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法规 1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暂行条例 3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25
三、沈阳市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实施办法 34
综合规定 34
一、纳税人 34
(一)纳税人的规定 35
(二)纳税人的范围 35
二、课税对象 35
(一)课税对象的规定 35
(二)资金的范围 36
(三)固定资产投资的范围 36
三、计税依据 36
(一)计税依据的规定 36
(四)竣工清算计税依据 37
四、税率 37
(二)预征计税依据 37
(三)年度结算计税依据 37
五、起征点 38
六、纳税程序 38
七、纳税地点 39
(一)一般规定 39
(二)特殊规定 39
八、纳税期限 41
(一)预征税款期限 41
(二)年度结算和竣工清算纳税期限 41
(三)分期缴纳税款期限 41
九、税率审定 42
(一)审定权限 42
十一、违章处理 43
(二)纳税人应出具的资料 43
十、减免与优惠 43
具体规定 47
一、商品房的征税规定 47
(一)纳税人 47
(二)计税依据 47
(三)个人购买住宅商品房的规定 48
(四)适用零税率项目的单位购买商品房的规定 48
(五)“三资”企业购买国内商品房的规定 48
(六)购买“三资”企业商品房的规定 49
二、环保、扰民搬迁项目的征税规定 49
(一)环保项目的认定 49
(一)单位向职工补贴出售住宅的认定 50
三、单位向职工补贴出售住宅的征税规定 50
(三)征税的规定 50
(二)扰民搬迁项目的认定 50
(二)征税的规定 51
四、解困住宅的征税规定 51
(一)解困住宅的认定 51
(二)征税的规定 52
五、北方节能住宅的征税规定 52
(一)北方节能住宅的认定 52
(二)征税的规定 53
六、外事建房的征税规定 53
(一)建设外交使馆的规定 53
(二)建设外交公寓的规定 53
(三)其它外事用户的规定 53
(一)人防工程的认定 54
八、培训中心的征税规定 54
九、人防工程的征税规定 54
(二)征税的规定 54
(一)教学设施的范围 54
七、教学设施的征税规定 54
(二)征税的规定 55
十、劳改、劳教单位的征税规定 55
十一、国家统配煤矿建设职工住宅的征税规定 55
十二、更新改造项目中住宅投资的征税规定 56
十三、军转干部住宅建设的征税规定 56
十四、勘察设计单位住宅建设的征税规定 57
十五、商品交易市场建设的征税规定 57
(一)商品交易市场的范围 57
(二)征税的规定 57
(二)计算扣除原面积的方法 58
(一)扣除原面积的依据 58
十七、建设单位扣除原面积的征税规定 58
十六、房屋装修的征税规定 58
十八、其它的征税规定 59
(一)宗教设施的规定 59
(二)企业修整场地、铺设道路的规定 59
(三)美化环境建设投资的规定 59
(四)设备投资的规定 59
(五)综合性用房的规定 60
(六)简易建筑的规定 60
(七)社会福利有奖募捐的规定 60
(八)农村基层供销社的规定 60
(九)淹渍食品用的池子等规定 60
(十)按计划预征的规定 61
(十一)城市建设投资的规定 61
(十二)低档饮服网点投资的规定 61
(十四)南湖科技开发区有关项目的规定 62
(十五)三资企业合资前完成投资的规定 62
(十三)改变原设计用途等规定 62
(十六)更新改造项目中土建投资不超过5万元的规定 63
税目注释 67
一、金融类 67
二、旅游类 67
三、科学类 69
四、教学、卫生、体育类 72
五、商业、物资、供销类 74
六、治理污染、保护环境和节能项目类 77
七、民政类 79
八、文化、新闻、出版类 80
九、石油行业类 85
十、铁道行业类 91
十一、“资源综合利用”、“仓储设施”类 110
十二、城市建设类 112
十三、广播电视类 115
十四、煤炭行业类 118
十五、测绘类 140
十六、地震类 140
十七、技术监督类 141
十八、公安类 142
十九、检察类 143
二十、法院类 143
二十一、人防类 144
二十二、安全类 144
二十三、海洋类 145
二十四、关于税目注释文件执行日期问题 146
有关文件 146
一、国家计划委员会、国家税务局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暂行条例》的若干补充规定 149
二、《中国人民解放军固定资产投资许可证发放管理暂行办法》 162
三、楼堂馆所建设管理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166
四、国家计委、国家经委、国家统计局关于更新改造措施与基本建设划分的暂行规定 174
五、财政部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企业会议制度》的通知 1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