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录 1
一、我国刑法的适用范围 1
1.奥格雷犯罪行为的结果发生在我国领域内,应适用我国刑法 1
2.康元仁在国外实施犯罪也应适用我国刑法 3
3.刑法对丁瑞宾的贪污行为没有溯及力 4
二、犯罪和刑事责任 6
4.赵守余的行为可不认为是犯罪 6
5.郭力的行为是错误,不是犯罪 8
6.魏忠国、赵芳云的淫乱行为不构成犯罪 9
7.章益群的行为是违法,而不是犯罪 11
8.陈昌文,金义七属于行为不端,不构成犯罪 12
9.赵文利领取合理报酬,不构成犯罪 14
10.严根成的行为应适用类推治罪 17
11.高建生拳击老人致死有无因果关系 20
12.陈林不满十四岁,不负刑事责任 23
13.已满十五岁的中学生犯盗窃枪支、弹药罪,应负刑事责任 25
14.未满十六岁的人奸淫幼女是否负刑事责任 26
15.林志斌成年后的犯罪行为,不能从轻处罚 27
16.刘德生对杀人行为不能辨认和控制,不负刑事责任 28
17.郑水生有限定责任能力,应负刑事责任 30
18.刘丰醉酒后犯罪,不能减轻刑事责任 31
19.丁光生等聋哑人犯罪的刑事责任 33
20.同案犯彭晓英不是国家工作人员,也能成为贪污罪的主体 35
21.孙小兰的行为是间接故意伤害,不是过失杀人 36
22.董小明的行为是意外事件,不是过失杀人 38
三、正当防卫 41
23.王维的行为是正当防卫 41
24.孟宪华的行为是流氓斗殴,还是正当防卫 42
25.赖日安的行为是假想防卫 44
26.余俊强的行为是正当防卫 45
27.赵国华的行为是防卫过当 46
28.姜永生的行为是否防卫过当 48
29.王光的行为是正当防卫、防卫过当,还是过失杀人 50
30.陈强的行为是进行正当防卫,还是实施犯罪 52
31.曾义的行为是正当防卫 54
32.许岁征的投敌叛变行为属于犯罪预备过程中的自动中止 58
四、犯罪形态 58
33.魏仁泽抢劫犯罪处于预备状态 61
34.白活文等人的抢劫行为是犯罪预备 62
35.陈云龙、吕志君杀人未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65
36.王丽花、李才故意杀人未遂,可否从轻处罚 66
37.王××的行为是盗窃未遂,还是盗窃既遂 68
38.刘茂的强奸行为是犯罪中止,还是未遂 70
39.徐生良是强奸犯罪的中止犯 71
40.李光平的行为不是盗窃犯罪的中止 72
41.胡大为的行为是强奸未遂,还是强奸中止 73
五、共同犯罪 76
42.周富生、邱玉莲共谋杀人 76
43.常永胜、李文昌等八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集团 78
44.在张福元杀死吴维生一案中,其他被告人是否构成共同故意杀人 82
45.对李英吉应定为盗窃罪的共犯 85
46.叶之枫、张常胜共同犯受贿罪,按其个人所得赃款数额及其在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依法分别处罚 87
六、刑量 92
47.张祖光等四名罪犯,犯罪时不满十八岁,不适用死刑立即执行 92
48.施淑庆受审时是孕妇,不适用死刑 94
49.王显明在死缓执行期间抗拒改造情节恶劣,应当执行死刑 96
50.谭太强奸妇女多人,情节特别严重,应从重处罚 98
七、累犯和自首 100
51.李怀吉的行为构成累犯 100
52.朱斌投案自首,可以从轻处罚 101
53.刘洪杀人后,在逃跑途中投案,应按自首对待 102
54.苏锋经父母规劝投案自首,可以从轻处罚 104
55.王光被捕后自首,可以从轻处罚 106
56.姜伯仁过失犯罪后自首,应当从轻处罚 107
57.李义强奸并杀死、杀伤多人,法不容恕,自首也可以不从轻处罚 108
58.安士贤被收审后有立功表现,可以减轻处罚 110
59.朱林检举立功,由死刑改判为有期徒刑 111
八、数罪并罚 114
60.曹仕才、郝克康一案适用数罪并罚原则正确 114
61.申道生犯数罪,不能“估堆”量刑 116
