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裁判员和有关竞赛工作人员及其职责 1
第一条 裁判员和有关竞赛工作人员 1
第二条 裁判员和有关竞赛工作人员的职责 3
第二章 比赛通则 18
第三条 报名 18
第四条 比赛 18
第五条 赛次(或轮次)、分组和及格赛 27
第六条 成绩的计量 30
第七条 判定名次和成绩相等 32
第八条 检查场地、器材 36
第九条 器材规定 38
第十条 风速测定 38
第十一条 禁止使用兴奋剂 39
第十二条 全国纪录 39
第十三条 意见 45
第三章 径赛 46
第十四条 跑道和分道 46
第十五条 起点和终点 48
第十六条 跨栏赛跑 52
第十七条 障碍赛跑 53
第十八条 马拉松赛跑 56
第十九条 接力赛跑 57
第二十条 团体赛跑 60
第二十一条 越野赛跑 63
第四章 竞走 65
第二十二条 竞走 65
第五章 跳跃项目 68
第二十三条 总则 68
第二十四条 跳高 70
第二十五条 撑竿跳高 71
第二十六条 跳远 72
第二十七条 三级跳远 74
第六章 投掷项目 75
第二十八条 总则 75
第二十九条 推铅球 78
第三十条 掷铁饼 79
第三十一条 掷链球 79
第三十二条 掷标枪 80
第三十三条 投手榴弹 81
第七章 全能运动 82
第三十四条 五项、十项和三项全能运动 82
第八章 场地、设备和器材的规格 86
第三十五条 800米赛跑的起点和枪道标志线 86
第三十六条 4×400米和4×200米接力赛跑的起点、接力区和枪道标志线 89
第三十七条 弯道起跑时不分道的弧形起跑线 91
第三十八条 障碍赛跑的场地和设备 91
第三十九条 接力区 95
第四十条 起跑器 96
第四十一条 终点柱 97
第四十二条 栏架 97
第四十三条 接力棒 99
第四十四条 跳高和撑竿跳高的场地、设备和器材 99
第四十五条 跳远和三级跳远的场地和设备 105
第四十六条 铅球 107
第四十七条 铁饼 108
第四十八条 链球 110
第四十九条 护笼 113
第五十条 投掷圈 114
第五十一条 抵趾板 115
第五十二条 落地区和标志旗 117
第五十三条 掷标枪的场地、设备和器材 117
第五十四条 投手榴弹的场地、设备和器材 1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