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录 1
罗马尼亚社会主义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典 1
第一部:审判机构的职权 1
第一编 财产管辖(第一条——第四条) 1
第二编 地区管辖(第五条——第十六条) 2
第三编 特别条款(第十七条——第十九条) 5
第四编 管辖权的冲突(第二十条——第二十三条) 5
第五编 审判员的回避、弃权和否认(第二十四条——第三十六条) 6
第六编 案件的转移(第三十七条——第四十六条) 9
第二部 有争议的诉讼 15
第一编 当事人 15
第二编 一般诉讼程序 23
第三编 第一审诉讼程序 31
第四编 一般上诉程序 67
第五编 特别上诉程序 72
第三部 关于无争议诉讼程序的一般规则 81
第四部 关于仲裁人 83
第五部 关于强制执行 88
第六部 其它特别的诉讼程序 126
第七部 最后条款 142
蒙古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典 147
第一章 基本原则 147
第二章 诉讼代理 148
第三章 管辖 150
第四章 诉讼费用 151
第五章 罚金 153
第六章 诉讼期间 153
第七章 出庭通知 154
第八章 起诉 154
第九章 诉讼保全 156
第十章 案件的审理 156
第十一章 笔录 158
第十二章 证据 159
第十三章 诉讼中的当事人 161
第十四章 判决 162
第十五章 执行票的发给 163
第十六章 对公证机关的行为提出的控告 163
第十七章 对判决和裁定提起的上诉 164
第十八章 依照审判监督程序进行的再审 166
判决的执行 167
第十九章 一般原则 167
第二十章 对财产的执行 169
第二十一章 对国家机关、合作社组织和社会团体的执行 172
第二十二章 对工资和著作权报酬的执行 173
法兰西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典 175
第一卷 适用于一切法院的通则 175
第一编 序则 175
第二编 诉权 179
第三编 管辖 179
第四编 起诉 183
第五编 辩护理由 186
第六编 和解 196
第七编 提供证据 196
第一分编 证据 196
第二分编 预审措施 198
第三分编 关于书证的争执 219
第四分编 宣誓(具结) 224
第八编 共同诉讼 225
第九编 参与诉讼 225
第十编 自行回避、申请回避和移审 227
第十一编 诉讼的附带事件 232
第十二编 诉讼代理及诉讼助理 237
第十三编 检察机关 239
第十四编 审判 240
第十五编 判决的执行 251
第十六编 上诉途径 256
第一分编 通则 256
第二分编 普通上诉途径 257
第三分编 上诉的非常途径 263
第十七编 期间、执达书、通知书 268
第十八编 费用及诉讼费 280
第十九编 法院书记室 285
第二十编 委托裁决 287
第二十一编 最后规则 289
第一分编 高级法院的诉讼程序 290
第一编 关于高级法院的特别规定 290
第二卷 关于各种法院的特别规定 290
第二分编 院长的职权 300
第三分编 其它规定 301
第二编 关于初级法院特别规定 304
第一分编 普通程序 304
第二分编 关于紧急裁决的决定 307
第三分编 根据诉状的决定 308
第三编 商务法庭特别规定 308
第四编 裁决劳资纠纷的法院的特别规定 312
第五编 农村契约对等法庭的特别规定 321
第六编 上诉法院的特别规定 324
第一分编 合议制审判组织的诉讼程序 324
第二分编 首席院长的权力 333
第三分编 其它规定 334
第七编 最高法院的诉讼程序 337
第三卷 关于某些案件的特别诉讼程序 381
第四卷 仲裁 381
第五卷 381
(省略号表示法文原书中省略了条文内容。) 381
附录 381
关于民事诉讼新法典在下莱因、上莱因省和莫泽尔省的适用 381
附件 381
一九七五年十二月五日第75——1122号法令取消和修改 381
关于民事诉讼某些规定关于订立民事诉讼新法典的一九七五年十二月五日第75——1123号法令一九七六年九月二十九日第76——899号法令关于在下莱因、上莱因和莫泽尔省实行民事诉讼新法典英国民事证据法第一部分 传闻证据 381
第二部分 混合规定和一般规定 39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