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 消费税 金融保险业营业税法规汇编 续编1》PDF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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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作  者:河南省国家税务局编
  • 出 版 社:河南省国家税务局
  • 出版年份:1998
  • ISBN:
  • 页数:592 页
图书介绍:

第一部分 增值税 1

第一编 基本规定 1

壹 征税范围 1

一、制售安装铝合金门窗等业务的征税规定 1

(一)生产销售并连续安装铝合金门窗等业务收入征税规定 1

(二)建筑安装企业制售铝合金门窗征税规定 1

二、销售传呼机、移动电话征税规定 2

三、自来水公司一次性收取的水源开发费征税规定 2

四、农电管理站收取的电工经费征税规定 3

五、供电工程贴费征税规定 3

六、个人投资配电变压器转供电力征税规定 4

七、饮食业征税规定 4

八、为航空公司提供航空配餐取得收入的征税规定 5

九、农业产品范围 5

十、体育彩票发行收入征税规定 11

贰 税率和征收率 12

一、税率 12

(一)淀粉的适用税率 12

(二)“日用卫生用药”的适用税率 12

二、征收率 12

小规模商业企业增值税征收率的调整 12

叁 销售额 13

一、销售额的确定 13

(一)价外费用 13

1、原油管理费 13

2、电力建设基金 14

3、油品价格调节基金 14

4、铁路支线维护费 15

5、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 15

(二)金银首饰以旧换新 15

(三)包装物押金 16

二、销售额的计算 16

价外费用和包装物押金视为含税收入的规定 16

肆 进项税额 17

一、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 17

(一)运输费用的进项税额 17

1、准予计算进项税额扣除的货运发票种类 17

2、准予计算进项税额扣除的货运发票的填写要求 17

3、纳税人购进、销售货物所支付的运输费用明显偏高的进项税额的抵扣问题 17

4、管道运输费用的进项税额 17

5、调整运输费用扣除率的规定 18

(二)商业企业接受投资、捐赠等货物抵扣进项税额的手续 18

(三)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支付货款、劳务费用的对象的规定 19

(四)分期付款方式购进货物进项税额的抵扣时间 19

(五)商业企业以物易物、以货抵债、以物投资方式的进项税额 19

(六)进口环节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的抵扣 20

(七)价格换算出现误差的专用发票的抵扣 20

(八)劳动防护用品的进项税额 21

(九)96年大中型企业座谈会上全省统一明确的进项税额抵扣问题 21

二、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 21

(一)取得的大面额版专用发票的进项税额 21

(二)未顶满位开具的十万元版专用发票的进项税额 22

(三)手工填写“销货单位”栏的专用发票的进项税额 22

(四)税务机关代开专用发票未加盖专用章的进项税额 22

(五)虚开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进项税额 23

(六)免税期间外购货物的进项税额 23

(七)易货贸易进口环节减征的增值税款 23

(八)超面额开具专用发票的进项税额 23

(九)取得98年以前开具的94年版专用发票抵扣联的进项税额 24

(十)商业企业购进货物支付部分货款的进项税额 24

三、平销行为进项税额的处理 24

伍 增值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26

一般纳税人注销登记或转为小规模纳税人后存货中已征税款的处理规定 26

陆 纳税地点 27

一、连锁经营企业增值税纳税地点的规定 27

二、襄城县境内平煤集团公司增值税纳税地点的规定 29

三、武汉钢铁(集团)公司矿业公司焦作粘土矿纳税地点的规定 30

柒 起征点 30

我省增值税起征点的调整 30

第二编 部门和部分货物征免税和财政返还的规定 31

壹 部门征税规定 31

一、电力企业的征税规定 31

(一)对《河南省电力产品增值税管理办法》的补充规定 31

(二)对省电力公司所属电力企业增值税“三表两帐”申报、稽核问题的规定 32

(三)调整电力预征增值税的规定 33

二、学校办企业的征免税规定 34

(一)校办企业的界定 34

(二)优惠政策执行时间的规定 36

(三)党校办企业税收征免税规定 37

(四)小规模纳税人的校办企业返还税款的规定 38

