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6.待业救济金标准和发放办法 (38 1
1.职工非因工病伤假期工资待遇 3
目录 3
一、疾病、非因工负伤 3
2.职工非因工病伤救济费待遇 4
③未加入工会的临时工、季节工、试用人员 6
3.未加入工会者非因工病伤假期待遇 6
. ①未加入工会的职工 6
②未加入工会的外籍职工 6
4.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在职老干部、老工人病假期间工资照发的条件 7
5.转入企业工作的革命残废军人非因工病伤假期工资待遇 8
7.精神病患者养病期间待遇 9
6.转业军人旧病复发期间待遇 9
8.援外人员疾病待遇 10
10.职工半日工作、半日休养期间待遇 11
9.大中专毕业生见习、实习、暂缓定级期间的病假待遇 11
①临时工 12
11.学徒工非因工病伤待遇 12
12.临时工非因工病伤待遇 12
13.农民工非因工病伤待遇 13
②残废军人当临时工 13
14.私方人员私营企业职工病假期待遇 14
16.职工受留用察看处分期间患病如何处理的规定 15
15.职工打架负伤医疗期间待遇 15
18.已安置的人员病假期间待遇 16
17.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患病期间如何处理的规定 16
②没有规定试工期的单位,长病职工复工办法 17
19.长病职工复工时实行试工的规定 17
①长病职工复工时的试工条件和待遇 17
④试工期间发生工伤需要休假的处理办法 18
③试工期间发生与原病无关的病,需要休假的处理办法 18
20.享受工伤、职业病医疗待遇对象和项目 21
二、医疗 21
21.矽肺病、放射病人员医疗待遇 23
①职工因工负伤住院膳费 25
22.住院膳费的规定 25
④革命残废军人伤口复发住院膳费和到外地治疗途中伙食费 26
②职工因工负伤转外地等候入院的膳费 26
③职工因工感染血吸虫病住院膳费 26
⑤因医疗事故延长住院膳费 27
⑧—(11)职工学徒工非因工病伤住院膳费 28
⑥—⑦退休人员因工因病住院膳费 28
①实行就近就医划区医疗的规定 29
(12)职工实行计划生育进行手术住院膳费 29
(13)职工供养直系亲属住院膳费 29
23.非因工病伤人员医疗待遇 29
②职工非因工病伤医疗待遇 30
③其他人员非因工病伤医疗待遇 33
④急诊患者就医和报销医药费的规定 37
⑤医疗费由个人负担的项目和规定 38
①工伤人员转院手续和费用项目 41
⑥驻外局的职工就医,应签订委托医疗合同的规定 41
24.转院手续和费用报销的规定 41
③非因工病伤职工和供养直系亲属转院手续和费用项目 44
②护送人员的费用 44
①怀孕、分娩费用 46
④享受40%救济费的退职人员转院手续和费用 46
25.怀孕、分娩、节育费用的规定 46
①离退休退职人员本人享受公费医疗的规定 48
②节育费用 48
26.离退休退职人员医疗待遇 48
③离退休人员移居农村后本人可报销医药费的规定 50
②易地安置的离退休人员需办委托医疗手续的规定 50
②参加职工高等学校、“七·二一”大学、广播电视大学脱产学习的供养直系亲属 51
④工商业者退休后享受医疗待遇的规定 51
⑤离退休退职人员出入境后医疗费如何处理的规定 51
27.供养直系亲属医疗待遇 51
①长病职工的供养直系亲属 51
⑤铁路援朝烈士的供养直系亲属 52
③铁路退休职工的供养直系亲属 52
④离休干部的供养直系亲属 52
⑨非因工残废退职职工的供养直系亲属 53
⑥因工死亡职工的供养直系亲属 53
⑦劳动合同制工人的供养直系亲属 53
⑧农民工的供养直系亲属 53
(12)参加街办工业的家属 54
⑩临时工的家属 54
(11)私方人员家属 54
(13)职工供养直系亲属享受医疗待遇的项目 55
(14)职工供养直系亲属患肺结核病可减免药费的规定 56
(16)职工供养直系亲属急诊就医不受划区医疗限制的规定 57
(15)职工供养直系亲属需到指定医疗机构诊治的规定 57
(17)在外局居住的家属就医的规定 58
29.精减退职人员医疗待遇 59
