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 1
引言:本规定的制定目的与依据 1
一、举证责任的分配与举证期限 6
第一条 〔被告的举证责任和举证期限〕 6
第二条 〔被告在一审中补充证据的条件〕 25
第三条 〔对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在诉讼中收集证据的限制〕 32
第四条 〔原告的举证行为〕 36
第五条 〔行政赔偿诉讼中原告的举证〕 42
第六条 〔原告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性的举证〕 44
第七条 〔原告与第三人提供证据的期限〕 46
第八条 〔对人民法院告知当事人有关举证事项的要求〕 51
第九条 〔人民法院要求或责令当事人提供证据的情形〕 54
二、提供证据的要求 58
第十条 〔提供书证的要求〕 58
第十一条 〔提供物证的要求〕 65
第十二条 〔提供视听资料的要求〕 68
第十三条 〔提供证人证言的要求〕 72
第十四条 〔提供鉴定结论的要求〕 74
第十五条 〔提供现场笔录的要求〕 77
第十六条 〔提供在境外与港澳台形成的证据的要求〕 81
第十七条 〔提供外文书证或者外国语视听资料的要求〕 83
第十八条 〔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的证据〕 85
第十九条 〔提交证据材料的形式要求〕 87
第二十条 〔人民法院的证据收据〕 89
第二十一条 〔开庭前对证据的出示或交换〕 92
第二十二条 〔人民法院依职权调取证据的情形〕 103
三、调取和保全证据 109
第二十三条 〔原告或第三人申请人民法院调取证据的情形与对人民法院调取证据的限制〕 109
第二十四条 〔调取证据申请书的内容〕 116
第二十五条 〔人民法院对调取证据申请的处理〕 118
第二十六条 〔人民法院异地调取证据时的委托〕 122
第二十七条 〔申请证据保全的程序〕 123
第二十八条 〔证据保全的具体措施〕 127
第二十九条 〔申请重新鉴定〕 129
第三十条 〔对人民法院委托的鉴定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申请重新鉴定的情形〕 132
第三十一条 〔当事人不提出鉴定申请的法律后果〕 138
第三十二条 〔人民法院对鉴定书的审查〕 143
第三十三条 〔人民法院勘验现场的程序〕 147
第三十四条 〔对勘验笔录和现场图的要求和申请重新勘验〕 149
四、证据的对质辨认和核实 153
第三十五条 〔庭审中应出示证据和质证的原则及其例外〕 153
第三十六条 〔被告拒不到庭时其所提供的证据不得作为定案根据〕 161
第三十七条 〔对公开质证的限制〕 165
第三十八条 〔对人民法院调取的证据的质证或出示〕 167
第三十九条 〔质证的内容和方式〕 170
第四十条 〔质证时应出示原件或者原物的原则及其例外〕 178
第四十一条 〔证人出庭作证的义务及其例外〕 180
第四十二条 〔不能正确表达意志的人不能作证〕 185
第四十三条 〔当事人对证人出庭作证的申请〕 189
第四十四条 〔原告或者第三人要求行政执法人员出庭作证的情形〕 192
第四十五条 〔对证人出庭作证的程序性要求〕 199
第四十六条 〔对证人陈述的要求〕 202
第四十七条 〔鉴定人出庭的原则及其例外〕 204
第四十八条 〔专业人员的出庭与对质〕 208
第四十九条 〔对没有关联性证据的排除、对补充证据的质证和不进行二次质证原则〕 216
第五十条 〔第二审程序中的质证〕 220
第五十一条 〔再审程序中的质证〕 220
第五十二条 〔对“新的证据”的界定〕 224
第五十三条 〔人民法院应以证据证明的案件事实为裁判依据〕 228
五、证据的审核认定 228
第五十四条 〔对人民法院审查判断证据的一般要求〕 231
第五十五条 〔证据合法性的审查〕 234
第五十六条 〔证据真实性的审查〕 239
第五十七条 〔不能作为定案根据的证据材料〕 243
第五十八条 〔对以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方法取得的证据的排除〕 255
第五十九条 〔原告所提供的在行政程序中拒不提供的证据的效力〕 257
第六十条 〔证据不能作为认定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的依据的情形〕 261
第六十一条 〔与行政复议程序相关的证据的效力〕 264
第六十二条 〔不采纳被告提供的鉴定结论的情形〕 267
第六十三条 〔证据效力的认定规则〕 271
第六十四条 〔数据资料的证明效力〕 279
第六十五条 〔自认〕 282
第六十六条 〔行政赔偿诉讼中的自认〕 286
第六十七条 〔对对方当事人所提供证据的认可与反驳〕 288
第六十八条 〔司法认知〕 292
第六十九条 〔推定原告主张成立的情形〕 305
第七十条 〔司法裁判与仲裁裁决文书的证明效力〕 309
第七十一条 〔不能单独作为定案根据的证据〕 310
第七十二条 〔认定证据的程序〕 315
第七十三条 〔对认定证据错误的纠正方式〕 318
六、附则 322
第七十四条 〔对证人、鉴定人合法权益的保护〕 322
第七十五条 〔证人、鉴定人相关费用的负担〕 325
第七十六条 〔作伪证的法律责任〕 327
第七十七条 〔对妨碍行政诉讼行为的制裁〕 328
第七十八条 〔不覆行协助调取证据义务的法律责任〕 330
第七十九条 〔本规定的效力〕 332
第八十条 〔本规定的施行日期与适用〕 333
附: 335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2002年7月24日) 335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1989年4月4日) 349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2000年3月10日) 360
人民法院司法鉴定工作暂行规定(2001年11月16日) 379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2001年12月31日) 38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