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解读与应用 3
第一章 总则 3
第一条【立法目的】 3
第二条【行政许可的含义】 4
第三条【适用范围】 10
第四条【合法原则】 11
第五条【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12
第六条【便民原则】 14
第七条【陈述权、申辩权和救济权】 14
第八条【信赖保护原则】 16
第九条【行政许可的转让】 17
第十条【行政许可监督】 19
第二章 行政许可的设定 21
第十一条【行政许可设定原则】 21
第十二条【行政许可的设定事项】 22
第十三条【不设定行政许可的事项】 26
第十四条【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的行政许可设定权】 27
第十五条【地方性法规、省级政府规章的行政许可设定权】 29
第十六条【行政许可规定权】 32
第十七条【行政许可设立禁止】 34
第十八条【行政许可应当明确规定的事项】 34
第十九条【设定行政许可应当听取意见、说明理由】 35
第二十条【行政许可评价制度】 37
第二十一条【停止实施行政许可】 38
第三章 行政许可的实施机关 39
第二十二条【行政许可实施主体的一般规定】 39
第二十三条【法律、法规授权组织实施行政许可】 42
第二十四条【委托实施行政许可的主体】 44
第二十五条【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 45
第二十六条【一个窗口对外、统一办理或者联合办理、集中办理】 46
第二十七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纪律约束】 47
第二十八条【授权专业组织实施行政许可的指导性规定】 47
第四章 行政许可的实施程序 48
第一节 申请与受理 48
第二十九条【行政许可申请】 48
第三十条【行政机关公示义务】 50
第三十一条【申请人提交真实材料、反映真实情况义务】 51
第三十二条【行政许可申请的处理】 52
第三十三条【鼓励行政机关发展电子政务实施行政许可】 54
第二节 审查与决定 54
第三十四条【审查行政许可材料】 54
第三十五条【多层级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审查程序】 55
第三十六条【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行政许可审查程序】 56
第三十七条【行政机关依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58
第三十八条【行政机关许可和不予许可应当履行的义务】 59
第三十九条【颁发行政许可证件】 60
第四十条【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公开义务】 61
第四十一条【行政许可的地域效力】 63
第三节 期限 64
第四十二条【行政许可一般期限】 64
第四十三条【多层级许可的审查期限】 67
第四十四条【许可证章颁发期限】 68
第四十五条【不纳入许可期限的事项】 68
第四节 听证 69
第四十六条【行政机关主动举行听证的行政许可事项】 69
第四十七条【行政机关应申请举行听证的行政许可事项】 70
第四十八条【行政许可听证程序规则】 72
第五节 变更与延续 74
第四十九条【变更行政许可的程序】 74
第五十条【延续行政许可的程序】 75
第六节 特别规定 77
第五十一条【其他规定适用规则】 77
第五十二条【国务院实施行政许可程序】 77
第五十三条【通过招标拍卖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77
第五十四条【通过考试考核方式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79
第五十五条【根据技术标准、技术规范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81
第五十六条【当场许可的特别规定】 83
第五十七条【有数量限制的行政许可】 83
第五章 行政许可的费用 85
第五十八条【收费原则和经费保障】 85
第五十九条【收费规则以及对收费所得款项的处理】 85
第六章 监督检查 87
第六十条【行政许可层级监督】 87
第六十一条【书面检查原则】 87
第六十二条【抽样检查、检验、检测和实地检查、定期检验适用的情形及程序】 87
第六十三条【行政机关实施监督检查时应当遵守的纪律】 88
第六十四条【行政许可监督检查的属地管辖与协作】 89
第六十五条【个人组织对违法从事行政许可活动的监督】 89
第六十六条【依法开发利用资源】 89
第六十七条【特定行业市场准入被许可人的义务和法律责任】 90
第六十八条【自检制度】 91
第六十九条【撤销行政许可的情形】 92
第七十条【注销行政许可的情形】 94
第七章 法律责任 97
第七十一条【规范性文件违法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责任】 97
