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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作  者:陶百川编
  • 出 版 社:三民书局股份有限公司
  • 出版年份:1985
  • ISBN:
  • 页数:1204 页
图书介绍:

一、宪法及关系法规 1

中华民国宪法 1

第一章 总纲 1

第二章 人民之权利义务 1

第三章 国民大会 1

第四章 总统 2

第五章 行政 3

第六章 立法 3

第七章 司法 4

第八章 考试 4

第九章 监察 4

第十章 中央与地方之权限 5

第十一章 地方制度 6

第一节 省 6

第二节 县 6

第十二章 选举、罢免、创制、复决 6

第十三章 基本国策 6

第一节 国防 6

第二节 外交 7

第三节 国民经济 7

第四节 社会安全 7

第五节 教育文化 7

第六节 边疆地区 8

第十四章 宪法之施行及修改 8

动员戡乱时期临时条款 8

国家赔偿法 9

国家赔偿法施行细则 10

国民大会组织法 13

动员戡乱时期公职人员选举罢免法 14

第一章 总则 14

第二章 选举罢免机关 14

第三章 选举 15

第一节 选举人 15

第二节 选举人名册 15

第三节 候选人 16

第四节 选举区 17

第五节 选举公告 17

第六节 选举活动 18

第七节 投票及开票 19

第八节 选举结果 20

第四章 罢免 20

第一节 罢免案之提出 20

第二节 罢免案之成立 20

第三节 罢免投票 21

第五章 妨害选举罢免处罚 21

第六章 选举罢免诉讼 23

第七章 附则 24

动员戡乱时期公职人员选举罢免法施行细则 24

动员戡乱时期自由地区增加中央民意代表名额办法 32

动员戡乱时期公职候选人检核规则 33

国民大会创制复决两权行使办法 36

中华民国总统府组织法 36

动员戡乱时期国家安全会议组织纲要 38

行政院组织法 39

立法院组织法 40

中央法规标准法 42

司法院组织法 43

司法院大法官会议法 45

司法院大法官会议解释汇编 46

法院组织法 59

第一章 总则 59

第二章 地方法院 59

第三章 高等法院 59

第四章 最高法院 60

第五章 检察机关 60

第六章 推事检察官之任用及待遇 60

第七章 书记官及通译 61

第八章 检验员执达员庭丁及司法警察 62

第九章 司法年度及事务分配 62

第十章 法庭之开闭及秩序 62

第十一章 法院之用语 63

第十二章 裁判之评议 63

第十三章 法律上之协助 63

第十四章 司法行政之监督 63

第十五章 附则 64

司法院变更判例会议规则 64

考试院组织法 65

考试法 66

第一章 总则 66

第二章 公务人员考试 67

第三章 专门职业及技术人员考试 67

第四章 附则 68

考试法施行细则 68

分类职位公务人员考试法 70

公务人员升等考试法 71

公务人员升等考试法施行细则 72

典试法 73

监试法 74

监察院组织法 74

监察法 75

第一章 总则 75

第二章 弹劾权 75

第三章 纠举权 76

第四章 纠正 76

第五章 调查 76

第六章 附则 77

监察法施行细则 77

第一章 总则 77

第二章 人民书状 77

第三章 巡回监察 78

第四章 调查 78

第五章 弹劾 79

第六章 纠举 79

第七章 纠正 80

第八章 附则 80

审计法 81

第一章 通则 81

第二章 公务审计 82

第三章 公有营业及公有事业审计 83

第四章 财物审计 83

第五章 考核财务效能 83

第六章 核定财务责任 84

第七章 附则 85

审计法施行细则 85

机关营缮工程及购置定制变卖财物稽察条例 89

附 稽察限额 91

二、民法及关系法规 93

民法 第一编 总则 93

第一章 法例 93

第二章 人 93

第一节 自然人 93

第二节 法人 94

第一款 通则 94

第二款 社团 94

第三款 财团 95

第三章 物 96

第四章 法律行为 96

第一节 通则 96

第二节 行为能力 96

第三节 意思表示 97

第四节 条件及期限 97

第五节 代理 97

第六节 无效及撤销 98

第五章 期日及期间 98

第六章 消灭时效 98

第七章 权利之行使 100

民法总则施行法 101

民法 第二编 债 103

第一章 通则 103

第一节 债之发生 103

第一款 契约 103

第二款 代理权之授与 103

第三款 无因管理 103

第四款 不当得利 104

第五款 侵权行为 104

第二节 债之标的 105

第三节 债之效力 106

第一款 给付 106

第二款 迟延 106

第三款 保全 107

第四款 契约 107

第四节 多数债务人及债权人 109

第五节 债之移转 110

第六节 债之消灭 110

第一款 通则 110

第二款 清偿 111

第三款 提存 111

第四款 抵销 112

第五款 免除 112

第六款 混同 112

第二章 各种之债 112

第一节 买卖 112

第一款 通则 112

第二款 效力 112

第三款 买回 114

第四款 特种买卖 114

第二节 互易 115

第三节 交互计算 115

第四节 赠与 115

第五节 租赁 116

第六节 借贷 118

第一款 使用借贷 118

第二款 消费借贷 119

