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恩列斯论法律及革命法制的建设》PDF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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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作  者:中央政法各机关联合办公厅编印
  • 出 版 社:中央政法各机关联合办公厅
  • 出版年份:1952
  • ISBN:
  • 页数:136 页
图书介绍:

第一章 法律由经济基础决定并为它服务 1

第一节 法律是由经济基础所决定的 1

1.法律是经济基础的上层建筑之一 1

2.法律只有透过经济基础才能理解 2

3.马恩关于研究法学方法的启示 3

第二节 法律与经济基础的交互作用 4

1.法律与经济基础的交互作用 4

2.法律在历史斗争过程中的能动性 5

3.国家权力与法律对经济发展的特殊反作用 6

4.同一经济基础可能产生多种法律形态 7

5.经济关系在法律原理上的反映是颠倒的 8

6.「专门法学家」抹煞法律与经济之联系的错误 9

第三节 法律必须为经济基础积极服务 10

1.法律不能不为经济基础积极服务 10

2.在不同的经济情况下应有不同的法制 11

3.违背经济发展规律的法令只是一纸空文 12

4.法律形式与经济内容发生冲突就需要革命 12

5.不适合新经济条件的法制与法律观念必然被打破 13

6.旧法律应与旧社会一同死亡 14

第二章 法律是阶级斗争的工具 15

第一节 国家和法律是阶级矛盾不可调和的产物 15

1.国家和法律随着阶级出现而出现 15

2.在无阶级的原始社会也无国家和法律 16

3.国家秩序是使阶级压迫成为合法的工具 17

4.国家的主要力量是支配有监狱等等的特别武装队伍 17

5.国家和法律随着阶级消灭而消灭 18

1.法律是统治阶级意志的表现 20

第二节 法律是巩固统治阶级利益的工具 20

2.统治阶级使现状成为神圣不可侵犯的法律 21

3.没有国家的强制力就没有法律可言 22

4.没有超阶级的政府和法律 22

5.法律与阶级斗争的现实性脱节就是虚构 23

第三节 各个时代剥削阶级法律的特点 24

1.奴隶主的法律不把奴隶当「人」看待 24

2.在封建主的法律下农奴连牲口也不如 24

3.资产阶级的法律使工人成为奴隶 25

4.只有无产阶级革命才根本推翻了剥削者的法律 26

第四节 对剥削阶级国家的法律应采的态度 27

1.应从法律和判词的背后看它代表的阶级利益 27

2.不要专制政府的空洞诺言,而要人民专政 28

3.没有人民的政权,任何法律都等于零 29

4.马克思主义者对待法权要求的态度 30

5.不应在「合法」范围内束缚自己的手足 31

6.经济主义者只要合法斗争的错误 32

7.只有在工人阶级压力下资产阶级才会「让步」 33

8.工人阶级只有联合起来斗争才能影响国家政权 34

第三章 对于资产阶级法律、法院与法学的批判 35

第一节 资产阶级法律的反动本质 35

1.资产阶级的法律只是资产阶级的偏见 35

2.资产阶级法律本质上是敌视无产阶级的 36

3.资产阶级法律以农奴主态度对待妇女和儿童 37

4.资产阶级法制正走向毁灭的道路 37

第二节 资产阶级所谓「民主」「自由」「平等」的虚伪性与欺骗性 38

1.资产阶级所谓的「民主」只是供极少数富人享受的民主 38

2.资产阶级要求「自由」与「法制」只是玩弄民主 39

3.资产阶级所谓的「自由」实际是不许「他人」自由 41

4.「契约自由」只是资产阶级对于无产者的愚弄 42

5.资产阶级所谓的「人权」实际是资产阶级的特权 43

6.「全体公民在法律面前平等」只是资产阶级的骗局 44

7.只有废除阶级,才有真正的平等 46

第三节 资产阶级法院、法官与律师的丑恶相 47

1.资产阶级法院是压迫被剥削者的巧妙工具 47

2.所谓「法官独立性」就是法官对资产阶级的奴才性 49

4.特权者的「良知」就是一种特权的良知 51

3.资产阶级主张「法官不能罢免」的历史内幕 51

5.资产阶级法官的「审判技巧」 52

6.资产阶级使律师成为他们雇佣的奴仆 53

7.革命家对待资产阶级律师要有高度的警惕 53

第四节 资产阶级法学的解剖 54

