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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作  者:刘兴然主编
  • 出 版 社:长春:吉林大学出版社
  • 出版年份:1989
  • ISBN:7560103367
  • 页数:1547 页
图书介绍:

总 目 录 20

第一部分劳动力管理与劳动就业 20

一、有关基础知识 20

二、企业用人自主权 32

(一)进一步落实外商投资企业用人自主权的规定 32

(二)租赁经营企业的劳动管理 36

(三)关于私营企业的有关规定 46

(四)沈阳市私营企业劳动管理办法 57

(五)对外经济贸易部所属企业、事业单位劳动工资及干部管理的规定 63

(六)沿海开发地区的劳动力管理 71

(七)贫困地区劳动力资源开发 71

三、招用调配辞职 74

(一)严禁使用童工的规定 74

(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职工跨省调动有关问题的规定 76

(三)解决老工人夫妻长期两地分居的规定 80

(四)军官配偶工作调动和易地安置 82

(五)企业职工辞职的规定 86

四、搞活固定工制度 87

(一)劳动组合 87

(二)广州市搞活固定工制度的规定 90

五、劳动就业 92

(一)广州人的劳动就业观念 92

(二)劳动服务公司发展和建设中若干问题的规定 92

(三)进一步办好高校劳动服务公司的规定 97

(四)退伍义务兵安置实施细则 100

(五)义务兵提前退出现役的规定 107

(六)边防、海岛等部分农村户口军官家属可以在原籍转为城镇户口的决定 108

(七)刑满留场(厂)就业人员待遇的补充规定 117

(八)残疾人职业康复和就业 120

(九)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的管理 139

(十)妇女阶段就业的意见 141

(十一)在外地的原北京下乡青年子女回京就读入户的规定 145

(十二)在外地的原上海下乡青年子女回沪就读入户的规定 149

(十三)煤矿临时工转正问题 155

六、劳务市场和富余人员安置 155

(一)劳务市场 155

(二)北京市安置富余人员的办法 160

(三)沈阳制定10项安置富余人员政策 161

(一)编余职工安置 162

七、军队精简整编编余职工安置 163

(二)指标分配使用 166

(三)就地安置人员的手续办理 167

(五)组织分工 168

(四)配偶、子女调动和安置 168

八、劳动服务公司集体企业财务制度 169

(一)劳动部、国家税务局的通知 169

(二)总则 170

(三)财务计划管理 172

(四)资产筹集管理 173

(五)固定资金管理 177

(六)流动资金管理 182

(七)成本及费用管理 184

(八)收益分配管理 190

(九)专用基金管理 192

(十)财务机构和财会人员 193

(十一)适用范围和施行时间 194

(二)评选办法 195

(一)劳动部通知 195

九、劳动部优质产品评选办法 195

十、加强和改进企业思想政治工作的规定 199

十一、企业编制定员和劳动定额 209

(一)成立全国劳动定额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209

(二)加强劳动定额标准工作 221

(三)当前标准制定工作有关规定 224

(四)农电企业编制定员 227

(五)农村和外埠劳动力进入城镇管理的规定 249

第二部分工资管理与收益分配 266

一、有关基础知识 266

二、工资标准 267

(一)提高中国民用航空局机关、事业单位飞行人员工资标准 267

(二)民航企业飞行技术人员职务工资等级 269

(三)林业野外调查工作人员改按野外地质勘探队工资标准执行 271

(四)律师职务工资标准 273

(五)公证员职务工资标准 273

(六)干部任职后执行新任职务工资标准 276

三、部分人员工资的调整 277

(一)提高部分专业技术人员工资的规定 277

(二)解决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部分中级专业技术人员工资问题 278

(三)部分艺术三、四级文艺人员职务工资 283

(四)解决体育运动学校(含业余体校)部分教练员职务工资 285

(五)解决技工学校部分生产实习指导教师职务工资 288

(六)解决高等学校和中国科学院所属科研单位部分实验师职务工资 290

(七)来华定居专家工作待遇问题的补充规定 293

(八)执行中办发〔1987〕1号文件有关问题的规定 294

(九)原交通监理人员移交公安部门转警后工资待遇的有关规定 296

