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食品生产经营许可 1
一、未经许可擅自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行为(由质量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分别查处) 1
二、食品生产经营条件发生变化后未采取整改措施或有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潜在风险未停业并报告等的行为(由质量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分别查处) 13
三、食品生产企业未经许可机关确定食品生产许可的品种范围即出厂销售试产食品的行为(由质量监督部门查处) 19
四、食品生产企业超出许可的品种范围生产食品的行为(由质量监督部门查处) 22
五、食品生产企业许可被注销后仍出厂销售食品的行为(由质量监督部门查处) 26
六、食品生产企业未在食品包装上标注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和标志的行为(由质量监督部门查处) 29
七、食品生产企业出租、出借、转让食品生产许可证书、编号或伪造、变造食品生产许可证书、编号、标志的行为(由质量监督部门查处) 33
八、食品经营者未经许可,擅自改变许可事项的行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处) 36
九、食品经营者伪造、涂改、倒卖、出租、出借《食品流通许可证》,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食品流通许可证》的行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处) 38
十、食品经营者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交虚假材料申请或者取得食品流通许可的行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处) 40
十一、食品经营者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食品流通许可的行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处) 43
十二、餐饮服务经营者擅自改变餐饮服务经营地址、许可类别、备注项目或《餐饮服务许可证》超过有效期限仍从事餐饮服务或使用经转让、涂改、出借、倒卖、出租的《餐饮服务许可证》,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取得的《餐饮服务许可证》的行为(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查处) 46
第二章 禁止生产经营食品 50
十三、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或者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食品的行为(由质量监督部门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分别查处) 50
十四、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行为(由质量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分别查处) 60
十五、生产经营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的行为(由质量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分别查处) 74
十六、经营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食品的行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质量监督部门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分别查处) 83
十七、经营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或者生产经营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的制品的行为(由质量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分别查处) 89
十八、经营未经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生产经营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的行为(由质量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分别查处) 95
十九、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行为(由质量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分别查处) 102
二十、生产经营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的行为(由质量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分别查处) 110
二十一、经营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品的行为(由质量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分别查处) 115
二十二、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法律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行为(由质量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分别查处) 125
第三章 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 133
二十三、食品生产者采购、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行为(由质量监督部门查处) 133
二十四、食品生产者采购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的行为(由质量监督部门查处) 140
二十五、未对采购的食品原料和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进行检验的行为(由质量监督部门查处) 144
二十六、利用新的食品原料从事食品生产或者从事食品添加剂新品种、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生产,未经过安全性评估的行为(由质量监督部门查处) 150
二十七、食品生产企业未建立并遵守查验记录制度、出厂检验记录制度的行为(由质量监督部门查处) 156
二十八、食品生产企业制定食品安全企业标准未依照法律规定备案的行为(由质量监督部门查处) 161
二十九、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的行为(由质量监督部门查处) 167
三十、食品生产企业未建立、执行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的行为(由质量监督部门查处) 171
三十一、食品生产企业未制定、实施生产过程控制要求,或者食品生产过程中有不符合控制要求的情形时,未采取整改措施的行为(由质量监督部门查处) 176
三十二、食品生产企业未记录食品生产过程的安全管理情况并保存相关记录的行为(由质量监督部门查处) 181
三十三、未经许可擅自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的行为(由质量监督部门查处) 184
三十四、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生产条件、检验手段、生产技术或者工艺发生较大变化后未重新办理审查手续的行为(由质量监督部门查处) 192
三十五、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名称发生变化,未依法办理变更手续的行为(由质量监督部门查处) 195
三十六、将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作为食品添加剂生产的行为(由质量监督部门查处) 198
三十七、生产食品添加剂使用不符合相关质量安全要求的原辅材料、包装材料及生产设备的行为(由质量监督部门查处) 202
三十八、食品添加剂生产者未建立原材料采购、生产过程控制、产品出厂检验和销售等质量管理制度,未做好生产管理记录的行为(由质量监督部门查处) 204
三十九、生产者未依法召回存在安全隐患食品添加剂的行为(由质量监督部门查处) 207
第四章 食品经营与运输 209
四十、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的行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处) 209
四十一、食品经营企业未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处) 217
四十二、食品经营者未按规定要求贮存、销售食品或者清理库存食品的行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处) 221
四十三、从事食品批发业务的经营企业未记录、保存销售信息或者保留销售票据的行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处) 228
四十四、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者、柜台出租者、展销会的举办者允许未取得许可的食品经营者进入市场销售食品,或者未履行检查、报告等义务的行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处) 231
四十五、食品生产经营者未按照要求进行食品运输的行为(由质量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分别查处) 235
