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法规应用指南》PDF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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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作  者:郭洪荣,汪泽青主编;贾绍华,孟佳,文进等副主编
  • 出 版 社:北京:中国市场出版社
  • 出版年份:2012
  • ISBN:9787509208588
  • 页数:415 页
图书介绍:本书依据最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及其实施细则以及相关法规编写,分为税制应用篇,优惠政策篇,专项政策篇,其编写内容突出实用性和可操作性。

企业所得税税制篇 3

第一章 纳税义务人的认定、管辖 3

第一节 纳税义务人认定 3

1.1 纳税义务人的范围 3

1.2 纳税义务人以企业或取得收入的组织为判定标准 3

1.3 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属于企业所得税纳税人 3

第二节 纳税义务人分类管辖 3

2.1 纳税义务人的分类 3

2.2 “注册地”和“实际管理机构”双重标准划分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 4

2.3 地域管辖权和居民管辖权相结合的双重管辖权标准 4

2.4 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的纳税义务范围 4

2.5 “所得”的解释 4

2.6 “实际联系”的解释 4

2.7 “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确定原则 5

第三节 居民企业的认定 5

3.1 居民企业的定义 5

3.2 “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的企业”的解释 5

3.3 “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的企业”的解释 5

3.4 “实际管理机构”的范围 5

第四节 非居民企业的认定 6

4.1 非居民企业的定义 6

4.2 “机构、场所”的范围 6

第五节 境外中资企业的征收管辖 6

5.1 境外中资企业的定义 6

5.2 境外中资企业提出居民企业申请的程序和资料 6

5.3 境外中资企业执行税收协定 7

第六节 非境内注册居民企业的征收管辖 7

6.1 非境内注册居民企业征收管辖认定条件及原则 7

6.2 非境内注册居民在中国境内投资设立的企业的法律地位 7

6.3 非境内注册居民企业不视为受控外国企业 7

第二章 企业所得税税率 8

第一节 居民企业税率 8

1.1 居民企业基础税率 8

1.2 小型微利企业适用税率 8

1.3 高新技术企业适用税率 8

第二节 非居民企业税率 8

2.1 非居民企业基础税率 8

2.2 非居民企业优惠税率 8

2.3 取得国际运输收入综合计征率 8

第三章 收入总额 9

第一节 收入总额的内容、形式、计量 9

1.1 收入总额的内容、形式 9

1.2 收入计量 10

第二节 销售货物收入 10

2.1 销售货物收入的范围 10

2.2 销售商品收入的确认时间 10

2.3 销售商品收入的计量 11

第三节 提供劳务收入 12

3.1 提供劳务收入范围 12

3.2 跨年度劳务收入、劳务成本的确认时间与计量 12

3.3 八种不跨年度劳务收入确认时间与计量 13

第四节 转让财产收入 14

4.1 转让财产收入范围 14

4.2 股权转让所得确认时间 14

4.3 股权转让所得计量 14

4.4 转让收入一次性全额确认 14

第五节 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15

5.1 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范围 15

5.2 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确定时间 15

5.3 股权(票)溢价所形成的资本公积转为股本的不确认收入 15

第六节 利息收入 15

6.1 利息收入范围 15

6.2 利息收入的确认时间 15

6.3 利息收入的计量 15

第七节 租金收入 16

7.1 租金收入范围 16

7.2 租金收入的确认时间 16

7.3 租金收入的计量 16

7.4 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方出售资产行为 16

第八节 特许权使用费收入 17

8.1 特许权使用费收入范围 17

8.2 特许权使用费收入的确认时间 17

8.3 特许权使用费收入的计量 17

第九节 接受捐赠收入 17

9.1 接受捐赠收入范围 17

9.2 接受捐赠收入确认时间 17

第十节 其他收入 18

10.1 其他收入的范围 18

10.2 已作损失处理资产在以后纳税年度收时计入当期收入 18

10.3 债务重组收入、无法偿付的应付款收入等收入确认时间 18

10.4 企业债务重组中因豁免债务等取得的债务重组所得的确认 18

10.5 债务重组收入确认问题 18

10.6 重组交易的转让所得或者损失的确认时间 18

10.7 煤矿开采期间因增加排水或防止浸没支出等获得的补偿款 19

10.8 企业政策性搬迁或处置收入 19

10.9 企业收取的各种基金、收费 19

10.10 企业取得的各类财政性资金 20

第十一节 视同销售 20

11.1 视同销售的范围 20

11.2 内部处置资产的不属于视同销售 20

11.3 所有权改变的资产处置属于视同销售 20

11.4 视同销售收入的计量 21

11.5 政策衔接 21

第十二节 不征税收入 21

12.1 不征税收入的确认原则 21

12.2 不征税收入范围 21

12.3 财政拨款 21

12.4 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 22

12.5 其他不征税收入 22

12.6 企业收取并上缴财政的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作为不征税收入 22

12.7 企业取得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作为不征税收入 22

12.8 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按照核定的预算和经费报领关系收到的财政补助收入作为不征税收入 23

