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集体土地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理解与适用引言 制定目的和依据 1
第一条 受案范围 5
第二条 受案范围排除规定 21
第三条 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原告资格 36
第四条 土地使用权人或实际使用人的原告资格 48
第五条 土地储备机构侵权时的被告确认 60
第六条 复议及诉讼的关系 74
第七条 非复议前置案件的受理 93
第八条 土地权属登记(土地权属证书)的既判力 99
第九条 经公告行为的起诉期限 106
第十条 行政机关先行裁决 116
第十一条 非法占地处罚时效 128
第十二条 征收土地上不动产的补偿 139
第十三条 协调案件的审理期限 151
第十四条 强制执行的申请条件及法院处理程序 165
第十五条 司法解释的选择适用 182
附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集体土地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11年8月7日) 18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