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总论部分 1
1.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公民造成他人损害的,如何承担民事责任。 1
2.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进行的民事活动必须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 3
3.监护人可以是一人,也可以是同一顺序中的数人 6
4.实施有损于被监护人利益的代理行为为无效民事行为 8
5.无亲属的精神病人,其所在单位是他的监护人和法定代理人 11
6.只有失踪人的利害关系人才有权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失踪人死亡 13
7.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宣告失踪人死亡必须符合法定条件 15
8.农村承包经营户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17
9.合伙的债务由合伙人共同承担清偿责任 19
10.未取得法人资格的组织不得以法人的名义进行民事活动 21
11.法人对其所属组织进行的民事活动承担民事责任 23
12.企业法人合并后,其债务由变更后的法人负责清偿 25
13.企业法人对其工作人员在承包经营活动中给他人造成的损害,应承担民事责任 27
14.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的民事行为无效 30
15.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的民事行为无效 32
16.代理人与第三人串通损害被代理人利益的代理行为无效 35
17.对重大误解的民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38
18.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所附条件没有成就,该民事法律行为不发生效力 40
19.约定由本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不得代理 44
20.委托权限不明的,被代理人应当向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 46
21.无权代理未被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代理的法律效力 48
22.代理人和第三人恶意通谋,损害被代理人利益的行为无效 51
23.无权代理事后被追认的,被代理人对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 53
24.二人以上共同侵权造成他人损害的,侵权人应承担连带责任 55
25.受害人对于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致害人的民事责任 57
26.对造成损害均无过错的,应根据实际情况,由当事人分担民事责任 59
27.人民法院应根据具体情况确定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 61
28.追究刑事责任,并不能免除有关当事人的民事责任 63
29.非所有人非法出卖他人财产给善意占有人造成损失的,应承担民事责任 66
二、财产所有权部分 66
30.没有共有的法律事实不能形成财产共有关系 69
31.借住他人房屋擅自改建的,房屋产权仍应归原房主所有 71
32.处理经土改确权的房屋产权纠纷,一般应以土改时确定的产权为依据 73
33.土改时已确权的房屋不应再按祖遗财产分割 75
34.土改时留给地主的祖遗房产应属土改时其家庭成员所共有 78
35.违反宅基地统一规划,强行建房不能允许 81
36.规划调整后的宅基地,原主无权要求收回 83
37.农村集体组织调整后的宅基地使用权应予维护 85
38.赠与财产未交付,财产所有权没有转移 87
39.处理相邻关系纠纷应从实际出发,公平合理 90
40.侵犯相邻权应承担民事责任 92
41.回赎典当房屋应从实际出发,合理解决典价、修缮费等问题 95
42.当事人双方都违反合同,应当分别承担各自应负的民事责任 98
三、债权部分 98
43.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按约定由保证人履行 101
44.返还不当得利应当包括原物、原物所生的孳息和利用原物所得的其他利益 104
45.拾得的钱财已被挥霍,返还义务也不能免除 106
46.实施正当防卫行为,行为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108
47.企业法人的工作人员在生产经营活动中致人损害的,由企业法人承担民事责任 110
48.出售质量不合格的产品致人损害的,产品销售者应承担民事责任 112
49.产品质量不合格致人损害的,受害人有权要求产品制造者赔偿损失 115
