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任务和基本原则 1
第一条[立法目的] 1
第二条[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的任务] 3
第三条[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的基本职权] 5
第四条[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 8
第五条[公、检、法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原则] 9
第六条[接受人民检察院法律监督原则] 11
第七条[公安机关加强内部监督原则] 12
第八条[收集、审查和运用证据原则] 14
第九条[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合法权益原则] 17
第十条[向同级人民检察院提请批准逮捕、移送审查起诉原则] 18
第十一条[各民族公民运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原则] 20
第十二条[公安机关之间加强协作和配合原则] 21
第十三条[进行国际刑事司法协助和警务合作原则] 23
第二章 管辖 25
第十四条[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 25
第十五条[公安机关的地域管辖分工] 29
第十六条[计算机网络犯罪的刑事案件管辖] 33
第十七条[行驶中的交通工具中的刑事案件管辖] 34
第十八条[几个公安机关都有权管辖的刑事案件的处理] 35
第十九条[协商管辖、指定管辖] 38
第二十条[指定管辖程序] 41
第二十一条[公安机关的级别管辖分工] 42
第二十二条[公安机关内部机构管辖分工原则] 44
第二十三条[铁路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 47
第二十四条[交通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 50
第二十五条[民航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 51
第二十六条[森林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 52
第二十七条[海关系统缉私机构管辖的刑事案件] 55
第二十八条[公安机关和其他侦查机关互涉案件的侦查分工、配合] 56
第二十九条[公安机关和军队互涉案件的管辖分工] 58
第三章 回避 63
第三十条[公安机关负责人、侦查人员回避情形] 64
第三十一条[侦查人员禁止行为] 66
第三十二条[回避程序] 68
第三十三条[侦查人员、公安机关负责人回避的决定机关] 69
第三十四条[公安机关审查申请侦查人员回避程序] 70
第三十五条[对不服驳回申请回避决定的申请复议] 71
第三十六条[回避决定对侦查工作的影响] 73
第三十七条[回避前进行的诉讼活动的效力] 74
第三十八条[记录人、翻译人员和鉴定人回避程序及决定机关] 75
第三十九条[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要求回避、申请复议权] 77
第四章 律师参与刑事诉讼 78
第四十条[保障辩护律师依法执业的原则及范围] 78
第四十一条[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律师] 82
第四十二条[委托辩护律师的主体和方式] 85
第四十三条[转达犯罪嫌疑人委托辩护律师的要求] 86
第四十四条[通知法律援助机构为犯罪嫌疑人指派辩护律师] 88
第四十五条[法律援助申请转交及通知的程序] 90
第四十六条[辩护律师接受委托或者指派后的告知] 92
第四十七条[公安机关告知“案件有关情况”的具体内容] 93
第四十八条[辩护律师与犯罪嫌疑人会见、通信] 95
第四十九条[经许可会见的批准程序] 95
第五十条[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的查验] 100
第五十一条[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聘请翻译须经审查] 102
第五十二条[辩护律师会见权及违反规定的处理程序] 104
第五十三条[辩护人及其他人干扰诉讼行为的责任处理程序] 106
第五十四条[辩护律师的保密权及其例外] 109
第五十五条[听取辩护律师意见的程序] 112
第五章 证据 115
第五十六条[证据的概念、种类和使用原则] 116
第五十七条[收集证据的义务和要求] 125
第五十八条[证据的收集、调取、保密及责任追究] 129
