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1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条文理解与实务指南 15
第一章 总则 17
第一条 立法目的 17
第二条 行政强制的定义 22
第三条 适用范围 29
第四条 合法性原则 33
第五条 适当原则 37
第六条 教育与强制相结合原则 43
第七条 不得利用行政强制谋利 48
第八条 权利救济原则 50
第二章 行政强制的种类和设定第九条 行政强制措施种类 56
第十条 行政强制措施设定权 63
第十一条 行政强制措施设定的统一性 68
第十二条 行政强制执行方式 71
第十三条 行政强制执行设定权 78
第十四条 设定行政强制应听取民意 82
第十五条 已设定的行政强制的评价制度 85
第三章 行政强制措施实施程序 89
第一节 一般规定 89
第十六条 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条件 89
第十七条 行政强制措施的实施主体 91
第十八条 一般程序 95
第十九条 情况紧急时的程序 98
第二十条 限制人身自由行政强制措施的程序 100
第二十一条 涉嫌犯罪案件的移送 102
第二节 查封、扣押 103
第二十二条 查封、扣押实施主体 103
第二十三条 查封、扣押对象 106
第二十四条 查封、扣押实施程序 109
第二十五条 查封、扣押期限 112
第二十六条 对查封、扣押财产的保管 114
第二十七条 查封、扣押后的处理 116
第二十八条 解除查封、扣押的情形 118
第三节 冻结 121
第二十九条 冻结的实施主体、数额限制、不得重复冻结 121
第三十条 冻结的程序、金融机构的配合义务 124
第三十一条 冻结决定书交付期限及内容 127
第三十二条 冻结期限及其延长 129
第三十三条 解除冻结的情形 131
第四章 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程序 135
第一节 一般规定 135
第三十四条 行政机关强制执行 135
第三十五条 催告 138
第三十六条 陈述、申辩权 141
第三十七条 强制执行决定 142
第三十八条 催告书、行政强制决定书送达 144
第三十九条 中止执行 146
第四十条 终结执行 148
第四十一条 执行回转 150
第四十二条 执行和解 152
第四十三条 文明执法 154
第四十四条 强制拆除 155
第二节 金钱给付义务的执行 157
第四十五条 加处罚款或滞纳金 157
第四十六条 金钱给付义务的直接强制执行 159
第四十七条 划拨存款、汇款 162
第四十八条 委托拍卖 164
第四十九条 划拨的存款、汇款的管理 165
第三节 代履行 167
第五十条 代履行 167
第五十一条 实施程序、费用、手段 169
第五十二条 立即实施代履行 172
第五章 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五十三条 非诉行政执行 174
第五十四条 催告与执行管辖 184
第五十五条 申请执行的材料 188
第五十六条 申请受理与救济 191
第五十七条 书面审查 196
第五十八条 实质审查 200
第五十九条 申请立即执行 205
第六十条 执行费用 208
第六章 法律责任 212
第六十一条 实施行政强制违法责任 212
第六十二条 违法查封、扣押、冻结的责任 215
第六十三条 截留、私分或变相私分查封、扣押的财物、划拨的存款、汇款和拍卖、依法处理所得款项的法律责任 217
第六十四条 利用行政强制权谋利的法律责任 219
第六十五条 金融机构违反冻结、划拨规定的法律责任 221
第六十六条 执行款项未划入规定账户的法律责任 223
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及其工作人员强制执行违法的责任 224
第六十八条 赔偿和刑事责任 226
第七章 附则 229
第六十九条 期限的界定 229
第七十条 法律、行政法规授权的组织实施行政强制受本法调整 231
第七十一条 施行时间 234
附录:行政强制法五次审议稿 238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草案) 238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草案)(二次审议稿) 250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草案)(三次审议稿) 263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草案)(四次审议稿) 275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草案)(五次审议稿) 28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