第七十二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行政许可程序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98
第七十三条【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及利益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99
第七十四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实体违法的法律责任】 99
第七十五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收费规定的法律责任】 101
第七十六条【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许可的赔偿责任】 101
第七十七条【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监督责任或者监督不力的法律责任】 102
第七十八条【申请人申请不实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102
第七十九条【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102
第八十条【被许可人违法从事行政许可活动的法律责任】 102
第八十一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未经行政许可从事应当取得行政许可活动的法律责任】 103
第八章 附则 103
第八十二条【行政许可的期限计算】 103
第八十三条【施行日期及对现行行政许可进行清理的规定】 103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解读与应用 104
第一章 总则 104
第一条【立法目的】 104
第二条【适用范围】 104
第三条【适用对象】 105
第四条【适用原则】 106
第五条【适用目的】 108
第六条【被处罚者权利】 108
第七条【被处罚者承担的其他法律责任】 110
第二章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设定 112
第八条【处罚的种类】 113
第九条【法律对处罚种类的设定】 115
第十条【行政法规对处罚种类的设定】 116
第十一条【地方性法规对处罚种类的设定】 117
第十二条【国务院部、委的规章对处罚的设定】 118
第十三条【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及有权的市的规章对处罚的设定】 119
第十四条【其他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处罚】 120
第三章 行政处罚的实施机关 120
第十五条【处罚的实施】 121
第十六条【处罚的权限】 122
第十七条【授权实施处罚】 123
第十八条【委托实施处罚】 126
第十九条【受托组织的条件】 127
第四章 行政处罚的管辖和适用 128
第二十条【处罚的管辖】 129
第二十一条【指定管辖】 130
第二十二条【构成犯罪案件的移送】 132
第二十三条【改正违法行为】 133
第二十四条【同一行为不得重复处罚】 134
第二十五条【未成年人处罚的限制】 136
第二十六条【精神病人处罚的限制】 137
第二十七条【从轻、减轻处罚的条件】 138
第二十八条【刑罚的折抵】 140
第二十九条【处罚的时效】 142
第五章 行政处罚的决定 143
第三十条【处罚的条件】 144
第三十一条【告知义务】 145
第三十二条【当事人的申辩、陈述权】 146
第一节 简易程序 147
第三十三条【当场处罚】 147
第三十四条【当场处罚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148
第三十五条【不服处罚提起的复议或诉讼】 150
第二节 一般程序 150
第三十六条【取证】 150
第三十七条【证据的收集】 151
第三十八条【处罚决定】 153
第三十九条【处罚决定书的内容】 155
第四十条【送达】 157
第四十一条【处罚的成立条件】 158
第三节 听证程序 158
第四十二条【听证范围及程序】 158
第四十三条【听证之后的处罚】 161
第六章 行政处罚的执行 161
第四十四条【当事人有履行处罚的义务】 162
第四十五条【申请复议、提起诉讼不中止处罚的执行】 163
第四十六条【罚缴分离原则】 164
第四十七条【当场收缴罚款范围】 165
第四十八条【边远地区当场收缴罚款】 166
第四十九条【罚款收据】 167
第五十条【罚款交纳期】 167
第五十一条【执行措施】 168
第五十二条【分期缴纳罚款】 170
第五十三条【没收的非法财物的处理】 171
第五十四条【监督检查】 172
第七章 法律责任 174