1.资产阶级法学是巩固庸人的偏见 54

2.资产阶级法学最初是神学世界观的世俗化 55

3.无产阶级法学与资产阶级法学的对抗 56

4.资产阶级法学区分公法与私法的实际意义 59

5.立法行政司法「三权分立论」的错误 60

6.所谓「永恒的正义」只是资产阶级法学家的幻想 61

7.「婚姻契约论」实质上是把婚姻当作买卖 63

8.反对离婚自由就是维护资产阶级的买卖婚姻 63

第四章 人民革命政权应实行人民专政,废除旧法制,肃清旧社会污毒 65

第一节 无产阶级革命必须粉碎资产阶级的国家机器和全部法制 65

1.革命的根本问题就是国家政权问题 65

2.无产阶级革命与资产阶级革命的区别 66

3.不应利用旧国家机器,而应彻底粉碎它 67

4.必须粉碎资产阶级的全部法制 68

第二节 人民革命政权应坚决废除反人民的法律与司法制度 69

1.人民革命政权依靠直接的夺取,而不凭藉任何法律 69

2.人民革命政权不承认任何其他的政权和法律 70

3.革命政府的合法性就是根据于人民的利益 72

4.人民革命政权是立法行政统一的工作机关 73

5.不是改良旧法院,而是彻底废除它 75

第三节 人民革命政权必须坚决镇压反革命 76

1.革命胜利后必须实行人民专政 76

2.专政就必需有铁的手腕 77

3.没有除恶务尽的决心就不能保持革命政权 79

4.对敌人宽大就是背叛工人阶级的利益 80

5.巴黎公社失败原因之一就是镇压敌人不够坚决 80

6.没有革命军队的支持,就不能镇压反革命 81

第四节 严肃革命法纪与肃清旧社会污毒 82

1.不应幻想在推翻资本主义后不要任何法权标准 82

2.任何国家工作人员必须严革命法纪 83

3.反对居功自傲不守法纪的「特殊人物」 83

4.不容许对革命法律有任何微小的破坏 84

5.不容许以破坏法律为完成财经任务的手段 85

6.妨害国防事业的罪犯应交军事法庭惩办 85

7.对于贪污受贿行为必须严厉惩办 86

8.严惩一切投机及盗窃公物的不法行为 87

9.严惩官僚主义习气并应予公开审判 92

10.只有消灭浪费,厉行节约,才能使国家工业化 94

第五节 为最高度地强化国家机关而斗争 96

1.必须大规模地组织劳动群众参加国家管理工作 96

2.必须培养和提拔忠于工人阶级事业的新人才 98

3.树立县、乡模范工作的重大意义与方法 101

4.为了革新国家机关必须学习、学习、再学习 102

5.只有最高度地加强国家机关才能建立无阶级的社会 102

第五章 革命法制的建设 105

第一节 革命法制的特点与重要性 105

1.人民在革命进程中创造自己的新法律 105

2.革命的新政权创造革命的新法律 105

3.革命法令是号召群众实际行动的指令 106

5.革命法制在建设时期的重要性 107

4.革命法制是巩固无产阶级专政的极重要手段之一 107

第二节 革命立法工作的准则 108

1.革命胜利初期不应立求颁布完备的法令 108

2.在几个月内就制定出无微不至的宪法是荒谬的要求 108

3.苏维埃宪法是无产阶级革命斗争经验的记录 109

4.革命法令的制订必须依靠广大劳动群众的集体经验 110

5.革命法令必须依据大多数人的意志 111

6.革命法令必须保护少数民族的权利与习惯 112

7.党的口号具有法律的效力 113

9.对法律起草人应提出严格的要求 114

8.革命法令应随着政策的转变而转变 114

10.反对仆从式的模仿资产阶级的法典 115

第三节 革命司法工作的任务与建设 116

1.马克思主义者必须重视革命司法工作 116

2.苏维埃法院的双重任务 117

3.必须吸收全体劳动者参加法院的审判工作 118

4.少数民族地区的法院应主要的由当地人士组成 119

5.在法令不完备时应依革命的法律认识来判决 120

6.检察机关的特点与职权 120

1.全国法制必须统一,但执行时应照顾地方的特点 121

7.选拔干部的原则:「宁肯数量少,但要质量好」 121

第四节 实现革命法制的道路 121

2.法令的一般原则要善于找出多种办法去具体实施 123

3.不要迷信法令万能,而要用实践去启发群众的自觉 123

4.群众大会对巩固革命法纪的伟大作用 126

附录: 129

(一)斯大林「论苏联宪法草案」第三章(节录) 129

(二)本书所用中译本书目索引 1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