第七节 雇佣 119

第八节 承揽 119

第九节 出版 121

第十节 委任 122

第十一节 经理人及代办商 123

第十二节 居间 123

第十三节 行纪 124

第十四节 寄托 124

第十五节 仓库 126

第十六节 运送营业 126

第一款 通则 126

第二款 物品运送 126

第三款 旅客运送 128

第十七节 承揽运送 128

第十八节 合夥 128

第十九节 隐名合夥 130

第二十节 指示证券 130

第二十一节 无记名证券 131

第二十二节 终身定期金 131

第二十三节 和解 132

第二十四节 保证 132

民法债编施行法 133

民法 第三编 物权 134

第一章 通则 134

第二章 所有权 134

第一节 通则 134

第二节 不动产所有权 135

第三节 动产所有权 136

第四节 共有 137

第三章 地上权 138

第四章 永佃权 138

第五章 地役权 138

第六章 抵押权 139

第七章 质权 140

第一节 动产质权 140

第二节 权利质权 140

第八章 典权 141

第九章 留置权 142

第十章 占有 142

民法物权编施行法 143

民法 第四编 亲属 144

第一章 通则 144

第二章 婚姻 145

第一节 婚约 145

第二节 结婚 145

第三节 婚姻之普通效力 146

第四节 夫妻财产制 146

第一款 通则 146

第二款 法定财产制 147

第三款 约定财产制 148

第一目 共同财产制 148

第二目 (删除) 148

第三目 分别财产制 148

第五节 离婚 149

第三章 父母子女 149

第四章 监护 151

第一节 未成年人之监护 151

第二节 禁治产人之监护 152

第五章 扶养 152

第六章 家 153

第七章 亲属会议 153

民法亲属编施行法 154

民法 第五编 继承 155

第一章 遗产继承人 155

第二章 遗产之继承 156

第一节 效力 156

第二节 限定之继承 156

第三节 遗产之分割 156

第四节 继承之抛弃 157

第五节 无人承认之继承 157

第三章 遗嘱 158

第一节 通则 158

第二节 方式 158

第三节 效力 159

第四节 执行 159

第五节 撤回 160

第六节 特留分 160

民法继承编施行法 160

公司法 161

第一章 总则 161

第二章 无限公司 163

第一节 设立 163

第二节 公司之内部关系 163

第三节 公司之对外关系 164

第四节 退股 164

第五节 解散、合并及变更组织 165

第六节 清算 165

第三章 有限公司 166

第四章 两合公司 167

第五章 股份有限公司 168

第一节 设立 168

第二节 股份 170

第三节 股东会 171

第四节 董事及董事会 172

第五节 监察人 174

第六节 会计 175

第七节 公司债 176

第八节 发行新股 178

第九节 变更章程 179

第十节 公司重整 180

第十一节 解散及合并 183

第十二节 清算 184

第一目 普通清算 184

第二目 特别清算 185

第六章 (删除) 186

第七章 外国公司 186

第八章 公司之登记及认许 187

第一节 申请 187

第二节 规费 191

第九章 附则 191

戡乱时期在台公司陷区股东股权行使条例 191

有限公司及股份有限公司最低资本额标准 191

票据法 192

第一章 通则 192

第二章 汇票 193

第一节 发票及款式 193

第二节 背书 194

第三节 承兑 194

第四节 参加承兑 195

第五节 保证 195

第六节 到期日 195

第七节 付款 196

第八节 参加付款 196

第九节 追索权 196

第十节 拒绝证书 198

第十一节 复本 198

第十二节 誊本 199

第三章 本票 199

第四章 支票 199

第五章 附则 201

票据法施行细则 201

财政部监督银线业存款户使用本名及行使支票办法 202

银行办理票据承兑、保证及贴现业务办法 203

支票存款户处理办法 204

海商法 206

第一章 通则 206

第二章 船舶 206

第一节 船舶所有权 206

第二节 优先权及抵押权 207

第三章 船长 208

第四章 海员 209

第五章 运送契约 210

第一节 货物运送 210

第二节 旅客运送 213

第三节 船舶拖带 213

第六章 船舶碰撞 213

第七章 救助及捞救 214

第八章 共同海损 214

第九章 海上保险 215

第十章 附则 216

船舶法 216

第一章 通则 216

第二章 船舶国籍证书 217

第三章 船舶检查 218

第四章 船舶丈量 219

第五章 船舶载重线 219

第六章 船舶设备 219

第七章 客船 220

第八章 小船 220

第九章 罚则 221

第十章 附则 221

船舶登记法 222

第一章 总则 222

第二章 申请登记程序 222

第三章 所有权登记 223

第四章 抵押权及租赁权登记 224

第五章 注销登记 224

第六章 登记费 225

第七章 附则 225

引水法 226

第一章 总则 226

第二章 引水人资格 226

第三章 引水人之雇用 226

第四章 引水人执行业务 227

第五章 罚则 227

第六章 附则 228

保险法 228

第一章 总则 228

第一节 定义及分类 228