62.对刘本尚未判决的罪行,应按刑法第六十五条规定的方法并罚 117
63.发现姬文刚隐瞒的罪行,应当适用数罪并罚 119
64.刘文宝犯数罪,又有自首立功表现,需减轻处罚,应当如何减轻又并罚 120
65.刘连珉犯数罪,有立功表现,需减轻处罚,不应在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下,决定执行的刑期 122
66.宋玉明犯数罪,被判处附加刑,也应先分别量刑 124
67.马炎军是牵连犯,不适用数罪并罚 125
九、缓刑、减刑和时效 128
68.吴建广罪行较轻,可以适用缓刑 128
69.田可金犯数罪,对他宣告缓刑应当在决定执行的刑罚中宣告 129
70.王平劳改期间立功被减刑 131
71.高显昌,王淑珍是否是盗窃罪的共同犯罪人,他们的盗窃行为有没有超过追诉期限 132
十、反革命罪 135
72.王祥等人的行为已构成组织越狱罪 135
73.赵浮永的行为已构成特务罪 137
74.关石等人的行为构成组织、领导反革命集团罪 138
75.丰霖、加珩的行为尚不构成反革命集团罪 140
76.唐禹等人的行为构成利用封建迷信进行反革命活动罪 142
77.胡厥等人的行为构成组织、利用会道门进行反革命活动罪 143
78.戴辉、陈平等人策划劫机构成反革命破坏罪 145
79.王明书写、张贴反革命传单、标语的行为构成反革命宣传煽动罪 148
80.崔某书写、投寄挂勾信等行为构成犯罪 149
81.排方的行为可不以书写、投寄反革命挂勾信定罪 151
82.刘玮等人的行为构成反革命杀人罪 154
十一、危害公共安全罪 157
83.黄平的行为构成放火罪 157
84.夏德的行为构成放火罪而不构成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罪 158
85.王铁民的行为构成放火罪吗 160
86.王保敬失火造成严重后果构成失火罪 162
87.汪悦、陈群的行为构成决水罪 164
88.刘山田的行为不构成决水罪 165
89.钱才在公共场所用爆炸手段杀人,构成爆炸罪 167
90.炸毁一辆儿童车是否构成爆炸罪 169
91.徐奎的行为构成投毒罪 171
92.姚锦云的行为构成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172
93.欧长保的行为构成破坏交通设备罪 173
94.刘金顺等人的行为构成破坏电力设备罪 175
95.李永的行为构成非法制造枪支罪 177
96.孟林佩骑自行车肇事致人死亡,构成交通肇事罪 178
97.高荣的行为已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 180
98.缪奈春等人的行为构成了走私集团的犯罪 182
十二、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罪 182
99.尹志农、沈曼莉的行为构成投机倒把罪 184
100.吴堂、职平等人的行为构成投机倒把集团的犯罪 187
101.胡亮、裴中的行为应定破坏集体生产罪 190
102.梁任的行为构成滥伐林木罪 192
十三、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194
103.武尚勤的行为是故意杀人罪 194
104.王民的行为是故意杀人罪,不构成故意伤害罪 195
105.王才的行为构成间接故意杀人罪,不是交通肇事 197
106.胥伟的行为属间接故意杀人 199
107.李广的行为构成过失杀人罪 201
108.郑伟的行为不是故意杀人而是故意伤害致死 203
109.冯旭的行为应定故意伤害罪 205
110.王勇、王雄的行为是一般打架斗殴,不构成故意伤害罪 206
111.殷世登等人用硫酸致人重伤,情节恶劣,应适用“决定” 208
112.李庆的行为构成过失重伤罪 210
113.曾宪立的行为构成诬告陷害罪,不构成反革命宣传煽动罪 211
114.妻子与人通奸后,丈夫强奸了奸夫之妻,构成强奸罪 213
115.黎海明知女方是精神病人而与之发生性行为,构成强奸罪 215
