绪论(上册) 1
总论 7
第一编 法学 7
第一章 法学之观念 7
第一节 法学之意义 7
第二节 法学与法术之关系 9
第二章 法学之分类 9
第一节 法律质学及现实法学 10
第二节 一般法学及特别法学 11
第三章 法学研究之方法及学派 12
第一节 依演绎研究法之学派 12
第一款 自然法学派 13
第二款 哲学法学派 28
第二节 依归纳研究法之学派 29
第一款 注释法学派 30
第二款 比较法学派 30
第三款 历史法学派 33
第四款 社会法学派 37
第四章 法系之概略 45
第一节 印度法系 46
第二节 回回法系 48
第三节 犹太法系 50
第四节 罗马法系 52
第五节 日耳曼法系 54
第六节 斯拉夫法系 55
第七节 中华法系 57
第五章 法学与他学科之关系 68
第二编 法律 73
第一章 法律之进化 73
第一节 社会现象 73
第二节 复雠 74
第三节 复仇之限制 75
第四节 赔偿 78
第五节 差押 79
第六节 公权力之扩张 80
第七节 法律之发达 81
第二章 法律之本质 82
第一节 通说 83
第一款 技术规范与伦理规范 83
第二款 法律规范与道德规范 86
第三款 法律与道德之关系 90
第二节 自说 92
第一款 技术规范为法律 93
第二款 道德规范为法律 95
第三款 礼式规范为法律 99
第四款 法律之定义 99
第五款 法律命令说之差异 107
第六款 法律与自然法则之区别 109
第七款 法律与宗教之区别 111
第八款 法律与政治之区别 112
第三章 法律之内容 113
第一节 法律为利益之保护 113
第二节 法律为正义之执行 116
第三节 法治演进之顺序 118
第四章 法律之类别 121
第一节 成文法及不文法 122
第二节 国际法及国内法 124
第三节 固有法及继受法(附子法及母法) 126
第四节 普通法及特别法 127
第五节 强行法及任意法(附命令法及禁止法又补充法及解释法) 129
第六节 实体法及手续法 132
第七节 原则法及例外法 134
第八节 公法及私法 135
第五章 法律之渊源 140
第一节 直接渊源 141
第二节 间接渊源 144
第六章 法律之效力 153
第一节 关于时之效力 153
第二节 关于地之效力 158
第三节 关于人之效力 163
第七章 法律之改废 166
第八章 法律之解释 169
第一节 法律解释之种类 171
第二节 法律解释之准则 177
第九章 法律之适用 180
第一节 司法机关适用法律之原则 181
第二节 行政机关适用法律之原则 183
第十章 法律之制裁 184
第一节 公法上之制裁 186
第一款 行政制裁 186
第二款 刑事制裁 188
第二节 私法上之制裁 192
第三编 国家 203
第一章 国家之性质 203
第一节 客观国家说 203
第二节 主观国家说 206
第三节 国家与社会 209
第一款 社会之意义 209
第二款 国家与社会之区别 210
第三款 国家与社会之关系 211
第二章 国家之意义 213
第三章 国家之类别 218
第一节 君主国及民主国(国体之类别) 219
第二节 专制国及立宪国(政体之类别) 220
第三节 全主权国及半主权国 221
第四节 单一国及复合国 222
第五节 普通国及永世中立国 224
第四章 国家之发达 225
第五章 国家之目的 227
第一节 原始目的 231
第二节 终局目的 233
第六章 国家之活动 236
第四编 权利及义务 241
第一章 权利之意义 241
第二章 权利之种类 245
第一节 公权及私权 246
第一款 公权之分类 247
第一项 行为请求权 250
第二项 自由权 253
第二款 私权之分类 262
第一项 人身权 262
第二项 财产权 264
第二节 对世权及对人权 265
第三节 原权及救济权 266
第四节 主权利及从权利 267
第五节 专属一身之权利及有移转性之权利 268
第三章 权利之主体 268
第一节 自然人 269
第二节 法人 271
第四章 权利之客体 274
第一节 物之意义 274
第二节 物之种类 276
第五章 权利之取得 283
第六章 权利之变丧 286
第一节 权利之变更 286
第二节 权利之丧失 288
第七章 义务之意义 290
第八章 义务之类别 29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