第二节 保险利益 228

第三节 保险费 229

第四节 保险人之责任 229

第五节 复保险 230

第六节 再保险 230

第二章 保险契约 230

第一节 通则 230

第二节 基本条款 230

第三节 特约条款 231

第三章 财产保险 231

第一节 火灾保险 231

第二节 海上保险 232

第三节 陆空保险 233

第四节 责任保险 233

第五节 其他财产保险 233

第四章 人身保险 233

第一节 人寿保险 233

第二节 健康保险 234

第三节 伤害保险 235

第五章 保险业 235

第一节 通则 235

第二节 保险公司 237

第三节 保险合作社 237

第四节 保险业代理人、经纪人、公证人 237

第五节 罚则 237

第六章 附则 238

保险法施行细则 238

保险业管理办法 240

动产担保交易法 243

第一章 总则 243

第二章 动产抵押 243

第三章 附条件买卖 244

第四章 信托占有 245

第五章 罚则 245

第六章 附则 245

动产担保交易法施行细则 246

动产担保交易标的物品类表 248

中央银行及各行库存放款利率表 250

国家行局大陆撤退前各项债务暂缓支付电 251

涉外民事法律适用法 251

年龄换算表 253

三、民事诉讼法及关系法规 255

民事诉讼法 255

第一编 总则 255

第一章 法院 255

第一节 管辖 255

第二节 法院职员之回避 256

第二章 当事人 257

第一节 当事人能力及诉讼能力 257

第二节 共同诉讼 257

第三节 诉讼参加 258

第四节 诉讼代理人及辅佐人 258

第三章 诉讼费用 259

第一节 诉讼费用之负担 259

第二节 诉讼费用之担保 260

第三节 诉讼救助 260

第四章 诉讼程序 261

第一节 当事人书状 261

第二节 送达 261

第三节 期日及期间 263

第四节 诉讼程序之停止 263

第五节 言词辩论 265

第六节 裁判 266

第七节 诉讼卷宗 267

第二编 第一审程序 267

第一章 通常诉讼程序 267

第一节 起诉 267

第二节 言词辩论之准备 269

第三节 证据 269

第一目 通则 269

第二目 人证 270

第三目 鉴定 272

第四目 书证 272

第五目 勘验 273

第六目 证据保全 273

第四节 和解 274

第五节 判决 274

第二章 调解程序 275

第三章 简易诉讼程序 277

第三编 上诉审程序 278

第一章 第二审程序 278

第二章 第三审程序 279

第四编 抗告程序 280

第五编 再审程序 281

第六编 督促程序 282

第七编 保全程序 282

第八编 公示催告程序 283

第九编 人事诉讼程序 284

第一章 婚姻事件程序 284

第二章 亲子关系事件程序 285

第三章 禁治产事件程序 286

第四章 宣告死亡事件程序 287

民事诉讼法施行法 288

办理民事诉讼事件应行注意事项 289

一 收受书状 289

二 案件之初步调查 289

三 指定期日及辩论前之准备 290

四 言词辩论 290

五 调查证据 292

六 裁判 293

七 送达 295

八 诉讼卷宗 295

九 特种程序事件 296

十 调解程序 296

各级法院办案期限规则 297

民事诉讼须知 306

民事诉讼费用法 311

戡乱时期罚金罚锾提高标准条例 313

提高罚金罚锾裁判费执行费公证费倍数及开始施行日期令 313

民事诉讼费用法修正公布施行後戡乱时期罚金罚锾裁判费执行费公证费提高标准条例有关部分已不再适用令 313

提高罚金罚锾倍数及开始施行日期令 314

强制执行法 316

第一章 总则 316

第二章 对於动产之执行 318

第三章 对於不动产之执行 320

第四章 对於其他财产权之执行 322

第五章 关於物之交付请求权之执行 323

第六章 关於行为及不行为请求权之执行 323

第七章 假扣押假处分之执行 323

第八章 附则 324

办理强制执行事件应行注意事项 324

提示执行法院拍卖耕地时应注意要点 334

办理电话租用权强制执行事件注意事项 334

管收条例 335

破产法 336

第一章 总则 336

第二章 和解 336

第一节 法院之和解 336

第二节 商会之和解 338

第三节 和解及和解让步之撤销 338

第三章 破产 339

第一节 破产之宣告及效力 339

第二节 破产财团之构成及管理 340

第三节 破产债权 341

第四节 债权人会议 342

第五节 调协 342

第六节 破产财团之分配及破产之终结 343

第七节 复权 343

第四章 罚则 344

破产法施行法 344

公证法 345

第一章 总则 345

第二章 公证书之作成 346

第三章 私证书之认证 348

第四章 公证费用 348

第五章 附则 349

公证法施行细则 349

财务案件处理办法 353

第一章 总则 353

第二章 财务法庭 354

第三章 移送程序 354

第四章 裁定及抗告程序 354

第五章 执行程序 355

第六章 附则 356

改进财务案件之执行提示要点 356

非讼事件法 357

第一章 总则 357

第一节 事件管辖 357

第二节 当事人及费用之负担 357

第三节 书状笔录 358

第四节 裁定及抗告 358

第二章 民事非讼事件 359

第一节 登记事件 359

第二节 财产管理事件 360

