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编 中国法制史专论 3
专论一:拟制宗法扩族为国 筑基中国法传统 3
专论二:德刑双构礼法互用 经礼律例并存的法渊源 35
专论三:以官职事以事类官 法配从于官本的模式 88
专论四:一统摄多两仪互移 易象特征的法思维 110
第二编 中国法制史总论 133
第一章 中国古代立法思想 133
第一节 法史学中立法思想叙述的体例 134
一、立法和立法思想界说 134
二、立法思想叙述体例省思 135
三、立法思想叙述新体例 139
第二节 立法思想流变(一):法的权威 140
一、夏商西周春秋的法权威思想 141
二、战国以降的法权威思想 144
三、清末民国的法权威思想 147
第三节 立法思想流变(二):法的本体 150
一、夏商西周春秋的法本体思想 150
二、战国以降的法本体思想 151
三、清末民国的法本体思想 156
第四节 立法思想流变(三):法的实施 157
一、夏商西周春秋的法实施思想 157
二、战国以降的法实施思想 160
三、清末民国的法实施思想 167
第二章 立法活动与各代法制简况 170
第一节 中国立法机关的历史变迁 170
一、无常设立法机关时期 171
二、常设机关与群臣参与立法 173
三、立法权专属特定机关 179
第二节 立法活动与法制简况 181
一、夏商周春秋时期:奴隶制法制 182
二、战国秦汉时期:初创的封建法制 185
三、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发展的封建法制 196
四、隋唐时期:全盛的封建法制 198
五、宋元明清时期:衰亡的封建法制 202
六、清末民国:法制转型与更新 208
第三章 统一法典的形成与发展 217
第一节 综合性法典的雏形:《法经》 217
一、《法经》的内容与特色概览 217
二、《法经》编纂结构对后世的影响 219
第二节 统一法典的形成与简约化 219
一、单本律章的融合趋势:陈宠钩校律令 220
二、统一法典的形成 221
三、统一法典的简约化 223
第三节 统一法典编纂结构的变迁 226
一、《永徽律疏》:法典十二篇体例的成熟与定型 226
二、《宋刑统》:过渡期的些许结构创新 229
三、行政法典编纂体例对刑法典结构的影响 229
四、《大明律》:统一法典结构上的根本性变革 232
第四章 立法的解释 235
第一节 立法的解释主体 236
一、政府官员的解释 236
二、私人著述的解释 238
三、立法机构的解释 239
第二节 立法的解释方法 240
一、设案问答 240
二、文义解释 242
三、目的解释 243
四、经义解释 244
第三节 立法的解释内容 245
一、对刑法原理的解释 245
二、对罪名的解释 246
三、对刑名的解释 246
第五章 基本律典以外的法源形式 248
第一节 以君主命令颁布的单行法规 248
一、奴隶制三代的誓、诰、命、令 248
二、秦汉以降的命、制、令、诏和敕 250
三、明清时期的大诰、榜文 252
第二节 令典及单行法规 254
一、令及其编纂的法典化倾向 254
二、“课”、“科”、“格”的演变 256
第三节 行政机关遵循的程式性规定 257
一、“程”、“式” 257
二、行政法规汇编中的程式性规定 258
第四节 司法判例 259
一、周代的审判故事:掌士之“八成” 259
二、秦汉时期的“廷行事”和“决事比” 260
三、魏晋南北朝时期的“故事”和“科” 261
四、唐代“格”的判例属性和《法例》 261
五、宋元时期的“断例” 262
六、明清时期的判例 263
第五节 经义、天理和人情 266
一、经义 267
二、天理 268
三、人情 269
第六章 明清则例 271
第一节 则例概说 271
一、则例的概念与特征 271
二、则例的分类 274
三、则例与法典的关系 276
第二节 则例由入典到消亡的过程 279
一、明清则例入典的过程 279
二、清末民国则例的消亡 283
第三编 中国法制史分论 289
第七章 中国国家基本法史 289
第一节 概述 289
一、国家基本法概念与性质 289
二、中国国家基本法特征 292
第二节 中国古代国家基本法制度 297
一、元首制度 297
二、中央国家机关 302
三、地方国家机关 318
四、人民地位 322
第三节 近代以来国家基本法制度 326
一、元首制度 327
二、中央国家机关 331
三、地方国家机关 343
四、人民地位 346
第四节 民国时期宪法的法文化透视 349
一、《中华民国临时约法》 349
二、《中华民国约法》 353
三、1923年《中华民国宪法》 358
四、1947年《中华民国宪法》 362
第五节 革命根据地政权国家基本法制度 366
一、政权组织 366
二、人民权利 369
第六节 近现代中国宪政建设的趋向 371
一、自上而下的体制革新 371
二、社会改革思潮与立宪主义 382
三、县自治而致于全国宪政 3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