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言 1
一 问题的缘起 1
二 研究现状:“熟悉的陌生人” 3
三 研究意义 8
四 研究的思路与方法 15
第一章 不确定法律概念的界定 19
一 大陆法系行政法中的不确定法律概念溯源—— 以德、奥两国为例 20
二 英美法系行政法中的不确定法律概念界说—— 以英、美两国为例 22
三 我国行政法中关于不确定法律概念的认识 24
四 行政法中不确定法律概念的科学界定 27
第二章 不确定法律概念的成因与类型化 38
一 不确定法律概念的形成原因 38
二 不确定法律概念的存在范围与表现形式 50
三 不确定法律概念的类型化:“经验性”与“价值性”不确定法律概念 56
第三章 不确定法律概念具体化的模式构建 67
一 德国行政法中“唯一正确答案”命题之反思 68
二 与德沃金疑难案件“唯一正解”理论之对比分析与检视 73
三 不确定法律概念具体化的目标定位:“主、客观目的”之对立与融合 78
四 不确定法律概念具体化“商谈理性”诠释模式之构建 87
五 结论 91
第四章 不确定法律概念的规范解释 93
一 法律解释:不确定法律概念具体化的基本方法 93
二 不确定法律概念具体化的解释方法体系 96
三 不确定法律概念规范解释的方法运用与次序整合 100
四 不确定法律概念规范解释的实证分析 108
第五章 不确定法律概念的价值补充 133
一 价值补充:不确定法律概念具体化的专属方法 133
二 不确定法律概念价值补充对行政惯例的考量和运用 136
三 不确定法律概念价值补充对公共政策的考量和运用 140
四 不确定法律概念价值补充对社会效果与目的的考量和运用 148
第六章 不确定法律概念具体化的行政参与 169
一 行政参与:具体化过程“理想言谈情境”的基本要求 170
二 行政参与的主体界定 176
三 行政参与的“在场性”要求:正式听证与“陈述及申辩”权 182
四 行政参与的实质内容:“参与实效” 192
五 行政参与的司法审查 198
第七章 不确定法律概念具体化的说明理由 209
一 不确定法律概念具体化说明理由的双重功能 210
二 说明理由的内容:“逻辑正当理由”与“法律正当理由” 219
三 说明理由的方式:对话式“立一驳”结构 228
四 说明理由的质量要求 235
五 结语 244
第八章 不确定法律概念具体化的司法审查 247
一 不确定法律概念具体化的定性:“事实问题”还是“法律问题” 248
二 我国《行政诉讼法》框架下的司法审查范围与标准 259
三 德国“判断余地”基础上的司法审查“原则一例外”模式 270
四 我国不确定法律概念具体化司法审查的制度构建 285
五 余论 311
参考文献 313
后记 3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