(十一)长春大学特教部录取的在职残疾学员工资待遇 297

(十)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受开除留用察看处分后的工资确定 297

(十二)志愿兵、义务兵退出现役到地方工作后工资待遇 298

四、津贴(补贴) 299

(一)副食品零售价格变动给职工适当补贴 299

(二)林业系统从事有毒有害工作人员实行岗位津贴 302

(三)建立海关人员岗位津贴 308

(四)对承担国家重点科技攻关项目的专业技术人员试行岗位补贴 309

(五)为运动技术水平不断提高的运动员增加体育补贴 311

(六)从事教师、护士工作未满五年人员的教龄护龄津贴 313

(七)物资储备部门火炸药仓库职工实行火炸药作业津贴 313

(八)高原地区临时补贴 314

(九)公安信访干部执行健康补贴 315

(十)不休假人员实行补贴的规定 316

(十一)调整地质勘探职工野外津贴标准 317

(十二)黑龙江省三市四县实行地区津贴 318

(十三)乡镇直接从事计划生育工作的干部实行岗位津贴 319

五、奖励 319

(一)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升级奖励 319

(二)运动员教练员奖励细则 320

(三)国家科研单位和部属院校科技人员参加黄淮海平原农业研究与开发有关工资奖励的规定 326

(四)木材节约奖励办法 331

(五)1978年全国科学大会成果奖级别和等级处理的意见 337

六、企业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 339

(一)进一步改进和完善企业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的规定 339

(二)鞍钢实行工资总额与企业实现税利挂钩 344

(三)福建全省国营企业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浮动 347

七、石油施工企业单位实行百元产值工资含量包干考核修订办法 348

(一)石油工业部的通知 348

(二)考核办法 350

八、卫生部直属生物制品研究所实行承包经营责任制 352

(一)收益分配 356

九、租赁经营企业收益分配与承租收入 356

(二)承租收入 357

十、私营企业投资者个人收入调节 359

第三部分劳动保险与生活福利 377

一、保险事业管理制度 377

(一)加强保险事业管理的规定 377

(二)待业保险管理的规定 379

(三)职工待业保险基金管理的规定 384

(四)职工待业保险基金管理办法 385

(五)上海市制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国职工养老保险办法 388

(六)实行承包租赁后保障职工保险福利待遇的意见 390

二、抚恤待遇 393

(一)军人抚恤优待的规定 393

(二)供养直系亲属的确定 410

三、公派出国研究生配偶申请出国探亲假的规定 413

(一)国家教委 劳动人事部 公安部的通知 413

(二)管理细则 414

四、离休退休退养 416

(一)执行干部退(离)休制度的规定 416

(二)西藏离退休人员几项待遇的规定 419

(三)三线艰苦地区军队企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易地安置 420

(四)职工退养的规定 422

(五)发给离退休人员生活补贴费 423

(六)调整军队干部退休生活费 423

(七)企业退休职工管理服务工作的规定 425

(八)中小学教师工资标准提高10%部分可以作为计发离退休费基教 429

(九)退休享受特残贡献待遇的规定 430

五、女职工生育待遇 433

(一)石油企业退休费用社会统筹的规定 434

六、退休费用社会统筹 434

(二)统配煤矿职工实行退休费用社会统筹的规定 435

(三)邮电部所属企业固定职工离退休费用统筹的规定 436

(四)中国建筑工程总公司直属企业固定职工离退休费用统筹的规定 440

(五)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系统参加地方退休费用社会统筹的规定 445

(六)退休养老基金收取办法 446

七、工龄计算 448

(一)乡村医生工龄计算 448

(二)赴苏联、东欧国家留学获得博士、副博士学位人员工龄计算 450

八、大陆同胞与台湾同胞往来 451

(一)台胞、台属因私事赴台的规定 451

(二)台湾同胞与大陆同胞之间的婚姻问题 453

(三)大陆亲属可领取台劳工死亡保险费的规定 458

(四)台湾开放大陆同胞探病奔丧的有关规定 459