28.收挂号费、出诊费的规定 59
①建立医务劳动鉴定委员会组织的规定 61
30.医务劳动鉴定委员会规定 61
②医务劳动鉴定委员会的任务 62
①正常退休条件和退休费标准 67
三、离休、退休、退职 67
31.一般人员退休条件和退休费标准 67
②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有害身体健康等工种退休条件和退休费标准 70
③非因工病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退休条件和退休费标准 74
④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退休条件和退休费标准 77
⑥学徒工工残退休条件和待遇 80
⑤企业单位因战因工伤残军人退休条件和待遇 80
⑦临时工工残退休条件和待遇 81
⑧农民工享受工残抚恤费条件和待遇 82
(12)已作退职处理改按工残退休的条件 84
⑨私营企业职工享受工残残废金条件和标准 84
⑩工商业者工残退休待遇 84
(11)工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职工非因工病伤住院待遇 84
(13)矽肺病、职业病职工退休条件和退休费标准 85
(15)饮食起居需人扶助的工伤职工护理费的规定 88
(14)护理费标准 88
(19)离休干部发给护理费的规定 89
(16)饮食起居需人扶助的退休工残学徒工护理费的规定 89
(17)原照发工资的因工残废退休工人的护理费规定 89
(18)工残农民工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发护理费的规定 89
(21)饮食起居需人扶助的因公、因战致残人员护理费的规定 90
(20)矽肺病退休人员发给护理费的条件和标准 90
②高级专家延长离退休年龄的条件 91
32.高级专家离退休条件和离退休费标准 91
①高级专家范围 91
③高级专家按百分之百退休条件 92
④高级专家提高退休费标准的条件 93
⑤来华定居专家的退休条件和待遇 94
33.临时工退休条件 95
①工商业者 96
34.工商业者、私营企业职工的退休条件和退休费标准 96
②支边科技人员退休条件 97
②私营企业职工 97
35.其他退休条件 97
①领取疾病救济费职工退休条件 97
⑤科技干部延长退休年龄的条件 98
③安排到集体所有制企业工作的职工退休规定 98
④当过女干部或女工人的女职工退休年龄条件 98
⑦定额专业人员延长退休年龄的条件 99
⑥处级女干部延长离退休年龄的条件 99
⑨不得随意更改户口簿中出生年月日的规定 100
⑧农民工实行养老保险制度的规定 100
①在西藏海拔三千五百米以上地区工作的职工 101
⑩从朝鲜、蒙古、越南回国定居的归侨退休条件 101
36.少数边远艰苦地区工作的职工以及教龄长的教师提高退休费标准的规定 101
④在甘孜藏族自治州部分县工作的职工 102
②在边远地区工作的科技人员 102
③在三线艰苦地区工作的职工 102
①给离退休人员增发离退休费的规定 103
⑤教龄长的教师能否提高退休费标准的规定 103
37.离退休人员增发离退休费和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人员提高工资额的规定 103
38.退职条件和退职生活费标准 104
②一九三七年七月六日以前参加革命工作老工人提高工资额的规定 104
39.符合退休、退职条件不退的处理规定 107
①退养条件和待遇 108
40.退养、保留公职、停薪留职、离职、辞职条件和待遇 108
③职工办理停薪留职的条件 110
②保留公职的条件和待遇 110
④职工出境定居按离职办理的条件和待遇 112
⑤辞职的条件和待遇 113
①易地安置的原则 114
41.离退休退职干部易地安置的规定 114
②易地安置的户口 116
③易地安置的离休干部的经费 117
④离休、退休、退职人员易地安家补助费的规定 118
(三)因工死亡职工的供养直系亲属 119
⑤离休、退休、退职、离职人员和因工死亡职工的供养直系亲属车船费的规定 119
