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修改条文释义与点评》PDF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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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作  者:陈光中主编
  • 出 版 社: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
  • 出版年份:2012
  • ISBN:9787510904288
  • 页数:530 页
图书介绍:本书根据此次刑事诉讼法修改的内容,不仅注重对新增加和有修改的法律条文含义的准确解释,还注重介绍相关立法背景、修改过程中讨论的情况以及相关的法学理论观点、新制度设计等,比较条文的前后变化。本书在深入探究理论的基础上,依据刑事诉讼法修正案的相关条文,对司法实务中适用时应当注意的重点、难点问题作出权威的点评,实现先进法学理念与现实司法适用的科学结合。

第一编 总则 1

第一章 任务和基本原则 1

第二条【修改主旨】增加“尊重和保障人权”的规定 1

第十四条【修改主旨】突出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辩护权的保障 4

第二章 管辖 7

第二十条【修改主旨】调整中级人民法院第一审案件管辖范围 7

第三章 回避 11

第三十一条【修改主旨】增加要求回避、申请复议的主体 11

第四章 辩护与代理 12

第三十三条【修改主旨】确认侦查阶段律师的辩护人地位 13

第三十四条【修改主旨】扩大法律援助的范围 19

第三十五条【修改主旨】重新定位辩护人的责任和强化程序辩护 22

第三十六条【修改主旨】完善侦查阶段辩护律师的诉讼权利 27

第三十七条【修改主旨】完善辩护人的会见权 29

第三十八条【修改主旨】完善辩护人的阅卷权 35

第三十九条【修改主旨】完善辩护人的申请调查取证权 36

第四十条【修改主旨】增加辩护人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及时告知其收集到的特定证据的规定 37

第四十二条【修改主旨】修改追究辩护人法律责任的程序 38

第四十六条【修改主旨】增加辩护律师执业信息保密权的规定 42

第四十七条【修改主旨】增加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权利救济的规定 44

第五章 证据 46

第四十八条【修改主旨】完善证据的定义和种类 47

第四十九条【修改主旨】增加举证责任的规定 52

第五十条【修改主旨】增加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的规定 56

第五十二条【修改主旨】增加行政执法证据在刑事诉讼中的运用的规定 60

第五十三条【修改主旨】解释“证据确实、充分”的含义 64

第五十四条【修改主旨】增加规定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68

第五十五条【修改主旨】增加规定人民检察院对非法取证行为的监督 73

第五十六条【修改主旨】增加规定非法证据排除的启动程序 75

第五十七条【修改主旨】增加规定非法证据排除的证明责任及方式 78

第五十八条【修改主旨】增加规定非法证据排除的证明标准 82

第五十九条【修改主旨】修改对证人证言讯问、质证和查实的文字表述 84

第六十二条【修改主旨】增加对证人、鉴定人、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的特殊保护规定 85

第六十三条【修改主旨】增加证人作证的经济补偿权规定 89

第六章 强制措施 94

第六十五条【修改主旨】将取保候审与监视居住的适用范围予以区分并扩大取保候审的适用范围 94

第六十八条【修改主旨】完善追究保证人法律责任的条件 98

第六十九条【修改主旨】增加被取保候审人应当遵守的义务 100

第七十条【修改主旨】规定确定取保候审保证金的数额应当考虑的因素及交纳程序 106

第七十一条【修改主旨】明确取保候审保证金的退还程序 109

第七十二条【修改主旨】规定监视居住的适用条件与适用范围 111

第七十三条【修改主旨】规定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适用范围、场所、通知、委托辩护人与检察监督 120

第七十四条【修改主旨】规定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期限如何折抵刑期 127

第七十五条【修改主旨】增加被监视居住的人应当遵守的义务 131

第七十六条【修改主旨】规定对被监视居住的人进行监督与监控的方法 135

第七十九条【修改主旨】完善逮捕的适用条件 141

第八十三条【修改主旨】完善拘留的执行程序 149

第八十六条【修改主旨】完善人民检察院审查批捕的程序 154

第九十一条【修改主旨】规定逮捕后应当立即将被逮捕人送看守所羁押 159

第九十三条【修改主旨】建立了逮捕后羁押必要性的复查制度 162

第九十五条【修改主旨】完善申请变更强制措施的规定 166

第九十六条【修改主旨】规定对不能在法定期限内办结的案件,必须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予以释放 169

第九十七条【修改主旨】突出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在强制措施期限届满时必须予以解除或变更的义务 172

第七章 附带民事诉讼 175

第九十九条【修改主旨】完善附带民事诉讼提起主体的规定 175

第一百条【修改主旨】增设附带民事诉讼财产保全制度 178

第一百零一条【修改主旨】增设附带民事诉讼调解和裁判的规定 181

第八章 期间、送达 184

第一百零三条【修改主旨】增加规定节假日的期间计算方式 185

第二编 立案、侦查和提起公诉 186

第二章 侦查 186

第一节 一般规定 186

第一百一十五条【修改主旨】增加对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侵权行为进行申诉、控告的规定 186

