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编 总则 1
第一章 任务、适用范围和基本原则 1
第二章 管辖 14
第一节 级别管辖 14
第二节 地域管辖 17
第三节 移送管辖和指定管辖 28
第三章 审判组织 31
第四章 回避 34
第五章 诉讼参加人 39
第一节 当事人 39
第二节 诉讼代理人 52
第六章 证据 58
第七章 期间、送达 79
第一节 期间 79
第二节 送达 81
第八章 调解 89
第九章 保全和先予执行 94
第十章 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 103
第十一章 诉讼费用 114
第二编 审判程序 116
第十二章 第一审普通程序 116
第一节 起诉和受理 116
第二节 审理前的准备 123
第三节 开庭审理 131
第四节 诉讼中止和终结 141
第五节 判决和裁定 143
第十三章 简易程序 151
第十四章 第二审程序 157
第十五章 特别程序 167
第一节 一般规定 167
第二节 选民资格案件 170
第三节 宣告失踪、宣告死亡案件 171
第四节 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 175
第五节 认定财产无主案件 178
第六节 确认调解协议案件 180
第七节 实现担保物权案件 183
第十六章 审判监督程序 186
第十七章 督促程序 211
第十八章 公示催告程序 215
第三编 执行程序 219
第十九章 一般规定 219
第二十章 执行的申请和移送 229
第二十一章 执行措施 237
第二十二章 执行中止和终结 260
第四编 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特别规定 264
第二十三章 一般原则 264
第二十四章 管辖 268
第二十五章 送达、期间 270
第二十六章 仲裁 274
第二十七章 司法协助 27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