第三节 法人之监督及维护事件 360

第四节 出版、拍卖及证书保存事件 361

第五节 监护事件 361

第六节 继承事件 361

第三章 商事非讼事件 362

第一节 公司事件 362

第二节 海商事件 363

第三节 票据事件 363

第四章 费用之徵收 363

第五章 附则 364

非讼事件法施行细则 364

法人及夫妻财产制契约登记规则 366

提存法 371

提存法施行细则 373

民刑诉讼及非讼事件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领取款物须知 376

外国法院委托事件协助法 377

乡镇市调解条例 377

商务仲裁条例 379

商务仲裁协会组织及仲裁费用规则 382

司法状纸规则 385

四、刑法及关系法规 387

刑法 387

第一编 总则 387

第一章 法例 387

第二章 刑事责任 387

第三章 未遂犯 388

第四章 共犯 388

第五章 刑 388

第六章 累犯 389

第七章 数罪并罚 389

第八章 刑之酌科及加减 390

第九章 缓刑 390

第十章 假释 391

第十一章 时效 391

第十二章 保安处分 391

第二编 分则 392

第一章 内乱罪 392

第二章 外患罪 392

第三章 妨害国交罪 393

第四章 渎职罪 393

第五章 妨害公务罪 394

第六章 妨害投票罪 394

第七章 妨害秩序罪 395

第八章 脱逃罪 395

第九章 藏匿人犯及湮灭证据罪 396

第十章 伪证及诬告罪 396

第十一章 公共危险罪 396

第十二章 伪造货币罪 398

第十三章 伪造有价证券罪 398

第十四章 伪造度量衡罪 398

第十五章 伪造文书印文罪 398

第十六章 妨害风化罪 399

第十七章 妨害婚姻及家庭罪 400

第十八章 亵渎祀典及侵害坟墓尸体罪 400

第十九章 妨害农工商罪 400

第二十章 鸦片罪 401

第二十一章 赌博罪 401

第二十二章 杀人罪 401

第二十三章 伤害罪 402

第二十四章 堕胎罪 402

第二十五章 遗弃罪 403

第二十六章 妨害自由罪 403

第二十七章 妨害名誉及信用罪 403

第二十八章 妨害秘密罪 404

第二十九章 窃盗罪 404

第三十章 抢夺强盗及海盗罪 404

第三十一章 侵占罪 405

第三十二章 诈欺背信及重利罪 405

第三十三章 恐吓及掳人勒赎罪 405

第三十四章 赃物罪 406

第三十五章 毁弃损坏罪 406

刑法施行法 407

枪炮弹药刀械管制条例 408

戒严法 409

妨害军机治罪条例 410

要塞堡垒地带法 411

惩治叛乱条例 413

戡乱时期检肃匪谍条例 414

戡乱时期贪污治罪条例 415

妨害兵役治罪条例 416

残害人群治罪条例 418

国家总动员法 419

戡乱时期依国家总动员法颁发法规命令办法 420

妨害国家总动员惩罚暂行条例 421

取缔地下钱庄办法 422

违反粮食管理治罪条例 422

台湾省内菸酒专卖暂行条例 424

妨害国币惩治条例 426

非常时期农矿工商管理条例 427

战时交通电业设备及器材防护条例 429

惩治走私条例 431

惩治走私条例公告管制物品项目及其数额 431

惩治盗匪条例 432

戡乱时期窃盗犯赃物犯保安处分条例 433

办理戡乱时期窃盗犯赃物犯保安处分条例案件应行注意事项 434

戡乱时期肃清烟毒条例 435

动员戡乱时期检肃流氓条例 437

五、刑事诉讼法及关系法规 439

刑事诉讼法 439

第一编 总则 439

第一章 法例 439

第二章 法院之管辖 439

第三章 法院职员之回避 440

第四章 辩护人、辅佐人及代理人 440

第五章 文书 441

第六章 送达 442

第七章 期日及期间 442

第八章 被告之传唤及拘提 443

第九章 被告之讯问 444

第十章 被告之羁押 444

第十一章 搜索及扣押 446

第十二章 证据 447

第一节 通则 447

第二节 人证 448

第三节 鉴定及通译 449

第四节 勘验 450

第十三章 裁判 451

第二编 第一审 451

第一章 公诉 451

第一节 侦查 451

第二节 起诉 453

第三节 审判 453

第二章 自诉 456

第三编 上诉 457

第一章 通则 457

第二章 第二审 458

第三章 第三审 458

第四编 抗告 460

第五编 再审 461

第六编 非常上诉 462

第七编 简易程序 462

第八编 执行 463

第九编 附带民事诉讼 464

刑事诉讼法施行法 466

法院办理刑事诉讼案件应行注意事项 466

台湾地区戒严时期军法机关自行审判及交法院审判案件划分办法 472

台湾省戒严时期军法机关自行审判及交法院审判案件划分办法之释示 473

法院办理刑事诉讼案件被告具保责付办法 473

少年事件处理法 474

第一章 总则 474

第二章 少年法庭之组织 475

第三章 少年管训事件 475

第四章 少年刑事案件 479

第五章 附则 480

保安处分执行法 480

第一章 通则 480

第二章 感化教育 483

第三章 监护 484

第四章 禁戒 484

第五章 强制工作 484

第六章 保护管束 484

第七章 强制治疗 485

第八章 驱逐出境 486

第九章 附则 486

保安处分累进处遇规程 486

更生保护法 488

公设辩护人条例 489

调度司法警察条例 490

