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我国刑事诉讼法的建立和发展 1
第一节 我国刑事诉讼法的制定和修改 1
一、刑事诉讼法的制定和修改决定的通过 1
二、新刑事诉讼法的修改内容 3
第二节 我国刑事诉讼法制的不断发展 16
一、细化简易程序,扩大适用范围 18
二、收回死刑核准权,完善死刑案件诉讼程序 20
三、完善强制措施,防止超期羁押 26
四、加强审判监督,完善再审程序 30
五、健全和完善未成年人刑事诉讼制度 32
六、完善证据规则,排除非法证据 37
第三节 2011年《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 43
一、完善证据制度 44
二、完善强制措施 46
三、完善辩护制度 47
四、完善侦查措施 48
五、完善审判程序 49
六、完善执行规定 50
七、增设特别程序 51
第二章 我国港澳台地区刑事诉讼“立法”概况 53
第一节 我国台湾地区“刑事诉讼法”的沿革和特点 53
一、我国台湾地区“刑事诉讼法”的沿革 53
二、我国台湾地区“刑事诉讼法”的特点 55
第二节 澳门地区刑事诉讼法的沿革和特色 60
一、澳门地区刑事诉讼法的沿革 60
二、1929年《刑事诉讼法典》概要 61
三、1976年《葡萄牙宪法》的有关规定 64
四、澳门地区《司法组织纲要法》及两个补充法令 65
五、1996年澳门地区新《刑事诉讼法典》 67
第三节 香港地区刑事诉讼法律概况和特点 69
一、香港地区刑事诉讼立法概况 69
二、香港地区刑事诉讼法律制度的特点 70
第三章 诉讼参与人比较 79
第一节 诉讼参与人和当事人 79
一、祖国大陆和港澳台地区的有关规定 79
二、概要比较 81
第二节 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 82
一、祖国大陆和港澳台地区的有关规定 82
二、概要比较——沉默权 86
第三节 辩护人 88
一、祖国大陆的规定 88
二、港澳台地区的规定 90
三、概要比较——讯问时律师在场权 92
第四节 被害人和辅助人 95
一、祖国大陆的规定 95
二、台湾地区的被害人和辅佐人 96
三、澳门地区的辅助人 97
四、香港地区的受害人 99
第四章 管辖制度比较 100
第一节 级别管辖 101
一、祖国大陆的规定 101
二、台湾地区的规定 101
三、澳门地区的规定 102
四、香港地区的规定 104
第二节 地区管辖 109
一、祖国大陆的规定 109
二、台湾地区的规定 110
第三节 管辖竞合和指定管辖 111
一、祖国大陆的规定 111
二、台湾地区的规定 112
三、澳门地区的规定 113
四、概要比较 113
第四节 移送管辖和移转管辖 114
一、祖国大陆的规定 114
二、台湾地区的规定 115
第五节 牵连管辖 115
一、相牵连案件 116
二、牵连管辖的处理原则 117
第六节 关于无管辖权 118
第五章 侦查制度比较 119
第一节 侦查立法概况 119
第二节 侦查机关和侦查权限 121
一、祖国大陆的规定 121
二、台湾地区的规定 121
三、澳门地区的规定 123
四、香港地区的规定 125
第三节 侦查行为 126
一、讯问犯罪嫌疑人 127
二、询问证人和被害人 132
三、搜查 135
四、扣押物证、书证 143
五、鉴定 145
六、电话监听 151
第六章 强制措施比较 153
第一节 逮捕和羁押 154
一、祖国大陆和港澳台地区的有关规定 154
二、概要比较——羁押的慎用和羁押的复查 161
第二节 拘留和扭送 164
一、祖国大陆的拘留和扭送 164
二、台湾地区的拘提 166
三、澳门地区的拘留 169
四、香港地区的逮捕或拘捕 170
五、概要比较 172
第三节 传唤和拘传 173
一、祖国大陆的规定 173
二、台湾地区的规定 174
三、澳门地区的规定 175
四、香港地区的规定 175
第四节 取保候审和监视居住 177
一、祖国大陆的取保候审和监视居住 177
二、台湾地区的具保、责付和限制住居 179
三、澳门地区的担保和禁止离境及接触 181
四、香港地区的保释 182
五、概要比较——取保候审和监视居住制度的改革 187
第七章 起诉和不起诉制度比较 190
第一节 侦查终结后的处理 190
第二节 审查起诉和提起公诉 192
一、祖国大陆的审查起诉 192
二、台湾地区的起诉和起诉之变更 193
三、澳门地区的“提出控诉”与“起诉” 194
四、香港地区的刑事检控 195
五、起诉书 196
第三节 不起诉 197
一、关于法定不起诉 198
二、关于裁量不起诉 199
三、关于缓起诉 205
四、不起诉决定书的送达和申诉权 209
第四节 澳门地区的预审制度 212
第八章 审判程序比较 217
第一节 庭前程序 217
一、祖国大陆的规定 218
二、台湾地区的“准备程序” 219
三、澳门地区的“先前行为” 222
四、香港地区的“初级侦讯” 225
第二节 开庭审理 227
一、祖国大陆的开庭审理程序 227
二、台湾地区的开庭审理程序 228
三、澳门地区的开庭审理程序 231
四、香港地区的开庭审理程序 236
第三节 评议和宣判 239
一、祖国大陆的规定 239
二、台湾地区的实质判决和形式判决 240
三、澳门地区的评议程序 242
四、香港地区的陪审团评议 243
第九章 简易程序比较 244
第一节 祖国大陆的简易程序 244
一、刑事诉讼法上简易程序的特征 244
二、关于简易程序的两个司法解释 245
三、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快速办案的规定 247
第二节 台湾地区的简易程序 249
一、简易判决 250
二、简式审判程序 252
三、协商程序 253
第三节 澳门地区的简易程序 256
一、简易诉讼程序 256
二、最简易诉讼程序 258
三、轻微违反诉讼程序 260
第四节 香港地区的简易程序 262
第五节 祖国大陆和港澳台地区简易程序之异同 265
一、概要比较 266
二、祖国大陆修正草案中的简易程序 268
第十章 上诉制度比较 271
第一节 可提出上诉的裁判范围 271
一、祖国大陆的规定 272
二、台湾地区的规定 272
三、澳门地区的规定 273
四、香港地区的规定 273
第二节 上诉权人的范围 274
一、祖国大陆的规定 274
二、台湾地区的规定 275
三、澳门地区的规定 276
四、香港地区的规定 277
第三节 上诉的期间和方式 278
一、祖国大陆和港澳台地区的有关规定 278
二、概要比较 280
第四节 对上诉案件的审理 281
一、祖国大陆和港澳台地区的有关规定 281
二、概要比较 286
第五节 全面审查和全案审查原则 287
第六节 上诉不加刑原则 289
第七节 台湾地区的第三审上诉 292
第八节 香港地区的复审制度 294
第十一章 证据制度比较 296
第一节 证据的种类 296
一、祖国大陆的规定 296
二、台湾地区的规定 298
三、澳门地区的规定 298
四、香港地区的规定 299
第二节 证据的一般原则 300
一、祖国大陆和港澳台地区的有关规定 300
二、概要比较 305
第三节 证人资格 307
第四节 证人的作证义务和拒绝作证权 309
一、证人的作证义务 309
二、证人的拒绝作证权 313
第五节 书面证言和传闻证言之限制 316
一、祖国大陆的规定 317
二、台湾地区的规定 318
三、澳门地区的规定 321
四、香港地区的规定 3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