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工资日常管理工作手册》PDF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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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作  者:王金华编
  • 出 版 社:乌鲁木齐:新疆科技卫生出版社
  • 出版年份:1999
  • ISBN:7537216703
  • 页数:496 页
图书介绍:

第一部分 用工管理 3

一、乌鲁木齐铁路局劳动用工管理办法 3

二、企业职工辞退、辞职、除名、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规定 27

三、乌鲁木齐铁路局工人考核,持证上岗暂行规定 32

第二部分 岗位技能工资制 51

一、岗位工资 51

二、技能工资 57

三、工龄工资 58

四、特种工资 62

五、效益工资 63

第三部分 其他工资待遇的规定 99

一、新参加工作人员工资待遇问题的规定 99

二、大中专、技校毕业生见习期间临时工资和期满后技能工资定级标准表 99

三、各类人员定职定级(技能工资)一览表 100

四、铁路专运轮换制人员工资收入核定的规定 101

五、国有企业富余职工在办理辞职手续时发给一次性生活补助费的规定 101

六、自治区企业最低工资暂行规定(摘录) 102

七、最低生活费标准的规定 103

八、基本生活费标准的规定 103

九、加班加点工资的规定 104

十、关于职工工资待遇执行计算错误后处理的规定 106

十一、关于因工负伤、因病职工转院治疗有关待遇问题的规定 107

十二、关于下岗培训有关待遇的规定 108

第四部分 知识分子浮动工资待遇 117

一、具体规定 117

二、一些补充规定 121

三、关于37号浮动工资转固定若干问题的讨论纪要 124

四、取得高、中等《专业证书》学员享受知识分子待遇的规定 128

五、实行岗位技能工资制后对知识分子浮动工资转为固定工资的有关规定 128

六、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区类别(有关我局部分)的划分 129

第五部分 职工调动工作的有关规定和工资处理 139

一、职工调转时须履行劳动合同手续的规定 139

二、职工调动工作有关工资待遇的若干规定 139

三、调入人员工资核定的补充规定 146

四、体育运动员调入企业后的工资待遇 148

五、关于从教师中选拔担任学校领导享受教护10%特种工资的规定 149

第六部分 受处分人员有关工资待遇的规定 162

一、受处分及未实行劳动合同制前判刑缓刑人员工资待遇的规定 161

二、发生事故受各种行政处分的工资待遇规定 162

三、关于卖淫嫖娼人员被收容教育期间工资福利待遇等有关问题的规定 162

四、检察机关决定不起诉、免予起诉的原系国家职工的被告人羁押期间工资是否补发问题的规定 163

五、职工判刑后宣告无罪释放工资补发的规定 164

第七部分 各种假期的规定 173

一、搬家假 173

二、婚假 173

三、丧假 173

四、探亲假、搬家假可合并使用的规定 174

五、产假 174

六、计划生育假 174

七、探亲假 176

八、公派出国研究生配偶申请出国探亲假的规定(摘要) 184

九、出境探亲待遇 185

十、职工病、伤假的规定 191

十一、关于婴儿哺乳时间的规定 194

十二、关于工作时间标准的规定 195

十三、关于劳动者日工资的折算 196

十四、法定节假日放假的规定 196

十五、关于职工年休假的规定 197

十六、保健休假 198

第八部分 各种津(补)贴的规定 207

一、安全津贴 207

二、行车主要工种有关人员岗位补贴的规定 207

三、艰苦流动作业补贴 208

四、沿线补贴 210

五、沿线艰苦地区及部分主要行车工种职工实行上岗补贴的规定 211

六、工长津贴 213

七、调车长津贴 215

八、乘务津贴 215

九、施工津贴及流动施工津贴 216

十、工务、电务系统部分人员以及工务段桥梁工实行作业补贴的规定 219

十一、救援津贴 220

十二、劳动合同制风险补贴 220

十三、公、检、法系统实行临时工资性补贴的规定 221

十四、边疆工作年限补贴 222

十五、知识分子补贴 223

十六、知识分子书报费 225

十七、技术津贴 226

十八、技师职务津贴 227

十九、厨师、理发师技术职称津贴 228

二十、纪检、监察干部办案补 228

二十一、审计人员工作补贴 228

二十二、机要密码工作人员福利补贴 229

二十三、计划生育工作人员岗位补贴 229

二十四、专职信访工作人员岗位补贴 230

二十五、公安干警警衔津贴 231

二十六、检察院、法院有关人员实行临时补贴的规定 233

二十七、公安、检察、法院部门的法医、毒物化验人员及公安部门专职技术人员保健津贴的规定 234

二十八、卫生防疫和医疗卫生津贴 234

二十九、教龄、护士工龄津贴 240

三十、特级教师津贴 244

三十一、中小学、中等专业学校班主任津贴 245

三十二、企业兼职女职工委员会主任兼职津贴的规定 246

三十三、女职工卫生费 246

三十四、回族等职工伙食补贴的规定 247

三十五、关于对少数民族职工有关补贴、补偿的规定 247

三十六、驯犬岗位补贴和伙食补助的规定 248

三十七、计发房贴工资基数口径的规定 249