12.9 财政性资金、国家投资 23

12.10 企业取得财政性资金作为不征税收入的认定条件 23

第四章 扣除项目 24

第一节 税前扣除项目规则及原则 24

1.1 税前扣除的一般框架 24

1.2 税前扣除的相关性和合理性原则 24

1.3 相关性和合理性的具体判断 25

1.4 区分收益性支出和资本性支出 25

第二节 一般扣除项目 25

2.1 成本 25

2.2 费用 25

2.3 税金 25

2.4 损失 26

2.5 其他支出 26

2.6 具体项目 26

第三节 特殊扣除项目 27

3.1 工资薪金支出 27

3.2 职工福利费支出 29

3.3 职工教育经费支出 30

3.4 职工工会经费 31

3.5 业务招待费支出 32

3.6 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 32

3.7 公益性捐赠支出 33

3.8 利息支出 34

3.9 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支出 36

3.10 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 37

3.11 中国中化集团有限公司重组上市资产评估后的扣除 37

3.12 中国银联股份有限公司特别风险准备金税前扣除 37

3.13 企业员工服饰费用支出扣除 38

3.14 航空企业空勤训练费扣除 38

第四节 禁止扣除项目 38

4.1 不得扣除项目的范围 38

4.2 赞助支出 38

4.3 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 38

4.4 对外投资期间的投资资产成本 39

4.5 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费用、形成资产的折旧摊销 39

4.6 实际发生的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不得重复扣除 39

4.7 缴纳的不符合审批管理权限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 39

4.8 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商业保险费 39

4.9 居民企业之间的机构管理费、租金特、许权使用费等 39

4.10 2008年1月1日以前计提的各类准备金余额 39

4.11 以现金等非转账方式支付的手续费及佣金 39

第五章 资产税务处理 40

第一节 资产的确认、计量 40

1.1 资产税务处理制度设计思想 40

1.2 各类资产的计税原则 40

1.3 公益性群众团体接受捐赠的资产价值确认原则 40

1.4 重组交易的相关资产计税基础 40

1.5 资产购置、建造期间发生的借款费用计入成本 41

第二节 固定资产 41

2.1 固定资产的范围 41

2.2 固定资产计税基础 41

2.3 固定资产折旧方法、折旧起始时间 41

2.4 固定资产预计净残值 42

2.5 不得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 42

2.6 固定资产计算折旧的最低年限 42

2.7 已购置固定资产预计净残值和折旧年限 42

2.8 固定资产加速折旧 42

2.9 房屋、建筑物固定资产改扩建 45

第三节 生产性生物资产 45

3.1 生产性生物资产的范围 45

3.2 生产性生物资产计税基础 45

3.3 生产性生物资产折旧方法、折旧起始时间 45

3.4 生产性生物资产预计净残值 46

3.5 生产性生物资产计算折旧的最低年限 46

第四节 无形资产 46

4.1 无形资产的范围 46

4.2 无形资产计税基础 46

4.3 无形资产摊销费用 46

4.4 无形资产摊销方法 46

4.5 无形资产摊销时间 46

4.6 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企业无形资产摊销年限最短可为2年 47

4.7 不得计算摊销费用扣除的无形资产 47

第五节 长期待摊费用 47

5.1 长期待摊费用范围 47

5.2 已足额提取折旧的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和租入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 47

5.3 固定资产的大修理支出 47

5.4 其他应当作为长期待摊费用的支出 48

5.5 开(筹)办费的处理 48

第六节 投资资产 48

6.1 投资资产的范围 48

6.2 投资资产的成本确认 48

6.3 股权(票)溢价所形成的资本公积转为股本投资方企业不得增加长期投资的计税基础 48

6.4 投资企业撤回或减少投资 49

第七节 存货 49

7.1 存货的范围 49

7.2 存货成本扣除 49

7.3 存货购进价格 49

7.4 存货计价方法 49

第八节 资产损失 50

第九节 石油、天然气等开采矿产资源企业资产的处理 50

9.1 石油、天然气等开采矿产资源企业的处理 50

9.2 开采油(气)资源企业费用和有关固定资产范围 50

9.3 矿区权益支出的折耗 50

9.4 勘探支出的摊销 50

9.5 开发资产的折旧 51

9.6 折耗、摊销、折旧方法和年限确定 51

9.7 油气企业商业性生产之后的处理 51

9.8 政策衔接 51

第六章 应纳税所得额、亏损弥补 52

第一节 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52

1.1 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公式 52

1.2 权责发生制计算原则 52

1.3 依据税法计算原则 53

1.4 非居民企业应纳税所得额计算 53

1.5 收入、扣除具体范围、标准和资产税务处理具体办法的制定授权 53

第二节 亏损弥补 53

2.1 亏损的解释 53

2.2 汇总纳税企业境外营业机构亏损不得抵减 53

2.3 企业纳税年度亏损弥补年限 53

2.4 技术开发费的加计扣除形成的亏损 53

2.5 查增应纳税所得额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处理 54

第三节 取消合并纳税后以前年度尚未弥补亏损的所得税处理 54

3.1 取消合并申报后集团合并计算的累计亏损可分配给合并成员企业弥补 54

3.2 成员企业分配亏损额的方法 54

3.3 分配亏损额所属年度及剩余结转期限的确认 54

3.4 分配结果的下发与抄送 54

3.5 企业集团公司累计亏损分配表 54

第七章 应纳税额和境外所得额抵免 56

第一节 应纳税额的计算 56

1.1 应纳税额计算方法 56

1.2 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56

第二节 境外所得额抵免 56

2.1 境外所得税税额抵免 56

2.2 已在境外缴纳的所得税税额的解释 56

2.3 抵免限额的解释及计算 57

2.4 抵补“5个年度”的解释 57

2.5 居民企业境外权益性投资收益实际缴纳的所得税税额抵免 57

2.6 直接控制的解释 57

2.7 企业抵免企业所得税税额时应当提供境外税务机关出具的有关纳税凭证 57

第八章 源泉扣缴 58

第一节 扣缴义务人 58

1.1 法定扣缴义务人 58

1.2 指定扣缴义务人 58

1.3 境内金融机构向境外支付贷款利息应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 59

第二节 税款缴纳和税务机关追缴 59

2.1 税款缴纳入库期限 59

2.2 未扣缴税款追缴 60

2.3 所得发生地的解释 60

2.4 纳税人在中国境内其他收入的解释 60

第三节 非居民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60

3.1 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和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60