检察官与司法警察侦查犯罪应行注意事项 491

一 基本观念 491

二 封锁现场(犯罪处所) 491

三 现场搜查 492

四 痕迹与证物之保全 492

五 案件之推想与事实之认定 492

检察官与司法警察机关执行职务联系办法 493

引渡法 494

赦免法 496

提审法 496

冤狱赔偿法 497

办理冤狱赔偿事件应行注意事项 499

检察处处理扣押物没收物应行注意事项 500

台湾省戒严时期取缔流氓办法 501

取缔流氓作业改进办法 502

监狱组织条例 502

监狱行刑法 504

第一章 通则 504

第二章 收监 505

第三章 监禁 505

第四章 戒护 505

第五章 作业 506

第六章 教化 506

第七章 给养 507

第八章 卫生及医治 507

第九章 接见及通信 508

第十章 保管 508

第十一章 赏罚及赔偿 508

第十二章 假释 509

第十三章 释放及保护 509

第十四章 死亡 509

第十五章 死刑之执行 509

第十六章 附则 509

外役监条例 510

行刑累进处遇条例 511

第一章 总则 511

第二章 受刑人之调查及分类 511

第三章 累进处遇 512

第四章 监禁及戒护 512

第五章 作业 513

第六章 教化 513

第七章 接见及寄发书信 514

第八章 给养 514

第九章 累进处遇之审查 514

第十章 留级及降级 514

第十一章 假释 514

第十二章 附则 515

看守所组织条例 515

羁押法 516

戡乱时期监所人犯处理条例 517

办理假释应行注意事项 519

六、行政法规 521

甲 内政 521

国籍法 521

第一章 固有国籍 521

第二章 国籍之取得 521

第三章 国籍之丧失 521

第四章 国籍之回复 522

第五章 附则 522

国籍法施行条例 522

户籍法 523

第一章 通则 523

第二章 本籍登记 523

第三章 身分登记 524

第四章 迁徙登记 524

第五章 行业、职业及教育程度登记 524

第六章 登记之变更、更正及撤销 524

第七章 登记之申请 524

第八章 户口调查 525

第九章 罚则 525

第十章 附则 525

户籍法施行细则 526

姓名条例 530

工业团体法 531

第一章 总则 531

第二章 工业同业公会 531

第三章 工业会 534

第四章 监督 535

第五章 附则 535

商业团体法 535

第一章 总则 535

第二章 商业同业公会 536

第三章 商业同业公会联合会 538

第四章 输出业同业公会及联合会 539

第五章 商业会 539

第六章 监督 540

第七章 附则 540

工会法 541

第一章 总则 541

第二章 设立 541

第三章 会员 542

第四章 职员 542

第五章 会议 542

第六章 经费 542

第七章 监督 543

第八章 保护 543

第九章 解散 543

第十章 联合组织 544

第十一章 基层组织 544

第十二章 罚则 544

第十三章 附则 544

工会法施行细则 545

团体协约法 547

农会法 549

第一章 总则 549

第二章 任务 549

第三章 设立 549

第四章 会员 550

第五章 职员 550

第六章 权责划分 551

第七章 会议 551

第八章 经费 551

第九章 监督 552

第十章 附则 553

农会法施行细则 553

渔会法 558

第一章 总则 558

第二章 任务 558

第三章 设立 559

第四章 会员 559

第五章 职员 560

第六章 权责划分 561

第七章 会议 561

第八章 经费 561

第九章 监督 562

第十章 附则 562

渔会法施行细则 563

医师法 568

第一章 资格 568

第二章 执业 568

第三章 义务 568

第四章 惩处 569

第五章 公会 569

第六章 附则 570

医师法施行细则 570

医师惩戒办法 572

药师法 573

药物药商管理法 575

助产士法 581

优生保健法 583

医事人员检核办法 584

中医师检核办法 586

都市计划法 587

技师法 593

建筑法 595

第一章 总则 595

第二章 建筑许可 596

第三章 建筑基地 598

第四章 建筑界限 598

第五章 施工管理 599

第六章 使用管理 600

第七章 拆除管理 600

第八章 罚则 601

第九章 附则 601

建筑师法 602

违章建筑处理办法 606

合作社法 607

第一章 通则 607

第二章 设立 607

第三章 社员社股及盈余 608

第四章 理事监事及其他职员 609

第五章 会议 609

第六章 解散及清算 610

第七章 合作社联合社 611

第八章 罚则 611

第九章 附则 611

合作社法施行细则 611

信用合作社管理办法 614

劳动基准法 615

劳动基准法施行细则 622

劳工保险条例 625

劳工安全卫生法 632

工厂检查法 634

劳资争议处理法 635

动员戡乱期间劳资纠纷处理办法 638

职业训练法 638

职工福利金条例 640

职工福利金条例施行细则 641

老人福利法 642

儿童福利法 644

公文程式条例 646

出版法 646

第一章 总则 646

第二章 新闻纸及杂志 647

第三章 书籍及其他出版品 648

第四章 出版之奖励及保障 648

第五章 出版品登载事项之限制 648

