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1
第一编 总则 51
第一章 任务、适用范围和基本原则 51
第二章 管辖 98
第一节 级别管辖 98
第二节 地域管辖 110
第三节 移送管辖和指定管辖 137
第三章 审判组织 145
第四章 回避 154
第五章 诉讼参加人 161
第一节 当事人 161
第二节 诉讼代理人 190
第六章 证据 201
第七章 期间、送达 242
第一节 期间 242
第二节 送达 249
第八章 调解 267
第九章 保全和先予执行 281
第十章 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 302
第十一章 诉讼费用 323
第二编 审判程序 331
第十二章 第一审普通程序 331
第一节 起诉和受理 331
第二节 审理前的准备 346
第三节 开庭审理 360
第四节 诉讼中止和终结 384
第五节 判决和裁定 388
第十三章 简易程序 403
第十四章 第二审程序 415
第十五章 特别程序 436
第一节 一般规定 436
第二节 选民资格案件 440
第三节 宣告失踪、宣告死亡案件 444
第四节 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 453
第五节 认定财产无主案件 460
第六节 确认调解协议案件 464
第七节 实现担保物权案件 468
第十六章 审判监督程序 473
第十七章 督促程序 498
第十八章 公示催告程序 502
第三编 执行程序 509
第十九章 一般规定 509
第二十章 执行的申请和移送 530
第二十一章 执行措施 542
第二十二章 执行中止和终结 579
第四编 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特别规定 585
第二十三章 一般原则 585
第二十四章 管辖 596
第二十五章 送达、期间 600
第二十六章 仲裁 609
第二十七章 司法协助 6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