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导论 1
第一节 关注“国际组织”的原因 1
第二节 界定国际组织 6
第三节 学术史 24
一、功能主义理论 25
二、现实主义 42
三、分解主义者 47
四、批判理论 57
五、建构主义 63
第四节 学者与相互对立的思想流派 66
第一部分 国际组织法 91
第二章“宪法的”解释 91
第一节 国内类比 91
第二节 谁来解释国际组织的宪章 105
第三节 如何解释国际组织的宪章 116
一、关于条约解释的维也纳规则 118
二、组织实践 124
三、默示权力 131
四、意图 136
五、为什么要解释国际组织的宪章 145
第三章(重新)介绍国际组织法 157
第一节 国际组织造法:对《联合国宪章》规定的考察 157
第二节“内部”法的“外部”扩散效果 175
一、联合国大会的财政权 176
二、法律人格及其后果 186
三、《联合国宪章》项下权力的所谓条约依据 201
四、所列举权力的限度 203
五、制定外部规则与制定内部规则之间的区别 206
第三节 对通过联合国政治机构发展国际法的重新考察 210
一、国家地位与参与 213
二、非国家行为体的参与 222
三、国内管辖概念的式微与人权 225
四、安理会与《联合国宪章》第2条第7款 243
第四章 国际组织法的各种形式 265
第一节 作为造法者的安理会 265
第二节 安理会:在权力与法律之间 286
第三节 其他国际组织中的标准制定:一种有选择的考察 315
一、《食品法典》 323
二、国际民航组织的《标准与建议措施》 324
三、国际组织的“咨询性”资料 326
四、国际劳工组织的建议 330
五、国际原子能机构的标准 335
六、国际粮农组织和联合国环境规划署的“事先知情同意”机制 336
七、WTO的软法 337
八、世界卫生组织的《销售母乳代用品国际守则》 339
九、世界银行的指南 342
十、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贷款条件性 350
十一、正在形成中的全球行政法 354
第四节 初步结论 372
第二部分 多边条约的缔造 392
第五章 作为条约缔造者的国际组织 392
第一节 引言 392
第二节 条约谈判的启动 400
第三节 组织化的缔约模式 417
一、联合国缔约会议 418
二、专家缔约 435
三、“管理式”缔约 451
四、“强迫性”缔约 471
第六章 国际组织是否促进了缔约 480
第一节 促进合作 480
一、反复沟通与信息获取 482
二、减少交易成本 491
三、自行执行行为 494
四、创设财产权 510
五、议题联结 516
第二节 阻碍合作 519
第三节 国际组织是否使得条约变得更好 526
第四节 小结 561
第三部分 组织化的争端解决 590
第七章“非司法”行为体的争端解决 590
第一节 联合国内部 590
一、安理会 591
二、联合国赔偿委员会 603
三、联合国大会 610
四、秘书长 616
五、人权委员会 619
六、秘书处 622
第二节 在其他国际组织内 624
一、区域组织 624
二、国际货币基金组织 628
三、国际民航组织 637
四、其他联合国专门机构 642
第八章“准司法”和“司法”机构的争端解决 652
第一节 绪论 652
第二节 特定机制的法律 662
第三节 一般国际公法 693
第四节 产生国际“义务”的其他渊源 718
第五节 国内法 729
第六节 新出现的问题 738
第九章 国际裁判的性质 745
第一节 什么造就了正当的法院 745
第二节 法院何时“造法” 781
第三节 初步结论 817
第十章 结论:国际组织的希望与危险 839
第一节 国际组织与传统的法律渊源 844
第二节 国际组织与国际法内容的变化 862
第三节 国际组织与变动中的造法者 872
第四节 国际组织与变化中的守法观念 889
第五节 国际法的正当性面临的新挑战 900
一、纵向和横向方面的挑战 904
二、观念与权力的挑战 919
第六节 结论 926
译者分工 9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