第六章 行政处分 649

第七章 附则 649

出版法施行细则 649

著作权法 651

第一章 总则 652

第二章 著作权之归属及限制 653

第三章 著作权之侵害 654

第四章 罚则 655

第五章 附则 655

著作权法施行细则 656

广播电视法 657

文化资产保存法 661

护照条例 665

行政执行法 666

警察法 667

警察法施行细则 668

警察勤务条例 669

警察人员管理条例 671

警械使用条例 674

违警罚法 675

第一编 总则 675

第一章 法例 675

第二章 违警责任 676

第三章 违警罚 676

第四章 违警罚之加减 677

第五章 处罚程序 677

第一节 管辖 677

第二节 侦讯 677

第三节 裁决 677

第四节 执行 678

第二编 分则 678

第一章 妨害安宁秩序之违警 678

第二章 妨害交通之违警 679

第三章 妨害风俗之违警 680

第四章 妨害卫生之违警 680

第五章 妨害公务之违警 681

第六章 诬告伪证或湮灭证据之违警 681

第七章 妨害他人身体财产之违警 681

道路交通管理处罚条例 681

第一章 总则 681

第二章 汽车 682

第三章 慢车 688

第四章 行人 688

第五章 道路障碍 689

第六章 附则 690

食品卫生管理法 690

化妆品卫生管理条例 692

空气污染防制法 694

空气污染防制法施行细则 696

农药管理法 699

农药管理法施行细则 702

饮用水管理条例 705

水污染防治法 706

废弃物清理法 708

能源管理法 710

电信法 712

乙 军政 715

军人及其家属优待条例 715

第一章 总则 715

第二章 管理机关 715

第三章 现役军人及其家属之优待 715

第四章 後备军人之优待 716

第五章 优待之停止 717

第六章 附则 717

戡乱时期军人婚姻条例 717

军人保险条例 718

军人抚?条例 720

兵役法 722

第一章 总则 722

第二章 军官役、士官役 722

第三章 士兵役 723

第四章 後备军人 724

第五章 兵役行政 724

第六章 徵集 724

第七章 召集 724

第八章 权利义务 725

第九章 妨害兵役 725

第十章 附则 726

兵役法施行法 726

第一章 总则 726

第二章 军官役、士官役 726

第三章 常备兵役、补充兵役 727

第四章 国民兵役 727

第五章 後备军人 728

第六章 兵役行政 728

第七章 徵集 728

第八章 召集 729

第九章 免役、禁役、缓徵、缓召 730

第十章 权利义务 731

第十一章 附则 732

免役禁役缓徵缓召实施办法 732

第一章 总则 732

第二章 免役 733

第三章 禁役 733

第四章 缓徵 733

第五章 缓召 735

第六章 附则 739

陆海空军刑法 739

第一编 总则 739

第二编 分则 740

第一章 叛乱罪 740

第二章 擅权罪 741

第三章 辱职罪 741

第四章 抗命罪 742

第五章 暴行胁迫罪 743

第六章 侮辱罪 743

第七章 盗卖军用品罪 743

第八章 私造军火罪 743

第九章 纵火罪 743

第十章 掠夺罪 743

第十一章 强奸罪 743

第十二章 诈伪罪 743

第十三章 逃亡罪 744

第十四章 收容逃亡罪 744

第十五章 损坏军用物品罪 744

第十六章 违背职守罪 744

第十七章 附则 745

战时军律 745

陆海空军惩罚法 746

宪兵勤务令 748

战时禁制品条例 749

海上捕获条例 751

军事审判法 754

第一编 总则 754

第一章 法例 754

第二章 军事审判人员 755

第三章 军事法庭 755

第一节 军事法庭之组织 755

第二节 军事法庭之管辖 756

第三节 军事法庭之开闭及用语 757

第四章 军事检察 757

第二编 诉讼程序 757

第一章 通则 757

第一节 军法人员之回避 757

第二节 辩护人及辅佐人 758

第三节 文书及送达 758

第四节 期日及期间 759

第五节 被告之传唤及拘提 759

第六节 被告之讯问及羁押 760

第七节 搜索及扣押 760

第八节 勘验及人证 760

第九节 鉴定及通译 761

第十节 裁判 761

第二章 初审 761

第一节 侦查 761

第二节 起诉 763

第三节 审判 763

第三章 覆判 764

第四章 抗告 766

第五章 再审 766

第六章 非常审判 767

第七章 执行 768

第三编 附则 768

军事审判法施行法 768

军事审判注意事项 769

海上捕获法庭审判条例 770

丙 地政 772

土地法 772

第一编 总则 772

第一章 法例 772

第二章 地权 772

第三章 地权限制 773

第四章 公有土地 773

第五章 地权调整 774

第二编 地籍 774

第一章 通则 774

第二章 地籍测量 775

第三章 土地总登记 775

第四章 土地权利变更登记 776

第三编 土地使用 777

第一章 通则 777

第二章 使用限制 777

第三章 房屋及基地租用 778

第四章 耕地租用 778

第五章 荒地使用 779

第六章 土地重划 780

第四编 土地税 780

第一章 通则 780

第二章 地价及改良物价 780

第三章 地价税 781