3.2 转让财产所得 60

3.3 其他所得 61

3.4 计征所得税不得扣除规定以外的其他税费支出 61

第九章 特别纳税调整 62

第一节 反避税制度设计思想和内容 62

1.1 特别纳税调整的制度设计思想 62

1.2 特别纳税调整的主要内容 62

1.3 一般反避税管理 63

第二节 应税收入或所得额(转让定价)的调整 63

2.1 应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特别调整 63

2.2 关联方的解释 63

2.3 独立交易原则的解释 63

2.4 合理方法的解释 64

2.5 非由于合理的经营需要对利润不作分配或者减少分配的并入当期收入 64

2.6 受控外国企业的确认 64

2.7 中国居民的解释 65

2.8 控制的解释 65

2.9 实际税负明显低于企业所得税法第四条第一款规定税率水平的解释 65

2.10 不合理减少其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调整 65

2.11 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解释 65

2.12 免于视同股息分配额 65

第三节 共同成本的分摊和申报 66

3.1 共同成本按独立交易原则分摊 66

3.2 共同成本分摊方法、申报和违规分摊不得税前扣除 66

3.3 成本分摊协议 66

第四节 预约定价 66

4.1 税企协商预约定价安排 66

4.2 预约定价安排的解释 66

第五节 关联业务申报和调查 67

5.1 附送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和配合关联业务调查 67

5.2 相关资料的解释 67

5.3 与关联业务调查有关的其他企业的解释 67

5.4 配合调查时提供资料的要求 67

5.5 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 67

5.6 跨境关联交易监控和调查 67

第六节 关联交易应纳税所得额的核定 68

6.1 税务机关核定应纳税所得额的情形 68

6.2 核定应纳税所得额的方法 68

6.3 特别纳税调整的期限 69

第七节 关联方利息 69

7.1 关联方超标准利息支出不得税前扣除 69

7.2 债权性投资的解释 69

7.3 间接从关联方获得的债权性投资的解释 69

7.4 权益性投资的解释 69

7.5 资本弱化的原因 69

7.6 标准的制定权 70

7.7 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 70

第八节 母子公司之间提供服务支付费用 70

第九节 特别纳税调整专项制度 71

第十章 征收管辖、纳税地点和纳税申报 72

第一节 国地税管辖范围的划分 72

1.1 2001年12月31日前国家税务总局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的范围 72

1.2 2001年12月31日至2008年12月31日国家税务总局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的范围 72

1.3 2008年12月31日后国家税务总局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的范围 74

第二节 居民企业纳税地点 75

2.1 居民企业纳税地点 75

2.2 企业登记注册地的解释 75

第三节 非居民企业纳税地点 75

3.1 非居民企业两种所得的纳税地点、汇总纳税地点及扣缴纳税地点 75

3.2 主要机构、场所的解释 75

3.3 经税务机关审核批准的解释及非居民企业汇总缴纳的变更事项报告 76

3.4 非居民企业汇总缴纳的变更事项报告 76

第四节 纳税年度 76

第五节 预缴申报 76

5.1 分月或者分季预缴的期限 76

5.2 预缴方法和提交资料 76

5.3 高新技术企业预缴适用税率 77

5.4 按月改为按季预缴范围 78

5.5 小型微利企业预缴申报 78

5.6 代开货物运输业发票企业所得税预征率 78

第六节 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期限及报送资料 78

第七节 汇算清缴和清算的申报 79

7.1 终止经营汇算清缴的申报期限 79

7.2 清算所得的申报纳税 79

7.3 清算所得的解释 79

7.4 清算时股息所得、转让所得或者损失的确认 79

7.5 修订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汇总统计表有关问题 79

第八节 汇总纳税申报与合并纳税申报 80

8.1 汇总纳税企业的范围 80

8.2 汇总纳税具体办法的制定授权 80

8.3 除国务院另有规定外不得合并纳税 80

8.4 停止执行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企业集团 80

第九节 计税本位币 80

9.1 缴纳时以人民币计算 80

9.2 预缴时的折合方法 81

9.3 稽查时的折合方法 81

第十一章 行业税务处理 82

第一节 建筑业 82

1.1 国税函〔2010〕39号的规定 82

1.2 国税函〔2010〕156号的规定 82

1.3 建筑企业跨地区经营的企业所得税征管 83

第二节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83

第三节 金融业 84

3.1 证券公司投资者保护基金 84

3.2 农村信用社省级联合社收取服务费 84

3.3 金融企业贷款利息收入确认 85

3.4 保险公司准备金支出税前扣除 85

3.5 保险公司农业巨灾风险准备金 87

3.6 证券类准备金支出 87

3.7 期货类准备金支出 88

3.8 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准备金 89

3.9 金融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 89

3.10 保险公司再保险业务赔款支出 90

第四节 房地产业 91

4.1 开发产品完工条件及标准 91

4.2 国税发〔2009〕31号文件适用范围 91

4.3 收入的税务处理 92

4.4 成本、费用扣除的税务处理 93

4.5 计税成本的核算 95

4.6 核定征收方式的确认 99

4.7 联合开发或合资开发房地产项目的税务处理 99

4.8 将土地使用权投资其他企业房地产开发项目以换取开发产品的税务处理 99

4.9 外商投资房地产企业在2007年12月31日前存有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取得收入的税务处理 100

4.10 房地产开发企业预缴申报 101

4.11 房地产开发企业注销前多缴税款退税 101

税收优惠政策篇 105

第十二章 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的范围、概念解释、确认方法 105

第一节 免税收入 105

1.1 免税收入的范围 105

1.2 国债利息收入的解释 105

1.3 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的解释 105

1.4 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解释 106

1.5 非居民企业权益性投资收益和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按收入全额征收预提所得税 106