116.王桂林等人的行为不构成轮奸 216
117.夏生属乱搞两性关系的错误行为,不构成强奸罪 218
118.蔡成的行为已转化为强奸罪 219
119.刘平的行为不构成奸淫幼女罪 221
120.同一被告人既强奸妇女又奸淫幼女的,如何定罪,是否并罚 223
121.沈阳的行为应定强奸、故意杀人两个罪 224
122.吕祥盗卖婴儿的行为构成拐卖人口罪,不必适用类推 226
123.何虎、罗华介绍婚姻索取钱财的行为不构成拐卖人口罪 228
124.厉兰介绍收养子女从中得利的行为不构成拐卖人口罪 230
125.王玉红用言语侮辱他人造成严重后果,构成侮辱罪 232
126.樊明兴用画漫画等方法诽谤他人,构成诽谤罪 233
十四、侵犯财产罪 235
127.张利等人的行为是抢夺,不是抢劫 235
128.李杰的行为不构成抢劫罪 237
129.陈清波的行为应定盗窃和诈骗两个罪,实行并罚 239
130.胡大伟等人盗卖承运物资应定何罪 242
131.吉生的行为不构成盗窃罪 243
132.王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245
133.李荣的行为不构成诈骗罪 247
134.汤升偷其父存折不构成盗窃罪 249
135.张厚、柯才的行为构成贪污罪,不构成盗窃罪 251
136.奕争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 253
137.王毕成的行为应定贪污罪 255
138.包承贵的行为应如何定罪 256
139.陈德文的行为构成敲诈勒索罪 259
140.赵混的行为是否构成抢劫罪、放火罪 260
141.抢赌资也是抢劫罪 262
十五、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265
142.曹印龙等人聚众斗殴的行为构成流氓罪 265
143.王海等人寻衅滋事的行为构成流氓罪 267
144.王忠等人侮辱妇女的行为构成流氓罪 268
145.许可等人流氓案 270
146.姚勤的行为不构成流氓罪 272
147.高×等人的行为是流氓罪还是强奸未遂 273
148.王××的行为应定脱逃罪 275
149.彭冰、余妹的行为构成引诱、客留妇女卖淫罪 276
150.陈×等人贩卖、放映淫秽影片案 278
151.钟光斗的行为构成运输毒品罪 279
152.周刚的行为构成传授犯罪方法罪 280
十六、妨害婚姻、家庭罪 283
153.王昌南、周化珍是否构成重婚罪 283
154.田福生、王鸿的行为已构成重婚罪 285
155.施建华的行为不构成破坏军人婚姻罪 287
156.胡国栋的行为已构成虐待罪 289
157.姚东生、高玉珍拒绝扶养老人的行为,已构成遗弃罪 291
158.魏正秀的行为已构成拐骗儿童罪 293
十七、渎职罪 295
159.甘喜的行为已构成受贿罪 295
160.李平海勾结周世英已构成共同受贿罪 297
161.申国栋前一次行为不是行贿,后两次行为构成行贿罪 299
162.施晓明的行为不是受贿,而是介绍贿赂 301
163.李光治的行为已构成泄露国家机密罪 304
164.潘凤才、史西文的行为已构成玩忽职守罪 305
165.张四的行为应定何罪? 308
166.蒋生的行为不构成玩忽职守罪 311
167.王春申、金宝的行为已构成徇私枉法罪 313
168.周水源等人的行为已构成体罚、虐待被监管人罪 316
169.张禄青非法放走罪犯的行为已构成私放罪犯罪 320
170.敬木全的行为已构成妨害邮电通讯罪 322
十八、军人违反职责罪 325
171.崔云的行为构成武器装备肇事罪 325
172.赵果的行为构成擅离职守罪 327
173.对庞诚全的玩忽职守行为,不应当适用军职罪条例,应当适用刑法论处 328
174.冯毅的行为构成阻碍执行职务罪 330
175.张艳秋的行为构成盗窃武器装备罪 331
176.对张龙的行为应以盗窃武器装备罪论处 332
177.李文华、梁定荣的行为构成盗窃军用物资罪 3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