第四章 土地增值税 782

第五章 土地改良物税 782

第六章 土地税之减免 782

第七章 欠税 783

第五编 土地徵收 783

第一章 通则 783

第二章 徵收程序 784

第三章 徵收补偿 785

土地法施行法 786

第一编 总则 786

第二编 地籍 786

第三编 土地使用 786

第四编 土地税 787

第五编 土地徵收 788

土地登记规则 789

第一章 总则 789

第二章 登记书表簿册图状 789

第三章 登记程序 790

第一节 通则 790

第二节 总登记 793

第三节 所有权变更登记 794

第四节 他项权利登记 796

第五节 其他登记 797

第六节 涂销登记 798

第四章 登记规费 798

第五章 附则 799

地价调查估计规则 799

土地建筑改良物估价规则 801

土地及建筑改良物设定抵押权登记简化办法 803

耕地三七五减租条例 803

实施耕者有其田条例 805

第一章 总则 805

第二章 耕地徵收 805

第三章 耕地放领及承领 806

第四章 限制及罚则 807

第五章 附则 807

实施耕者有其田条例台湾省施行细则 808

第一章 总则 808

第二章 耕地徵收 808

第三章 耕地放领及承领 811

第四章 限制及罚则 812

第五章 附则 812

平均地权条例 813

第一章 总则 813

第二章 规定地价 813

第三章 照价徵税 814

第四章 照价收买 814

第五章 涨价归公 815

第六章 土地使用 816

第七章 罚则 818

第八章 附则 819

平均地权条例施行细则 819

第一章 总则 819

第二章 规定地价 820

第三章 照价徵税 821

第四章 照价收买 823

第五章 涨价归公 824

第六章 土地使用 825

第七章 附则 827

区域计划法 828

区域计划法施行细则 830

国民住宅条例 832

国民住宅贷款办法 835

丁 财政 836

预算法 836

决算法 841

公库法 843

会计法 845

财政收支划分法 854

第一章 总纲 854

第二章 收入 855

第一节 税课收入 855

第二节 独占及专卖收入 855

第三节 工程受益费收入 856

第四节 罚款及赔偿收入 856

第五节 规费收入 856

第六节 信托管理收入 856

第七节 财产收入 856

第八节 营业盈余捐献赠与及其他收入 856

第九节 补助及协助收入 856

第十节 赊借收入 856

第三章 支出 856

第四章 附则 857

附表一 收入分类表 857

附表二 支出分类表 858

国有财产法 860

动员戡乱时期台湾地区国有非公用不动产让售优待办法 865

海关缉私条例 866

财务罚锾处理暂行条例 870

财务罚锾给奖分?办法 870

银行法 871

第一章 通则 871

第二章 银行之设立、变更、停业、解散 874

第三章 商业银行 875

第四章 储蓄银行 876

第五章 专业银行 876

第六章 信托投资公司 877

第七章 外国银行 878

第八章 罚则 879

第九章 附则 880

所得税法 880

第一章 总则 880

第一节 一般规定 880

第二节 名词定义 881

第二章 综合所得税 882

第三章 营利事业所得税 884

第一节 登记 884

第二节 帐簿凭证与会计纪录 884

第三节 营利事业所得额 885

第四节 资产估价 887

第四章 稽徵程序 889

第一节 暂缴 889

第二节 结算申报 889

第三节 调查 891

第四节 扣缴 892

第五节 自缴 893

第五章 奖惩 894

第六章 附则 896

所得税法施行细则 896

第一章 总则 896

第二章 综合所得税 897

第三章 营利事业所得税 898

第四章 稽徵程序 900

第五章 奖惩 903

第六章 附则 904

中美互免航运所得税协定换文 904

中华民国七十四年度所得税税率条例 904

遗产及赠与税法 905

第一章 总则 905

第二章 遗产税之计算 907

第三章 赠与税之计算 908

第四章 稽徵程序 909

第一节 申报与缴纳 909

第二节 (删除) 909

第三节 资料调查与通报 909

第五章 奖惩 910

第六章 附则 910

遗产及赠与税法施行细则 911

印花税法 915

第一章 总则 915

第二章 课徵范围 916

第三章 税率或税额 916

第四章 纳税方法 916

第五章 印花税检查 917

第六章 罚则 917

第七章 附则 918

印花税法施行细则 918

营业税法 919

第一章 总则 919

第二章 免徵范围 920

第三章 稽徵 920

第四章 罚则 922

第五章 附则 923

营业税法施行细则 923

营业税分类计徵标的表 925

关税法 933

关税法施行细则 939

货物税条例 947

证券交易税条例 951

使用牌照税法 952

附 机动车辆使用牌照税分类税额表 955

工程受益费徵收条例 956

娱乐税法 958

屠宰税法 959

土地税法 960

土地税法施行细则 965

土地税减免规则 971

增缴地价税抵缴土地增值税办法 974

房屋税条例 975

契税条例 977

台北市实施契税条例注意事项 980

加强契税稽徵业务实施要点 981

税捐稽徵法 982

戊 教育 986

大学法 986

学位授予法 988

专科学校法 989

