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部分 司法过程的性质 1
第一讲 引论、哲学方法 2
一 法官判决是一个“化合物” 2
二 原则在法官制造“化合物”的过程中起了重要作用 3
三 有的案件直接援引法典和制定法即可 5
四 自由决定的方法 7
五 法官的工作必须以先例为起点 8
六 判例法的规则和原则并非终极真理 10
七 法官面临着一个两面性的问题 13
八 类推的规则或哲学的方法居于首位 14
九 人们偏好于司法的逻辑性 16
十 用正义来考察和检验哲学 18
十一 与大陆法学家的观点并不相悖 21
第二讲 历史、传统和社会学的方法 24
一 什么是历史的方法 24
二 历史造就了法律的发展 26
三 习惯的介入及其作用 28
四 法律的第四种指导力量 30
五 填补法律空白的重点原则应是社会福利 32
六 正义和效用是我们前进的指导方向 34
七 以宪法为例 35
八 新时代要求有新的标准和规则 38
九 法院关于理性和正义的标准必须是客观的 40
十 过去的司法裁决必须重新塑造 42
第三讲 社会学方法、法官作为立法者 45
一 社会学方法在各领域被普遍运用 45
二 法律研究最主要的问题是法律的目的 47
三 法官是否应当有一种标准作为衡量依据 49
四 法官不应把个人信仰强加于社会 50
五 逻辑、历史、习惯、效用都是推动法律进步的力量 52
六 法官只能在空白处立法 54
七 立法与司法中的造法有别 55
八 填补法律空白需要借助于社会需求 57
九 应当寻求回应现实的法律概念 59
十 法官造法不是没有边界的自由 61
十一 法官立法具有必要性 63
十二 法官要在被诸多规则限制的空间里寻求社会正义 65
十三 “马格劳德现象”和依法审判的区别 66
第四讲 遵循先例、司法过程中的下意识因素、结语 69
一 规制法官行为的还有他们的良知 69
二 判决应否有溯及既往的效力 71
三 遵循先例应当成为规则而非例外 73
四 法院有义务部门法建立在符合现实的基石上 74
五 证据法领域的相关例证 76
六 遵循先例正在减弱之中 78
七 法官应是一个集大成者 79
八 法官所面对的三种案件 81
九 影响裁判的法官的下意识因素 83
十 法官也受制于人性的局限 85
十一 每个法官的奇特个性会达致某种平衡 87
十二 法律在反复的重新制作中获得持久的生命力 89
第二部分 法律的成长 91
第一讲 法律重述的必要:促进法律的确定性 92
一 历史的难题:法律的稳定与发展的平衡 92
二 法律的确定性的意义 93
三 美国法律研究所有志于法律重述 95
四 法律重述给法官松绑 97
五 庭审之外的力量对庭审的影响正在增强 98
六 大学在引导审判过程中的力量 100
七 我的两个忠告 101
第二讲 需要一种有助于法律生长的哲学 104
一 法哲学建立的必要性 104
二 法哲学的内容 106
三 什么是司法过程和法律 107
四 法院的判决才是法律吗? 109
五 作为秩序原则的法与作为道德科学的法 111
六 未达预期的法是错误的法吗? 113
七 判决与法律的关系 114
八 判决有可能被推翻 115
九 法律就是某种预期 117
十 狄骥对“规范性法规”和“建构性法规”的区分 118
十一 摒弃极端的思想认识 120
第三讲 法律的成长和裁决的方法 122
一 法官在司法过程中必然有选择行为 122
二 法官奉行的哲学对他的工作有重要影响 124
三 四种法官应当遵循的力量 125
四 为了形式牺牲正义是不值得的 127
五 原则或先例是探索或然性的结果 128
六 法律问题的解决涉及方法选择 130
七 没有一种方法固定地居于最高位置 132
八 逻辑和功利的夺权战争仍在继续 133
九 不同的情况下使用不同的方法 134
第四讲 法律的功能和目的 136
一 庞德对法律目的的分析 136
二 正义的标准无法被完全客观化 138
三 正义与对称和秩序原本是一致的 139
四 直觉在真理发展中的作用 140
五 法官要受到立法者所宣告的价值标准的约束 142
六 我们时常在充当着哲学家的角色 144
七 哲学常常是新情况下进行裁决的基础 146
八 如何使用历史的方法 147
九 方法应当结合在一起 149
第五讲 法律的功能和目的(续):结论 151
一 什么是法律的功能 151
二 法律的功能有时候会被歪曲 152
三 法院一切棘手问题的根源 15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