绪论 11
第一编 关于公益之重罪轻罪 11
第一章 对于皇室之罪 11
第一节 对于天皇三后皇太子之危害罪 11
第二节 对于天皇三后皇太子及皇陵之不敬罪 12
第三节 对于皇族之危害罪 13
第四节 对于皇族之不敬罪 13
第二章 关于国事之罪 14
第一节 内乱罪 14
第一款 狭义内乱罪 14
第二款 准内乱罪 17
第三款 附属内乱罪 18
第二节 外患罪 21
第一款 背叛罪 22
第二款 间谍罪 23
第三款 国交罪 24
第三章 害静谧之罪 26
第一节 凶徒聚众罪 26
第一款 谋暴动罪 27
第二款 为暴动罪 27
第三款 暴动放火及杀人罪 28
第二节 妨害官吏行职务之罪 29
第一款 抗拒罪 29
第二款 侮辱官吏罪 31
第三节 囚徒逃走及藏匿罪人之罪 32
第一款 囚徒逃走罪 33
第一段 囚徒自身逃走罪 34
第二段 他人使囚徒逃走罪 36
第二款 藏匿罪人罪 38
第三款 隐蔽罪证物件罪 39
第四节 遁附加刑执行罪 41
第一款 私行公权罪 41
第二款 违背监视规则罪 43
第五节 私制造军用枪炮弹药及所有罪 43
第六节 妨害往来通信罪 47
第一款 妨害往来罪 48
第一段 妨害一般往来罪 48
第二段 妨害汽车往来罪 49
第三段 妨害船舶往来罪 49
第二款 妨害通信罪 50
第一段 妨害邮便罪 50
第二段 妨害电信罪 50
第七节 侵入住所罪 51
第八节 破弃官封印罪 54
第九节 拒行公务罪 56
第一款 受要求不肯出兵罪 56
第二款 忌征兵罪 56
第三款 不肯监定及为证言罪 57
第四款 拒检查患病及陈述消灭方法罪 58
第四章 害信用罪 58
第一节 伪造货币罪 60
第二节 伪造官印罪 69
第三节 伪造官文书罪 74
第四节 伪造私印私书罪 80
第一欵 伪造私印罪 80
第二款 伪造私书罪 81
第五节 伪造免状监札及疾病证书罪 82
第一款 伪造免状监札罪 82
第二款 伪造疾病证书罪 83
第三款 增减变换免状监札及疾病证书罪 84
第六节 伪证罪 84
第一款 刑事伪证罪 86
第一段 曲被伪证罪 86
第二段 陷害伪证罪 87
第二款 非刑事伪证罪 88
第三款 为诈伪之监定及通事罪 89
第四款 嘱托人为伪证及诈伪之监定通事罪 89
第五款 自首全免 89
第七节 伪造度量衡罪 89
第八节 诈称身分罪 91
第九节 伪造公选投票罪 92
第五章 害健康罪 94
第一节 关于阿片烟之罪 94
第二节 污秽饮料净水罪 96
第三节 关于豫防传染病规则之罪 97
第一款 关于人类传染病豫防规则之罪 97
第二款 关于兽类传染病豫防规则之罪 97
第四节 制造危害物品及害健康物品之罪 98
第五节 贩卖可害健康之饮食物及药剧罪 99
第六节 私营医业罪 100
第六章 害风俗罪 102
第一节 公然为猥亵行为及陈列贩卖猥亵物件之罪 102
第二节 关于赌博并富籖之罪 102
第三节 关于信敎之罪 105
第七章 毁弃死尸及发堀坟墓之罪 105
第一节 毁弃死尸罪 106
第二节 发堀坟墓罪 107
第八章 妨害商业及农工业之罪 107
第九章 官吏渎职罪 109
第一节 官吏害公益之罪 110
第二节 官吏对于人民之罪 112
第三节 官吏对于财产之罪 121
第二编 对于身体财产之重罪轻罪 123
第一章 对于身体之罪 123
第一节 谋杀故杀罪 123
第一款 谋杀及故杀 125
第二款 毒杀 128
第三款 惨杀 129
第四款 图犯罪便利及免罪之故杀 129
第五款 诈杀 129
第六款 误杀 130
第二节 殴打创伤罪 131
第三节 宥恕杀伤及不论罪 137
第一款 关于杀伤之宥恕 137
第二款 关于杀伤之不论罪 138
第四节 过失杀伤罪 139
第五节 关于自杀之罪 140
第六节 擅逮捕监禁人之罪 141
第七节 胁迫罪 143
第八节 堕胎罪 144
第九节 遗弃幼者及老疾者之罪 147
第十节 略取诱拐幼者之罪 149
第十一节 猥亵奸淫重婚罪 152
第一款 猥亵罪 152
第二款 奸淫罪 153
第三款 媒合淫行罪 155
第四款 通奸罪 156
第五款 重婚罪 157
第十二节 诬吿及诽毁罪 157
第一款 诬吿罪 157
第二款 诽毁罪 159
第三款 阴私漏吿罪 162
第十三节 对于祖父母父母之罪 163
第二章 对于财产之罪 164
第一节 窃盗罪 164
第二节 强盗罪 172
第三节 开于遗失物埋藏物之罪 175
第四节 关于家资分散之罪 177
第五节 关于诈欺取财之罪及受寄财物之罪 180
第一款 欺罔取财 180
第二款 恐喝取财 183
第三款 准诈欺取财之罪 187
第四款 受托物费消罪 189
第六节 关于赃物之罪 193
第七节 放火失火之罪 194
第一款 放火罪 195
第二款 失火罪 198
第三款 准放火失火罪 198
第八节 决水罪 199
第九节 覆没船舶罪 201
第十节 毁坏家屋物品及害动植物之罪 202
第三编 违警罪 2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