(一)受领义务的法令依据 154
(二)业主怠不验收的救济 156
(三)进行验收的先决条件 160
(四)国际间营建工程契约的规定 161
四、承包商拒绝配合验收 161
五、验收期间工作物毁损灭失 162
陆、业主提供材料的危险负担 162
一、材料于施工前毁损灭失 162
二、材料于施工后毁损灭失 164
三、不规则承揽业主供给材料的危险负担 166
第五章 工程迟延 169
壹、给付迟延与工程迟延的意义 169
贰、工期及逾期日数的计算 170
一、工程开工(Commencement of Contract Time) 170
(一)开工日约定的方式 170
(二)承包商未依规定申报开工 171
二、工程竣工(Contract Completion ) 172
(一)意义 172
(二)工程竣工的认定 173
1.大体上完工 173
2.我国民法及实务见解 173
(三)政府采购法的规定 176
(四)工作物有瑕疵未必等同未完工 177
三、工期的计算方式及不计工期事项 177
(一)工期的计算方式 178
(二)不计工期事项 180
1.主管机关解释 181
2.承包商逾期或违约不适用免计工期规定 182
3.大雨、强风免计工期的雨量、风速标准 183
(三)展延工期事由 185
(四)总价承包契约实作数量增加的展延工期 187
(五)不计工期的例假日仍旧赶工,不计入工期 188
四、工程迟延日数的计算 189
五、工程要径与迟延的因果关系 190
参、不可归责于承包商的事由 191
一、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 192
(一)不可归责事由及展延工期 192
(二)工程迟延损失的补偿 195
二、可归责于业主 196
三、赶工 200
肆、可归责于承包商的事由 202
一、民法债编的规定 202
(一)民法债编总论的规定 202
1.给付有约定确定期限及未约定确定期限的给付迟延 202
2.承包商工程迟延中不能请求展延工期 202
(二)债编各论的规定-完成工作迟延及期前迟延 203
1.民法第五○二条-完成工作迟延 203
2.民法第五○三条及政府采购法-期前迟延 204
二、第三人的违约行为 208
三、验收后的付款条件 209
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事由 210
陆、关连厂商的迟延 211
一、关连厂商的迟延的意义 211
二、关连厂商的迟延的赔偿问题 212
(一)法院实务及学说看法 212
(二)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员会的相关规定 214
柒、业主给付工程款迟延 215
一、工程报竣工后业主的验收付款义务 215
二、业主的估验付款义务及给付迟延责任 216
三、厂商工程已报竣工原则上仍然可以申请估验 218
四、机关得暂停给付估验计价款事由 219
捌、国际间工程实务作法 220
一、可原谅的迟延 222
(一)意义 222
(二)可主张的事由 223
1.不可抗力因素 225
2.第三人的行为或不行为 228
二、不可原谅的迟延 232
三、可补偿的迟延 234
(一)意义 234
(二)可主张的事由 235
1.业主或其受雇人、代理人的行为或不行为 235
2.设计者的责任 242
3.其他主承包商(owner’s separate contractors ) 243
4.可原谅迟延期间遭遇异常气候或条件 245
第六章 工程契约的不完全给付 247
壹、不完全给付的意义与要件 247
一、不完全给付的意义 247
二、不完全给付的要件 247
贰、不完全给付类型 248
一、瑕疵给付 248
二、加害给付 249
参、瑕疵给付与瑕疵担保责任 249
肆、附随义务 250
一、附随义务概说 250
(一)附随义务的意义 250
(二)附随义务的种类 252
1.解释义务 252
2.保护义务 253
3.协力义务 253
二、营建工程契约附随义务的类型 255
(一)工程用地的提供 255
(二)管线迁移 258
1.管线迁移的意义 258
2.管线未迁移的责任归属 258
3.交通法规的规定 260
(三)提供正确工程设计图说 261
1.施工中提供正确工程设计图说义务 261
2.工程办理变更设计的提供正确工程设计图说义务 263
