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论 1
第一节 研究缘起:选题背景与意义 1
一 研究缘起 1
二 选题背景 2
三 选题意义 5
第二节 研究对象与研究思路 6
一 研究对象 6
二 研究思路 7
第三节 文献综述 8
一 国内相关研究成果 8
二 国外相关研究成果 9
第四节 研究方法 10
一 价值分析方法 10
二 比较分析方法 10
三 规范分析方法 11
四 实证研究方法 11
五 历史研究方法 12
第五节 创新之处 12
一 突出社会利益维护之理念 12
二 使用并转换“信用消费者”之概念 13
三 对我国个人信用征信机构运作模式提出建议 13
四 界定个人金融信用征信法律关系之客体 14
五 提出对个人信用额度进行统筹管理 14
第一章 个人金融信用征信法律规制之必要性 16
第一节 个人金融信用征信本体认知 16
一 个人、金融、信用、征信内涵厘定 16
二 个人金融信用征信内涵透析 21
第二节 以我国征信业流变历程洞悉法律规制之必要性 25
一 新中国成立以前——征信业的萌出 25
二 新中国成立后至改革开放以前——征信业发展的中断 27
三 改革开放至今——征信业的复苏与崛起时期 27
第三节 从社会事实探察法律规制之必要性 30
一 信用经济发展之需要 30
二 维护金融秩序之需要——以美国次贷危机为例 31
三 协调微观主体利益之需要 36
第四节 完善法律规范体系之必要性 40
一 现有法律规范不完备 40
二 现有法律规范效力层级较低 42
三 《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暂行办法》之缺憾 43
四 《征信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之述评 44
第二章 个人金融信用征信法律规制之理论基础 49
第一节 经济学维度 49
一 交易费用理论之体现 49
二 信息经济学理论之作用 51
三 效率之实现 52
第二节 法治之个体利益维度 54
一 原点与终点:法律规制之正义价值确证 55
二 意思自治之体现 57
三 隐私权之保护 58
四 利益之衡平:法律对弱势信用消费者的公平对待 61
第三节 法治之社会利益维度 66
一 核心引力:社会利益之驱动 67
二 三维耦合:和谐、公平与效率理念之型塑 68
三 协调渗透:个体利益与社会利益之融合 70
第三章 个人金融信用征信法律关系之主体、客体 72
第一节 主体体系解构 72
一 个人——以信用消费者为角色定位 73
二 信用征信机构内涵之诠释 78
三 信用数据使用主体地位之考察 83
四 信用数据提供主体范围之透析 84
五 监管主体之确立 86
第二节 客体之界定 88
一 客体——个人信用数据 89
二 客体之特殊性 90
三 法律保护方式之独特 91
第四章 个人金融信用征信机构运作模式之比较研究 94
第一节 主要发达国家的模式 94
一 公共征信系统模式——以法国、德国为代表 95
二 私营信用征信机构模式——以美国、英国、日本为代表 96
第二节 对主要发达国家模式的评价 99
一 对公共征信系统的评价 100
二 对私营信用征信机构模式的评价 101
第三节 我国模式之建构 102
一 模式选择之利弊分析 102
二 当下模式之构建 104
第五章 个人金融信用征信之具体、法律规则 106
第一节 个人信用数据采集规则 107
一 利益均衡意旨 108
二 主体之权利义务 113
第二节 个人信用数据评级规则 125
一 基本内涵 125
二 信用征信机构之权利义务 128
第三节 个人信用数据流转、使用规则 129
一 价值意蕴 130
二 主体之权利义务 131
三 其他相关机制 139
第六章 我国个人金融信用征信总体法律框架设计 142
第一节 信用征信机构市场准入与退出机制 142
一 市场准入机制 142
二 市场退出机制 146
三 信用报告价格形成机制 149
第二节 当下立法的现实选择 151
一 全面立法抑或渐进立法之辩 151
二 我国个人金融信用征信法律框架建构 153
第三节 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154
一 社会信用体系基本内涵 154
二 社会信用体系全方位架构 155
参考文献 159
后记 17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