(五)校办企业的清理 38

三、民政福利企业的征免税规定 38

(一)优惠政策执行时间的规定 38

(二)对查补税款不予退还的规定 40

(三)停止提取生产发展基金的规定 40

(四)对福利企业的清理 40

四、军队、军工系统的征免税规定 40

(一)军队系统内部调拨或销售的钢材、水泥等的征免税规定 40

(二)军用特种车辆的征免税规定 41

五、公安部门所属企业和单位的征免税规定 43

六、监狱、劳教企业增值税先正后返的规定 44

七、石油企业以税还贷抵顶欠税的规定 45

(一)抵税规定 45

(二)抵税方案核定表 46

八、三线脱险搬迁企业征税和返还的规定 48

九、宣传文化单位先征税后退税的规定 49

(一)增值税退税适用的范围 50

(二)增值税的退税环节 51

(三)增值税退税审批手续和程序 51

(四)对宣传文化单位申办退税的要求 52

(五)退(免)税执行时间的规定 53

十、罚没物品的征免税规定 54

十一、国有粮食企业征免增值税规定 55

(一)征免税的基本规定 55

(二)河南省粮油产品及其制品增值税管理办法 57

十二、铁路工附业的征免税规定 66

(一)铁路工附业的范围 66

(二)恢复征税的规定 67

十三、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的征税和返还规定 67

十四、国有森工企业的征税和退税规定 68

(一)国有森工企业的确认 68

(二)执行时间的规定 68

(三)不得享受即征即退政策的规定 69

十五、传销企业传销员的征税规定 69

十六、工会组织兴办的职工消费合作连锁店的征税规定 72

十七、旧货经营征免税规定 74

十八、民贸企业税收征免税规定 75

十九、中国农村发展信托投资公司解散后有关税收问题的规定 76

二十、改制企业有关税收问题的规定 79

二十一、外商投资企业征退税规定 80

贰 部分货物或应税劳务免税和先征税后财政返还的规定 86

一、对部分货物在生产、经营环节免税的规定 86

(一)农业生产资料 86

1、饲料 86

(1)饲料添加剂预混料 86

(2)骨粉、鱼粉、羽毛粉、蹄角粉 86

2、农膜 87

3、化肥 87

4、农药 89

5、批发和零售的种子、种苗、化肥、农药、农机 91

(二)掺兑废渣生产的建材产品 92

(三)黄金、白银生产环节免征增值税的规定 95

(四)农村电网维护费 95

(五)国家定点企业生产和经销单位经销的边销茶 96

二、部分货物先征税后财政返还的规定 96

(一)新产品先征后返的规定 96

(二)商业企业批发肉、禽、蛋、水产品和蔬菜先征后返的规定 97

(三)猪皮革先征后返政策停止执行的规定 98

(四)铸锻件产品先征后返的规定 98

(五)人民银行配售黄金、白银增值税“先征后退”的规定 99

(六)模具产品先征后返的规定 100

(七)钾肥生产环节先征后退的规定 101

(八)外汇借款项目以税还贷政策的规定 101

(九)返还洛阳石化总厂1996年度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用于还贷的规定 108

(十)返还南阳啤酒厂等3家企业1996年度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用于还贷的规定 108

(十一)对查补税款不得享受先征后退政策的规定 108

第三编 期初存货已征税款的抵扣 110

一、分期按比例抵扣的规定 110

二、外商投资企业期初存货已征税款的处理 111

第四编 增值税征收管理 113

一、河南省增值税纳税申报、稽核管理办法 113

二、总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办法 125

三、总局关于认真搞好稽核分析工作,进一步强化稽核管理的规定 140

四、河南省增值税纳税申报与稽核操作办法 144

五、河南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及取消管理办法 154

六、商业环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认定及取消规定 165

(一)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商业环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认定及取消规定 165

(二)我省对商业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的认定及取消规定 168

(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国务院有关完善小规模商业企业增值税政策的决定的通知 168

(四)我省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有关完善小规模商业企业增值税政策决定的实施意见 171

