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论 1
一、研究现状和研究意义 1
二、本书结构 14
第一章 法律如何实现自治性 19
一、法学作为科学的无价值性 19
二、作为科学的法学的不可或缺性 26
三、法律体系的逻辑构造 32
(一)构造逻辑系统的必要性 32
(二)构造逻辑系统的前提条件与程序 34
(三)逻辑系统的优势 36
(四)哥德尔的挑战 38
(五)哥德尔不完全性证明 40
四、逻辑构造之外的进路 43
(一)公理体系之梦 43
(二)非形式化的建构路径分析 46
五、法律的自治性 56
(一)悖论与自我指涉 56
(二)悖论的解决方案 60
第二章 作为主权者命令的法律体系 78
一、法律与主权者的命令 78
(一)主权的意义 78
(二)一些主要的主权理论的分析 79
(三)奥斯丁的主权论 82
(四)奥斯丁法律体系的建构中的主权悖论 83
(五)巴力门主义与法律主治 90
二、主权者意志与法律体系的建构 99
(一)主权者意志与法律体系的对应性 99
(二)事实与规范之间的主权者意志 101
三、主权者意志之外的法律体系建构路径 108
(一)法律完整性的认定标准 108
(二)边沁的法律个别化理论 111
(三)完整性法律的另一种建构路径 113
第三章 规则视角下的法律体系建构 126
一、法律体系自治性的社会背景 126
二、对奥斯丁的批评 128
(一)主权者的意志和命令作为法律体系的基础的不可能性 128
(二)规则理论的提出 132
三、承认规则与法律体系的自我指涉 137
(一)内在视角与外在视角的区分 137
(二)承认规则的功能及形态 139
(三)维特根斯坦规则理论视角下的承认规则 141
(四)承认规则的不确定性 145
(五)以最低限度的自然法内容补救承认规则 149
(六)补救方案的失败证明 153
第四章 法律体系与基本规范 162
一、法律体系自治性的规范保障 162
(一)纯粹性的意旨 162
(二)基础规范的哲学背景 163
(三)基础规范的地位与功能 164
二、基础规范的内在矛盾与法律体系自我指涉的不可能 167
第五章 法律体系中的理由与构成 171
一、作为理由的规范 171
(一)规范的特殊性与普遍性矛盾 171
(二)行为理由关联的复杂性 173
(三)规范作为排他性理由 178
(四)规范的自主性 180
(五)权威性要求 183
二、法律体系中的构成性规则 184
(一)构成性规则的表现形式 184
(二)构成性规则的自主性 185
第六章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建构问题 193
一、外部决定型的法律体系建构 193
二、我国现行法律体系简介 195
三、国内研究状况的分析 197
四、法律内在价值分析的启示 210
五、再论从身份到契约 214
结论 218
参考文献 221
后记 228
三、违法性要件独立方能为正当化事由提供理论依据 251
四、承认违法性有助于设计仅以违法性而不以过错为要件的规则 255
五、推动侵权责任阶层构造的建立 259
六、明确违法性要件可为侵权法的类型化规定提供理论支持 262
七、回应我国的司法实践 265
第五节 小结 266
第七章 违法性与我国侵权法 268
第一节《民法通则》与《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 268
一、《民法通则》的规定 268
二、《侵权责任法》的规定 269
三、评价 275
第二节 司法解释的立场与相关司法实践的考察 277
一、司法解释的立场 277
二、相关司法实践的考察 280
第三节 小结 296
第八章 结论 300
第一节 主要观点 300
第二节 主要创新点 304
第三节 局限与不足 306
参考文献 308
后记 3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