第五十五条【上级行政机关的监督】 174
第五十六条【当事人的拒绝处罚权及检举权】 176
第五十七条【自行收缴罚款的处理】 177
第五十八条【私分罚没财物的处理】 178
第五十九条【行政机关的赔偿责任及对有关人员的处理】 179
第六十条【违法实行检查或执行措施的赔偿责任】 179
第六十一条【对拒不移交罪犯的有关人员的处理】 180
第六十二条【执法人员失职承担的责任】 180
第八章 附则 181
第六十三条【国务院制定罚缴分离办法】 181
第六十四条【生效日期】 181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解读与应用 182
第一章 总则 182
第一条【立法目的】 182
第二条【适用范围】 182
第三条【复议机关及其职责】 183
第四条【复议原则】 184
第五条【对复议不服的诉讼】 186
第二章 行政复议范围 187
第六条【复议范围】 187
第七条【规定的审查】 190
第八条【不能提起复议的事项】 191
第三章 行政复议申请 191
第九条【申请复议的期限】 191
第十条【复议参加人】 192
第十一条【复议申请】 195
第十二条【部门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 196
第十三条【对其他行政机关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复议申请】 197
第十四条【对国务院部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复议】 198
第十五条【其他机关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 199
第十六条【复议与诉讼的选择】 200
第四章 行政复议受理 202
第十七条【复议的受理】 202
第十八条【复议申请的转送】 202
第十九条【复议前置的相关规定】 203
第二十条【上级机关责令受理及直接受理】 204
第二十一条【复议停止执行的情形】 204
第五章 行政复议决定 205
第二十二条【书面审查原则及例外】 205
第二十三条【复议程序事项】 206
第二十四条【被申请人不得自行取证】 207
第二十五条【申请的撤回】 208
第二十六条【复议机关对规定的处理】 209
第二十七条【对具体行政行为依据的审查】 210
第二十八条【复议决定的作出】 211
第二十九条【行政赔偿】 213
第三十条【对侵犯自然资源所有权或使用权行为的先行复议原则】 215
第三十一条【复议决定期限、决定形式和送达】 216
第三十二条【复议决定的履行】 218
第三十三条【不履行复议决定的处理】 219
第六章 法律责任 221
第三十四条【复议机关不依法履行职责的处罚】 221
第三十五条【渎职处罚】 222
第三十六条【被申请人不提交答复、资料和阻碍他人复议申请的处罚】 223
第三十七条【不履行、迟延履行复议决定的处罚】 223
第三十八条【复议机关的建议权】 224
第七章 附则 224
第三十九条【复议费用】 225
第四十条【期间计算和文书送达】 225
第四十一条【复议涉外适用范围】 225
第四十二条【法律冲突的解决】 226
第四十三条【生效日期】 226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解读与应用 227
第一章 总则 227
第一条【立法宗旨】 227
第二条【行政强制的方式】 227
第三条【行政强制设定和实施的根据】 230
第四条【法定原则】 231
第五条【适当原则】 232
第六条【教育与强制结合原则】 232
第七条【不得谋利原则】 232
第八条【行政强制相对人的权利与救济】 233
第二章 行政强制的种类和设定 235
第九条【行政强制措施种类】 235
第十条【行政强制措施的设定权限】 236
第十一条【行政强制措施的对象、条件、种类法定】 237
第十二条【行政强制执行方式】 237
第十三条【行政强制执行的设定权限】 239
第十四条【设定行政强制的民主程序】 239
第十五条【行政强制评价制度】 240
第三章 行政强制措施实施程序 240
第一节 一般规定 240
第十六条【依法实施行政强制措施】 240
第十七条【行政强制措施实施权限】 241
第十八条【行政强制措施实施应遵守的规定】 243
第十九条【当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情形】 244
第二十条【限制人身自由的特殊规定】 244
第二十一条【涉嫌犯罪的移送】 246
第二节 查封、扣押 247
第二十二条【法定机关实施查封、扣押】 247
第二十三条【查封、扣押的范围】 249
第二十四条【查封、扣押决定书】 250
第二十五条【查封、扣押期限】 250
第二十六条【查封、扣押中的保管】 251
第二十七条【查封、扣押后的调查】 251
第二十八条【解除查封、扣押的情形】 252
第三节 冻结 252
第二十九条【法定机关实施冻结】 252
第三十条【冻结通知】 253
第三十一条【冻结决定书】 253
第三十二条【冻结期限】 253
第三十三条【解除冻结的情形】 254