(五)台湾公立学校教职员工赴大陆探亲的规定 460

(六)台湾当局同意大陆同胞继承在台湾亲人遗产 461

(七)台湾同胞进出境行李物品管理 462

(八)华侨港澳台同胞捐赠进口物资管理的规定 465

九、职工生活福利 467

(一)提高城镇职工生活困难补助标准 467

(二)调整职工因工负伤住院和住疗养院伙食补助标准 471

(三)发给农村年老病残民办教师生活补助费 472

(四)提取退休干部活动经费 474

(五)山西省改进国营企业职工病伤假期间生活待遇 474

(六)执勤部队的生活保障 476

十、职工死亡待遇 478

(一)吉林省调整国家机关、事业单位职工死亡丧葬补助费标准 478

(二)山西省改进国营企业职工死亡待遇 478

(三)国内航空运输旅客身体损害赔偿的规定 480

(二)具体规定 484

十一、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差旅费开支的新规定 484

(一)财政部的通知 484

十二、老年事业 491

(一)有关知识 491

(二)保护老年人合法权益的规定 492

(三)国外的老年人教育 495

十三、参阅资料 498

(一)美国的社会保险制度 498

(二)国外工伤保险模式 503

(三)联邦德国的社会保障管理体系 504

(四)日本的医疗保险制度 506

(五)年金保险制度 508

(一)企业高级工培训的规定 523

(二)企业职工立足本职学习技术(业务)的规定 523

一、职业技术培训 523

第四部分职业教育与技术培训 523

(三)职业技术培训教研室工作的规定 536

(四)关于就业训练中心工作的规定 539

(五)加强职业技术培训师资队伍建设的规定 547

(六)举办乡(镇)农民文化技术学校的规定 550

(七)国内外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招收自费出国留学人员的规定 555

(八)技工学校招收残疾青年的体检标准 557

(九)加快发展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教育的规定 558

(十)技工学校开办审批权限的规定 561

(十一)学徒培训制度改革 562

二、技师聘任制 571

(一)技师聘任制的实施 571

(二)实行技师聘任制的补充意见 572

(三)出版印刷行业实行技师聘任制的实施意见 576

(四)地质行业实行技师聘任制的实施意见 582

(五)测绘行业实行技师聘任制的实施意见 586

(六)煤炭行业实行技师聘任制的实施意见 590

(七)化工行业实行技师聘任制的实施意见 597

(八)石油化工行业实行技师聘任制的实施意见 609

(九)铁路行业实行技师聘任制的实施意见 613

(十)航空工业系统实行技师聘任制的实施意见 616

(十一)轻工行业实行技师聘任制的实施意见 622

(十二)银行系统实行技师聘任制的实施意见 641

(十三)医药行业实行技师聘任制的实施意见 646

(十二)全国1989年至1995年职业培训工作规划 655

(十四)医药行业中医药商业实行经营师聘任制的实施意见 658

(十五)物资系统实行技师聘任制的实施意见 659

(十六)交通行业实行技师聘任制的实施意见 663

(十七)邮电行业实行技师聘任制的实施意见 669

(十八)纺织行业实行技师聘任制的实施意见 672

(十九)体育系统实行技师聘任制的实施意见 683

(二十)旅游行业实行技师聘任制的实施意见 686

(二十一)航天工业部进行技师聘任制试点的报告 688

(二十二)中药行业实行技师和经营师聘任制的实施意见 703

(二十三)国家机关后勤工人培训、考核和技师聘任制工作的规定 707

(二十四)交通行业汽车指导驾驶员职务岗位规范 708

第五部分争议调解与争议仲裁 716

一、有关基础知识 716

二、劳动合同鉴证的规定 717

(一)劳动部、财政部、国家物价局的通知 717

(二)具体事项 718

三、劳动合同鉴证和劳动争议仲裁收费的规定 720

四、有关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 725

(一)吉林省的劳动争议处理细则 725

(二)仲裁权力范围的确定 731

(三)证实职工犯错误时间的规定 733

(四)“争议发生之日”的确定 733

(五)处理外商投资企业劳资纠纷的原则 734

(六)贫困地区经济开发的规定 736

(七)楼堂馆所建设管理的规定 744

(八)关于筵席税的规定 751

(九)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经济特区和计划单列市政府审批外资企业的规定 753

