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 1
一、问题的缘起 1
二、研究的视域 2
三、研究的对象 4
(一)被撤销的具体行政行为 4
(二)作为具体行政行为的撤销 6
四、研究的意义 7
五、研究的现状 8
六、研究的思路与方法 10
第一章 行政行为撤销的一般理论 12
一、行政行为撤销的含义 12
(一)问题的提出 12
(二)作为行政制裁手段的撤销 13
(三)作为行政救济手段的撤销 15
(四)两种撤销的区分 16
二、行政行为撤销与吊销、注销的区分 18
(一)行政行为的撤销与吊销 18
(二)行政行为的撤销与注销 21
三、行政行为撤销的对象 24
(一)行政行为瑕疵与效力的二元结构 24
(二)行政行为瑕疵与效力的观念误区 27
(三)来自普通法的批评 29
(四)大陆法系的变革 32
(五)“一元化”的结论:瑕疵行政行为皆可撤销 35
第二章 行政行为撤销的正当性 39
一、行政行为撤销的功效 40
(一)依法行政的实现 41
(二)规则之治的形成 42
二、原行政行为机关撤销的正当性 44
(一)域外法的考察 45
(二)立法现状 47
(三)行政的态度 49
(四)司法的立场 51
(五)结论 52
三、上级行政机关撤销的正当性 53
(一)域外法的考察 54
(二)上级行政机关撤销权的来源 58
(三)行政领导关系下的撤销权 59
第三章 行政行为撤销的标准 63
一、主要证据不足 64
(一)证据与事实之分 64
(二)主要证据与次要证据之分 66
二、适用依据错误 68
(一)没有依据 69
(二)依据解释错误 71
(三)适用依据不完全 72
(四)适用了违法的依据 73
(五)适用了失效的依据 73
(六)适用了未生效的依据 74
(七)适用了不相关的依据 74
(八)适用了违反优先效力的依据 75
(九)适用了违反“溯及既往”的依据 76
三、严重违反行政程序 76
(一)问题的由来:“法定程序”的稀缺性 77
(二)司法的突破:晨光初现的“正当程序” 78
(三)势在必行:从“法定程序”到“正当程序” 80
(四)工具性价值:行政程序的价值重心 82
(五)违反行政程序的后果 83
四、超越职权 90
(一)级别越权 90
(二)事务越权 92
(三)地域越权 93
(四)内容越权 93
五、滥用职权 94
(一)滥用羁束行政权 95
(二)滥用裁量行政权 97
(三)滥用职权的认定 99
(四)滥用职权的适用 101
第四章 行政行为撤销的限制 103
一、行政行为撤销限制的理论基础 103
(一)对撤销自由的批判 103
(二)法律安定性的维护 106
(三)公民权利的保障 108
(四)行政随意性的克服 110
(五)法律纯洁性与安定性的博弈 112
二、行政行为撤销限制的利益基础 114
(一)受益人的利益 115
(二)负担人的利益 118
(三)第三人的利益 122
(四)公共利益 124
三、行政行为撤销的限制因素 127
(一)撤销内容的限制 128
(二)撤销时间的限制 130
(三)争讼处理的限制 134
(四)撤销程序的限制 138
第五章 行政行为撤销的效果 149
一、行政行为的失效 150
(一)行政行为的失效时间 150
(二)行政行为效力的不可恢复性 152
二、行政行为的致害赔偿 154
(一)预期利益的赔偿 155
(二)行政相对人的过错与赔偿责任的确定 157
三、行政行为的重作 158
(一)行政行为重作的情形 158
(二)行政行为重作存在的问题 159
四、授益行政行为的不当利益返还 161
(一)不当利益返还的法理基础 161
(二)不当利益返还的范围 162
(三)不当利益返还的实现 162
五、负担行政行为的不利结果消除 163
(一)不利结果消除的方式 163
(二)不利结果消除的实现 165
主要参考文献 168
后记 17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