师范教育法 991

高级中学法 992

国民教育法 994

私立学校法 995

私立学校法施行细则 1000

补习教育法 1003

幼稚教育法 1005

己 经济 1006

商业登记法 1006

商业登记法施行细则 1009

营利事业登记规则 1011

商业会计法 1012

第一章 总则 1012

第二章 会计事项及凭证 1012

第三章 会计科目帐簿及报表 1013

第四章 入帐基础 1014

第五章 损益计算 1015

第六章 决算及审核 1015

第七章 罚则 1016

第八章 附则 1016

商标法 1016

商标法施行细则 1021

标准法 1024

专利法 1025

第一章 发明 1025

第一节 通则 1025

第二节 申请 1025

第三节 审查及再审查 1026

第四节 专利权 1027

第五节 实施 1028

第六节 纳费 1028

第七节 损害赔偿及诉讼 1029

第八节 罚则 1029

第二章 新型 1029

第三章 新式样 1030

第四章 附则 1031

专利法施行细则 1031

专利代理人规则 1035

国家标准制定办法 1036

商品检验法 1037

商品标示法 1039

国营事业管理法 1040

公营事业移转民营条例 1042

民营公用事业监督条例 1043

奖励投资条例 1044

第一章 总则 1044

第二章 税捐减免 1045

第三章 工业用地之取得 1050

第四章 公营事业之配合发展 1053

第五章 附则 1053

奖励投资条例施行细则 1053

第一章 总则 1053

第二章 税捐减免 1054

第三章 工业用地之取得 1060

第四章 公营事业之配合发展 1066

第五章 附则 1066

华侨回国投资条例 1066

外国人投资条例 1068

管理外汇条例 1070

技术合作条例 1072

政府发展经济社会向国外借款及保证条例 1073

证券交易法 1074

第一章 总则 1074

第二章 有价证券之募集、发行及买卖 1075

第三章 证券商 1077

第一节 通则 1077

第二节 证券承销商 1078

第三节 证券自营商 1079

第四节 证券经纪商 1079

第四章 证券商同业公会 1079

第五章 证券交易所 1079

第一节 通则 1079

第二节 会员制证券交易所 1080

第三节 公司制证券交易所 1081

第四节 有价证券之上市及买卖 1082

第五节 有价证券买卖之受托 1083

第六节 监督 1084

第六章 仲裁 1084

第七章 罚则 1084

第八章 附则 1085

电业法 1085

处理窃电规则 1092

矿业法 1093

第一章 总则 1094

第二章 矿业权 1095

第一节 矿业权之性质与效用 1095

第二节 矿业权之设定 1095

第三节 矿业权之变更移转与消灭 1096

第四节 矿业权之抵押 1097

第三章 国营矿业 1097

第四章 矿业用地 1098

第五章 矿税 1099

第六章 矿业监督与奖励 1099

第七章 罚则 1100

第八章 附则 1100

矿场安全法 1100

农业发展条例 1103

农业发展条例施行细则 1106

森林法 1108

第一章 通则 1108

第二章 国有林公有林及私有林 1108

第三章 保安林 1108

第四章 森林土地之使用 1109

第五章 监督 1109

第六章 保护 1110

第七章 奖励及承领 1110

第八章 罚则 1110

第九章 附则 1111

水利法 1111

第一章 总则 1111

第二章 水利区及水利机构 1111

第三章 水权 1112

第四章 水权之登记 1113

第五章 水利事业之兴办 1114

第六章 水之蓄泄 1115

第七章 水道防护 1116

第八章 水利经费 1117

第九章 罚则 1117

第十章 附则 1118

水利法施行细则 1118

各法院处理水利案件应行注意事项 1128

自来水法 1129

渔业法 1136

民用航空法 1139

制止非法劫持航空器公约 1145

邮政法 1147

原子能法 1150

庚 人事 1153

卸任总统礼遇条例 1153

公务人员任用法 1153

聘用人员聘用条例 1155

派用人员派用条例 1155

公务人员俸给法 1156

公务员服务法 1158

公务人员考绩法 1159

公务员惩戒法 1161

公务员工因公涉讼申请核发延聘律师费用办法 1163

公务人员保险法 1164

公务人员退休法 1166

公务人员退休法施行细则 1167

公务人员抚?法 1170

公务职位分类法 1172

职等标准 1173

分类职位公务人员任用法 1176

分类职位公务人员俸给法 1178

分类职位公务人员考绩法 1180

军法人员转任司法官条例 1181

公务人员交代条例 1182

辛 律师 会计师 1183

律师法 1183

律师法施行细则 1186

律师检核办法 1187

律师登录规则 1188

军事审判机关律师登录规则 1189

律师惩戒规则 1190

台湾省各律师公会办理平民法律扶助事项督导办法 1191

会计师法 1192

会计师检核办法 1196

会计师惩戒委员会暨惩戒覆审委员会组织规程 1197

军法人员转任司法官审查成绩规则 1199

壬 行政救济 1200

请愿法 1200

诉愿法 1200

行政诉讼法 12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