(十)鼓励台湾同胞投资的规定 754

(十一)鼓励台湾同胞投资的说明 757

(十二)解决租赁企业短期行为 761

(十三)大中小型工业企业划分标准补充规定 763

(十四)技术合同管理的规定 764

(十五)涉外经济合同的规定 766

(十六)医疗事故处理实施办法 772

(十七)城镇暂住人口管理的规定 780

(十八)改进行政法规发布工作的规定 783

(十九)劳动部、人事部废止一批规章文件 785

(二十)第一批废止的涉外法规 801

(二十一)第二批废止的涉外法规 810

五、参阅资料 819

(一)国外关于奖惩制度的规定 819

(二)台湾当局决定开放大陆杰出人士到台访问 825

(三)台湾《劳动基准法》正在修订 826

一、管理制度 841

(一)国家监察与行业安全管理 841

第六部分劳动安全与职业卫生 841

(二)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 842

(三)严格安全管理制度和劳动纪律的指令 846

(四)职工伤亡事故统计 848

(五)安全生产目标管理 855

(六)定期公布我国企业职工伤亡数字 859

(七)30年来世界发生的火车重大事故简介 861

二、女职工劳动保护 863

(一)适用范围 863

(二)女职工招收 863

(三)基本工资和劳动合同 864

(四)女职工劳动 864

(七)哺乳期内劳动 865

(六)女职工哺乳时间 865

(五)女职工产假 865

(八)女职工卫生室、孕妇休息室、哺乳室的建立 866

(九)女职工权益 866

(十)解释权限和具体办法 867

(十一)全国总工会女职工部的解答意见 869

(十二)劳动部的解答意见 872

(十三)贯彻执行《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的具体要求 877

三、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生产 879

四、加强交通运输安全工作的决定 885

五、农垦企业劳动安全工作的规定 892

(一)农业部、劳动部的通知 892

(二)具体规定 893

七、交通行业企业升级中劳动保护安全生产指标的规定 910

(一)交通部的通知 910

(二)具体规定 911

(一)职业安全卫生监察局的通知 914

(二)管理办法 914

八、职业安全卫生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 914

九、医疗用毒性药品管理有哪些规定 919

十、精神药品管理的规定 922

十一、锅炉安全监察 926

(一)监察内容 926

(二)在用锅炉定期检验规则 928

(三)进行乡镇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在用锅炉普查 943

(四)在用压力容器整顿和治理的规定 945

(五)石油工业用加热炉安全监察的规定 947

(六)锅炉房安全管理规则 948

(七)锅炉压力容器检测研究中心工作任务 958

(八)锅炉压力容器检验所布局 960

十二、矿山安全监察 962

(一)乡镇露天矿场安全生产的规定 962

(二)小矿山爆破器材安全管理的规定 971

十三、乡镇企业劳动卫生管理 974

六、企业升级中安全生产考核工作的补充规定 998

第七部分人事制度改革与人事管理 1004

一、基础知识 1004

二、招收任免辞职 1012

(一)国家行政机关补充工作人员实行考试办法 1012

(二)哈尔滨市市区政府机关补充干部的规定 1014

(三)在改革开放中加强培养选拔女干部工作 1017

(四)职业高中毕业生参加招干考试的规定 1020

(五)变更博士后研究人员及其配偶、子女户口迁移介绍的规定 1021

(六)森林警察干部任免权限 1022

(七)专业技术干部辞职的规定 1025

(八)供给制的认定 1028

三、简化推销服务人员多次出国审批手续的规定 1029