第五十九条[调取证据的程序和要求] 132
第六十条[接受调取行政机关收集证据材料的原则要求] 134
第六十一条[物证的收集、调取] 136
第六十二条[书证的收集、调取] 139
第六十三条[复制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的要求] 142
第六十四条[法律文书必须忠于事实真象] 143
第六十五条[需要查明的案件事实的范围] 145
第六十六条[刑事证据标准与重证据,不轻信口供原则] 153
第六十七条[非法证据的界定与排除] 157
第六十八条[侦查人员出庭] 162
第六十九条[作证的义务、证人的资格及其鉴定] 165
第七十条[证人及其近亲属的保护] 167
第七十一条[特殊案件证人、鉴定人、被害人及其近亲属的保护] 170
第七十二条[隐匿身份作证] 174
第七十三条[证人保护及作证补助的保障] 175
第六章 强制措施 177
第一节 拘传 178
第七十四条[拘传的适用对象、地点和审批程序] 178
第七十五条[拘传的执行程序] 180
第七十六条[拘传的时限和要求] 183
第二节 取保候审 185
第七十七条[取保候审的条件] 185
第七十八条[不得取保候审的对象及例外情形] 192
第七十九条[取保候审的审批程序] 194
第八十条[取保候审的保证方式] 196
第八十一条[保证人的条件] 198
第八十二条[保证人的义务] 200
第八十三条[保证金数额的确定] 201
第八十四条[保证金的收取、管理、交纳] 203
第八十五条[被取保候审人的一般性义务] 205
第八十六条[被取保候审人应当遵守的特殊义务] 208
第八十七条[取保候审交付执行的要求] 211
第八十八条[对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的执行程序] 213
第八十九条[派出所执行取保候审有关职责] 214
第九十条[责令被取保候审人定期报告有关情况] 217
第九十一条[被取保候审人离开居住地的审批程序] 218
第九十二条[对违规的被取保候审人的处理] 220
第九十三条[没收保证金的审批程序] 222
第九十四条[没收保证金决定的宣布程序] 224
第九十五条[对没收保证金决定不服的复议、复核程序] 226
第九十六条[将没收的保证金上缴国库的程序] 228
第九十七条[退还保证金的程序] 230
第九十八条[被取保候审人涉嫌重新犯罪时保证金的处理] 232
第九十九条[对保证人违规的处理程序] 234
第一百条[对保证人罚款决定的宣布和复议、复核程序] 236
第一百零一条[将保证人罚款上缴国库] 238
第一百零二条[保证人不愿继续担保或丧失担保条件的处理] 239
第一百零三条[取保候审执行期限以及及时解除] 241
第一百零四条[解除取保候审] 243
第三节 监视居住 245
第一百零五条[监视居住的适用条件] 245
第一百零六条[监视居住的审批程序] 248
第一百零七条[监视居住执行场所] 249
第一百零八条[监视居住中固定住处、指定的居所的含义] 252
第一百零九条[指定居所监视居住通知犯罪嫌疑人家属] 254
第一百一十条[被监视居住人委托辩护律师] 256
第一百一十一条[被监视居住人的义务] 258
第一百一十二条[监视居住的监督方式] 261
第一百一十三条[监视居住的执行部门] 263
第一百一十四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决定监视居住的执行程序] 264
第一百一十五条[监视居住执行中的监督与报告] 265
第一百一十六条[被监视居住人离开住处或者指定的居所以及要求会见他人或者通信的审批] 267
第一百一十七条[被监视居住人违反法律规定的处理] 269
第一百一十八条[监视居住执行期限以及及时解除] 271
第一百一十九条[解除监视居住的程序] 273
第四节 拘留 275
第一百二十条[拘留的条件] 275
第一百二十一条[拘留的审批以及执行程序] 276
第一百二十二条[拘留后羁押场所及送押时限] 278
第一百二十三条[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的要求] 280
第一百二十四条[拘留后讯问及发现不应当拘留时立即释放] 283
第一百二十五条[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时限] 284
第一百二十六条[对身份不明的犯罪嫌疑人计算拘留期限和报捕] 287
第一百二十七条[对被拘留犯罪嫌疑人的审查处理程序] 289
第一百二十八条[人民检察院决定拘留的执行程序] 292
第五节 逮捕 294
第一百二十九条[逮捕适用条件] 294
第一百三十条[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的含义] 298
第一百三十一条[被取保候审人违反取保候审规定可以提请批准逮捕] 301
第一百三十二条[被监视居住人违反监视居住规定可以提请批准逮捕] 303