(四)总价承包契约的契约数量适当性义务与「工程漏项」 264
(五)不妨碍施工的义务 266
(六)通知义务 266
(七)揭露重要交易讯息 268
伍、停工 270
一、可归责于业主的原因而停工 271
二、可归责于承包商的原因而停工 272
三、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原因而停工 273
(一)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原因而停工的原因 273
(二)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原因而停工的展延工期与补偿 273
四、因可归责于关连厂商的事由而停工 275
陆、国外工程实务上的默示义务理论 276
一、业主的默示义务及保证(owner’s implied duties and warranties) 277
(一)业主对于其提供的详细说明书及图说的适当性负有默示保证义务 277
1.通常的保证原则 277
2.例外的保证原则-统包式契约 279
3.混合式详细说明书 279
(二)协力及不妨碍的义务(duty of cooperation and non-interference) 281
二、承包商的默示义务及保证 282
(一)协力及不妨碍的义务 282
(二)工作及材料的默示保证 282
(三)计画及协调工作的义务 283
(四)提供适当监督的义务 283
第七章 工作物的瑕疵担保责任及保固责任 285
壹、承包商的工作无瑕疵义务及责任担保范围 285
贰、瑕疵担保的责任主体 287
参、瑕疵担保的责任要件 288
肆、瑕疵担保的期间 290
一、民法及政府采购法规定的瑕疵担保的期间 290
二、瑕疵担保期间的起算时点 292
三、瑕疵担保期间的特约加长或减短 292
四、银行书面连带保证缴交保固保证金的有效期 293
五、分段查验或估验与瑕疵担保期间起算时点 294
伍、瑕疵担保的法律效果 296
一、瑕疵修补请求权 296
二、瑕疵预防请求权 297
三、修补费用偿还请求权 300
四、报酬减少请求权与减价收受 300
(一)报酬减少请求权与减价收受的意义 300
(二)报酬减少请求权与减价收受减价金额的计算基准 301
(三)承包商有无权利要求减价收受 303
(四)承包商未经事先报准即使用同等品仍可适用减价收受的规定 305
(五)减价收受后履约保证金的发还问题 305
(六)减价收受前宜先通知承包商改善 306
(七)施工(及估验)阶段或初验(及验收)阶段发现施工瑕疵的处理 307
1.施工(及估验)阶段发现施工瑕疵的处理 307
2.初验阶段发现施工瑕疵的处理 308
3.验收阶段时限期改善瑕疵的保证金 309
五、契约解除权 310
六、损害赔偿请求权 311
七、业主与承包商的同时履行抗辩权 312
(一)业主(承包商)的估验款给付义务与承包商(次承包商)的同时履行抗辩权 312
(二)承包商的瑕疵担保责任与业主的同时履行抗辩权 314
陆、营建工程的保固责任 317
一、保固保证金 317
二、保留款 319
三、工程材料、施工图事先的审查、认可或核准 321
四、部分验收 323
五、容许误差与瑕疵 323
第八章 工程违约金 325
壹、违约金及工程违约金的意义与种类 325
一、违约金的意义 325
(一)损害赔偿额预定性违约金 325
(二)惩罚性违约金 326
二、工程违约金的种类 326
(一)逾期违约金 327
(二)减价收受的违约金 327
(三)品质缺失惩罚性违约金 328
(四)其他债务不履行型态的违约金 330
贰、工程违约金的计算 331
参、工程违约金的扣缴 332
一、工程迟延违约金由工程款中扣缴 332
二、分段完工违约金的扣缴 332
三、未完工前已确定的工程迟延违约金的扣缴 334
四、解除或终止契约后工程违约金的扣缴 335
五、承包商应付的违约金不宜直接由履约保证金中扣抵 336
肆、工程违约金的限制与酌减 337
一、共同的迟延 339
二、一部履行及分段完工的酌减 340
三、违约金过高 344
四、减价收受与违约金的差异及是否有酌减的问题 346
五、工程采购契约范本对违约金上限的限制 349
六、业主于验收时不为保留的效果 350
第九章 工程契约的解除与终止 351
