绪言 1
全球化 4
私有化 10
碎片化 16
女性化 20
第一章旧的反对理由与新的研究路径 30
第一节国际法范围的扩张 35
第二节弱化人权论 40
第三节法律不能论 44
第四节政策策略论 52
第五节暴力合法化论 59
第六节权利成为社会正义之障碍论 67
第七节研究人权的新路径 71
第二章主体问题再辨析 75
第一节“主体”已成为“学说之囚” 75
第二节损害赔偿咨询意见、联合国和联合国专门机构 81
第三节某些非全球性的政府间组织 87
第四节通过能力而不是主体性获得权利和义务 90
第五节没有救济的权利——没有管辖权的责任 94
第六节国际红十字会 96
第七节跨国公司的法律主体性 98
第八节非国家行为人根据条约法诉诸国际法庭而产生的国际能力 104
第九节非国家行为人的国际法义务:小结 105
第三章国际人权法的特征 108
第一节习惯国际法 108
第二节国际强行法或强制性规范 111
第三节人权条约 115
第四节国际罪行 120
第五节对世义务 122
第六节普世标准 126
第七节侵犯人权的重新分类和混合型义务 127
第四章联合国 136
第一节联合国组织 137
第二节联合国国际金融机构的义务 172
第五章世界贸易组织与欧洲联盟 202
第一节世界贸易组织 202
第二节欧共体与欧盟 222
第六章公司与人权 243
第一节公司责任与公司问责制 243
第二节跨国企业、多国企业与国内企业 249
第三节经合组织《多国公司指南》 252
第四节《关于多国企业和社会政策的三方原则宣言》 266
第五节2000年联合国全球契约与将尊重人权并入商业界和联合国的实践 276
第六节联合国小组委员会与联合国人权委员会关于公司普遍人权义务的倡议 285
第七节国际法的作用 302
第八节美国的《外国人侵权求偿法》 321
第九节因国家共谋承担国家责任的标准 337
第十节公司共谋侵害国际法规定的人权:小结 341
第十一节关于公司承担国际法责任的总结评论 341
第七章武装冲突期间的非国家行为人 348
第一节造反者、叛乱者和交战方 348
第二节民族解放运动 351
第三节造反团体、不受承认的叛乱者、武装反对团体以及国内武装冲突各方等 353
第四节成功的叛乱运动及其他运动 367
第五节武装冲突期间非国家行为人为确保尊重人权采取的实际措施 369
第六节私人保安公司与雇佣兵问题 386
第七节人道主义组织的角色 400
第八章联合国人权条约选读 409
第一节《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国际公约》 412
第二节《儿童权利公约》 416
第三节《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 419
第四节《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 424
第五节《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 431
第六节难民法 434
第七节《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非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 443
第九章区域人权机构 451
第一节欧洲人权法院 453
第二节泛美机制 550
第三节非洲统一组织人权条约的路径 565
第四节对区域机构路径的总结 571
第十章国内法律秩序 573
第一节针对以非政府方式行事的非国家行为人的人权诉讼 578
第二节具有公共职责或国家因素的非国家行为人 607
第三节与人权相一致的法律解释 663
第十一章尊严与民主 708
第一节尊严 711
第二节民主 729
第三节范例:宗教自由与私立学校的体罚 738
第四节尊严与民主:小结 743
第十二章复杂性、共谋和互补性 745
第一节复杂性 745
第二节共谋 748
第三节互补性 750
第四节结语 752
译后记 75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