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目录 1
一、工资制度改革 1
(一)1956年工资制度改革 27
(二)1985年工资制度改革 30
(三)1993年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 56
(四)企业岗位技能工资制 138
二、工资标准 197
(一)1956年4月至1985年6月的工资标准表 209
(二)1985年7月至1993年9月机关、事业单位的工资标准表 222
(三)1993年10月1日以后机关、事业单位的工资标准表 278
(四)1985年工资改革后企业单位的工资标准表 293
(五)问题解答 297
三、工资调整 311
(一)1959年至1979年的工资调整 321
(二)1981年至1983年的工资调整 325
(三)1986年至1989年的工资调整 333
(四)1993年工资改革后机关、事业单位的工资调整 350
四、各类人员的工资待遇 353
(一)新参加工作人员的工资待遇 381
(二)调动工作人员的工资待遇 404
(三)职务变动人员的工资待遇 409
(四)军队转业干部的工资待遇 412
(五)复员、退伍军人的工资待遇 442
(六)录用与聘用制干部的工资待遇 447
(七)专业技术人员的工资待遇 450
(八)流动人员的工资待遇 454
(九)出国人员与来华(回国)定居人员的工资待遇 456
(十)受奖励人员的工资待遇 467
(十一)受处分人员的工资待遇 474
(十二)落实政策人员的工资待遇 480
(十三)企业最低工资 493
(十四)其他人员的工资待遇 496
五、津贴与补贴 509
(一)教龄津贴 523
(二)护士工龄津贴 526
(三)班主任津贴与特级教师津贴(补贴) 529
(四)特殊教育与社会福利事业津贴(补贴) 532
(五)卫生、保健津贴 535
(六)野外工作津贴 544
(七)艰苦台站津贴 549
(八)地区津贴(补贴) 558
(九)特殊津贴 562
(十)水上作业津贴 565
(十一)机关工作人员岗位津贴 567
(十二)其他津贴(补贴) 577
六、工龄计算 593
(一)调动(转入)人员的工龄计算 607
(二)间断工作后又参加工作人员的工龄计算 612
(三)学习期间的工龄计算 616
(四)转业、复员、退伍军人的工龄计算 624
(五)教师的工龄计算 628
(七)卫生医务人员的工龄计算 633
(八)乡村干部和农村科技人员的工龄计算 636
(九)归国华侨职工的工龄计算 638
(十)农场职工、城镇知青的工龄计算 641
(十一)临时工的工龄计算 643
(十二)工商业者、私方人员、小商小贩和独立劳动者的工龄计算 646
(十三)落实政策人员的工龄计算 648
(十四)受处分人员的工龄计算 651
(十五)其他人员的工龄计算 654
七、福利待遇 659
(一)病、产假待遇 679
(二)因工(公)伤残待遇 687
(三)探亲待遇 691
(四)因私事出境待遇 703
(五)医疗待遇 706
(六)职业病待遇 715
(七)伤亡抚恤 725
(六)文体人员的工龄计算 731
(八)生活困难补助 738
(九)军人抚恤优待 744
(十)伤亡性质的确定与评残条件 752
(十一)企业职工供养直系亲属的范围与待遇 763
(十二)其他 769
八、建国前干部参加革命工作时间 777
(一)总类 785
(二)中共党员、共青团员的参加革命工作时间 787
(三)根据地、解放区工作人员的参加革命工作时间 789
(四)地下工作人员和外围组织、进步团体成员的参加革命工作时间 790
(五)学习人员的参加革命工作时间 793
(六)民主党派成员和归侨干部的参加革命工作时间 800
(七)革命军队人员的参加革命工作时间 803
(八)其他人员的参加革命工作时间 805
九、离休 807
(一)离休条件 821
(二)延长部分干部的离休年龄 829
(三)离休干部的政治待遇 833
(四)离休费的计发与调整 836
(五)提高部分离休干部的政治、生活待遇 850
(六)离休干部的生活补贴与生活补贴费 853
(七)离休干部的福利待遇和其他生活待遇 857
(八)离休干部出境的待遇 865
(九)离休干部的安置与管理 868
(十)发挥离休干部的作用 873
(十一)其他 877
十、退休与退职 879
(一)退休和退职条件 893
(二)延长部分干部的退休年龄 897
(三)退休费和退职生活费的计发与调整 901
(四)提高部分退休人员的退休待遇 918
(五)退休人员的生活补贴与生活补贴费 925
(六)退休、退职人员、因私事出境待遇 927
(七)退休、退职人员的其他生活待遇 932
(八)安置与管理 935
(九)发挥退休、退职人员的作用 938
(十)其他 9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