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香港建筑法规 1
1. 建筑条例(附修改条文) 1
目录 1
建筑条例 5
1.短标题 5
2.名词解释 5
第一部份受权负责人,注册结构工程师,注册承包人,注册电梯承包人,注册自动扶梯承包人及注册通风工程承包人 5
目 录 5
3.受权负责人和结构工程师的注册 8
3.建筑师法 41 9
4.受权负责人或注册结构工程师的委任和职责 10
5.纪律委员会的任命和权力 11
7.关于受权负责人或注册结构工程师的纪律审查程序 12
6.根据第3(10)节规定提出申请 12
8.注册承包人,注册电梯承包人,注册自动扶梯承包人和注册通风工程承包人等的注册簿 13
9.注册承包人的委任和职责 15
10.注册电梯承包人和注册自动扶梯承包人的委任和职责 15
11.纪律委员会的委任和职权 16
12.按第8(4)节规定提出申诉 17
11.A承包人的纪律委员会名单 17
13.关于注册承包人等的纪律诉讼 17
第二部份建筑管理 19
14.建筑工程所需的开工批准和许可等 19
15.除非通知拒绝,否则被认为是已批准和同意 19
16.拒绝批准或同意的根据 19
17.在某些情况下,可施加条件 23
18.决定在某些情况下加设临时支撑的权限 25
18.A赔偿要求 27
19.关于紧急工程的规定 28
20.恢复暂停的工程 28
21.新建筑物的占用 29
22.建筑事务主管的权力 30
23.建筑事务主管下达停止建筑工程等的命令 31
24.关于建筑物、建筑工程、道路工程、电梯工程或自动扶梯工程的拆除或改建的命令 31
24A.停止或抢救危险工程的命令 32
26.危险建筑物 33
25.建筑物用途的改变 33
27.封闭命令 34
28.排水 36
29.私用道路和进路的施工和保养 37
30.道路开出入口 39
第三部份其他和一般规定 39
31.突出或架空于街道部份 39
32.街道的命名及建筑物门牌编号 40
33.建筑事务主管要求还偿的工程费用 40
34.建筑事务主管经办工程剩余材料的处理 42
35.通知和命令的发送 42
36.经证明的文件的抄本可接受为证据 42
38.法规 43
37.公务责任的限度 43
39.新规定的施行 46
第四部份犯法行为 46
40.犯法行为 46
第五部份豁免 49
41.豁免 49
42.建筑事务主管的豁免权力 50
第六部份上诉 50
43.设立上诉法庭 50
44.法庭审理上诉 51
45.权力的延期行使 51
46.议长可以进行复审 51
第七部份对建筑事务主管若干决定的复审 52
50.对建筑事务主管的某些判决向陪审员提出上诉 52
49.指定陪审员 52
48.不判给赔偿费 52
47.关于向法庭上诉权的若干限制 52
51.向法庭上诉后无权向陪审员上诉 56
52.不判给赔偿费 56
53.对复审委员会成员责任的限制 56
第八部份保留条款 56
54.保留条款 56
细则一:向法庭上诉的程序 56
细则二:1935年建筑条例中继续保留使用的条款 57
细则三:授权证 67
细则四:申请书 68
附:修改条文 69
2. 建筑管理法规 73
3. 建筑设计法规 99
4. 建筑结构法规 130
5. 建筑拆除工程法规 285
6. 建筑私用道路和进路法规 290
7. 建筑垃圾井法规 301
8. 建筑通风系统法规 307
9. 建筑自动扶梯法规 311
1 0.建筑电梯法规 319
1 1.建筑卫生设备、管道、排水工程和厕所的标准法规 336
1 2.建筑贮油装置法规 376
1. 都市计划法 385
二、台湾建筑法规 385
2.建筑法 402
4.营造业管理规则 429
5.台北市住宅区之山坡地开发建筑 439
要点 439
6.违章建筑处理办法 442
7.国民住宅社区规划及住宅设计 445
规范 445
8.各机关营缮工程招标办法 476
须知 479
9.台北市政府各机关工程投标 479
10.台北市政府各机关工程合约 488
说明书总则 494
11.台北市政府各机关工程处施工 49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