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跨区域水环境保护概述 1
第一节 跨区域水环境保护法律特征 1
一、跨区域水环境保护的概念 1
二、跨区域水环境保护的法律特征 3
(一)跨区域性 3
(二)相邻性 3
(三)复杂性 4
(四)综合性 4
第二节 跨区域水环境保护理论基础 5
一、经济学中的博弈论 5
(一)博弈论简述 5
(二)跨区域水环境保护的博弈论解读 6
二、环境伦理学中的非人类中心论 8
(一)人类中心主义的批判 8
(二)非人类中心主义 10
三、环境资源法学中的调整论 12
(一)调整论的一般观点 12
(二)环境资源法中的调整论 13
第三节 我国跨区域水环境保护的必要性 14
一、跨区域水环境保护现状 14
(一)初步建立了环境保护法律体系 14
(二)依法促进了环境保护工作 15
(三)逐步提升了环境保护意识 15
二、跨区域水环境保护意义 16
(一)破解地方保护主义难题 16
(二)维护法制的统一与尊严 17
(三)强化全民环境保护意识 17
第二章 跨区域水污染现状及防治原则 19
第一节 水污染概述 19
一、水污染的概念 19
二、水污染的类型 20
(一)以水污染的污染原因划分 20
(二)以水污染杂质的不同划分 20
(三)以污染源来源划分 22
三、水污染的特征 22
(一)水污染的跨区域性 22
(二)水污染以水域有机污染为主 23
(三)水污染具有多样性、复杂性和长期性 24
(四)水污染的地区差异性 25
四、跨区域水污染的概念 25
第二节 跨区域水污染现状概览 26
一、七大水系 26
二、湖泊水库 26
三、三峡库区 27
四、地下水环境质量状况 27
第三节 跨区域水污染防治原则和对策 28
一、跨区域水污染防治原则 28
(一)流域单一政府分别管理和流域所有政府综合管理结合原则 28
(二)区域经济可持续发展和跨流域水污染防治协调原则 29
(三)跨区域水污染防治的源头控制和清洁生产相结合原则 29
(四)跨区域流域水污染防治的水质与水量统筹协调原则 30
一、我国跨区域水污染防治对策 31
(一)完善法律法规,强化管理,严格执法 31
(二)提高水污染排污费的收缴额度 31
(三)从源头控制污染 32
第三章 我国跨区域水环境保护法律制度梳理 34
第一节 跨区域水环境保护法律体系简表 34
第二节 跨区域水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定的主要内容 38
一、行政管理体制 38
(一)水资源行政管理体制 38
(二)水资源开发、利用的规划管理体制 39
(三)水污染行政管理体制 39
(四)跨区域水污染管理体制 40
二、水环境污染防治方法 41
(一)水污染防治规划管理制度 41
(二)水资源环境质量标准管理制度 41
(三)环境质量标准与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制度 42
(四)水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制度 42
(五)水污染排放许可与处罚制度 43
三、跨区域水环境污染救济途径 43
(一)政府间协商、上级政府协调解决制度 43
(二)司法及其他救济制度 45
(三)诉讼程序保障机制 45
四、政府环境信息公开制度 46
(一)环境信息类型 46
(二)基本原则 46
(三)政府环境信息公开规则 47
第四章 我国跨区域水环境保护法律制度困境 49
第一节 跨区域水环境保护政府之间的关系 49
一、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之间的关系 49
(一)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职权的划分 49
(二)环境保护中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之间的博弈 51
二、地方政府和地方政府之间的关系 53
(一)地方政府之间的职权划分 53
(二)环境污染治理中地方政府和地方政府之间的博弈 54
第二节 跨区域水环境保护地方政府经济利益博弈 56
一、地方政府和地方政府之间的经济利益争夺 56
二、地方政府经济发展和环境保护的取舍 57
第三节 跨区域水环境保护法律体系的失范 59
一、立法体系不完善,法律制度不健全 59
(一)《环境保护法》立法理念相对滞后 59
(二)跨区域水环境保护法律缺乏系统性 60
(三)跨区域水环境保护地方性法规建设具有差异性 62
(四)强制性环境责任保险制度缺失 64
(五)生态补偿机制存在不足 65