第一百三十三条[提请批准逮捕程序] 304
第一百三十四条[审查批捕中的补充侦查程序] 305
第一百三十五条[要求人民检察院说明不批准逮捕理由] 306
第一百三十六条[对不批准逮捕的被拘留人释放] 308
第一百三十七条[对不批准逮捕决定要求复议、提请复核的程序] 309
第一百三十八条[逮捕的执行] 311
第一百三十九条[执行逮捕的具体程序] 312
第一百四十条[逮捕后的讯问] 314
第一百四十一条[通知被逮捕人家属] 316
第一百四十二条[对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决定逮捕的执行程序] 319
第一百四十三条[检察机关在审查批准逮捕环节侦查监督] 321
第六节 羁押 322
第一百四十四条[侦查羁押期限以及延长] 322
第一百四十五条[经省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的程序] 324
第一百四十六条[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案件经省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 326
第一百四十七条[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 328
第一百四十八条[身份不明的犯罪嫌疑人计算侦查羁押期限] 330
第一百四十九条[看守所凭证收押以及临时寄押] 333
第一百五十条[收押时体表检查] 334
第一百五十一条[安全检查] 335
第一百五十二条[在看守所讯问] 336
第七节 其他规定 337
第一百五十三条[对被继续盘问人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程序] 337
第一百五十四条[执行强制措施时警械、武器的使用] 340
第一百五十五条[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不当的纠正程序] 341
第一百五十六条[对羁押必要性检察建议的处理] 343
第一百五十七条[申请变更强制措施] 345
第一百五十八条[强制措施期限届满的处理] 348
第一百五十九条[强制措施变更的法律手续] 349
第一百六十条[移送审查起诉后强制措施的衔接] 351
第一百六十一条[对县级以上人大代表采取强制措施] 353
第一百六十二条[对人大代表执行强制措施的处理] 355
第一百六十三条[对乡镇人大代表采取强制措施的程序] 356
第一百六十四条[对政协委员采取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通报程序] 357
第一百六十五条[对政协委员执行拘留、逮捕的通报程序] 358
第七章 立案、撤案 360
第一节 受案 360
第一百六十六条[接受案件的义务和程序] 360
第一百六十七条[证据材料的接受] 363
第一百六十八条[受案登记表的制作] 364
第一百六十九条[向控告人、举报人说明控告的法律责任] 366
第一百七十条[保障相关人员安全以及为他们保密的义务] 368
第一百七十一条[审查义务以及立案前的初查] 369
第一百七十二条[不属于自己管辖案件的移送程序] 373
第一百七十三条[对自诉案件的处理] 374
第一百七十四条[对于不够刑事处罚案件的处理] 377
第二节 立案 379
第一百七十五条[立案的审批程序以及不予立案的通知] 379
第一百七十六条[控告人对不立案决定的复议、复核] 382
第一百七十七条[对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案件的接受、审查] 383
第一百七十八条[移送案件的行政执法机关对不予立案决定的复议、复核] 385
第一百七十九条[向人民检察院说明不立案理由] 386
第一百八十条[对人民检察院立案监督的调查核实] 387
第一百八十一条[立案侦查后的案件移送] 388
第一百八十二条[案件变更管辖、并案侦查时有关涉案财物的移交] 389
第三节 撤案 391
第一百八十三条[撤案的条件及终止侦查] 391
第一百八十四条[撤销案件、终止侦查的审批程序以及涉案财物处理] 394
第一百八十五条[撤案、终止侦查后告知有关当事人] 396
第一百八十六条[撤案、终止侦查后发现新事实、证据的处理] 397
第八章 侦查 399
第一节 一般规定 399
第一百八十七条[立案后及时侦查取证] 399
第一百八十八条[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的案件应当预审] 401
第一百八十九条[采取强制措施和侦查措施的要求] 403
第一百九十条[侦查工作的保密] 405
第一百九十一条[执法相对人对公安机关违法侦查活动的申诉、控告及处理] 406
第一百九十二条[上级公安机关对下级公安机关违法侦查活动的监督] 410