1.6 非境内注册居民企业从境内取得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107

1.7 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 107

第二节 减计收入 108

2.1 企业综合利用资源所得的范围 108

2.2 减计收入的解释 108

2.3 原材料占生产产品材料的比例的解释 108

2.4 减计收入的确认 108

2.5 资源综合利用收入分开核算和未分开核算的处理 108

2.6 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管理 108

2.7 不能享受资源综合利用减计收入的条件 108

第三节 加计扣除 109

3.1 加计扣除的范围 109

3.2 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研究开发费用的加计扣除与摊销 109

3.3 安置残疾人员及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所支付工资的加计扣除 112

第四节 减免所得额 112

4.1 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的范围 112

4.2 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 112

4.3 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 117

4.4 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 121

4.5 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 124

第五节 减免税额 125

5.1 小型微利企业 125

5.2 软件和集成电路企业 127

5.3 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 130

5.4 民族自治地方企业所得税的过渡性税收优惠 136

第六节 抵扣应纳税所得额 137

6.1 创业投资企业范围 137

6.2 创业投资企业优惠政策及享受条件 137

6.3 “抵扣应纳税所得额”解释 138

6.4 “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的”解释 138

6.5 “中小高新技术企业”解释 138

6.6 创业投资企业的投资期限的确认 138

6.7 申请享受投资抵扣应纳税所得额报送资料 138

6.8 我国石油企业在境外从事油(气)资源开采所得税收抵免 139

第七节 购置环保、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设备的优惠 139

7.1 购置环保、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设备优抵免比例及年限 139

7.2 “专用设备投资额”的解释 140

7.3 “当年应纳税额”的解释 140

7.4 购置环保、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设备优惠政策的抵免范围 140

7.5 停止享受企业购置抵免政策的情况 140

7.6 《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 141

7.7 《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 146

7.8 《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 148

7.9 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优惠 150

第十三章 特定行业、企业、专项的税收优惠 153

第一节 农、林、牧、渔业 153

1.1 黑龙江垦区国有农场土地承包费 153

1.2 “公司+农户”经营模式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153

1.3 实施农林牧渔业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 153

第二节 电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 155

第三节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156

3.1 台湾航运公司从事海峡两岸海上直航业务来源于祖国大陆所得 156

3.2 承担地方商品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 156

3.3 铁路建设债券利息收入企业所得税政策 156

第四节 金融行业 157

4.1 中国清洁发展机制基金及清洁发展机制项目 157

4.2 中非发展基金有限公司 157

4.3 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的利息收入和保险公司的农业保费收入 158

4.4 中国扶贫基金会小额信贷试点项目税收政策 159

4.5 全国社会保障基金 159

4.6 证券投资基金 159

4.7 保险保障基金公司 160

4.8 期货投资者保障基金 160

第五节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161

5.1 文化产业解释和免税期限 161

5.2 文化产业支撑技术等领域内的高新技术企业政策 161

5.3 出版、发行企业库存呆滞出版物税前扣除规定 162

5.4 文化企业的具体范围 162

5.5 第三批不在试点地区的文化体制改革试点单位名单 163

5.6 试点文化集团核心企业的纳税方式 163

5.7 境外提供文化劳务取得的境外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163

5.8 从事数字广播影视、数据库、电子出版物等研发、生产、传播文化企业可以认定高新技术企业 163

5.9 财税〔2005〕2号文件适用范围 163

5.10 政府鼓励的文化企业范围 163

5.11 动漫企业可申请享受软件企业政策 164

5.12 红旗出版社有限责任公司等中央所属转制文化企业名单 164

第六节 使馆、国际组织 165

6.1 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税收管理暂行办法 165

6.2 外国政府等在我国设立代表机构免税审批程序 167

6.3 外交人员服务局出售外交馆舍收入 168

第七节 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 168

7.1 社会团体 168

7.2 打捞单位 170

7.3 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 170

第八节 非居民企业减免税 172

8.1 非居民企业税收优惠税率和免税的范围 172

8.2 国际金融组织、优惠贷款的解释 172

8.3 优惠税率的解释 172

8.4 外国政府贷款范围 173

8.5 境外分行取得来源于境内利息所得征免税待遇 173

8.6 奥地利李斯特内燃机及测试设备公司取得特许权使用费免征企业所得税 173

第九节 专项优惠 174

9.1 部分公司重组资产评估增值 174

9.2 股权分置改革中上市公司取得资产及债务豁免对价收入征免规定 174

第十四章 过渡性税收优惠 175

第一节 “法前企业”税收优惠的过渡办法 175

1.1 所得税法公布前已经批准设立的企业的低税率、定期减免税过度方法 175

1.2 “本法公布前已经批准设立的企业”(法前企业)的解释 175

1.3 5年过渡期税率 175

1.4 5年过渡期税率减半征收执行标准 175

1.5 “两免三减半”、“五免五减半”等定期减免税优惠的过渡 176

1.6 税收优惠政策的选择 176

1.7 高新技术企业同时又享受过渡政策的税率选择 176

1.8 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第八十七条、第八十八条和第九十条规定可减半征收的所得税率适用 177