第四章 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程序 254
第一节 一般规定 254
第三十四条【行政机关行政强制执行的适用情形】 254
第三十五条【催告】 255
第三十六条【陈述和申辩】 256
第三十七条【强制执行决定】 256
第三十八条【送达】 256
第三十九条【中止执行】 257
第四十条【终结执行】 258
第四十一条【执行回转】 260
第四十二条【执行协议】 261
第四十三条【执行禁止行为】 262
第四十四条【强制拆除】 262
第二节 金钱给付义务的执行 263
第四十五条【罚款和滞纳金】 263
第四十六条【不缴纳罚款或滞纳金时的强制执行】 263
第四十七条【依法划拨存款、汇款】 263
第四十八条【依法拍卖】 264
第四十九条【款项依法归库】 264
第三节 代履行 264
第五十条【代履行的情形】 264
第五十一条【代履行应遵守的规定】 265
第五十二条【代履行的立即实施】 266
第五章 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67
第五十三条【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情形】 267
第五十四条【管辖】 269
第五十五条【执行申请材料】 271
第五十六条【执行申请的受理】 271
第五十七条【书面审查】 272
第五十八条【执行裁定】 274
第五十九条【立即执行】 275
第六十条【费用承担和执行措施】 275
第六章 法律责任 276
第六十一条【违法行政强制的责任】 276
第六十二条【滥用行政强制的责任】 277
第六十三条【渎职责任】 278
第六十四条【谋取私利的责任】 278
第六十五条【金融机构违法责任一】 279
第六十六条【金融机构违法责任二】 280
第六十七条【司法人员违法责任】 280
第六十八条【赔偿责任和刑事责任】 280
第七章 附则 282
第六十九条【期限的界定】 282
第七十条【法定授权组织的适用情形】 282
第七十一条【实施日期】 282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解读与应用 283
第一章 总则 283
第一条【立法目的】 283
第二条【诉权】 284
第三条【独立审判原则】 285
第四条【法律适用】 285
第五条【合法性审查】 285
第六条【审理制度】 287
第七条【当事人地位平等】 288
第八条【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原则】 288
第九条【辩论原则】 288
第十条【检察监督原则】 288
第二章 受案范围 288
第十一条【受案范围】 289
第十二条【不受案范围】 293
第三章 管辖 296
第十三条【基层法院的管辖】 296
第十四条【中级法院的管辖】 296
第十五条【高级法院的管辖】 298
第十六条【最高法院的管辖】 298
第十七条【一般地域管辖】 298
第十八条【特殊地域管辖】 300
第十九条【不动产的特殊地域管辖】 301
第二十条【选择管辖】 302
第二十一条【移送管辖】 303
第二十二条【指定管辖】 304
第二十三条【管辖权转移】 304
第四章 诉讼参加人 305
第二十四条【原告】 305
第二十五条【被告】 307
第二十六条【共同诉讼】 310
第二十七条【第三人】 311
第二十八条【法定代理】 312
第二十九条【委托代理】 313
第三十条【律师、当事人和其他诉讼代理人的权利、义务】 313
第五章 证据 313
第三十一条【证据的种类】 314
第三十二条【举证责任】 316
第三十三条【被告取证限制】 319
第三十四条【人民法院对证据的收集】 319
第三十五条【鉴定】 320
第三十六条【证据保全】 321
第六章 起诉和受理 322
第三十七条【行政复议与诉讼】 322
第三十八条【复议及对复议不服的起诉期间】 324
第三十九条【直接起诉期间】 325
第四十条【诉讼期间的延长】 326
第四十一条【起诉条件】 326
第四十二条【起诉审查】 327
第七章 审理和判决 329
第四十三条【审判准备】 330
第四十四条【停止具体行政行为的条件】 330
第四十五条【公开审判及例外】 331
第四十六条【审判组织】 331
第四十七条【回避】 331
第四十八条【视为撤诉及缺席判决】 332
第四十九条【妨害行政诉讼的强制措施】 333
第五十条【不适用调解】 333
第五十一条【申请撤诉】 334
第五十二条【审案的依据】 336
第五十三条【规章的适用】 337
第五十四条【判决】 338
第五十五条【被告重作具体行政行为的限制】 341
第五十六条【有关人员违法的处理】 342
第五十七条【一审审理期限】 342
第五十八条【上诉】 343
第五十九条【书面审理】 343
第六十条【二审审理期限】 344
第六十一条【上诉案件的裁判】 345
第六十二条【当事人的申诉权】 346
第六十三条【法院监督】 346
第六十四条【检察监督】 347
第八章 执行 348
第六十五条【生效判决的执行】 348
第六十六条【行政机关申请强制执行】 350
