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联律师章程 1
第一章 通则 3
第二章 律师协会会员的接收与开除 4
第三章 律师协会的组织 6
第四章 律师的纪律责任 10
附录 12
苏联司法人民委员部通令 12
关于律师对于人民给与法律帮助收费辨法的细则 13
苏俄国家公证章程 19
第一章 国家公证处业务的组织与领导 21
第二章 国家公证机关的职能 23
第三章 国家公证处业务通则 26
第四章 实行公证行为的程序 28
第五章 法律行为的公证证明 30
第六章 在证书上为执行许可的认证 32
第七章 保管公民死亡后的遗产,发给遗产继承权及无人继承财产的证明书 34
第八章 对于建筑物或建筑权为移转的禁止或依质权契约所为的扣押 36
第九章 确认公民失踪或失踪人死亡证明书的发给 37
第十章 认证文件之抄本和节本的正确 38
第十一章 证明以苏维埃联盟语文或其他外国文字所作文件之译文及副本的正确 39
第十二章 认证文件上的签押 40
第十三章 关于海商文件作成抗议证书 40
第十四章 作成票据拒绝证书 41
第十五章 证明支票的拒付 42
第十六章 转递个别公民或机关致其他公民或机关的声明书 43
第十七章 无争执事项的证明 43
第十八章 证据保全 44
第十九章 收受指定转交之金钱或有价证券的提存 45
第二十章 保管文件 46
第二十一章 完成技术上的服务 46
第二十二章 徵收国税 47
第二十三章 国家公证处章程的施行细则 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