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1
第一章 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 1
一、关于严格遵守法定程序原则 1
(一)严格遵守法定程序原则的含义 1
(二)严格遵守法律程序原则与程序法定原则的区别 3
(三)严格遵守法律程序原则在实践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4
(四)严格遵守法律程序原则的保障 12
二、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不得确定有罪原则 15
(一)无罪推定的基本含义 16
(二)1996年《刑事诉讼法》是否确立了无罪推定原则 17
(三)缘何无罪推定原则难以全面的确立 18
(四)无罪推定原则的实践意义 22
三、“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原则 24
(一)基本内涵 24
(二)“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在实践层面存在的误区和问题 26
(三)正确贯彻该原则的关键 27
四、具有法定情形不追究刑事责任原则 28
(一)关于“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28
(二)关于“犯罪已过追诉时效的” 29
(三)关于“告诉才处理的犯罪” 31
(四)关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32
第二章 管辖与回避 35
一、关于职能管辖 35
(一)侦查管辖划分标准的理解 36
(二)公安机关与检察机关的管辖范围 37
(三)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之间的交叉管辖 39
(四)监狱与其他专门机关的交叉管辖 41
(五)军队保卫部门管辖案件的范围 42
(六)自诉案件的立案管辖的范围 43
二、级别管辖 44
(一)“危害国家安全”与“恐怖活动案件”的区分 44
(二)“可能判处”的操作性理解 44
三、地域管辖 46
(一)“犯罪地”的确定 46
(二)移送管辖情形之厘清 47
(三)适宜被告人居住地管辖的情形厘清 48
(四)犯罪过程涉及多个地域的处理 48
(五)职务犯罪中犯罪地的确定 49
(六)网络犯罪中犯罪地的确定 49
(七)协商管辖的适用程序 50
四、回避理由的认定 51
(一)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近亲属是否属于回避理由 52
(二)“近亲属”范围之界定 53
(三)“有利害关系”或“其他关系”之界定 53
(四)“请客送礼”及“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之界定 54
(五)“书记员、翻译人员和鉴定人”的回避范围 55
(六)申请回避权之告知义务的时点与内容 56
(七)审判委员会、检察委员会成员的回避机制 57
五、回避的具体程序 58
(一)指定回避的启动方式 58
(二)当事人与辩护人或诉讼代理人围绕回避发生意见分歧之解决 58
(三)有权决定回避之机关负责人的范围 59
(四)书记员、鉴定人以及翻译人员的回避决定者 59
(五)回避期间终止诉讼活动的情形 60
(六)提出回避的次数 60
(七)审查回避申请的期限 61
(八)提出复议的期间及复议主体 61
第三章 辩护与代理 63
一、关于辩护人制度 64
(一)辩护人范围问题 64
(二)辩护人的责任问题 66
(三)辩护人的委托程序问题 68
(四)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意愿的影响 71
二、侦查阶段委托辩护人 72
(一)侦查阶段律师辩护人地位的明确 72
(二)关于律师会见程序的完善 74
(三)现行立法中尚待完善之处 78
三、关于辩护人诉讼权利的完善 82
(一)阅卷权的完善 82
(二)调查取证权的完善 83
(三)关于辩护律师同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会见、通信权 85
四、辩护律师的诉讼义务 86
(一)《律师法》规定的法定义务 86
(二)关于辩护律师的不端行为 87
(三)关于律师伪证罪 88
五、关于刑事法律援助 90
(一)我国法律援助制度的基本特点 90
(二)刑事法律援助存在的问题与对策 92
(三)新《刑事诉讼法》对该制度的修改与完善 93
(四)相关尚待完善之处 95
第四章 证据 100
一、关于证明责任 100
(一)证明责任的分配及功能 100
(二)已有法律规范对证明责任的规定及实践问题 103
(三)修正案明确规定控诉方承担证明责任 105
二、关于证明标准 111
(一)证明标准的概念、属性与内在要求 112
(二)已有法律规范规定的证明标准 113
(三)修正案增设了主观证明标准 116
(四)正确理解和切实执行证明标准才能预防冤错案件的发生 121
三、关于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123
(一)我国确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过程 123
(二)关于非法证据的界定和排除 124
(三)关于不得强迫任何人自证其罪的规定 127
(四)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操作程序 128
四、关于证人、鉴定人出庭制度 135
(一)证人、鉴定人出庭率低的现状及影响 135
(二)修正案对证人出庭制度的重大改革 136
(三)修正案对鉴定制度的改革完善 142
五、关于证据的其他问题 143
(一)关于证据概念的修订 144
(二)关于证据形式的增补 144
(三)关于行政机关所取证据的运用 145
第五章 强制措施 146
一、关于逮捕措施 147
(一)关于逮捕条件 149
(二)关于审查批捕的程序 152
(三)逮捕后“立即”移交看守所的规定 155
(四)关于逮捕后的羁押必要性审查 157
(五)逮捕后的救济 159
二、关于取保候审措施 161
(一)立法概况及和实践中存在的问题 162
(二)关于取保候审新规定的释解与适用 165
三、关于监视居住 169
(一)立法概况及和实践中存在的问题 171
(二)《修改决定》的规定释解及适用 174
四、对家属的通知 178
(一)立法与司法现状 179
(二)关于《修改决定》相关内容的释解 180
(三)适用时应注意的问题 182
第六章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184
