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类鼓励类 3
一、农林业 3
二、水利 7
三、煤炭 9
四、电力 10
五、新能源 12
六、核能 13
七、石油、天然气 13
八、钢铁 14
九、有色金属 16
十、黄金 17
十一、石化化工 18
十二、建材 21
十三、医药 23
十四、机械 25
十五、城市轨道交通装备 36
十六、汽车 37
十七、船舶 39
十八、航空航天 40
十九、轻工 41
二十、纺织 46
二十一、建筑 49
二十二、城市基础设施 49
二十三、铁路 51
二十四、公路及道路运输(含城市客运) 52
二十五、水运 53
二十六、航空运输 54
二十七、综合交通运输 54
二十八、信息产业 55
二十九、现代物流业 58
三十、金融服务业 59
三十一、科技服务业 60
三十二、商务服务业 61
三十三、商贸服务业 62
三十四、旅游业 63
三十五、邮政业 63
三十六、教育、文化、卫生、体育、服务业 64
三十七、其他服务业 66
三十八、环境保护与资源节约综合利用 67
三十九、公共安全与应急产品 70
四十、民爆产品 72
第二类 限制类 74
一、农林业 74
二、煤炭 75
三、电力 75
四、石化化工 76
五、信息产业 79
六、钢铁 79
七、有色金属 82
八、黄金 82
九、建材 83
十、医药 84
十一、机械 85
十二、轻工 89
十三、纺织 92
十四、烟草 93
十五、消防 93
十六、民爆产品 93
十七、其他 94
第三类淘汰类 95
一、落后生产工艺装备 95
二、落后产品 118
附件 131
国务院关于发布实施《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暂行规定》的决定(国发[2005] 40号) 1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