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录 1
一、疾病、非因工负伤医疗待遇 1
企业职工病假工资、疾病救济费待遇 1
企业职工医疗待遇 5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疾病待遇 8
二、职业病 12
职业病范围 12
职业病的确定 16
矽肺职工病休、医疗待遇 19
矽肺职工退职、退休待遇 24
矽肺职工死亡待遇 30
矽肺职工其他待遇 31
其他职业病待遇 32
三、因工负伤待遇 36
四、残废待遇 39
老干部的安置待遇 43
五、离休、退休、退职 43
退休条件 46
退休费、退职生活费标准 47
计发退休费、退职生活费的基数 51
退休费、退职生活费支付 54
离休、退休、退职其他待遇 56
退休改离休或改变退休待遇的几项具体规定 59
招收子女与粮食户口 63
审批权限、档案保管和退休、退职证件发放 67
高空、高温、特繁、有毒、有害工种职工退休 68
归侨、侨眷职工退休、退职待遇 70
开除留用、受刑事处分人员退休、退职 79
国营农业职工退休、退职 80
国营林场职工退休、退职 82
集体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职工退休、退职 85
县属以上工业、基建交通的集体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职工退休、退职 85
集体所有制单位卫生人员退休、退职 88
合作商店人员退休退职 93
其他 95
六、死亡待遇 97
企业职工及供养直系亲属死亡待遇 97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死亡待遇 103
七、生育待遇 110
八、革命工作年限和工龄计算 118
革命工作年限 118
工作调动或单位合并、转让、撤销的工龄计算 121
转业、复员、退伍军人的工龄计算 124
学习期间的工龄计算 126
华侨职工的工龄计算 130
文、教、卫人员的工龄计算 131
原工商业者的工龄计算 134
供销社、信用社和生产合作社职工的工龄计算 135
搬运、建筑、生产自救工人的工龄计算 137
当乡村干部期间的工龄计算 139
其他情况的工龄计算 140
受处分人员的工龄计算 145
九、因工与非因工的划分 149
十、供养直系亲属的划分和劳动保险待遇 156
十一、学徒、临时工、季节工、民工 163
十二、集体劳动保险事业 169
十三、探亲假待遇 171
探亲假的意义、范围和条件 171
探亲假期 179
探亲假期工资 183
探亲往返车船费补助 184
归侨职工探亲 186
十四、其他 188
附录 195
劳动保险委员会组织通则(试行草案) 195
工会基层劳动保险委员会工作纲要(试行草案) 201
批准工人、职员病、伤、生育假期的试行办法(草案) 218
医务劳动鉴定委员会组织通则(试行草案) 225
湖南省干部、工人因工因病丧失劳动能力鉴定标准(草案) 231
填写劳动保险登记卡片和劳动保险待遇证的说明 2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