四十六、食品经营者未主动向消费者提供销售凭证,或者拒不履行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更换、退货等义务的行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处) 238
四十七、食品经营者拒绝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开展监督检查的行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处) 241
四十八、从事批发业务的食品经营企业没有向购货者开具销售票据或者清单的行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处) 245
四十九、食品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者、食品经营柜台的出租者和食品展销会的举办者没有建立食品经营者档案、记载市场内食品经营者的基本情况、主要进货渠道、经营品种、品牌和供货商状况等信息;没有设置食品信息公示媒介,及时公开市场内或者行政机关公布的相关食品信息的行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处) 247
第五章 餐饮服务 250
五十、餐饮服务提供者未制定、实施原料采购控制要求的行为(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查处) 250
五十一、餐饮服务提供者未检查待加工的食品及原料,或者发现有腐败变质或者其他感官性状异常仍加工、使用的行为(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查处) 255
五十二、餐饮服务提供企业未定期维护、清洗、校验设施、设备的行为(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查处) 258
五十三、餐饮服务提供者未对餐具、饮具进行清洗、消毒,使用未经清洗和消毒的餐具、饮具或者使用集中消毒企业供应的餐具、饮具未索取消毒合格凭证的行为(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查处) 261
五十四、餐饮服务提供者违法改变经营条件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查处) 265
五十五、餐饮服务提供者未建立食品、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的采购查验、索证索票和采购记录制度的行为(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查处) 267
五十六、统一配送经营的餐饮服务企业门店未建立统一配送单据台账的行为(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查处) 271
五十七、餐饮服务提供者贮存食品原料不符合要求的行为(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查处) 273
五十八、食品加工经营场所的内外环境不符合要求的行为(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查处) 275
五十九、用于餐饮加工操作的工具、设备不符合要求的行为(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查处) 278
第六章 食品、食品添加剂进出口 280
六十、进口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的行为(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查处) 280
六十一、进口尚无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或者首次进口食品添加剂新品种、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未经过安全性评估的行为(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查处) 286
六十二、未经许可擅自动用进口食品的行为(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查处) 290
六十三、销售、使用经检验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进口食品的行为(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查处) 293
六十四、进口商未建立食品进口和销售记录制度或进口和销售记录不符合要求的行为(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查处) 296
六十五、进口的食品添加剂无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或标签、说明书不符合规定要求的行为(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查处) 299
六十六、从事出口业务的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和出口食品原料种植、养殖场未向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备案等的行为(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查处) 303
六十七、出口食品原料种植、养殖过程中违规使用农业化学投入品或相关记录不真实或者保存期限少于二年的行为(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查处) 307
六十八、出口食品生产企业生产出口食品使用的原料未按照规定来自备案基地的行为(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查处) 309
六十九、未报检或者未经监督、抽检合格擅自出口或擅自调换经检验检疫机构监督、抽检并已出具检验检疫证明的出口食品的行为(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查处) 313
第七章 从业人员管理 317
七十、食品生产经营者安排患有职业禁忌疾病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行为(由质量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分别查处) 317
七十一、食品生产经营者聘用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的人员从事管理工作的行为(由质量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分别查处)324 七十二、食品经营者聘用未取得健康证明的人员从事食品经营的行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处) 327
第八章 食品安全事故 330
七十三、食品生产经营者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后有毁灭有关证据的行为(由质量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分别查处) 330
七十四、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单位未采取封存等控制措施并报告的行为(由质量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分别查处) 333
七十五、医疗机构未报告食源性疾病病人、食物中毒病人,或者疑似食源性疾病病人、疑似食物中毒病人的行为(由卫生行政部门查处) 337
第九章 食品广告及其他 340
七十六、在广告中对食品质量作虚假宣传,欺骗消费者的行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处) 340
七十七、食品生产经营者拒不召回或者停止经营有关主管部门责令其召回或者停止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行为(由质量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分别查处)347 七十八、食品生产经营者生产经营食品中添加药品的行为(由质量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分别查处) 353
附录 358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358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 379
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389
食品流通许可证管理办法 401
食品标识管理规定 408
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 413
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 419
进口无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许可管理规定 428
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管理规定 432
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 436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443
食品添加剂生产监督管理规定 452
食品添加剂新品种管理办法 459
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行政许可管理规定 461
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申报与受理规定 46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