第九章 侵权赔偿责任 351
第六十七条【行政侵权赔偿请求权及程序】 351
第六十八条【赔偿主体及对有关人员的追偿】 353
第六十九条【赔偿费用】 354
第十章 涉外行政诉讼 355
第七十条【涉外行政诉讼】 355
第七十一条【同等与对等原则】 356
第七十二条【冲突规范的解决】 356
第七十三条【涉外代理】 356
第十一章 附则 357
第七十四条【诉讼费用】 357
第七十五条【生效日期】 357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解读与应用 358
第一章 总则 358
第一条【立法目的】 358
第二条【依法赔偿】 359
第二章 行政赔偿 362
第一节 赔偿范围 362
第三条【侵犯人身权的行政赔偿范围】 362
第四条【侵犯财产权的行政赔偿范围】 369
第五条【行政侵权中的免责情形】 372
第二节 赔偿请求人和赔偿义务机关 374
第六条【行政赔偿请求人】 374
第七条【行政赔偿义务机关】 376
第八条【经过行政复议的赔偿义务机关】 379
第三节 赔偿程序 381
第九条【赔偿请求人要求行政赔偿的途径】 381
第十条【行政赔偿的共同赔偿义务机关】 383
第十一条【根据损害提出数项赔偿要求】 385
第十二条【赔偿请求人递交赔偿申请书】 386
第十三条【行政赔偿义务机关作出赔偿决定】 388
第十四条【赔偿请求人向法院提起诉讼】 390
第十五条【举证责任】 391
第十六条【行政追偿】 394
第三章 刑事赔偿 395
第一节 赔偿范围 395
第十七条【侵犯人身权的刑事赔偿范围】 395
第十八条【侵犯财产权的刑事赔偿范围】 401
第十九条【刑事赔偿免责情形】 402
第二节 赔偿请求人和赔偿义务机关 407
第二十条【刑事赔偿请求人】 407
第二十一条【刑事赔偿义务机关】 407
第三节 赔偿程序 410
第二十二条【刑事赔偿的提出和赔偿义务机关先行处理】 410
第二十三条【刑事赔偿义务机关赔偿决定的作出】 411
第二十四条【刑事赔偿复议申请的提出】 412
第二十五条【刑事赔偿复议的处理和对复议决定的救济】 414
第二十六条【举证责任分配】 415
第二十七条【赔偿委员会办理案件程序】 416
第二十八条【赔偿委员会办理案件期限】 417
第二十九条【赔偿委员会的组成】 417
第三十条【赔偿委员会重新审查程序】 418
第三十一条【刑事赔偿的追偿】 419
第四章 赔偿方式和计算标准 420
第三十二条【赔偿方式】 420
第三十三条【人身自由的国家赔偿标准】 421
第三十四条【生命健康权的国家赔偿标准】 423
第三十五条【精神损害的国家赔偿标准】 429
第三十六条【财产权的国家赔偿标准】 432
第三十七条【国家赔偿费用】 433
第五章 其他规定 434
第三十八条【民事、行政诉讼中的司法赔偿】 434
第三十九条【国家赔偿请求时效】 436
第四十条【对等原则】 438
第六章 附则 438
第四十一条【不得收费和征税】 438
第四十二条【施行时间】 439
关联法规归类解读与应用 439
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2010年10月10日) 443
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2008年5月12日) 450
国务院关于印发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通知(2004年3月22日) 457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2005年4月27日) 467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2000年3月15日) 483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2010年6月25日) 496
权威指导案例 504
一、沈希贤等182人诉北京市规划委员会颁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纠纷案 504
二、李党林诉西安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案 509
三、博坦公司诉厦门海关行政处罚决定纠纷案 513
四、再胜源公司诉上海市卫生局行政强制决定案 521
五、孙正军、张国详诉洪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处罚及行政赔偿申诉复查案 526
实用附录 530
一、行政许可申请表 530
二、行政复议申请书 531
三、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 532
四、行政处罚听证流程图 533
五、行政诉讼流程图 534
六、行政诉讼起诉状(参考文本) 535
七、国家赔偿申请书(参考文本) 536
八、国家赔偿的计算公式 5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