绪论 1
第一章 民法之意义 1
第二章 民法之形式 6
第三章 民法之编制 11
第四章 民法法规之种类 18
第五章 民法之解释适用 22
第六章 民法之适用范围 27
第七章 民法理论之变革 31
第八章 民法之研究方法 36
本论 41
第一章 权利与义务 41
第一节 权利之本质 41
第二节 私权之分类 45
第三节 义务之本质 52
第四节 义务之分类 54
第二章 权利主体 56
第一节 总说 56
第二节 自然人 61
第一款 权利能力 61
第一项 权利能力之发生 62
第二项 权利能力之消灭 64
第三项 外国人之权利能力 66
第二款 行为能力 69
第一项 总说 69
第二项 未成年人 75
第三项 禁治产人 78
第三款 住所 86
第四款 死亡宣告 92
第三节 法人 99
第一款 法人概说 99
第一项 总说 100
第二项 法人之种类 107
第三项 法人之设立 111
第四项 法人之能力 115
第五项 法人之机关 121
第六项 法人之住所 127
第七项 法人之登记 128
第八项 法人之消灭 130
第九项 法人之监督 137
第二款 社团法人 138
第一项 社团法人之设立 138
第二项 社员 144
第三项 社员总会 149
第四项 社团法人之解散 158
第三款 财团法人 159
第一项 财团法人之设立 159
第二项 财团法人之监督 162
第四款 外国法人 164
第三章 权利客体 169
第一节 总说 169
第二节 物之观念 170
第三节 物之分类 175
第四节 动产 不动产 180
第五节 主物 从物 185
第六节 原物 莩息 187
第七节 财产 190
第四章 权利之得丧变更 194
第一节 总说 194
第二节 法律行为 205
第一款 法律行为之本质 205
第二款 法律行为之分类 210
定三款 法律行为之标的 216
第一项 总说 216
第二项 标的之确定 218
第三项 标的之可能 223
第四项 标的之适法 225
第五项 标的之正当 226
第四款 法律行为能力 232
第一项 总说 232
第二项 无行为能力人 233
第三项 限制行为能力人 235
第五款 意思表示 247
第一项 意思表示之成立 247
第二项 意思表示之效力发生时期 250
第三项 意思表示之欠缺 255
第四项 意思表示之瑕疵 269
第六款 法律行为之附款 277
第一项 总说 277
第二项 条件 278
第三项 期限 292
第七款 法律行为之代理 296
第一项 总说 296
第二项 代理之要件 306
第三项 代理权 310
第四项 自己代理及双方代理 316
第五项 代理权之消灭 318
第六项 表见代理 321
第七项 无权代理 326
第八款 法律行为之效果 331
第一项 总说 331
第二项 无效之法律行为 331
第三项 得撤销之法律行为 337
第四项 效力未定之法律行为 345
第三节 期日及期间 350
第四节 消灭时效 355
第一款 总说 355
第二款 消灭时效之观念 359
第三款 消灭时效之效力 361
第四款 消灭时效之中断 372
第五款 消灭时效之停止 382
第六款 时效期间 386
第五章 权利之行使及保护 395
第一节 权利之行使 395
第二节 权利之滥用 398
第三节 人格权之保护 402
第四节 私力救济 4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