1.9 新税法实施后未被认定高新技术企业税率执行口径 177

1.10 居民企业总分机构的过渡期税率执行 178

1.11 2007年3月17日至2007年12月31日期间设立企业的过渡方法 178

第二节 可继续执行和已停止执行的税收优惠政策 178

2.1 国发〔2007〕39号文件规定实施过渡优惠政策 178

2.2 财税〔2008〕1号文件规定可继续执行到期的优惠政策 181

2.3 继续执行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 182

2.4 火力发电企业有关项目能否享受西部大开发政策的批复 185

2.5 已停止执行的税收优惠政策 186

第三节 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新设立高新技术企业过渡性税收优惠 186

3.1 过渡性税收优惠方法 186

3.2 经济特区和特殊政策地区的解释 186

3.3 新设高新技术企业的解释和优惠方法 186

3.4 区外从事生产经营的新设高新技术企业应分别核算区内区外所得 187

3.5 复审或抽查不合格的停止享受过渡性优惠 187

第四节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过渡性税收优惠 187

4.1 原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再投资退税政策的处理 187

4.2 外国企业从我国取得的利息、特许权使用费等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187

4.3 享受定期减免税外商投资企业在2008年后条件发生变化的处理 187

4.4 外国投资者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利润的优惠政策 188

4.5 在2007年3月16日之前设立的分支机构优惠政策 188

4.6 政府关停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处理 188

第五节 地震灾后恢复重建税收优惠政策 188

5.1 汶川地震后税收优惠 188

5.2 玉树地震灾后税收优惠 191

第六节 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 192

6.1 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政策 192

6.2 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具体实施意见 194

6.3 延长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政策 197

6.4 支持和促进就业有关税收政策 197

第十五章 减免税管理 200

第一节 税收优惠的范围和原则 200

1.1 税收优惠的范围和方法 200

1.2 税收优惠设定的原则 201

1.3 享受优惠的单独核算原则 201

1.4 优惠政策制定权 201

1.5 扩大适用免抵退税管理办法企业范围有关问题 201

第二节 减免税管理方法 202

2.1 “减免税”解释 202

2.2 各类减免税按照国税发〔2005〕129号办理 202

2.3 报批类减免税和备案类减免税的解释 202

2.4 列入企业所得税优惠管理的各类企业所得税优惠的范围 202

2.5 报批类减免税和备案类减免税的适用 202

2.6 事先备案和事后报送相关资料等两种备案管理方式的适用 203

2.7 纳税人享受报批类减免税应履行的程序 203

2.8 纳税人从事减免项目与非减免项目应分别核算 203

2.9 未享受优惠而多缴税款的处理方法 203

2.10 减免税权限的管理 203

第三节 减免税的申请、申报和审批实施 204

3.1 申请报批类减免税的应提交的资料 204

3.2 纳税人申请减免税的税务机关 204

3.3 减免税申请存在问题的处理 204

3.4 税务机关受理或者不予受理减免税申请的处理 204

3.5 减免税申请应审核的项目 205

3.6 享受减免税的条件发生变化的处理 205

3.7 税务机关审批减免税期限 205

3.8 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减免税税务机关不予减免的处理 205

3.9 减免税审批决定的送达期限 205

3.10 减免税批复未下达前减免税款的处理 205

3.11 执行备案类减免税之前向税务机关提供的资料 205

第四节 减免税的监督管理 206

4.1 纳税人已享受减免税的纳税申报及管理 206

4.2 减免税的检查和清理 206

4.3 减免税审批谁审批谁负责制度 206

4.4 非因客观原因未能及时受理或审批的、未按规定程序审批和核实造成审批错误的法律责任 207

4.5 不符合减免税规定条件的或采用欺骗手段获取减免税的、享受减免税条件发生变化未及时向税务机关报告的,以及未按本办法规定程序报批而自行减免税的法律责任 207

4.6 减免税的事后监督检查 207

4.7 减免税资质认定和复核 207

第五节 减免税的备案 208

5.1 减免税管理台账设立登记 208

5.2 严重自然灾害及国家确定的“老、少、边、穷”地区以及西部地区新办企业年度减免审批权限 208

5.3 减免税报告制度 208

5.4 减免税的核算统计办法 208

第十六章 税收优惠专项制度 209

第一节 动漫企业认定管理 209

1.1 动漫企业和动漫产品的范围 209

1.2 认定管理 210

1.3 认定标准 210

1.4 认定程序 211

1.5 罚则 214

1.6 附则 214

1.7 实施《动漫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有关问题 215

1.8 2009年第一批通过认定的动漫企业名单 216

第二节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 216

2.1 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原则、税收优惠和监管部门 216

2.2 组织与实施 216

2.3 条件与程序 217

2.4 罚则 219

2.5 附则 219

2.6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 220

第三节 企业安置残疾人员就业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 220

3.1 企业支付给残疾职工的工资加计扣除 220

3.2 残疾人员的范围 220

3.3 残疾职工工资加计扣除的条件 221

3.4 残疾职工工资加计扣除优惠应提供的资料 221

3.5 主管税务机关对加计扣除优惠情况的管理 221

第四节 资源综合利用 221

4.1 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管理 221

4.2 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 223

4.3 《国家鼓励的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管理办法》 225

4.4 中国资源综合利用技术政策大纲关于资源综合利用现行税收优惠政策 230

第五节 边境地区一般贸易和边境小额贸易 231

5.1 边境地区一般贸易和边境小额贸易出口货物以人民币结算准予退(免)税试点 231

5.2 边境地区一般贸易和边境小额贸易出口货物以人民币结算准予退(免)税试点的补充规定 232

第六节 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 233

6.1 2009年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有关税收政策 233

6.2 2010年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企业所得税政策 235

第七节 新疆困难地区新办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237

专项管理制度篇 241

第十七章 申报征收管理 241

第一节 居民企业核定征收管理 241

1.1 核定征收企业的范围 241

1.2 核定征收方式种类及确定 241

1.3 税务机关确定核定征收方式的方法 242

1.4 应纳税所得额的确定 242

1.5 应税所得率 242

1.6 核定征收方式确定的程序 243

1.7 企业核定征收方式的鉴定时间及变更 243

1.8 核定征收的预缴申报 243

1.9 特定纳税人的解释 244

第二节 合并纳税 244

2.1 石油企业 244

2.2 电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 247

2.3 金融业 247

2.4 调整中国移动通讯集团公司汇总纳税成员企业范围 252

第三节 申报表 253

第四节 大企业税务风险管理 253

4.1 总则 253

4.2 税务风险管理组织 254

4.3 税务风险识别和评估 254

4.4 税务风险应对策略和内部控制 255

4.5 信息与沟通 256

4.6 监督和改进 256

第五节 重点税源监控 257

5.1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发2009年独立纳税重点税源监控报表制度的通知 257

