绪论 1
第一章 民法之基础观念 1
第一节 民法之语源 1
第二节 民法之意义 2
第三节 民法之编制 3
第四节 我国民法之沿革 4
第五节 新民法之编制 5
第六节 新民法之精神 6
第七节 新民法总则之特点 7
第二章 私权 9
第一节 民法总则与私权 9
第二节 私权之意义 10
第三节 私权之分类 11
本论 15
第一章 法例 15
第二章 人 17
第一节 自然人 17
第一款 权利能力 17
第二款 死亡宣告 19
第三款 行为能力 21
第一项 有行为能力人 21
第二项 无行为能力人 22
第三项 限制行为能力人 24
第四款 人格保护 24
第五款 住所 26
第二节 法人 28
第一款 通则 29
第一项 法人之本质 29
第二项 法人之分类 31
第三项 法人之设立 32
第四项 法人之能力 34
第五项 法人之住所 35
第六项 法人之登记 35
第七项 法人之监督 36
第八项 法人之破产及解散 38
第九项 法人之清算 39
第二款 社团 42
第一项 社团之设立 42
第二项 社团之登记 43
第三项 社员总会 44
第四项 章程之变更 46
第五项 社员之退社及其责任 46
第六项 社团之解散 47
第七项 补充规定 48
第三款 财团 48
第一项 财团之设立 49
第二项 财团之登记 49
第三项 财团之组织 50
第四项 董事行为无效之宣告 51
第三章 物 51
第一节 物之种类 51
第二节 孳息 53
第四章 法律行为 54
第一节 通则 54
第二节 法律行为能力 56
第一项 无行为能力人之法律行为能力 56
第二项 限制行为能力之法律行为能力 57
第三项 相对人之保护 60
第三节 意思表示 62
第一款 意思与表示之一致 62
第一项 故意之不一致 63
第二项 不虞之不一致 64
第二款 意思表示之自由 66
第三款 意思表示发生效力之时期 67
第四款 意思表示之解释 69
第四节 条件及期限 69
第一款 条件 69
第二款 期限 71
第五节 代理 72
第一款 代理之本质 72
第二款 代理权之限制 73
第三款 限制及撤回代理权之效力 74
第四款 代理权之消灭及撤回 74
第五款 无权代理 75
第六节 无效及撤销 75
第一款 无效 75
第二款 彻销 77
第五章 期日及期间 79
第一节 一般之准则 79
第二节 期间之起算及终止 80
第三节 历法之计算 81
第四节 年龄之计算 81
第六章 消灭时效 82
第一节 时效期间 82
第二节 时效之起算 84
第三节 时效中断 84
第四节 时效之不完成 88
第五节 时效之效力 91
第六节 时效利益之抛弃 92
第七章 权利之行使 9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