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解读》PDF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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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作  者:何永坚主编
  • 出 版 社: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
  • 出版年份:2013
  • ISBN:9787509343555
  • 页数:422 页
图书介绍:本书由参与证券投资基金法修改的立法部门工作人员参与编写,以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条文为基础,对法条逐条进行解读,使读者掌握条文的立法,修改背景,条文内容含义的理解,并链接了条文的相关规定。

第一章 总则 1

第一条 【立法宗旨】 1

第二条 【适用范围】 7

第三条 【基金管理人、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 13

第四条 【证券投资基金活动原则】 17

第五条 【基金债务的承担】 19

第六条 【基金财产债权、债务的抵销】 23

第七条 【基金财产的强制执行】 25

第八条 【基金财产投资的税收】 28

第九条 【基金管理人、托管人、从业人员的一般要求】 30

第十条 【基金行业协会】 36

第十一条 【监管机构及其派出机构的职责】 39

第二章 基金管理人 44

第十二条 【基金管理人的适格主体】 44

第十三条 【基金管理公司应当具备的条件】 46

第十四条 【基金管理公司的审查和批准】 52

第十五条 【不得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的情形】 54

第十六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和资格】 58

第十七条 【法定代表人及有关负责人的选任、改任】 61

第十八条 【证券投资申报制度】 64

第十九条 【任职限制及证券交易限制】 67

第二十条 【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70

第二十一条 【禁止性行为】 75

第二十二条 【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治理结构】 79

第二十三条 【风险准备金】 82

第二十四条 【股东、实际控制人的禁止性行为】 84

第二十五条 【基金管理人违法违规行为的制裁措施】 87

第二十六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勤勉尽责义务】 90

第二十七条 【基金管理人的托管、接管等】 91

第二十八条 【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的制裁】 94

第二十九条 【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 96

第三十条 【新基金管理人、临时基金管理人】 98

第三十一条 【基金管理人离任审计】 99

第三十二条 【非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人】 101

第三章 基金托管人 103

第三十三条 【适格主体】 103

第三十四条 【任职条件】 105

第三十五条 【有关基金管理人规定的适用】 108

第三十六条 【与基金管理人不得为同一机构、相互出资或持股】 109

第三十七条 【基金托管人的职责】 111

第三十八条 【有权拒绝执行基金管理人的违法投资指令】 114

第三十九条 【有关基金管理人规定的适用】 116

第四十条 【对基金托管人的制裁措施】 117

第四十一条 【取消基金托管资格的情形】 120

第四十二条 【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122

第四十三条 【新基金托管人、临时基金托管人】 123

第四十四条 【基金托管人的离任审计】 125

第四章 基金的运作方式和组织 127

第四十五条 【基金合同应当约定基金运作方式】 127

第四十六条 【封闭式基金和开放式基金】 128

第四十七条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130

第四十八条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职权】 134

第四十九条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日常机构的职权】 139

第五十条 【禁止性行为】 142

第五章 基金的公开募集 144

第五十一条 【公开募集基金及其注册】 144

第五十二条 【注册公开募集基金应当提交的文件】 146

第五十三条 【基金合同】 149

第五十四条 【招募说明书】 156

第五十五条 【募集注册申请的审查】 159

第五十六条 【发售基金份额】 160

第五十七条 【公布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文件】 164

第五十八条 【基金募集的期限限制】 167

第五十九条 【基金备案】 168

第六十条 【不得动用募集资金】 170

第六十一条 【基金合同成立与生效】 171

第六章 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份额的交易、申购与赎回 175

第六十二条 【上市交易的审核】 175

第六十三条 【上市交易的条件】 176

第六十四条 【上市交易规则】 178

第六十五条 【上市交易的终止】 180

第六十六条 【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登记】 182

第六十七条 【办理申购、赎回业务的时限】 184

第六十八条 【按时支付赎回款项的除外情形】 186

第六十九条 【开放式基金应当保持足够的现金或者政府债券】 189

第七十条 【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 190

第七十一条 【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 192

第七章 公开募集基金的投资与信息披露 195

第七十二条 【资产组合方式投资】 195

第七十三条 【投资范围】 198

第七十四条 【禁止的投资或者活动】 200

第七十五条 【披露基金信息】 204

第七十六条 【按照规定期限披露】 205

第七十七条 【应当公开披露的信息】 207

第七十八条 【公开披露的要求】 212