一、关于修改背景及内容 184
(一)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法律性质 184
(二)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存废之争 186
(三)附带民事诉讼制度的渊源、现状及修改内容 188
二、附带民事诉讼的提起 190
(一)提起主体 190
(二)提起方式 192
(三)提起期限 193
三、关于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范围 195
(一)如何理解“犯罪行为” 195
(二)如何理解“物质损失” 197
(三)关于精神损失可否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198
四、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审理 202
(一)审理方式 202
(二)附带民事诉讼中的调解 203
(三)附带民事诉讼的财产保全 207
(四)附带民事诉讼的判决 210
五、审判实务中相关问题的处理 215
(一)如果人民检察院撤回刑事公诉部分,附带民事部分如何处理 215
(二)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要求不在案的共同犯罪人或共同侵权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案件如何处理 216
第七章 审前程序 218
一、立案前的初查活动 218
(一)我国现有初查制度的由来 218
(二)初查材料能否直接转化为证据 220
(三)初查材料如何转换成为证据使用 223
二、侦查立案的材料来源 224
(一)报案的处理 224
(二)举报的处理 225
(三)控告的处理 226
(四)专门机关主动发现案件线索的处理 226
三、立案监督 227
(一)检察机关与侦查机关的立案信息通报 228
(二)检察机关要求公安机关就不立案说明理由的方式 229
(三)检察机关对于究竟应否立案标准的把握尺度 229
四、侦查讯问 231
(一)讯问人员的人数与范围 231
(二)讯问地点的确定 232
(三)侦查讯问的持续时间 233
(四)讯问中权利告知的内容与方式 234
(五)不得强迫自证其罪与如实回答义务的协调 236
(六)讯问过程中的录音录像 237
五、询问证人 240
(一)询问证人的持续时间 241
(二)询问证人的人数 241
(三)询问证人的地点 241
(四)询问证人的步骤 242
六、技术侦查 242
(一)技术侦查措施的外延 243
(二)技术侦查的适用案件 244
(三)技术侦查的手段选择 246
(四)技术侦查的实施主体 247
(五)技术侦查的程序 248
(六)技术侦查证据的效力分析 248
(五)隐匿身份实施侦查 249
七、侦查中的其他措施 251
(一)冻结债券、股票、基金份额 251
(二)侦查实验 252
(三)采集生物样本 253
八、起诉 254
(一)起诉标准的把握 254
(二)起诉过程中的权利告知 256
(三)审查起诉阶段对律师辩护意见的听取 257
(四)审查起诉阶段律师的阅卷范围 259
第八章 第一审程序 261
一、庭前审查程序 261
(一)庭前审查的范围:将“复印件主义”修改为“全案主义” 262
(二)庭前审查的方式 268
二、将量刑纳入法庭审理程序 271
(一)修改背景 271
(二)修改内容及评价 277
(三)修改后有关量刑程序的适用 280
三、简易程序 283
(一)简易程序的价值及域外考察 283
(二)修改完善简易程序的背景 285
(三)修改后的简易程序的适用 289
四、其他几个问题 293
(一)关于审理期限的延长 293
(二)关于中止审理 296
第九章 救济程序 300
一、关于二审程序 300
(一)关于二审程序的性质及基本功能 301
(二)关于二审程序的启动 303
(三)关于二审的审理范围 308
(四)关于二审的审理方式 310
(五)关于二审中的发回重审 313
二、关于死刑复核程序 315
(一)关于死刑复核程序的性质定位 316
(二)关于死刑复核的职权分工 317
(三)关于死刑案件报请核准的程序 318
(四)关于死刑案件复核的具体程序 318
(五)关于死刑复核的裁判 320
(六)关于死刑复核的证据要求 322
(七)关于死缓罪犯故意犯罪的死刑复核 323
三、关于审判监督程序 324
(一)关于审判监督程序的启动理由 325
(二)关于审判监督程序的启动 327
(三)关于再审案件的审理 329
(四)其他与再审程序有关问题 332
第十章 执行程序 335
一、关于刑事执行主体 336
二、关于刑罚的具体执行 339
(一)关于死刑的执行 339
(二)死缓、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的执行 342
(三)拘役、余刑在三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及剥夺政治权利的执行 343
(四)管制与有期徒刑、拘役缓刑的执行 345
(五)罚金、没收财产的执行 347
三、刑罚的变更执行 348
(一)暂予监外执行 348
(二)关于减刑 350
(三)关于假释 361
四、对新罪和漏罪的追诉 367
第十一章 特别程序 369
一、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 369
(一)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范围及审判 370
(二)关于社会调查报告 373
(三)对未成年犯的非羁押处置 376
(四)合适成年人参与制度 379
(五)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构建 380
(六)犯罪记录封存制度 385
二、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 389
(一)刑事和解制度的生成基础 390
(二)刑事和解的制度构建 393
(三)刑事和解实践中的几个问题 397
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没收程序 399
(一)立法上设立程序的背景 400
(二)该程序指向的案件范围 405
(三)该程序的主要内容 406
四、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强制医疗程序 407
(一)该程序的立法意义 407
(二)该程序的主要内容 409
(三)该程序运行中的主要问题 413
后记 4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