第六节 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口径 259

第十八章 跨地区汇总纳税 260

第一节 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260

1.1 适用范围及征收管理办法 260

1.2 税款预缴和汇算清缴 262

1.3 分支机构分摊税款比例 263

1.4 征收管理 264

1.5 附则 265

第二节 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及预算管理 265

2.1 基本方法 265

2.2 适用范围 266

2.3 预算科目 267

2.4 税款预缴 268

2.5 预缴税款缴库程序 269

2.6 汇总清算 269

2.7 财政调库 270

2.8 其他 270

第三节 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 271

3.1 关于二级分支机构的判定问题 271

3.2 关于总分支机构适用不同税率时企业所得税款计算和缴纳问题 271

3.3 关于预缴和年度汇算清缴时分支机构报送资料问题 271

3.4 关于应执行未执行或未准确执行国税发〔2008〕28号文件企业的处理问题 272

3.5 不适用本通知规定的企业 272

3.6 总机构不向分支机构提供企业所得税分配表,导致分支机构无法正常就地申报预缴企业所得税的处理 272

3.7 实行跨地区汇总纳税的企业不得核定征收 272

第四节 跨地区经营外商独资银行汇总纳税 272

4.1 跨地区经营外商独资银行所属的分支机构应按照规定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 272

4.2 当年新设立的跨地区经营分支机构未分配税金的在次年上半年可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 273

4.3 政策衔接 273

4.4 其他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处理办法 273

第十九章 非居民企业管理 274

第一节 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 274

1.1 核定征收企业的适用范围 274

1.2 依法纳税原则 274

1.3 税务机关确定核定征收方式的方法 274

1.4 非居民企业的利润率 275

1.5 合同计价不合理税务机关核定的利润率 275

1.6 非居民企业为中国境内客户提供劳务取得的收入的确认原则 275

1.7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适用不同核定利润率的经营活动应分别核算 275

1.8 核定征收方式确定程序、鉴定时间和变更 275

1.9 附件: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鉴定表 276

第二节 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所得 277

2.1 股权转让所得 277

2.2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277

2.3 股权转让所得、股权转让价、股权成本价的解释 277

2.4 股权转让所得的计量 277

2.5 境外控股公司所在国(地区)实际税负低或不征所得税情形的专项报告制度 277

2.6 境外投资方(实际控制方)转让行为是否符合独立交易原则 278

2.7 非居民企业取得股权转让所得符合特殊性重组的规定 278

2.8 贯彻《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所得企业所得税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9〕698号,以下称为《通知》)有关问题 278

第三节 非居民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 279

3.1 “非居民”的范围 279

3.2 非居民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的范围 279

3.3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承包工程作业或提供劳务的办理税务登记的程序、期限及资料 279

3.4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承包工程作业或提供劳务的注销税务登记的程序、期限及资料 279

3.5 境内机构和个人向非居民发包工程作业或劳务项目合同发生变更的处理 280

3.6 《非居民项目合同款项支付情况报告表》报送期限及内容 280

3.7 向税务机关报送非居民申报纳税证明资料的情况及期限 280

3.8 税务机关的税源信息管理 280

3.9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承包工程作业或提供劳务项目的企业所得税按纳税年度计算、分季预缴,年终汇算清缴 280

3.10 非居民企业进行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应附送的资料 280

3.11 税务机关确定扣缴义务人的情况 281

3.12 扣缴义务人应报送的扣缴资料 281

3.13 扣缴义务人未依法履行扣缴义务或无法履行扣缴义务的处理 281

3.14 非居民企业逾期仍未缴纳税款的处理 281

3.15 税务机关管理非居民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项目的内容 282

3.16 境内机构和个人从境外取得的付款凭证的处理 282

3.17 对非居民享受协定待遇进行事后管理审核的内容 282

3.18 对境内机构和个人向非居民付汇前有欠税情形的处理 282

3.19 税务机关对非居民实施重点税源监控管理的项目 282

3.20 税务机关报送《非居民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重点建设项目统计表》的期限 282

3.21 税务机关对非居民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的纳税情况实施税务审计处理 282

3.22 非居民在中国境内未依法履行纳税义务的税务处理 283

3.23 非居民、扣缴义务人或代理人实施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有关事项的法律责任 283

3.24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9号附件(略) 283

第四节 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 283

4.1 非居民企业的解释及源泉扣缴范围 283

4.2 税源管理 284

4.3 征收管理 284

4.4 后续管理 286

4.5 法律责任 287

4.6 办法解释权 287

4.7 到期应支付而未支付的所得扣缴企业所得税问题 287

第五节 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 288

5.1 汇算清缴对象 288

5.2 汇算清缴时限 288

5.3 申报纳税 288

5.4 法律责任 289

第六节 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规程 290

6.1 汇算清缴工作内容 290

6.2 汇算清缴工作程序 290

第七节 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管理若干问题 292

7.1 担保费税务处理问题 292

7.2 土地使用权转让所得征税问题 292

7.3 融资租赁和出租不动产的租金所得税务处理问题 293

7.4 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扣缴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 293

7.5 政策实施 293

第八节 非居民企业税收协定待遇的管理 293

8.1 税收协定特权使用费 293

8.2 税收协定股息条款 295

8.3 税收协定中“受益所有人”、“导管公司”的理解和认定 298

8.4 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管理 298

第二十章 境外注册中资控股居民企业 308

第二十一章 扣除项目管理 313

第一节 资产损失 313

1.1 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 313

1.2 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 316

1.3 电网企业输电线路部分报废损失税前扣除 326

第二节 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管理 326

2.1 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 326

2.2 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 329

2.3 社会团体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认定工作指引 330

2.4 通过公益性群众团体的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 332

2.5 捐赠住房作为廉租住房的扣除 334

2.6 税前全额扣除汶川地震、29届奥运会、2010年上海世博会捐赠 335

2.7 亚洲沙滩运动会接受公益性捐赠的税前扣除 335

第三节 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 335

3.1 手续费及佣金支出扣除比例及方法 335

3.2 手续费及佣金税前扣除的支付方式 336

3.3 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的列支范围 336

3.4 企业计入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资产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的扣除 336

