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录 2
前言 2
第一章 总则 2
第一条 本法的目的 2
第二条专利的客体:发明创造(发明和实用新型;外观设计) 5
第三条 专利局的任务 13
第四条 需要保密的主题 16
第五条 违反公共利益等的主题 19
第六条 申请专利的权利;专利权的归属 21
第七条 不得压制对非职务发明创造的专利申请 28
第八条 协作或受托完成的发明创造 30
第九条 先申请原则 33
第十条 专利申请权或专利权的转让 36
第十一条 专利授予的权利 39
第十二条 专利许可合同 46
第十三条 发明:专利申请公布后的实施 49
第十四条 中国单位或个人某些专利的计划实施 51
第十五条 专利的标记 54
第十六条 对职务发明创造的发明人或设计人的奖励 55
第十七条 发明人或设计人在专利文件中署名 58
第十八条 有权申请专利的外国人 60
第十九条 由中国代理机构代理 63
第二十条 中国人向国外申请专利 65
第二十一条专利申请的保密 67
第二章授予专利权的条件 69
第二十二条发明和实用新型:授予专利权的实质条件 69
第二十三条外观设计:授予专利权的实质条件 74
第二十四条不影响新颖性的公开 75
第二十五条不授予专利权的主题 77
第二十六条发明和实用新型:申请专利应提交的文件 82
第三章专利的申请 82
第二十七条外观设计:申请专利应提交的文件 87
第二十八条申请日 88
第二十九条优先权 89
第三十条优先权的要求 94
第三十一条主题的单一性 95
第三十二条申请的撤回 98
第三十三条申请的修改 100
第四章专利申请的审查和批准 105
第三十四条发明:申请的公布 105
第三十五条发明:实质审查的启动 107
第三十六条发明:申请人提交实质审查用的资料 109
第三十七条发明:通知修改或陈述意见 111
第三十八条发明:实质审查后驳回申请 113
第三十九条发明:实质审查后授予专利权 115
第四十条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初步审查后授予专利权 116
第四十一条撤销的请求 118
第四十二条对撤销请求的决定 122
第四十三条复审以及向法院起诉 124
第四十四条撤销的效力 129
第四十五条期限 131
第五章专利权的期限、终止和无效 131
第四十六条年费 134
第四十七条专利权的终止 137
第四十八条无效宣告的请求 140
第四十九条对无效宣告请求的决定 143
第五十条无效宣告的效力 145
第六章专利实施的强制许可 152
第五十一条发明和实用新型: 152
未能获得专利权人许可时的强制许可 152
第五十二条发明和实用新型:根据公共利益的强制许可 155
第五十三条发明和实用新型:从属专利的强制许可 156
第五十四条发明和实用新型:强制许可请求人需提交的证明 158
第五十五条发明和实用新型:强制许可的登记和公告 159
第五十六条发明和实用新型:对强制许可权利的限制 161
第五十七条发明和实用新型:强制许可使用费的支付 164
第五十八条发明和实用新型: 165
专利权人由于强制许可向法院起诉 165
第七章专利权的保护 168
第五十九条保护范围的确定 168
第六十条侵权的定义和补救方法;发明:方法专利的证明 172
第六十一条侵权的诉讼时效 177
第六十二条不构成侵权的行为 180
第六十三条假冒专利的补救方法和处罚 188
第六十四条对违反第二十条规定的制裁 193
第六十五条对侵夺发明人或设计人权利的制裁 195
第六十六条对徇私舞弊人员的制裁 197
第八章附则 200
第六十七条费用 200
第六十八条实施细则 202
第六十九条本法的生效日 2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