(一)离退休退职人员 119
(二)离职人员 119
(五)出境人员 120
(四)离休干部探亲和休养,家属陪同前往的车船费 120
42.职工、离退休、退职人员及其供养直系亲属使用铁路乘车证的规定 121
①离休干部使用乘车证条件 122
④退休职工搬家使用乘车证条件 123
②聘用铁路退休职工使用乘车证条件 123
③退休退职人员使用探亲乘车证条件 123
⑨使用就医乘车证的规定 124
⑤使用购粮乘车证的规定 124
⑥职工疗养使用乘车证的规定 124
⑦矽尘作业工人到外地检查使用乘车证的规定 124
⑧工伤到外地安装假肢使用乘车证的规定 124
(11)护送病人使用乘车证的条件 125
⑩使用转院乘车证的规定 125
②易地安置的离休干部住房 126
43.离退休人员解决住房的规定 126
①就地安置的离休干部住房 126
③回农村安置的离休干部住房 127
④退休职工分配住房的规定 128
②住农村退休干部改离休后口粮供应办法 129
⑤来华定居工作专家的住房 129
44.离退休人员口粮供应的规定 129
①离休干部、退休工人口粮定量标准 129
④一九七八年六月二日以前退休回农村的工人口粮供应办法 130
③退休退职职工回农村后口粮供应办法 130
①离退休退职人员出境定居的规定 131
⑤农民轮换工、合同制工人因工致残全部丧失劳动能力回乡后口粮供应的规定 131
45.离退休退职人员出境探亲和定居待遇 131
③出境定居需办理生存证明的规定 133
②一次领取过五年退休、退职金的出境定居的人员,可改按退休退职处理的规定 133
④出境退休干部改离休的条件 134
⑤出境定居的退休、退职、离职人员,重返境内居住、工作的待遇规定 135
⑥离退休退职人员因私事短期出境的假期和待遇 136
②“文革”前错被开除,改正后按退休退职处理的规定 138
46.落实政策人员按退休退职处理的规定 138
①定性错误,改正后按退休退职处理的规定 138
③加重处理的反坏分子,改正后按退休退职处理的规定 139
⑥临时工彻底平反后,在全民单位工作后退职改退休的条件 140
④原保留公职的摘帽右派分子,按退休退职处理的规定 140
⑤国民党起义、投诚人员被开除改正后按退休退职处理的规定 140
⑨因冤假错案造成工资级别明显偏低应予照顾的规定 141
⑦已在路外单位就业,改正后原工资过高的处理理规定 141
⑧调整工资和工资改革后改正的错案工资计算办法 141
①退休退职后判刑的 142
47.反坏分子和受刑事处理人员的退休退职政策 142
④曾被定为反坏分子的退休退职政策 143
②退休后被判缓刑的 143
③判缓刑工人可办退休的规定 143
48.退休退职职工有关生活困难补助的规定 145
⑤原国民党县团级以上宽释人员可请长假工资照发的规定 145
③爱人户口在城市,职工退休后不招收农村子女的规定 146
49.职工退休退职后招收子女的规定 146
①工人退养招收子女的条件 146
②自动离职的一期矽肺病人改退休后不招收子女的规定 146
⑥废止“子女顶替”制度的规定 147
④精减退职改退休后不招收子女的规定 147
⑤身边无子女的离休干部可调一名外地子女到安置居住地的规定 147
①已退休人员复查待遇规定 148
50.一九七八年六月一日前已退休退职人员的待遇复查规定 148
③一九七八年六月二日前已退职人员不改变待遇的规定 149
②已退休不符合国发(1978)104号文规定退休条件的处理规定 149
①退管会组织机构和工作人员比例 150
51.退休职工管理服务的规定 150
②退管会活动经费标准和使用范围 151
⑤发退职养老纪念章的规定 152
③建立退休职工活动场所的规定 152
④退管会的任务 152
②已按工残退休的二、三期矽肺病和一期矽肺病合并活动性肺结核病人员改按矽肺病退休处理的规定 153
52.精减退职人员待遇 153
①精减退职老职工改按退休的条件 153
④已退休、退职精减的一期矽肺代偿机能属于乙、丙两类人员改按矽肺病退休处理的规定 154
③已按退职处理的二、三期矽肺病和一期矽肺病合并活动性肺结核人员改按矽肺病退休处理的规定 154
⑥已退休、退职一期矽肺病人员,病情变化如何处理的规定 155