3.5 企业手续费及佣金不得直接冲减服务协议或合同金额 336

3.6 企业手续费及佣金税前扣除应提供的凭证 336

3.7 政策衔接 336

第四节 煤矿企业维简费和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 336

第五节 《海上油气生产设施弃置费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 337

5.1 总则 337

5.2 废弃处置方案的备案 338

5.3 弃置费的计提和税前扣除 338

5.4 弃置费的使用 339

5.5 弃置费的管理 340

5.6 附则 340

5.7 附件:海上油气生产设施弃置费情况表(略) 340

第二十二章 境外所得税抵免 341

第一节 境外所得税抵免的适用范围和抵免方法 341

1.1 居民企业及非居民企业境外所得税抵免 341

1.2 境外所得税抵免的直接抵免和间接抵免 341

1.3 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抵免方法 342

1.4 订立的有关税收的协定的抵免方法及有关税收的协定范围 342

1.5 境外所得税抵免时应纳所得税额的计算及抵免优惠税额的解释 342

1.6 境外不具有独立纳税地位的分支机构与我国对应纳税年度的确定 342

1.7 不具有独立纳税地位的解释 343

1.8 法定税率明显高于我国的境外所得来源国(地区)名单 343

1.9 政策衔接 343

第二节 境外所得税额抵免计算的基本项目 343

第三节 境外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方法 344

3.1 中国境外所得(境外税前所得)的确认 344

3.2 居民企业在境外投资设立不具有独立纳税地位的分支机构其来源于境外的所得计算 344

3.3 居民企业应就其来源于境外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以及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转让财产等境外所得的计算 345

第四节 可予抵免境外所得税额的确认 346

4.1 “可予抵免境外所得税额”的确认 346

4.2 可抵免的境外所得税税额的基本条件 346

4.3 不应作为可抵免境外所得税税额的情形 346

4.4 可抵免境外所得税税额汇率换算 347

第五节 境外所得间接负担税额的计算 347

5.1 境外所得间接负担税额的计算 347

5.2 下层企业税额计算公式解释 347

5.3 按股息(红利)对应的每一年度未分配利润,计算一个年度中间接负担所得税额的 348

5.4 负担境外税额以境外第一层企业所在国(地区)为国别划分进行归集计算 348

第六节 适用间接抵免的外国企业持股比例的计算及持股条件的解释 348

6.1 适用间接抵免的外国企业持股比例的计算 348

6.2 持股条件的解释 349

第七节 税收饶让抵免的应纳税额的确定 349

7.1 税收饶让抵免解释 349

7.2 税收饶让抵免计算方法 349

第八节 “抵免限额”的计算 350

8.1 某国(地区)所得税抵免限额计算、税率适用和应纳税所得总额小于零的处理 350

8.2 境外所得税额抵免限额计算中适用的税率也应为25% 350

8.3 境外所得税弥补亏损的处理 350

第九节 实际抵免境外税额的计算 351

9.1 实际抵免境外税额的计算方法 351

9.2 延续抵免和延续抵免继续向以后年度结转 351

第十节 简易办法计算抵免情况 351

10.1 采取简易办法对境外所得已纳税额计算抵免的情形 351

10.2 “分国不分项”原则 352

10.3 从所得来源国(地区)政府机关取得具有纳税性质的凭证或证明的解释 352

10.4 实际有效税率的解释 352

10.5 属于本款规定以外的股息、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转让财产等投资性所得的解释 352

