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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一九八四年五月三十一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1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草案)》的说明 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 全国人大民族委员会主任委员阿沛·阿旺晋美 16
第一讲制定民族区域自治法的重要意义 27
第二讲制定民族区域自治法的任务 31
第三讲 民族区域自治是我国的重要政治制度 34
第四讲 民族自治地方的建立原则 38
第五讲 自治机关的组织原则 43
第六讲 自治机关的自治权 46
第七讲大量培养少数民族干部和各种专业人才 52
第八讲 发展民族地区经济,改革经营管理制度 57
第九讲确定民族自治地方草场和森林的所有权与使用权 62
第十讲民族自治地方自然资源的管理、保护和开发利用 66
第十一讲加强民族自治地区和内地省市的经济技术协作,开展对外经济贸易活动 70
第十二讲 民族自治地方建设事业的财政保证 75
第十三讲 发展少数民族地区的文化教育和卫生事业 80
第十四讲尊重少数民族地区的语言文字、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 86
第十五讲 上级国家机关对民族自治地方的领导原则 91
第十六讲上级国家机关要积极帮助民族自治地方发展经济和文化建设事业 96
第十七讲加强和发展社会主义民族关系 100
附录:我国民族自治地方一览 1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