第二节 讯问犯罪嫌疑人 412
第一百九十三条[传唤的对象、程序和讯问地点] 412
第一百九十四条[传唤的执行程序] 415
第一百九十五条[传唤的时限和要求] 417
第一百九十六条[犯罪嫌疑人在被传唤、拘传、讯问期间的人权保障] 419
第一百九十七条[讯问的主体和规则] 421
第一百九十八条[讯问的程序和基本要求] 422
第一百九十九条[讯问特殊犯罪嫌疑人的要求] 425
第二百条[制作讯问笔录的要求] 427
第二百零一条[讯问笔录的核对、签字] 430
第二百零二条[犯罪嫌疑人亲笔书写供词] 432
第二百零三条[讯问过程录音、录像] 433
第二百零四条[犯罪嫌疑人供述的核查处理] 436
第三节 询问证人、被害人 438
第二百零五条[询问证人、被害人的地点和规则] 438
第二百零六条[询问证人、被害人的要求] 441
第二百零七条[询问笔录和证人亲笔证词的规定] 445
第四节 勘验、检查 447
第二百零八条[勘查的范围、主体和要求] 447
第二百零九条[保护现场和立即赶赴现场] 450
第二百一十条[现场勘查主体的要求] 453
第二百一十一条[勘查现场的具体要求] 454
第二百一十二条[人身检查程序] 459
第二百一十三条[尸体检验程序] 462
第二百一十四条[尸体的处理] 467
第二百一十五条[复验、复查的程序] 468
第二百一十六条[侦查实验的程序] 469
第五节 搜查 473
第二百一十七条[搜查的目的、对象和审批程序] 473
第二百一十八条[搜查证和搜查主体要求] 474
第二百一十九条[无证搜查] 476
第二百二十条[搜查的要求和搜查的强制性] 477
第二百二十一条[搜查笔录的制作] 480
第六节 查封、扣押 482
第二百二十二条[查封、扣押的范围及强制查封、扣押] 482
第二百二十三条[查封、扣押的决定权] 484
第二百二十四条[查封、扣押的主体、凭证以及笔录制作] 486
第二百二十五条[查封、扣押财物、文件的查点和清单的开列] 488
第二百二十六条[登记保存财物、文件] 491
第二百二十七条[扣押邮件、电子邮件、电报] 492
第二百二十八条[解除查封、扣押] 495
第二百二十九条[被害人合法财产的返还] 497
第二百三十条[查封、扣押财物、文件的保管和处理] 499
第七节 查询、冻结 501
第二百三十一条[查询、冻结的范围、职权] 501
第二百三十二条[查询财产的程序] 503
第二百三十三条[冻结财产的程序] 504
第二百三十四条[解除冻结的程序] 506
第二百三十五条[不得重复冻结及可以轮候冻结] 507
第二百三十六条[冻结财产的期限] 508
第二百三十七条[冻结财产的出售] 510
第二百三十八条[与案件无关财产冻结后的处理] 511
第八节 鉴定 513
第二百三十九条[鉴定的目的和主体] 513
第二百四十条[为鉴定人提供必要的条件] 518
第二百四十一条[检材流转的要求] 519
第二百四十二条[鉴定的程序和要求] 520
第二百四十三条[鉴定意见的审查及告知] 523
第二百四十四条[对鉴定意见有异议、疑义的处理] 525
第二百四十五条[补充鉴定] 526
第二百四十六条[重新鉴定] 528
第二百四十七条[公安机关鉴定人出庭作证和作虚假鉴定的法律责任] 530
第二百四十八条[鉴定时间是否计入办案期限处理] 532
第九节 辨认 533
第二百四十九条[辨认的目的、主体、范围] 533
第二百五十条[辨认的主持及单独辨认规则] 534
第二百五十一条[辨认对象应混杂在其他对象中] 535
第二百五十二条[为辨认人保密的义务] 537
第二百五十三条[记录辨认过程] 538
第十节 技术侦查 540
第二百五十四条[采取技术侦查措施的条件和适用范围] 540
第二百五十五条[技术侦查措施的种类和适用对象] 545
第二百五十六条[批准程序和人民检察院等部门采取技术侦查措施的执行] 548
第二百五十七条[技术侦查措施的有效期限和延长、解除程序] 551
第二百五十八条[执行技术侦查措施的要求及变更程序] 555
第二百五十九条[技术侦查措施收集材料作为证据使用] 556
第二百六十条[采取技术侦查措施收集材料的使用与管理] 559
第二百六十一条[侦查人员保密义务、有关单位和个人的配合、保密义务] 561
第二百六十二条[隐匿身份侦查] 563
第二百六十三条[控制下交付] 565
第二百六十四条[隐匿身份侦查、控制下交付收集的材料作为证据使用] 567
第十一节 通缉 569
第二百六十五条[通缉对象、通缉令的发布权限和范围] 569
第二百六十六条[通缉令的内容] 571
第二百六十七条[对通缉令补发通报] 573
第二百六十八条[通缉令的效力及其执行程序] 574
第二百六十九条[边控的审批和交控程序] 575
第二百七十条[发布悬赏通告的审批程序及其内容] 577
第二百七十一条[通缉令、悬赏通告的发布途径] 579
第二百七十二条[通缉令、边控通知、悬赏通告的撤销程序] 581
第二百七十三条[对越狱逃犯的通缉程序] 582
第十二节 侦查终结 583