⑤在职时患一期矽肺代偿机能属于乙、丙两类已退休、退职人员改按矽肺病退休处理的规定 155
⑧自动离职人员患二、三期矽肺病或一期矽肺病合并活动性肺结核病人员可改按退休处理的规定 156
⑦自动离职人员患一期矽肺病代偿机能属于乙、丙两类人员可改按退休处理的规定 156
⑨开除、劳教、劳改期满释放人员患矽肺病的处理规定 157
(11)被精减的?职工和归侨职工直系亲属以及被精减的华侨改按退休、退职处理的规定 158
⑩原长期接触矽尘职工,精减回家又从事矽尘作业检查出矽肺病人员的处理规定 158
(12)经组织精减退职后又重新参加工作的,如何计算退休待遇的规定 159
(15)已退职的工伤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人员由民政部门发40%救济费的规定 160
(13)精减退职的一期矽肺病人员由民政部门发40%救济费的规定 160
(14)应当精减而作?名的一期矽肺病人员由民政部门发40%救济费的规定 160
(18)已精减退职的一九五七年底以前参加工作的老、弱、残人员由民政部门发40%救济费的规定 161
(16)已退职患有慢性病的复员军人由民政部门发40%救济费的规定 161
(17)已退职的二、三等级革命残废军人由民政部门发40%救济费的规定 161
①老干部范围 162
(19)精减退职老职工,由民政部门发生活困难补助费的条件 162
53.离休 162
②离休条件 163
③退休改离休的规定 170
④退休改离休后,如何补发待遇的规定 171
⑤离休工资和补贴标准 172
⑥不增发生活补贴的对象 174
⑦有关“供给制”、“包干制”、部分供给部分工资制的含义 175
⑧离休干部按司、局级和处级享受政治、生活待遇的条件 176
(11)离休干部外出参观、疗养和发补助费的规定 178
⑨离休干部和百分之百退休工人享受政治待遇的规定 178
⑩离休干部享受政治待遇的内容 178
(12)离退休老干部书报学习费的规定 179
(13)离休干部和百分之百退休工人享受福利待遇和其他生活待遇的规定 180
(16)工人办理离休的条件 181
(14)离休干部的奖金 181
(15)离休干部受刑事处分后有关生活费的规定 181
(17)工人退休后照发原标准工资的条件和执行日期 182
(18)工人退休后不符合照发原标准工资的对象 185
54.其他 186
(19)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退休工人,增发生活补贴的条件和标准 186
55.确定职工享受因工待遇的条件 191
四、因工伤、残、职业病 191
56.确定职工享受比照因工待遇的条件 192
②职业病 194
57.确定职工因病享受因工或比照因工待遇的条件 194
①抢险救灾造成的疾病 194
⑥在正常工作中因特殊情况突然发病造成死亡的 195
③一九四五年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人员,因严重慢性病发展而造成死亡的 195
④革命军人在战争的艰苦环境中造成的关节炎或严重胃病发展成残废或死亡的 195
⑤食物中毒 195
⑧因工作或劳动锻炼等原因患了血吸虫病的 197
⑦因支农患了钩端螺旋体病的 197
③在工作中患脑溢血死亡 198
58.确定职工病伤残亡不能享受因工待遇的规定 198
①上下班途中发生的伤亡 198
②在工作时间内,外出为他人或个人办私事造成的伤亡 198
⑧因工残废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后,又因病或非因工负伤住院时,不能享受因工待遇 199
④在工作时间生急病死亡 199
⑤在工作中逗闹打架负伤者 199
⑥患肺结核病的职工 199
⑦患骨结核的职工 199
②停工医疗期间需人护理的费用规定 200
⑨转业军人在部队工作过,患有关节炎或胃病,转业后旧病复发时,一般不应按因工待遇处理 200
⑩在本企业或上级机关一般号召下,参加游泳活动发生的伤、亡事故,应按非因工伤、亡待遇处理 200
59.职工工伤待遇 200
①工伤医疗期间的工资待遇 200
61.农民工工伤待遇 201