四、干部人事管理机制 1031

(一)十种制度 1031

(二)国家科委科技干部局划转人事部 1034

五、中央国家机关从领导岗位退下来的同志不再保留原办公室的规定 1035

(一)国务院的通知 1035

(二)关于首长负责制和委员会制,集权制和分权制 1036

六、党政机关非领导职务实行正常管理的规定 1037

七、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 1040

八、调整管理休制 1042

(一)调整金融、税务部门和海关领导干部管理体制 1042

(二)加强海关工作 1043

(三)工商行政管理干部的管理 1047

(四)建立人事部与专家联系制度 1050

九、工作规则 1051

(一)举报工作的规定 1051

(二)处理检举、控告和申诉的规定 1056

(三)监察机关调查处理政纪案件的办法 1061

(四)纪检机关案件审理工作的规定 1075

(五)领导干部的回避 1082

十、毕业生分配 1083

(一)改革高等学校毕业生分配制度 1083

(二)改进1989年高等学校毕业生分配工作 1093

(三)电大劳动经济管理和人事管理两专业八八届毕业生工作的规定 1096

(四)改进研究生招生工作的规定 1102

十一、干部教育 1108

(一)专业证书制度 1108

(二)职业技术培训教师专业证书制度 1114

(三)劳动系统干部教育试行《专业证书》制度 1118

(四)农业中专招收农村青年不包分配班的规定 1120

(五)干部参加可靠性工程与管理电视讲座和函授班学习 1126

(六)幼儿教育工作的有关规定 1128

(七)联合办学和校际协作中的用人规定 1135

(一)职位及职位分类 1144

十二、职位分类和职称改革 1144

(二)区分职系 1147

(三)加强职称改革工作统一指导 1150

(四)在专业技术岗位上的工人聘任专业技术职务的规定 1151

(五)企业劳动定额专职干部专业技术职务聘任的规定 1152

(六)森林警察非现役干部转现役后评定职级的规定 1153

(七)专业技术人员聘用合同制的规定 1157

十三、军队人事制度改革 1164

(一)解放军军官军衔的规定 1164

(二)武警部队实行警官警衔制 1170

(三)解放军现役军官服役条例 1176

(四)解放军现役士兵服役条例 1183

(五)授予军队离休干部中国人民解放军功勋荣誉章的规定 1189

(六)确认1955年至1965年期间授予的军官军衔的规定 1194

(二)企业人事管理机制的引入 1195

(一)中央组织部的通知 1195

十四、全民企业人事制度改革 1195

(三)企业经营者的选聘 1197

(四)对企业经营者和管理人员的管理 1199

(五)具体问题处理 1201

(六)实施办法 1206

(七)租赁经营企业干部管理的规定 1212

十五、为政清廉 1213

(一)关于党和国家机关廉洁的规定 1213

(二)人事部的规定 1215

(三)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国内公务活动中不得赠送和接受礼品的规定 1217

(四)严禁滥发钱物和赠送礼品的规定 1221

(五)共产党员要模范地遵守职业道德的规定 1222

(六)建立民主评议党员制度 1224

(一)国务院办公厅的意见 1228

十六、加强政府工作 1228

(二)黑龙江省人民政府的规定 1229

(三)安徽省人民政府的规定 1238

十七、监督和惩戒 1240

(一)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贪污贿赂行政处分的规定 1240

(二)党员领导干部犯严重官僚主义失职错误党纪处分的规定 1250

(三)行政诉讼的法律规定 1260

(四)共产党员在涉外活动中违犯纪律党纪处分的规定 1271

(五)保守国家秘密法 1274

(六)惩治泄露国家秘密犯罪的补充规定 1279