第二节 讯问犯罪嫌疑人 188

第一百一十六条【修改主旨】增加犯罪嫌疑人被送交看守所羁押以后侦查讯问地点的规定 188

第一百一十七条【修改主旨】增加现场口头传唤犯罪嫌疑人以及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的规定 190

第一百一十八条【修改主旨】增加告知犯罪嫌疑人如实供述可以依法从宽处理的规定 193

第一百二十一条【修改主旨】增加讯问犯罪嫌疑人录音或者录像的规定 196

第三节 询问证人 199

第一百二十二条【修改主旨】增加对现场询问证人以及询问证人地点的规定 199

第四节 勘验、检查 201

第一百三十条【修改主旨】增加规定可以提取指纹信息,采集血液、尿液等生物样本 201

第一百三十三条【修改主旨】修改侦查实验的批准主体、增加规定侦查实验笔录的制作 203

第五节 搜查 205

第一百三十五条【修改主旨】扩大单位和个人向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提交证据的范围 205

第六节 查封、扣押物证、书证 205

第一百三十九条【修改主旨】进一步规范侦查活动中查封、扣押的对象、范围以及保管 205

第一百四十条【修改主旨】进一步规范侦查活动中查封、扣押财物、文件的要求 207

第一百四十二条【修改主旨】扩大查询、冻结的财产范围 207

第一百四十三条【修改主旨】对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手段和范围进行修改 209

第七节 鉴定 209

第一百四十五条【修改主旨】删除了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进行鉴定的规定 209

第一百四十六条【修改主旨】将“鉴定结论”改为“鉴定意见” 211

第八节 技术侦查措施 212

第一百四十八条【修改主旨】增加技术侦查的适用范围和程序要求的规定 212

第一百四十九条【修改主旨】增加批准决定技术侦查的根据、期限及延长期限的规定 216

第一百五十条【修改主旨】增加技术侦查获取信息和事实材料保密、销毁以及有关单位、个人配合的规定 219

第一百五十一条【修改主旨】增加秘密侦查和特殊案件实施控制下交付的规定 222

第一百五十二条【修改主旨】增加技术侦查、秘密侦查和控制下交付所收集的材料可以作为证据使用以及特殊证据调查方式的规定 226

第十节 侦查终结 230

第一百五十八条【修改主旨】增加对身份不明犯罪嫌疑人进行身份调查和审判的规定 230

第一百五十九条【修改主旨】增加侦查终结前辩护律师提出意见以及侦查机关有义务听取的规定 233

第一百六十条【修改主旨】增加公安机关将案件移送审查起诉情况告知辩护方的规定 236

第十一节 人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的案件的侦查 237

第一百六十四条【修改主旨】删除拘留后二十四小时变更强制措施的规定 237

第一百六十五条【修改主旨】修改人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案件审查决定逮捕期限的规定 238