第八章 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清算 215

第七十九条 【基金转换运作方式或者与其他基金合并】 215

第八十条 【封闭式基金扩募或者延长基金合同期限】 216

第八十一条 【基金合同终止】 218

第八十二条 【基金财产清算】 220

第八十三条 【清算后剩余基金财产的分配】 222

第九章 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权利行使 224

第八十四条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 224

第八十五条 【公告事项】 226

第八十六条 【现场召开和通讯方式召开】 227

第八十七条 【议事程序】 230

第十章 非公开募集基金 235

第八十八条 【合格投资者】 235

第八十九条 【非公开募集基金的托管】 239

第九十条 【基金管理人的登记】 241

第九十一条 【“基金”或者“基金管理”名称的使用】 244

第九十二条 【宣传推介】 246

第九十三条 【基金合同的内容】 248

第九十四条 【特殊基金组织形式】 253

第九十五条 【募集完毕的备案】 257

第九十六条 【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基金信息】 260

第九十七条 【从事公开募集基金管理业务】 262

第十一章 基金服务机构 265

第九十八条 【注册和备案】 265

第九十九条 【揭示投资风险】 268

第一百条 【基金销售结算资金的划付】 271

第一百零一条 【基金销售结算资金、基金份额的独立性】 273

第一百零二条 【基金份额登记、核算、估值、投资顾问】 275

第一百零三条 【以电子介质登记的基金数据】 278

第一百零四条 【基金投资顾问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义务】 280

第一百零五条 【基金评价机构及其从业人员】 282

第一百零六条 【信息技术系统】 284

第一百零七条 【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的服务】 286

第一百零八条 【基金服务机构的勤勉尽责义务】 288

第十二章 基金行业协会 290

第一百零九条 【性质和地位】 290

第一百一十条 【权力机构】 292

第一百一十一条 【协会章程】 293

第一百一十二条 【协会职责】 294

第十三章 监督管理 298

第一百一十三条 【监管职责】 298

第一百一十四条 【监管措施】 303

第一百一十五条 【履职要求】 306

第一百一十六条 【工作人员的义务】 308

第一百一十七条 【被调查者的配合义务】 309

第一百一十八条 【涉嫌犯罪案件的移送】 310

第一百一十九条 【任职回避】 311

第十四章 法律责任 314

第一百二十条 【擅自设立基金管理公司等的责任】 314

第一百二十一条 【未按规定申报的责任】 316

第一百二十二条 【损害基金财产、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责任】 317

第一百二十三条 【未实行分别管理或者分账保管的责任】 319

第一百二十四条 【基金管理人等违反禁止性行为规定的责任】 320

第一百二十五条 【基金管理人的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责任】 323

第一百二十六条 【未经核准擅自从事基金托管业务的责任】 324

第一百二十七条 【基金管理人、托管人相互出资等的责任】 326

第一百二十八条 【擅自公开或者变相公开募集基金的责任】 327

第一百二十九条 【动用募集的资金的责任】 328

第一百三十条 【违反投资限制的责任】 329

第一百三十一条 【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的责任】 331

第一百三十二条 【不依法披露基金信息的责任】 334

第一百三十三条 【不按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责任】 336

第一百三十四条 【未经登记使用“基金”名称等的责任】 338

第一百三十五条 【非公开募集基金募集完毕未备案的责任】 340

第一百三十六条 【向不合格投资者非公开募集资金等的责任】 340

第一百三十七条 【擅自从事基金服务业务的责任】 342

第一百三十八条 【基金销售机构的责任】 343

第一百三十九条 【基金销售支付机构的责任】 344

第一百四十条 【挪用基金销售结算资金或者基金份额的责任】 345

第一百四十一条 【未妥善保存基金份额登记数据等的责任】 346

第一百四十二条 【违法开展投资顾问、基金评价服务的责任】 347

第一百四十三条 【信息技术系统服务机构的责任】 348

第一百四十四条 【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的责任】 349

第一百四十五条 【未建立灾难备份系统等的责任】 351

第一百四十六条 【民事赔偿责任】 352

第一百四十七条 【禁止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 353

第一百四十八条 【拒绝、阻碍监督检查等的治安管理处罚责任】 355

第一百四十九条 【证券市场禁入】 356

第一百五十条 【刑事责任】 358

第一百五十一条 【先行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360

第一百五十二条 【民事赔偿责任和缴纳的罚款、罚金】 362

第十五章 附则 367

第一百五十三条 【涉外证券投资基金规定】 367

第一百五十四条 【公司、合伙型基金的证券投资活动】 371

第一百五十五条 【施行日期】 374

附录 378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2012年12月28日) 378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修订草案)》的说明(2012年6月26日) 411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修订草案)》修改情况的汇报(2012年10月23日) 416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修订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2012年12月24日) 419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修订草案三次审议稿)》修改意见的报告(2012年12月28日) 421

后记 4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