七、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年度审查及分类管理 178

(一)河南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年度审查及分类管理办法 178

(二)国家税务总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年审办法 185

(三)我省对国家税务总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年审办法》的补充规定 187

八、河南省个体工商户纳税申报管理办法 189

九、对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的个体户的管理 194

十、个体工商户一般纳税人的认定 195

第五编 增值税专用发票及普通发票的使用与管理 198

一、专用发票开具的有关规定 198

二、销货方发生销货退回、销售折让的处理 199

三、取消大面额版专用发票的规定 199

四、改版十万元版专用发票的规定 201

五、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销毁规定 201

六、94年版专用发票作废规定 204

七、专用发票签章的规定 205

八、专用发票违章处理 208

(一)代开、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处理 208

(二)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处理 208

(三)被盗、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处理 209

九、更改《河南省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暂行办法》部分条款 210

十、建立全国丢失被盗增值税专用发票计算机查询报警系统 210

十一、增值税专用发票防伪税控系统业务管理暂行办法 214

(一)增值税专用发票防伪税控系统 214

(二)运用防伪税控系统代开百万元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规定 221

(三)加强利用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百万元以上增值税专用发票数据上报工作 222

(四)扩大推行增值税专用发票防伪税控系统的规定 224

十二、增值税专用发票内部管理办法 226

十三、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责任书 236

十四、汽车维修行业发票管理 241

十五、粮食收购发票 243

第二部分 消费税 245

壹 征税范围 245

一、啤酒的征税规定 245

(一)啤酒源的征税规定 245

(二)菠萝啤酒的征税规定 245

(三)饮食业、商业、娱乐业生产啤酒的征税规定 245

二、金银首饰的征税规定 245

(一)金刚石的征税规定 245

(二)宝石坯的征税规定 246

(三)锻压金、铸金、复合金首饰的征税规定 246

(四)对出国人员免税商店销售金银首饰的征税规定 246

三、摩托车的征税规定 247

轻便三轮摩托车的征税规定 247

四、小汽车的征税规定 247

(一)两轮驱动的吉普型车征税规定 247

(二)特种用车的征税范围 247

五、工业企业从事应税消费品购销的征税规定 247

贰 税率 248

一、配制酒、泡制酒税率的调整 248

二、摩托车胎的减税规定 249

叁 用外购和委托加工已税消费品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征税规定 249

一、对外购白酒和酒精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实行购进扣税法的规定 249

二、对外购已税消费品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实行购进扣税法的规定 250

三、对购进已税消费品取得普通发票的计算及管理规定 251

四、用购进已税烟丝生产出口卷烟不予扣除已税烟丝已纳税款的规定 252

肆 包装物适用范围 252

伍 河南省消费税纳税申报、稽核管理办法 253

第三部分 金融保险业营业税 263

壹 金融保险业营业税的纳税义务人 263

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与境外的划分 263

二、“单位和个人”的具体范围 264

贰 金融保险业营业税的扣缴义务人 264

一、金融业营业税的扣缴义务人 264

二、保险业营业税的扣缴义务人 265

叁 金融保险业营业税的征收范围 265

一、金融业营业税的征收范围 265

(一)贷款 265

1、自有资金贷款 265

2、转贷 267

(二)融资租赁 267

(三)金融商品转让 268

(四)金融经纪业 268

(五)其他金融业务 269

(六)非金融业营业税征税范围 269

(七)外资金融机构经营人民币业务征税规定 270

二、保险业营业税的征收范围 271

肆 税率 271

伍 金融保险业的营业额 273

一、金融保险业营业额的基本规定 273

二、金融业营业额的特殊规定 273

(一)转贷业务的营业额 273

(二)金融商品转让的营业额 274

(三)融资租赁业务的营业额 274

(四)金融机构取得的罚款、罚息、加息等并入营业额 274

(五)金融机构收取的帐单费、凭证费、邮电费等费用并入营业额 274

三、保险业营业额的特殊规定 275

(一)初保、分保业务的营业额 275