壹、解除契约与终止契约的意义及差异 351
一、解除契约与终止契约的意义 351
二、解除契约与终止契约的差异 353
贰、行使解除或终止契约的慎重性 355
参、法定解除或终止契约 356
一、民法规定解除契约事由 356
(一)定期行为给付迟延 357
(二)不定期行为给付迟延 359
(三)实际报酬超过预估概数甚钜时之的解除契约 360
(四)定作人违反协力义务的解除契约 363
二、民法规定终止契约事由 365
(一)业主任意终止契约 365
(二)实质上终止契约 366
(三)政策变更终止契约 367
(四)业主任意终止契约后的赔偿范围 368
三、政府采购法规定解除或终止契约事由 370
(一)决标后发现有应不予开标的情形 370
(二)偏离市价及违反不当利益禁止的解除或终止契约 370
(三)承包商违法转包的解除或终止契约 371
(四)履行替代方案违约的解除或终止契约 373
(五)未依契约规定提供环保产品的解除或终止契约 374
肆、约定解除或终止契约 374
一、承包商违约的解除或终止契约 376
二、可归责于业主的事由致停工的解除或终止契约 378
(一)可归责于业主的事由致停工的解除或终止契约的事由 378
(二)可归责于业主的事由致停工的解除或终止契约 380
伍、因不可抗力而解除或终止契约 382
陆、全部或部分解除(或终止)契约 383
柒、终止契约前的催告改善期间 385
捌、解除契约及终止契约的效力 386
一、解除契约的效力 386
(一)回复原状 387
(三)损害赔偿 388
(三)解除契约后的回复原状义务与工程保证金、违约金约定 389
(四)解除或终止契约后重新招标的工程价差及物价波动损失 389
二、终止契约的效力 391
第十章 情事变更原则在工程契约实务上的应用壹、情事变更原则的意义 393
一、概说 393
二、我国法上的意义 394
三、国际上的意义 397
贰、情事变更原则的构成要件 400
一、承揽节个别规定的构成要件 400
二、一般性情事变更原则的构成要件 401
(一)须有情事的大幅变更 401
(二)须情事变更发生于法律关系成立后至消灭(验收合格、终止契约)前 402
(三)情事变更须非当事人订立法律行为时所得预料 404
(四)须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的事由 406
(五)须情事变更后如仍依原定的法律效果则显失公平 408
参、情事变更原则的效力 410
一、第一次效力 411
(一)增减给付 411
(二)延期(展延工期)或分期给付 412
(三)变更给付 413
(四)拒绝先为给付 414
二、第二次效力 414
(一)终止契约 416
(二)解除契约 416
(三)除去责任 417
肆、情事变更原则与给付不能 417
伍、物价指数调整工程款 418
一、物价指数调整工程款及补贴款的意义 418
二、物价指数调整工程款的适用情形及调整门槛 419
(一)物价指数调整工程款的适用不限于工期一年以上的工程采购案件 419
(二)物价指数调整工程款的调整门槛 423
三、工程采购契约范本中物价指数调整条款的法律效力 424
四、未订物价调整规定或办理契约变更延长履约期限等情形的适用物价指数调整问题 425
五、物价指数调整工程款适用于「估验计价保留款」「契约变更工程款增帐」及「预付款」问题 427
(一)物价指数调整工程款是否适用于「估验计价保留款」 427
(二)物价指数调整工程款是否适用于「契约变更工程款增帐」 428
(三)物价指数调整工程款是否适用于「预付款」 429
六、工程逾期时的物价指数调整 430
七、统包工程契约仍可适用物价指数调整规定 431
八、物价指数调整工程款条款与情事变更原则的竞合关系 432
(一)通常的物价波动与物价指数调整工程款 432
(二)「物价指数调整工程款」不足填补「特定种类的工程材料或人力成本剧烈波动损失」 433
(三)契约未有物价指数调整规定 436
陆、异常工地状况 438
一、异常工地状况的风险归属 438
二、厂商投标前的工地勘查义务不因而使厂商负地质钻探义务 441
三、异常工地状况补偿条款的订定 442
四、业主提供有效的地质调查资料 443
五、地下水位与设计图说不符 445
柒、情事变更原则排除适用条款 4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