(六)涉及环境保护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亟待改进 70
二、司法救济不力,环境权利难以保障 72
(一)诉讼管辖 73
(二)诉讼资格 73
(三)被告资格 74
(四)诉讼时效 74
(五)环境损害赔偿制度 75
(六)刑法中的“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等刑罚执行受到一定影响 76
三、执法缺乏权威性,执法力度不够 77
(一)行政执法机制存在局限性 77
(二)执法力度缺乏严厉性 81
(三)管理体制导致的低效率性 82
四、环境信息公开制度供给不足 85
(一)政府环境信息公开主体不明 85
(二)政府环境信息公开类型不明 85
(三)政府环境信息公开范围不明 85
(四)政府环境信息公开限制过严 86
(五)公众对政府环境信息具有不对称性 86
第四节 跨区域水环境保护行政管理体制存在的问题 87
一、对相关部门的决策事项中涉及环境保护的参与、综合决策不够 87
二、对相关部门的职责权限划定不清、统一监管难度加大 88
三、中央对地方监督制约力不够,地方环境保护责任感不强 89
四、区域性的地方环境管理体制,造成跨区域环境问题难以协调 90
五、政府环境保护的宣传力度弱,社会公众参与度低 90
第五节跨区域水环境保护政策的贫弱 91
一、跨区域水环境保护政策的数量不足 91
二、跨区域水环境保护政策的强制性偏弱 94
三、跨区域水环境保护政策的系统性不够 94
第五章 跨区域水环境保护司法救济经验 96
第一节 环境保护法庭的推行 96
一、环境保护法庭设立的背景 96
(一)行政职能没有完全发挥出来、行政效率不高 96
(二)传统审判组织无法有效应对环境问题 97
(三)环境司法的专业化要求 97
(四)司法能动性的要求 98
二、目前我国的环境保护法庭设置概况 98
(一)我国环境保护法庭的不完全统计 98
(二)典型环境保护法庭开展工作情况 101
(三)我国环境保护法庭设立的立足点 103
三、其他国家的环境保护法庭概览 105
(一)澳大利亚新南威尔士州土地和环境保护法庭 105
(二)美国佛蒙特环境保护法庭 105
(三)菲律宾环境保护法庭 106
四、目前我国环境保护法庭存在的问题 106
(一)案源少,无案件可审是大多环境保护法庭的窘境 106
(二)诉讼原告资格界定过窄 107
(三)受案范围和管辖权尚未明晰 107
(四)专业性人员不足制约环境保护法庭的工作展开 108
第二节 环境公益诉讼的展开 108
一、环境公益诉讼的理解 108
(一)环境公益诉讼的概念 108
(二)环境公益诉讼的特点 109
(三)开展环境公益诉讼的意义 110
二、我国环境公益诉讼展开的实践 111
(一)环境公益诉讼实践的不完全统计 111
(二)开展环境公益诉讼的主要法律、法规和政策性规定 114
三、其他国家环境公益诉讼 117
(一)美国环境公益诉讼 117
(二)德国环境公益诉讼 119
(三)日本环境公益诉讼 121
(四)印度环境公益诉讼 123
四、目前我国环境公益诉讼存在的问题 125
(一)环境保护和经济发展观念的博弈 125
(二)环境公益诉讼和环境保护意识的差距 126
(三)环境公益诉讼和传统诉讼制度的相悖 127
(四)环境公益诉讼和现有司法体制的难容 128
第六章 地方经验:江苏省跨区域水环境保护制度与实践 130
第一节 江苏省跨区域水环境保护规范性文件简表 130
第二节 江苏省跨区域水环境保护状况 134
一、淮河流域水环境保护 134
(一)江苏省内的淮河流域概况 134
(二)“十一五”规划期间淮河流域污染防治 134
(三)“十一五”规划期间淮河流域水污染防治措施 137
二、太湖流域水环境保护 141
(一)江苏省内的太湖流域概况 141
(二)太湖流域污染防治 141
(三)太湖流域跨区域水污染防治措施 143
三、相邻省份水环境保护合作机制 145
(一)江苏省协同长三角地区形成跨界水体生态补偿机制总体框架 145
(二)鲁苏环境保护联席会议制度 146
四、吴江市整治跨界河流的环境保护举措 147
(一)从优化经济布局入手,大力调整和优化升级产业结构 147
(二)从制度安排入手,建立和完善流域污染整治的各项机制和制度 148
(三)从加大科技投入入手,利用先进技术减少污染物排放 148
(四)从加大环保执法入手,运用法律强制手段进行检查 148
(五)从合作入手,加强江浙两地党政部门的环保合作 148
第三节 江苏省近几年环境保护案件统计 149
一、江苏省近几年环境保护案件统计结果 149
(一)民事案件 149
(二)行政案件 149
(三)刑事案件 150
(四)申诉、再审案件 150
二、江苏省跨区域水环境保护存在的问题 150