第三章 提起公诉 241

第一百七十条【修改主旨】修改人民检察院听取意见的规定 241

第一百七十一条【修改主旨】增加人民检察院要求公安机关对证据收集合法性作出说明的规定以及修改证据不足不起诉的规定 244

第一百七十二条【修改主旨】增加人民检察院起诉时移送全部案卷材料的规定 248

第一百七十三条【修改主旨】增加法定不起诉适用条件以及不起诉时处理查封财物的规定 251

第三编 审判 255

第二章 第一审程序 255

第一节 公诉案件 256

第一百八十一条【修改主旨】调整人民法院开庭审判的条件 256

第一百八十二条【修改主旨】增加开庭前审判人员了解情况听取意见 258

第一百八十三条【修改主旨】调整人民法院不公开审理范围 261

第一百八十四条【修改主旨】删除人民检察院在简易程序中可以不派员出席法庭的规定 263

第一百八十七条【修改主旨】增加证人、鉴定人应当出庭作证的规定 265

第一百八十八条【修改主旨】增加规定强制证人到庭及不作证的处罚 269

第一百九十条【修改主旨】将“鉴定结论”改为“鉴定意见” 273

第一百九十一条【修改主旨】增加人民法院调查核实证据方法 274

第一百九十二条【修改主旨】增加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 274

第一百九十三条【修改主旨】明确与定罪、量刑有关的事实和证据为法庭调查、辩论的范围 277

第一百九十六条【修改主旨】增加判决书的送达对象 281

第一百九十七条【修改主旨】将“合议庭的组成人员”修改为“审判人员” 282

第一百九十八条【修改主旨】调整可以延期审理的情形 283

第二百条【修改主旨】增加中止审理的规定 283

第二百零二条【修改主旨】调整公诉案件的审理期限 287

第二节 自诉案件 290

第二百零六条【修改主旨】增加规定自诉案件的审理期限 290

第三节 简易程序 291

第二百零八条【修改主旨】调整适用简易程序的条件 291

第二百零九条【修改主旨】增加不适用简易程序的情形 296

第二百一十条【修改主旨】调整简易程序的审判组织和人民检察院出庭义务 298

第二百一十一条【修改主旨】增加规定适用简易程序须征得被告人同意 301

第二百一十二条【修改主旨】调整简易程序中法庭辩论的主体 303

第二百一十三条【修改主旨】增加规定简易程序不受送达期限限制 304

第二百一十四条【修改主旨】调整简易程序的审理期限 305

第三章 第二审程序 306

第二百二十三条【修改主旨】调整第二审程序的审理方式 306

第二百二十四条【修改主旨】完善第二审程序中人民检察院查阅案卷的期限 310

第二百二十五条【修改主旨】增加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于发回重审后又上诉、抗诉案件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314

第二百二十六条【修改主旨】完善上诉不加刑原则 317

第二百三十二条【修改主旨】延长了第二审程序的审理期限 320

第二百三十四条【修改主旨】调整对被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控制的在案财物的处理程序 323

第四章 死刑复核程序 327

第二百三十九条【修改主旨】增加规定死刑复核程序的裁判方式及不予核准后的处理 327

第二百四十条【修改主旨】改进死刑复核具体程序 331

第五章 审判监督程序 335

第二百四十二条【修改主旨】调整申诉启动再审的理由 336

第二百四十四条【修改主旨】增加规定上级人民法院指令再审案件审理法院 339

第二百四十五条【修改主旨】增加规定人民检察院出席再审案件的开庭审理 342

第二百四十六条【修改主旨】增加规定审判监督程序中强制措施的决定主体以及原判决、裁定的中止执行 345

第四编 执行 350

第二百五十三条【修改主旨】增设送达法律文书的期限、对象,调整看守所代为执行的剩余刑期 350

第二百五十四条【修改主旨】完善暂予监外执行的情形和程序 353

第二百五十五条【修改主旨】规定了人民检察院对暂予监外执行的同步监督 356

第二百五十六条【修改主旨】增加规定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人民法院也应当向人民检察院送达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的程序 357

第二百五十七条【修改主旨】完善了变更暂予监外执行的相关规定 358

第二百五十八条【修改主旨】规定对特定类型的罪犯实行社区矫正 360

第二百五十九条【修改主旨】改变了剥夺政治权利执行程序 364

第二百六十二条【修改主旨】改变了人民检察院对减刑、假释的监督方式 364

第五编 特别程序 368

第一章 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 368

第二百六十六条【修改主旨】规定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方针、原则及基本要求 370

第二百六十七条【修改主旨】规定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法律援助制度 374

第二百六十八条【修改主旨】规定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制度 378

第二百六十九条【修改主旨】规定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中羁押性强制措施的适用 382

第二百七十条【修改主旨】规定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讯问、审判时法定代理人或其他人员到场制度 388

第二百七十一条【修改主旨】规定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附条件不起诉制度 395

第二百七十二条【修改主旨】规定附条件不起诉监督考察机关、考验期限及被附条件不起诉人应当履行的义务 402

第二白七十三条【修改主旨】规定附条件不起诉案件的处理结果 405

第二百七十四条【修改主旨】规定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不公开审理的基本要求 407

第二百七十五条【修改主旨】规定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 410

第二百七十六条【修改主旨】规定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除本章已有规定以外,按照新《刑事诉讼法》其他规定进行 415

第二章 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 416

第二百七十七条【修改主旨】规定公诉案件中当事人和解的主体、方式以及适用范围 418

第二百七十八条【修改主旨】规定当事人和解的审查和确认程序 421

第二百七十九条【修改主旨】规定对当事人和解的案件可以从宽处理或者处罚 422

第三章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 424

第二百八十条【修改主旨】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的适用条件和提起条件 427

第二百八十一条【修改主旨】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的没收案件的管辖、公告程序以及审理方式 430

第二百八十二条【修改主旨】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的没收案件的审理结果以及救济程序 433

第二百八十三条【修改主旨】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后出现以及没收财产错误时的处理结果 435

第四章 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强制医疗程序 436

第二百八十四条【修改主旨】规定强制医疗措施的适用条件 439

第二百八十五条【修改主旨】规定强制医疗的决定机关、申请机关以及有权采取临时保护性措施的机关 441

第二百八十六条【修改主旨】规定强制医疗案件的审判组织以及此类案件的代理与法律援助制度 445

第二百八十七条【修改主旨】规定强制医疗案件的审理期限以及对决定不服的申请复议权 447

第二百八十八条【修改主旨】规定强制医疗的复查制度 448

第二百八十九条【修改主旨】规定检察机关对强制医疗的决定和执行活动的合法性进行监督 450

附录 451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五号(2012年3月14日) 451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2012年3月14日) 451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3月14日第二次修正) 471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的说明——2012年3月8日在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上&王兆国 507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2011年8月30日) 5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