三十八、肉价补贴 250

三十九、粮价补贴 251

四十、职工交通费补贴 253

四十一、乌鲁木齐地区单位职工上下班交通费补助 254

四十二、职工冬季取暖补贴及燃料价格补贴的规定 255

四十三、液化气站实行保健津贴的规定 257

四十四、误餐补助费 258

四十五、夜餐费 259

四十六、蔬菜价格补贴 259

四十七、洗理费和水、电补贴的规定 260

四十八、职工书报费 260

四十九、保健食品发放及保健补助费的规定 261

五十、关于对站灶厨师发放保健食品有关问题报告的批复 264

五十一、环卫人员岗位津贴、清扫费支付办法的规定 265

五十二、关于发放防暑降温费的规定 267

五十三、住房公积金的规定 269

五十四、独生子女保健费(也称计划生育奖) 272

五十五、地区生活费补贴 272

第九部分 铁路乘车证管理 283

一、乘车证种类 283

二、准乘软席的人员范围及规定 284

三、全年定期乘车证 285

四、临时定期乘车证 287

五、通勤乘车 288

六、通学乘车 289

七、其他补充规定 290

八、探亲乘车证 292

九、离退休人员乘车 295

十、农民合同制工人、农民轮换工、集体所有制职工及临时工乘车 298

十一、路外有关人员乘车 301

十二、乘车证的审批 304

十三、乘车证的填写 305

十四、乘车证填发的有关规定 313

十五、违章和丢失乘车证的处理《管理办法》摘录 317

十六、附则 321

十七、发放“铁路职工家属证”的规定 322

第十部分 离休、退休人员待遇 337

一、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 337

二、关于建国前参加工作的老工人退休待遇的规定 340

三、干部退休、退职的规定 341

四、加发退休费的有关规定 345

五、办理职工退休手续时,认定出生日期的规定 348

六、铁路行业有关提前退休工种的规定 348

七、折算工龄有关问题处理的规定 351

八、关于干部能否执行特殊工种提前退休规定的答复 352

九、1993年工改后离、退休人员的离、退休费计算问题的规定 353

十、劳动模范离、退休荣誉津贴的规定 354

十一、企业易地安置离、退人员有关待遇的规定 358

十二、发给离、退休人员生活补贴费的规定 359

十三、发放退休人员“福利补贴”的规定 359

十四、关于患三矽肺病的退休职工可发给护理费的规定 360

十五、离休人员护理费的规定 360

十六、增加1993年工改前离、退休人员离、退休金的规定 360

十七、退休职工被判刑缓刑期间退休待遇的规定 362

十八、关于对判刑缓刑人员退休有关待遇的处理意见 362

十九、关于60年代初期精减退职老职工生活补助费的规定 363

第十一部分 劳动保险 381

一、铁路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暂行规定 381

二、贯彻铁道部养老保险改革办法填表的说明 387

三、乌鲁木齐铁路局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有关问题的规定 422

四、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摘录) 424

五、国务院关于实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和行业统筹移交地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摘录) 425

六、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统一办法 429

七、关于贯彻自治区职工基本养老统一办法中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 436

八、乌鲁木齐铁路局补充养老保险试行办法的规定 438

九、职工因工死亡待遇的规定 442

十、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待遇的规定 443

十一、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 443

十二、铁路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等有关保险待遇补充规定 445

十三、职工疾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连续医疗期间超过6个月时,疾病救济费支付的规定 447

十四、职工供养直系亲属死亡时,丧葬补助费支付的规定 448

十五、职工因病死亡后供养直系亲属生活补助的规定 448

十六、关于发给公安机关做出特殊贡献的牺牲、病故人民警察家属特别抚恤金的规定 450

第十二部分 医疗保险 479

一、乌鲁木齐铁路局职工大病医疗费统筹试行办法(摘录) 479

二、关于大病统筹与医疗保险制度改革接轨有关问题的会议纪要 481

三、“关于对我局集体职工实行医疗保险及换发医疗证的请示”的答复 483

第十三部分 健康休养有关问题的规定 489

一、我局职工去内地健康休养有关问题的规定 489

二、疗养人员伙食补贴标准的有关规定 490

三、劳动部办公厅关于离退休人员在单位组织外出疗养途中发生意外伤亡问题的复函 49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