(一)从统计表中看到的不足 150
(二)环保民事案件审理中遇到的难题 151
第七章 域外跨区域水环境保护制度与经验 154
第一节 美国跨区域水环境保护法律制度 154
一、美国跨区域水环境保护管理机构 154
(一)联邦水资源管理机构 154
(二)州级管理机构 155
二、美国主要法律法规、政策规定 156
(一)清洁水法 156
(二)安全饮用水法 156
(三)水污染控制法 158
(四)其他法规、政策 158
三、美国跨区域水环境保护实践 160
(一)田纳西流域管理法 160
(二)公众参与机制 161
(三)跨州环境污染诉讼案例 162
四、美国联邦环保署的行政处罚 165
第二节 北美地区跨国水污染矫正制度 166
一、北美地区环境合作发展概况 166
(一)美国与加拿大之间有关环保的合作 166
(二)1909—1993年北美三国国际环境会议 167
二、NAAEC产生背景 168
(一)1993年NAFTA谈判的有关环境背景 168
(二)NAAEC产生的原因 170
三、NAAEC主要内容 172
(一)管理机构 172
(二)成员国的权利与义务 172
(三)环境保护诉讼程序 173
(四)NAAEC实施中提起的诉讼案件 174
四、对NAAEC的评价 176
(一)NAAEC的适用 176
(二)NAAEC的规范效力 176
第三节 欧盟跨区域水环境保护法律制度 178
一、欧盟水框架指令立法概况 178
二、欧盟水框架指令主要内容 179
(一)流域综合管理计划 179
(二)成立政府合作的河流保护委员会 180
(三)制定跨国界河流的法律框架 180
(四)鼓励支持公众参与 181
第四节 其他国家跨区域水环境保护制度与经验 181
一、英国跨区域水环境保护 181
(一)英国水环境保护管理机构和职责 181
(二)英国水环境保护的特点 182
(三)英国跨区域水环境保护的实践 183
二、法国跨区域水环境保护 185
(一)法国水环境保护管理机构 185
(二)法国水环境保护的经验 186
三、澳大利亚跨区域水环境保护 188
(一)澳大利亚水环境保护机构 188
(二)澳大利亚水环境保护的特点 188
(三)澳大利亚墨累—达令流域污染防治 190
第八章 跨区域水环境保护行政管理体制完善 193
第一节 水环境保护管理体制概述 193
一、环境保护管理机构的产生和发展 193
二、当前水环境保护管理体制 195
第二节 跨区域水环境保护行政管理体制完善依据 197
一、区域和跨区域行政管理 197
二、跨区域水环境保护管理的合法性和正当性 198
(一)合法性 199
(二)正当性 201
第三节 水环境保护行政管理体制完善路径 205
一、建立和完善水环境保护管理体制立法 205
二、明确各环境保护管理部门的具体职责,形成一个严密的保护机构 206
三、健全环境保护跨部门以及中央与地方的协调机制,使环境保护统一协调 206
四、成立跨区域环境保护管理协调机构,着力解决跨区域环境管理难问题 207
五、明确流域管理机构在流域水环境保护中的行政执法地位 208
(一)当前流域管理机构的设置 208
(二)明确重要流域管理机构在流域水环境保护中的法律地位及主要职责 208
(三)明确流域管理机构在跨区域水环境保护中行政执法地位的意义 209
第四节 建立跨区域水环境保护合作机制 212
一、跨区域水环境保护合作协议类型 212
(一)省级间区域水环境保护合作协议 212
(二)省级内区域环境保护合作协议 218
二、当前跨区域水环境保护合作特点 221
(一)地区和流域合作为主 221
(二)合作形式均以“协议”方式体现 221
(三)合作主体主要是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221
(四)合作协议内容比较概括 222
(五)部分重要流域和地区没有建立区域环保合作机制 222
三、跨区域水环境保护合作协议的法律性质 222
(一)美国州际协定的性质 222
(二)我国水环境保护合作协议的法律性质 223
四、贯彻《关于预防与处置跨省界水污染纠纷的指导意见》 227
(一)从源头上预防跨省界水污染纠纷的发生 227
(二)建立预防与处置跨省界水污染纠纷长效工作机制 228
五、强化跨区域水环境保护合作的建议 230
(一)环保合作协议参加主体统一管辖行政区域的污染防治 231
(二)吸收和完善现行水环境保护合作协议内容 232
(三)尽快制定淮河流域环境保护合作协议 233
第九章 跨区域水环境保护实体制度之完善 234
第一节 建立科学发展观指导下的生态文明制度 234
一、倡导科学发展观中的生态观 234
二、坚持科学发展观中的生态观宣传教育 237
第二节 平衡环境保护与资源保护法律制度 238