50.从事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行为人应承担民事责任 117
51.污染环境致人损害的,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119
52.在马路上施工未设置安全路障致人损害的,施工单位应承担民事责任 121
53.建筑物发生倒塌致人损害的,其所有人或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123
54.父母已离婚的未成年人致人损害的,其父母仍应共同承担民事责任 125
55.未成年人致人损害的,由其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 127
56.买卖标的物没有交付的,由出卖人承担风险责任 129
57.出租人要求解除房屋租赁合同,应根据具体情况,兼顾双方利益妥善处理 131
58.不能因为占有借用物时间长,就视为取得了借用物的所有权 133
59.借用人对借用物只有使用权,没有所有权 136
60.借用人将借用的房屋私自转租,出借人有权收回房屋 139
61.无息借贷,债务人迟延偿付时,应附加迟延期间的法定利息 141
62.债务人确实暂时无力清偿债务的,可责令其分期偿还 144
63.赠与合同履行后,非经受赠人同意,赠与人不能索回赠与物 146
64.没有接受赠与的意思表示,赠与不能成立 148
65.父亲购买房屋后,将产权登记在儿子名下,但没有任何赠与表示的,不能视为赠与成立 151
66.没有就物品保管达成协议的,物品丢失,应由所有人承担责任 153
67.由于承运人违约行为导致货物损失的,承运人承担赔偿责任 155
68.投保人向保险人转让追偿请求权后,保险人有权向第三人追索赔偿金 157
四、知识产权、人身权部分 159
69.公民的著作权受法律保护 159
70.侵犯他人名誉权的,侵权人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162
71.侵犯法人名誉权的,侵权人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165
72.侵犯公民肖像权的,侵权人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168
73.被告的行为不构成侵犯他人肖像权 172
74.假冒他人姓名刊登征婚启示,是对他人姓名权的侵犯 174
五、继承权部分 176
75.被继承人生前已依法处分的财产不能作为遗产继承 176
76.男女双方已经登记结婚,尚未举行婚礼,一方死亡的,另一方有权继承遗产 178
77.男到女家落户,长期与女方家庭成员共同生活的,不影响其继承生父母遗产的权利 180
78.出嫁的女儿有了“嫁妆”,仍有权继承其父母的遗产 182
79.正在服刑的人依法享有的继承权受法律保护 184
80.以养子的身份继承遗产,必须要有合法的收养关系 187
81.寄养关系不同于收养关系,被寄养人无权继承寄养人的遗产 190
82.依照继承法的规定可以分给适当遗产的人,其所得遗产的数额可以多于继承人 192
83.代位继承不受辈份限制 196
84.转继承不是代位继承 198
85.被继承人的合法遗嘱,应予保护 201
86.被继承人立有数份不同形式的遗嘱,以最后所立公证遗嘱为准 204
87.受遗赠人先于遗赠人死亡,遗赠无效 207
88.依法签订的遗赠扶养协议,应予以保护 209
89.遗赠扶养协议关系不同于“五保”关系,对两种遗产的处理应加以区别 212
90.一方当事人婚前继承、婚后实际取得的遗产,是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还是属于一方个人财产 215
91.养父死亡后,养子虽与养母解除了收养关系,仍有权继承养父的遗产 217
92.被继承人生前的个人债务,应由继承人依法清偿 219
93.孙子女遗弃祖父母的,依法丧失代位继承权 221
附录 223
思考案例 223
(1)本案被告是否具有民事行为能力?该纠纷应如何处理? 223
(2)这起“分家析产”纠纷应如何处理? 224
(3)此案房屋属于夫妻共有财产吗? 225
(4)这起纠纷中的房屋和电视机是共有财产还是个人所有财产? 227
(5)此案是属于无因管理之债还是保管合同纠纷? 229
(6)消费者违反产品使用方法造成损害的,销售者应否承担民事责任? 231
(7)幼儿园疏于职责,对幼儿造成的损害,如何承担民事责任? 233
(8)小学生在学校游戏受伤,学校应否承担民事责任? 234
(9)年满十八周岁的中学生致人损害,应如何承担民事责任? 235
(10)这个案件中的房屋买卖合同有效吗? 236
(11)对这个案件中的房屋买卖关系应如何认定? 238
(12)房屋出租人要求终止房屋租赁合同的,应如何处理? 239
(13)奖券及奖金应归谁所有? 241
(14)本案属于什么性质的争议? 243
(15)是遗赠还是赠与? 245
(16)这起纠纷的原告有权追索这间房屋吗? 247
(17)这起继承纠纷应如何处理? 248
(18)被继承人生前作品于死后发表,其配偶再婚后,是否还有权继承这笔稿酬? 24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