(二)保险公司办理储金业务的营业额 275

四、对外资金融机构来源于特区内、外营业收入的划分 276

陆 应纳税额的计算 276

一、计算公式 276

二、金融机构纳税时人民币与外币的折合率 277

(一)基本规定 277

(二)对中国银行系统纳税人的具体折算规定 277

三、企业兼并破产中不予核销的银行呆坏帐损失营业税的抵扣规定 278

柒 金融保险业营业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279

一、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279

二、扣缴义务发生时间 279

捌 金融保险业营业税的纳税地点 280

一、一般规定 280

二、农业发展银行营业税纳税地点 281

玖 金融保险业营业税的纳税期限 282

一、纳税期限 282

二、解缴税款期限 282

拾 金融保险业营业税的减免税 282

一、金融业营业税的减免税 282

(一)中国进出口银行和国家开发银行营业税的返还 282

(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营业税的返还 283

(三)国际农业发展基金贷款利息的免税 283

二、保险业营业税的减免税 283

(一)农牧保险的免税 283

(二)对保险公司开展的一年期以上返还性人身保险业务的免税 284

拾壹 纳税申报 290

拾贰 会计核算 291

逾期贷款的核算办法 291

一、关于金融保险企业催收贷款的核算办法 291

二、关于城市信用社(合作银行)催收贷款核算办法 292

三、关于农村信用社催收贷款核算办法 292

四、非金融机构催收贷款的办法 293

拾叁 征收机构的规定 293

拾肆 预算管理的规定 295

第四部分 出口退税规定 297

壹 退(免)税的范围 297

一、1997年1月1日前执行的“免、抵、退”规定 297

二、1997年1月1日前执行的“先征后退”规定 297

三、1997年1月1日起执行的“免、抵、退”规定 297

四、委托出口货物的退(免)税范围 299

(一)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货物的退(免)税规定 299

(二)外商投资企业委托出口货物的退(免)税规定 299

(三)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应税消费品的退(免)税规定 300

五、税制改革后生产企业委托出口的高税率、贵重产品退(免)税规定 300

六、取消(恢复)部分出口货物退税规定 302

(一)取消柴油出口退税的规定 302

(二)取消、恢复新闻纸出口退税的规定 302

(三)出口乙烯产品不予退税的规定 302

七、不予办理退税的货物 303

八、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的免税规定 303

贰 退(免)税的计算 304

一、1997年1月1日以前执行的“免、抵、退”的计算 304

二、1997年1月1日以前执行的“先征后退”的计算 305

三、1997年1月1日起执行的“免、抵、退”的计算 305

四、不予办理退税的计算 307

叁 出口货物退税率 308

一、1995年6月30日以后报关离境的出口货物的退税率 308

二、1996年1月1日以后报关离境的出口货物的退税率 308

三、出口货物新退税率的执行时间 309

四、未列明退税率的出口货物退税率的确定 310

五、征税率与退税率不相适应时的处理规定 310

六、部分出口产品适用退税率的规定 311

(一)出口桉树木片适用退税率的规定 311

(二)出口桐油适用退税率的规定 312

(三)出口淀粉适用退税率的规定 312

肆 办理退(免)税的程序和手续 312

一、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办理退(免)税的程序、手续和权限 312

(一)生产企业自营(委托)出口的自产货物办理“免、抵、退”税的程序和手续 312

(二)生产企业办理“免、抵、退”与“先征后退”的管理权限 315

二、委托代理出口货物委托方办理退(免)税手续 315

三、出口企业办理退(免)税提供《专用缴款书》与《分割单》的规定 320

四、修理外轮业务办理退税的手续 322

五、外贸企业子公司办理退(免)税的规定 323

伍 出口退税电子化管理 326

一、出口退税电子化管理办法 326

二、出口退税电子化管理若干问题的规定 331

三、《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的电子化管理规定 336

(一)《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的填报规定 336

(二)《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电子信息的传输规定 338

四、专用税票电子化管理规定 340

(一)专用税票电子信息的录入 340

(二)专用税票电子信息的修改 342

(三)专用税票电子信息传递的时限 343

(四)专用税票电子信息的使用要求 344

(五)专用税票电子信息的应用 344

五、出口退税计算机申报、审核的规定 344

六、出口退税年度数据的处理规定 346

陆 进料加工业务的退税规定 348

柒 使用新疆棉“以产顶进”出口退税的规定 350

一、新疆棉生产的出口纺织品实行零税率的规定 350

二、享受零税率的企业范围 350

三、用新疆棉生产出口纺织品退(免)税计算办法 351

四、实行零税率政策的监管办法 353

五、退税款的统计规定 354

六、执行时间 354

七、第一批使用新疆棉“以产顶进”的出口企业名单 354

八、处罚规定 356