一、环境保护与资源保护法律制度之间的矛盾 238
二、环境保护与资源保护制度相结合的环境保护法律体系的形成 240
三、平衡区域间环境保护与资源保护法律制度 242
第三节 强化环境生态补偿制度建设 243
一、环境保护“收费式”治理思路的困境 243
二、环境生态补偿制度的产生 246
三、我国环境生态补偿制度的发展历史 247
四、生态补偿在我国的实践 250
五、建立并有效实施环境生态补偿制度的路径 255
(一)明确环境生态补偿的原则 255
(二)明确环境生态补偿的法律含义及其法律地位 256
(三)完善环境生态补偿的法律体系 258
(四)建立环境生态补偿的管理体制,明确政府责任 260
(五)合理确立环境生态补偿的标准、方式和程序 261
第四节 建立政府环境保护绩效评价制度 262
一、政府环境绩效评价体系概述 262
二、改革和实施政府环境绩效评估体系的路径 264
(一)以政府为主导、公众广度深度参与的多元主体有序治理体系 264
(二)以公共服务职能为框架的政府环境绩效评估体系 265
(三)以服务质量与绩效标准建设为着力点的政府环境绩效评估标准 265
(四)以公众主观评议与多指标客观评价相结合的评估方法 266
(五)以环境保护效果作为政府绩效指标 266
第五节 落实环境信息公开制度 268
一、环境信息公开制度概述 268
二、环境信息公开制度的完善 270
第六节 完善环境保护财政转移支付制度 272
一、财政转移支付制度概说 272
二、完善环境保护中财政转移支付制度的建议 274
(一)规定环境保护中转移支付的特定来源,提高一般性转移支付比重 274
(二)整合环境保护专项转移支付,引入整块拨款的专项转移支付形式 274
(三)加强环境保护中对财政转移支付的监督 275
第十章 跨区域水环境保护救济制度之完善 276
第一节 跨区域水环境保护救济制度概述 276
一、建立跨区域水环境保护救济制度的原因 276
(一)区域生态环境的整体性和外部性是建立跨区域水环境保护救济制度的根本动因 276
(二)确立跨区域水环境保护救济制度长效机制的迫切性 277
二、建立跨区域水环境保护救济制度的意义 278
(一)有利于克服行政区域导致的环境纠纷解决中的政府失灵 278
(二)有利于区域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279
(三)有利于我国实现可持续发展目标 280
(四)有利于建立区域生态环境合作理念与促进生态文明观念的形成 280
三、跨区域水环境保护救济制度的立法构想 281
(一)制定跨区域水环境行政立法来协调地方环境行政立法的冲突 281
(二)建立跨区域环境行政立法的制度难点 284
第二节 建立健全跨区域水环境保护行政救济制度 286
一、环境保护行政处理 286
(一)环境行政裁决 288
(二)环境行政调解 293
二、环境行政复议 298
(一)环境行政复议的含义和复议范围 298
(二)环境行政复议的优点 299
(三)环境行政复议的有关规定 300
(四)环境行政复议中存在的问题及原因 300
(五)环境行政复议工作的进一步开展 301
三、环境行政仲裁 303
(一)环境行政仲裁的含义 303
(二)我国环境行政仲裁的实施情况 304
(三)环境行政仲裁制度在跨区域水环境保护中的特殊意义及作用 306
(四)环境行政仲裁制度之完善 308
第三节 建立健全跨区域水环境保护司法救济制度 309
一、水环境保护司法救济制度概说 309
(一)跨区域水环境保护司法救济制度的实体法规定 310
(二)跨区域水环境保护司法救济制度的程序法规定 313
二、建立健全跨区域水环境保护司法救济制度的基本思路 314
三、完善跨区域水环境保护司法救济制度设想 315
(一)完善跨区域水环境保护司法救济的体制构建 315
(二)跨区域水环境保护司法救济的立法完善 318
(三)跨区域水环境保护司法救济的诉讼制度完善 331
(四)解决跨区域水环境保护案件裁判中的法律适用问题 336
第四节 建立跨区域水环境保护社会救济制度 341
一、建立跨区域水环境保护责任保险制度 341
(一)环境责任保险制度的含义 342
(二)建立跨区域水环境保护责任保险制度的必要性 343
(三)环境责任保险制度的国内外实践 346
(四)我国环境责任保险制度的完善 349
二、建立跨区域水环境保护社会补偿基金制度 352
(一)环境保护社会补偿基金制度的含义 352
(二)环境保护社会补偿基金设立的必要性 353
(三)环境保护社会补偿基金国内外的实施情况 355
(四)跨区域水环境保护社会补偿基金制度的创立和完善 362
参考文献 368
后记 37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