第二百七十四条[侦查终结的条件] 583
第二百七十五条[结案报告的制作] 584
第二百七十六条[侦查终结案件处理的审批程序] 586
第二百七十七条[装订立卷的程序和移送案卷的要求] 587
第二百七十八条[对作为证据使用的实物的移送和处理] 588
第二百七十九条[起诉意见书的制作和审批程序] 590
第二百八十条[共同犯罪案件起诉意见书的制作] 593
第二百八十一条[被害人提出附带民事诉讼的处理] 594
第二百八十二条[检察机关决定不起诉案件的处理] 594
第二百八十三条[对不起诉决定要求复议、提请复核的程序] 596
第十三节 补充侦查 598
第二百八十四条[补充侦查的要求、时限和次数] 598
第二百八十五条[补充侦查的程序和处理] 599
第二百八十六条[向人民检察院提供庭审证据的程序] 602
第九章 执行刑罚 604
第一节 罪犯的交付 605
第二百八十七条[罪犯交付执行的原则和对未被定罪判刑的被羁押人的处理程序] 605
第二百八十八条[被判处死刑罪犯的交付执行] 608
第二百八十九条[被判处死缓、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罪犯和未成年罪犯的交付执行] 609
第二百九十条[有期徒刑和被判处拘役罪犯的交付执行] 610
第二百九十一条[对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和剥夺政治权利罪犯的交付执行] 613
第二百九十二条[刑满释放手续的办理] 615
第二百九十三条[执行中发现判决错误或罪犯申诉的处理] 616
第二节 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 618
第二百九十四条[对依法留看守所执行刑罚的罪犯提出减刑建议的程序] 618
第二百九十五条[对符合假释条件的罪犯提出假释建议的程序] 620
第二百九十六条[罪犯暂予监外执行的条件和审批程序] 623
第二百九十七条[暂予监外执行罪犯的交付执行] 626
第二百九十八条[对暂予监外执行决定的核查] 627
第二百九十九条[对暂予监外执行罪犯的收监] 628
第三节 剥夺政治权利 631
第三百条[剥夺政治权利的执行] 631
第三百零一条[被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应当遵守的规定] 632
第三百零二条[被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违规的处理] 634
第三百零三条[恢复政治权利的宣布] 635
第四节 对又犯新罪罪犯的处理 637
第三百零四条[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又犯新罪的处理] 637
第三百零五条[被剥夺政治权利、管制、宣告缓刑和假释的罪犯又犯新罪的处理] 638
第十章 特别程序 640
第一节 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 640
第三百零六条[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的适用原则] 640
第三百零七条[保障未成年人诉讼权利和相关人格权] 641
第三百零八条[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专人专办原则] 643
第三百零九条[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指定辩护] 644
第三百一十条[未成年人临界年龄的查明] 646
第三百一十一条[未成年人社会调查报告附卷] 647
第三百一十二条[讯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要求] 650
第三百一十三条[讯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具体方式] 652
第三百一十四条[讯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笔录的要求] 653
第三百一十五条[询问未成年被害人、证人] 654
第三百一十六条[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慎重使用羁押措施] 655
第三百一十七条[对被羁押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分别处理] 656
第三百一十八条[附条件不起诉] 657
第三百一十九条[附条件不起诉复议、复核程序] 658
第三百二十条[未成年人犯罪记录的封存] 659
第三百二十一条[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应适用的程序] 662