第十一节 申报资料 352

11.1 企业申报抵免境外所得税收时应提交的资料 352

11.2 申请享受税收饶让抵免应提供的资料 353

11.3 采用简易办法计算抵免限额应提供的资料 353

11.4 境外所得税额结转抵免管理台账的建立及填制说明 354

第十二节 境外所得税收抵免示例 354

第二十三章 特别纳税调整办法 364

第一节 总则 364

1.1 适用范围 364

1.2 转让定价管理的解释 364

1.3 预约定价安排管理的解释 364

1.4 成本分摊协议管理的解释 364

1.5 受控外国企业管理的解释 365

1.6 资本弱化管理的解释 365

1.7 一般反避税管理的解释 365

第二节 关联申报 365

2.1 关联关系的解释 365

2.2 关联交易的范围 366

2.3 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附送资料 366

2.4 报送报告表需要延期的处理办法 366

第三节 同期资料管理 366

3.1 关联交易的同期资料的准备、保存、提供 366

3.2 同期资料的范围 367

3.3 免于准备同期资料的情形 368

3.4 提供同期资料的期限 368

3.5 提供同期资料的要求 368

3.6 企业发生变更或注销税务登记的同期资料保存 368

3.7 同期资料语言要求 368

3.8 同期资料保存期限 369

第四节 转让定价方法 369

4.1 转让定价方法的原则和范围 369

4.2 可比性分析因素的范围 369

4.3 可比非受控价格法的解释及不同交易类型的可比性分析 369

4.4 再销售价格法 370

4.5 成本加成法 371

4.6 交易净利润法 371

4.7 利润分割法 371

第五节 转让定价调查及调整 372

5.1 税务机关转让定价调查及调整的权力 372

5.2 转让定价调查应重点选择的企业 372

5.3 原则上不做转让定价调查及调整的情况 372

5.4 案头审核 372

5.5 实施现场调查 372

5.6 实施转让定价调查时提供资料的期限及要求 373

5.7 被调查企业核对确认 373

5.8 调查取证通知 373

5.9 境外情报调查 373

5.10 转让定价分析评估的信息资料 374

5.11 关联交易营业利润差异调整 374

5.12 关联方订单加工制造的利润水平确定 374

5.13 还原抵消交易原则 374

5.14 不低于中位值调整原则 374

5.15 调查结论告知 374

5.16 转让定价纳税调整程序和税款缴纳 374

5.17 转让定价纳税调整后的跟踪管理 375

第六节 预约定价安排管理 375

6.1 预约定价安排的内容 375

6.2 预约定价安排受理机关 375

6.3 预约定价安排适用范围 375

6.4 预约定价安排的适用年度 376

6.5 预约定价安排的申请 376

6.6 预约定价安排书面申请报告 377

6.7 税务机关审核和评估的内容 377

6.8 预约定价安排磋商及草案内容 378

6.9 签订执行协议书 379

6.10 暂停、终止谈判 379

6.11 监控管理制度 379

6.12 预约定价安排的续签 380

6.13 预约定价安排的谈签或执行由国家税务总局统一组织协调的情形 380

6.14 预约定价安排的执行 380

6.15 保密义务及会谈内容记录 380

6.16 不能达成预约定价安排的处理 380

6.17 税务机关与企业发生分歧的处理方法 381

6.18 预约定价安排的备案 381

第七节 成本分摊协议管理 381

7.1 签署成本分摊协议的合法性评价 381

7.2 受益权与成本相一致(配比) 381

7.3 成本分摊协议的合理性评价 381

7.4 劳务的成本分摊协议适用范围 381

7.5 成本分摊协议的内容 381

7.6 成本分摊协议的备案和审核 382

7.7 成本分摊协议的变更或协议终止的处理 382

7.8 收益与分摊的成本不相配比的补偿调整 382

7.9 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成本分摊协议的税务处理 382

7.10 预约定价安排方式达成成本分摊协议 383

7.11 成本分摊协议的同期资料的准备和保存 383

7.12 自行分摊的成本不得税前扣除的情形 383

第八节 受控外国企业管理 383

8.1 受控外国企业的解释 383

8.2 控制的解释和各层持股比例的计算 384

8.3 中国居民企业股东年度申报资料 384

8.4 税务机关对受控外国企业中国居民股东的审核确认 384

8.5 中国居民企业股东当期所得的计算 384

8.6 纳税年度存在差异的税务处理 384

8.7 已在境外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可抵免 384

8.8 已征税不再计入中国居民企业股东当期所得的情形 384

8.9 可免于视同股息分配额的情形 385

第九节 资本弱化管理 385

9.1 不得扣除利息支出的计算、标准比例和关联债资比例的解释 385

9.2 关联债资比例的计算 385

9.3 利息支出的解释 386

9.4 不得扣除利息支出不得结转以后年度、分配后准予扣除的情形、支付给境外关联方视同分配的股息的情形 386

9.5 证明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资料 386

9.6 超过标准比例的关联方利息支出不得扣除的情形 386

9.7 实际支付利息的解释和存在转让定价问题的调查调整 386

第十节 一般反避税管理 387

10.1 启动一般反避税调查的情形 387

10.2 审核企业是否存在避税安排应考虑的内容 387

10.3 按照经济实质对企业的避税安排重新定性 387

10.4 税务机关启动一般反避税调查时的税务处理 387

10.5 一般反避税调查对筹划方提供资料的要求 388

10.6 一般反避税调查及调整的审批 388

第十一节 相应调整及国际磋商 388

11.1 被实施转让定价调查调整的应允许另一方作相应调整及开展磋商谈判的情形 388

11.2 涉及税收协定国家(地区)关联方的转让定价相应调整的税务处理 388

11.3 相应调整的申请期限 388

11.4 对已扣缴的税款不再作相应调整的情形 388

11.5 接受预约定价安排申请的应根据税收协定有关规定开展磋商谈判 388

11.6 相应调整或相互磋商的结果的送达 388

11.7 不适用相应调整规定的利息支出 389

第十二节 法律责任 389

12.1 未报送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未保存同期资料或其他相关资料的处理方法 389

12.2 未能真实反映其关联业务往来情况的处理方法 389

12.3 2008年1月1日以后发生交易补征税款的利息计算方法 389

12.4 已预缴税款所属年度的确定 389

12.5 应补征税款及利息的管理 390

第十三节 附则 390

13.1 对其他特别纳税调查调整的处理方法 390

13.2 各级税务机关可根据需要组成联合调查组 390

13.3 保密原则 390

13.4 规定期限最后一日顺延的情形 390

13.5 涉及包含本数的词语 390

13.6 特别纳税调查调整期间变更经营地址或注销税务登记的税务处理 390

13.7 2008年度发生关联交易的同期资料可延期至2009年12月31日 391

13.8 解释和修订权 391

13.9 政策衔接 391

第二十四章 专项业务 392

第一节 清算业务 392

1.1 企业所得税清算的含义 392

1.2 清算企业的范围 392

1.3 企业清算的所得税处理内容 392

1.4 清算所得的确定 392

1.5 清算期的确定 393

1.6 向所有者分配的剩余资产的确认 393

1.7 企业清算所得税申报表 393

第二节 重组业务 393

2.1 企业重组的形式和税务处理 393

2.2 企业重组一般性税务处理 395

2.3 企业重组特殊性税务处理 396

2.4 企业重组备案管理 398

2.5 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 398

2.6 具体企业税务处理 406

第三节 对外支付税务证明管理 407

3.1 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提交税务证明的有关问题 407

3.2 《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出具税务证明管理办法》 408

第四节 企业国债投资业务 410

4.1 国债利息收入税务处理 410

4.2 国债转让收入税务处理 411

4.3 国债成本确定 411

4.4 国债成本计算方法 411

第五节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有关所得税问题的公告 412

5.1 纳税义务人的范围界定 412

5.2 企业转让代个人持有的限售股征税 412

5.3 企业在限售股解禁前转让限售股征税 412

5.4 执行时间 412

第六节 财政部关于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监督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413

6.1 关于评估范围的确定问题 413

6.2 关于评估项目的委托问题 413

6.3 关于核准(备案)申请需报送的经济行为批准文件 414

6.4 关于评估备案的管理权限问题 414

6.5 关于核准(备案)申请的报送期限 414

6.6 关于评估项目核准(备案)表的填报问题 415

6.7 关于评估结论的使用问题 415

6.8 关于评估机构的选聘问题 415

6.9 其他问题 4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