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绪论 1
第二章 比较刑事诉讼法:三个基本问题 15
一、全球刑事诉讼法综合研究的主要尝试 18
(一)英美法系的模式划分 18
(二)大陆法系和我国的系统化研究 22
二、选择可供比较的代表性法域:一种法系区分的视角 26
(一)社会主义法的基本特征 27
(二)我国刑事诉讼法:社会主义成分分析 30
三、不同语言中的刑事诉讼法 34
(一)criminal procedure和刑事诉讼法的语义差异 36
(二)criminal procedure和刑事诉讼法的外延差异 39
(三)criminal procedure和刑事诉讼法的融合 40
四、结论 42
第三章 刑事诉讼行为瑕疵的程序性后果:系统或散乱 43
一、刑事诉讼行为瑕疵和程序性后果之间的关系 44
(一)法律规则的二元结构 45
(二)刑事诉讼规则的二元结构 46
二、英国刑事诉讼法 49
(一)法律渊源 49
(二)刑事诉讼行为瑕疵程序性后果的检测 51
三、德国刑事诉讼法 63
(一)法律渊源 63
(二)刑事诉讼行为瑕疵程序性后果的检测 64
四、我国刑事诉讼法 78
(一)法律渊源 78
(二)刑事诉讼行为瑕疵程序性后果的检测 80
五、结论 93
第四章 构建瑕疵行为程序性后果的统一、科学理论:乌托邦或者潜在可能 94
一、理念的隔阂:是难以逾越的障碍还是“纸老虎” 94
(一)英美法系对于普适理论和法律确定性的怀疑态度 95
(二)英美法系刑事诉讼程序理念障碍的调和 98
(三)社会主义与资本主义刑事诉讼法的对立状态 105
(四)社会主义刑事诉讼程序理念障碍的调和 106
二、建构一栋科学的大厦:脚手架和砖瓦 109
(一)刑事诉讼法的三项目的 110
(二)作为基本分析单元的刑事诉讼行为及其各种样态 118
三、结论 129
第五章 程序性后果理论:单一公式抑或完整框架 130
一、民事法律行为理论是否可以机械套用 130
(一)民事法律行为理论概览 130
(二)民事法律行为和刑事诉讼行为的差异 135
二、单一公式的替代进路:分类法 143
(一)从刑事诉讼行为要素中获得统一理论 145
(二)从程序性后果分类和排序中获取统一理论 147
三、分类法的两个突破点 169
(一)实体形成行为、程序形成行为和裁判行为 170
(二)职权行为和非职权行为 172
第六章 统一、科学的理论:框架及其附属程序机制的分析 175
一、统一的理论框架:具体的分层 176
(一)刑事诉讼规则:宣示性规则和效力性规则 176
(二)违反效力性规则的诉讼行为:绝对无效行为和相对无效行为 181
(三)相对无效诉讼行为的程序性处理:宣告无效和瑕疵矫正 185
(四)传统宣告无效的方式:撤销裁判行为、实体形成行为排除和程序形成行为无效 187
(五)撤销违法裁判行为之后:终结和再议 193
(六)瑕疵矫正的方式:除去瑕疵和忽视瑕疵 196
(七)刑罚权折损的程序性后果:减轻量刑和终止诉讼 199
(八)一种特殊的程序性后果:无效诉讼行为转换 204
(九)理论框架图及其补充说明 206
二、附属程序机制的初步调和 208
(一)机构设置 209
(二)结构控制 212
第七章 该理论的功能和限度 216
一、该理论的功能 216
(一)理论指导 216
(二)法律制定 217
(三)司法实践 218
二、该理论的限度 219
(一)一种法律分析的工具还是概括一切的理论 220
(二)控制剩余自由裁量权的方法 222
(三)自由裁量权的使用和“实质无效” 224
第八章 结论 227
参考文献 232
后记 25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