第二节 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 663
第三百二十二条[刑事和解适用的范围和条件] 663
第三百二十三条[不适用刑事和解的案件范围] 666
第三百二十四条[刑事和解案件的审查] 667
第三百二十五条[刑事和解协议的达成] 669
第三百二十六条[和解协议的内容] 670
第三百二十七条[刑事和解案件的处理] 671
第三节 犯罪嫌疑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 672
第三百二十八条[公安机关没收违法所得程序的适用范围以及办理流程] 672
第三百二十九条[没收违法所得意见书中应当注明的基本内容] 674
第三百三十条[犯罪嫌疑人到案后的处理] 676
第四节 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强制医疗程序 678
第三百三十一条[精神病鉴定] 678
第三百三十二条[强制医疗的办理程序及时限] 679
第三百三十三条[采取临时的保护性约束措施] 681
第三百三十四条[采取临时的保护性约束措施注意事项及解除程序] 683
第十一章 办案协作 684
第三百三十五条[配合异地公安机关的义务] 684
第三百三十六条[办案协作函件的制作和收到请求协作函件后的处理] 686
第三百三十七条[移交犯罪线索] 687
第三百三十八条[异地执行传唤、拘传的程序] 688
第三百三十九条[异地执行拘留、逮捕的程序] 690
第三百四十条[异地执行拘留、逮捕及网上追逃的程序] 691
第三百四十一条[异地协查的程序] 692
第三百四十二条[异地执行查询、查封、扣押、冻结财物的程序] 695
第三百四十三条[不履行办案协作职责的责任] 697
第三百四十四条[依法协作而产生的法律责任的承担] 698
第十二章 外国人犯罪案件的办理 701
第三百四十五条[办理外国人犯罪案件的依据和原则] 701
第三百四十六条[外国籍犯罪嫌疑人享有的诉讼权利和承担的义务] 703
第三百四十七条[外国籍犯罪嫌疑人国籍的确定] 704
第三百四十八条[外国籍犯罪嫌疑人身份的确认] 705
第三百四十九条[解决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刑事责任问题的途径] 706
第三百五十条[办理外国人犯罪案件使用的语言文字] 709
第三百五十一条[外国人犯罪案件的管辖原则] 710
第三百五十二条[外国人实施国际犯罪的管辖] 711
第三百五十三条[外国人在中国船舶或航空器内犯罪的管辖] 713
第三百五十四条[外国人在国际列车上犯罪的管辖] 715
第三百五十五条[外国人在我国领域外对我国国家或者公民犯罪的管辖] 716
第三百五十六条[发生重大外国人犯罪案件的通报程序] 718
第三百五十七条[对外国籍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的内部报告和通报] 719
第三百五十八条[外国籍犯罪嫌疑人被采取强制措施或者死亡后通知其驻华使馆、领事馆的程序] 721
第三百五十九条[外国籍犯罪嫌疑人委托辩护人] 725
第三百六十条[探视外国籍犯罪嫌疑人、罪犯及其会见、通信] 726
第三百六十一条[执行强制出境的程序] 728
第三百六十二条[办理外国人犯罪案件适用的程序] 731
第三百六十三条[办理无国籍人犯罪案件] 732
第十三章 刑事司法协助和警务合作 734
第三百六十四条[刑事司法协助和警务合作职责分工] 734
第三百六十五条[刑事司法协助和警务合作的范围] 736
第三百六十六条[边境地区对外警务合作的原则] 738
第三百六十七条[对外国刑事司法协助和警务合作请求的审查程序] 739
第三百六十八条[刑事司法协助和警务合作的执行程序] 741
第三百六十九条[办理刑事司法协助和警务合作的期限] 745
第三百七十条[请求外国提供刑事司法协助和警务合作的程序] 745
第三百七十一条[需要国际刑事警察组织提供协助的程序] 747
第三百七十二条[刑事司法协助和警务合作费用] 748
第三百七十三条[办理引渡案件的程序] 750
第十四章 附则 752
第三百七十四条[解释“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 752
第三百七十五条[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辩护律师提出的复议、复核请求办理机关] 753
第三百七十六条[生效日期] 754
附录 756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修订前后对照表 756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期限一览表 9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