(七)对党员干部加强党的纪律监督的规定 1280

(八)处分违纪党员批准权限的修改规定 1285

(九)坚决查处共产党员索贿问题的决定 1287

(一)1930年前后中央秘书处介绍 1289

十八、参阅资料 1289

(二)激发才干的方法 1292

(三)联邦德国对官员社会兼职的规定 1298

(四)奥地利从政清廉的做法 1300

(五)香港廉政专员公署简介 1303

(六)巴基斯坦文官制度的特点 1308

(七)日本的年号 1310

(八)有关国家的教师节简介 1314

第八部分机构改革与编制管理 1330

一、基础知识 1330

二、事业单位编制管理 1330

(一)劳动人事部的通知 1330

(二)几项规定 1331

(三)吉林省的管理办法 1333

(四)事业单位目录 1336

三、清理整顿公司 1339

(一)清理整顿公司的决定 1339

(二)解决公司政企不分问题的规定 1342

(三)党和国家机关退(离)休干部经商办企业问题的规定 1344

(四)清理党和国家机关干部在公司(企业)兼职的规定 1346

(五)清理整顿名类对外经济贸易公司的规定 1348

四、机构设置 1351

(一)成人高等学校设置的规定 1351

(二)林业系统有关机构设置的规定 1357

(三)在部分高等学校设立公安派出所的规定 1358

(四)建立饭店管理公司 1362

(五)成立黄埔军校同学会的规定 1366

(六)科技机构和人员管理 1366

(七)关于审计机关和审计工作人员的规定 1375

(八)增设审计特派员 1387

(九)国务院有关部委地方病防治工作职责 1389

(十)教育部门勤工俭学管理机构有关问题的规定 1396

(十一)自然科学研究机构的管理 1398

(十二)调整口岸卫生检疫机构体制管理的规定 1401

(十三)基金会管理办法 1402

(十四)各级纪委内设机构和干部职务设置的规定 1404

五、各类事业单位编制标准 1407

(一)普通高等学校人员编制标准 1407

(二)中等专业学校人员编制标准 1421

(三)中等师范学校和全日制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 1428

(四)城市幼儿园编制标准 1429

(五)县(市、区)教师进修学校编制标准 1429

(六)干部院校教职工编制标准 1430

(七)技工学校编制标准 1432

(八)工读学校编制标准 1433

(九)广播电视大学编制标准 1434

(十)成人高等、中等专业学校编制标准 1435

(十一)职工大学和职工业余大学编制标准 1435

(十二)高等学校函授教育部和夜大学编制标准 1436

(十三)出国留学生预备部编制标准 1437

(十四)农业技术专科学校编制标准 1437

(十五)各级党校编制标准 1438

(十六)职工中专和全日制中专举办的职工中专班编制标准 1439

(十七)半工(农)半读中、小学编制标准 1439

(十八)综合医院编制标准 1441

(十九)各级卫生防疫站编制标准 1449

(二十)妇幼保健院(所、站)编制标准 1454

(二十二)档案馆人员编制标准 1456

(二十三)环境监测站人员编制标准 1458

(二十四)水利工程管理单位编制标准 1459

(二十一)图书馆人员编制标准 1466

(二十五)运输管理机构及人员配备标准 1471

(二十六)机关公勤人员和食堂、托儿所(幼儿园)工作人员编制标准 1473

(二十七)企业食堂、托儿所和幼儿园工作人员定员标准 1477

六、体制改革 1481

(一)鼓励教育科研卫生单位增加社会服务 1481

(二)深化对外贸易体制改革的规定 1499

(三)七年制高等医学教育的规定 1517

(四)加快和深化艺术表演团体体制改革的规定 1520

(五)放活科技人员的规定 1529

(六)加快开发海南岛的规定 1534

(七)改变地质矿产局领导体制 1539

七、参阅资料 15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