捌 保税区出口货物退税与出口监管仓库管理规定 357

一、保税区出口退(免)税范围 357

二、保税区退(免)税的手续 357

三、出口监管仓库的退(免)税规定 358

玖 出境口岸免税店经销国产品退税规定 359

一、免税店及经销国产品的范围 359

二、免税店办理退税的程序和手续 359

三、免税店监管仓库的管理规定 360

四、免税店经销国产烟的规定 361

五、免税店《报关单》与《申报表》的管理规定 362

拾 外商投资企业出口退税管理规定 363

一、办理出口企业退税登记证的规定 363

二、新上生产项目出口产品的退税规定 364

三、办理出口退税专用报关单的规定 364

四、出口货物未取得法定退(免)税凭证的处理规定 366

五、“免、抵、退”税规定 366

拾壹 《税收(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与《出口货物完税分割单》的管理规定 368

一、《专用缴款书》与《分割单》的管理 368

二、《专用缴款书》开具的范围 368

三、不得开具《专用缴款书》和《分割单》的范围 370

四、开具《专用缴款书》需提供的凭证 370

五、《专用缴款书》的开具方法 374

六、出口消费税应税货物《专用缴款书》管理规定 376

七、《专用缴款书》和《分割单》的缴销 377

八、对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专用缴款书》和《分割单》的处理 377

九、出口企业遗失《专用缴款书》的处理规定 377

拾贰 出口退(免)税的会计处理 378

一、出口退(免)税款的帐务处理 378

二、外贸企业出口库存帐的规定 378

拾叁 出口退税违章处罚的规定 379

第五部分 重点税源 381

壹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税源管理办法 381

贰 重点税源管理的具体规定 389

一、重点税源范围界定 389

(一)重点税源范围 389

(二)重点税源范围补充规定 389

(三)重点税源报告制度 390

(四)重点税源数据信息上报办法和时间要求 390

二、重点税源数据信息填报口径和要求 391

三、各市地税管单位代码 396

四、重点税源信息管理规定 397

(一)重点税源的范围 397

(二)县(市)区局重点税源数据信息报送要求 397

(三)市(地)局重点税源数据信息报送要求 397

(四)省局重点税源数据信息报送要求 398

(五)省局停报报表种类 398

(六)重点税源信息统计口径变动的规定 398

第六部分 附录 399

一、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地方税务局、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整税收征管范围的意见》的通知 399

二、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深化城市和县城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 403

三、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快农村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 412

四、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深化、完善、规范、统一城市和县城征管改革的意见 418

五、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深化、完善、规范、统一农村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 429

六、《河南省国家税务局税源管理办法》(暂行) 436

七、河南省国家税务局税务稽查工作管理办法 445

八、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 461

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释 465

十、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税务代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470

十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 471

十二、金融保险企业财务制度 480

十三、金融企业会计制度 507

十四、保险企业会计制度 525

十五、关于营业税会计处理的规定 532

十六、河南省城乡信用合作社贷款呆帐处理实施办法 534

十七、河南省城乡信用社应收应付利息管理办法 539

十八、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市信用社加入城市合作银行财务处理问题的通知 545

十九、城市信用合作社财务管理实施办法 547

二十、农村信用合作社贷款呆帐核销暂行规定 572

二十一、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乡信用社若干税收、财务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578

二十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资金融机构有关税收业务问题的通知 59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