③出国期间因车祸受伤所得赔款如何处理的规定 201
60.学徒工、临时工、半工半读学生工伤待遇 201
①学徒工、临时工 201
②半工半读学生 201
②工伤休养期间被判刑和开除,原伤未愈或旧伤复发如何处理的规定 202
62.私营企业职工工伤待遇 202
63.在企事业单位工作的伤残军人旧伤复发期间待遇 202
64.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工伤如何处理的规定 202
①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 202
①因工残废补助费的规定 203
65.职工因工残废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待遇 203
②因工残废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后,残废程度变化如何处理的规定 204
④享受因工残废补助费的职工,调到机关、事业单位工作后,其残废补助费如何处理的规定 205
③职工工伤痊愈后旧伤复发医疗期间工资计发的规定 205
①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后的工作和待遇的规定 206
⑤工伤致残调动工作后,患有矽肺病的职工,其工残补助费和工资如何处理的规定 206
66.临时工因工负伤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待遇 206
67.农民工因工负伤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待遇 207
②转为固定工后不发工残补助费的规定 207
69.职工非因工残废待遇 208
68.转入企业工作的残废军人残废金继续发给的规定 208
③移地支付因工残废抚恤费的残废人员,需换修假肢的费用由发给其抚恤费的单位从劳保金金中报销的规定 210
70.职工因工致残,安装假腿、假手、镶牙、补眼的规定 210
①安装费用由行政负担的规定 210
②铁路职工安装和修理由铁路医院决定和负担的规定 210
①购置的费用,根据情况分别由医院和行政支付的规定 211
④条例公布前的工伤需安装假肢的费用,一般不能由行政负担的规定 211
71.伤残人员需购置病残工具的规定 211
①安装费用不能由行政负担,经济上有困难可申请困难补助的规定 212
②离休干部由于瘫痪等原因购置病残工具的规定 212
72.安装假肢路费和使用公用乘车证的规定 212
①革命残废军人到外地安装假肢的,在职的,按出差标准办理 212
②职工因工负伤到外地安装假肢者,可使用一次往返公用乘车证。往返车费及食宿费由职工单位列支 212
73.职工非因工致残安装假腿、假眼、镶牙的规定 212
②镶牙、配眼镜费用由自己负担的规定 213
②抚恤费 217
五、死亡 217
74.职工因工死亡待遇 217
①丧葬费 217
④只有直系亲属的待遇 219
③生活困难补助费 219
⑧按死亡时的供养直系亲属条件确定待遇的规定 220
⑤配偶再婚后的待遇 220
⑥家属参加工作的待遇处理 220
⑦遗腹子待遇 220
(11)授予革命烈士称号的待遇 221
⑨亲属料理丧事的旅费如何处理的规定 221
⑩同犯罪分子斗争死亡的待遇 221
③一期矽肺病因其他病死亡待遇 222
(12)职工因参战牺牲的待遇 222
75.职工因职业病死亡待遇 222
①职业病死亡待遇 222
②矽肺病死亡待遇 222
⑦患二、三期矽肺病改按百分之六十发退休费的精减退职职工死亡待遇 223
④已退休退职的矽肺病死亡待遇 223
⑤在部队患矽肺病死亡待遇 223
⑥放射病死亡待遇 223
②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 224
76.职工非因工死亡待遇 224
①丧葬补助费 224
①一般职工 226
③生活困难补助费 226
④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死亡救济的规定 226
⑤出境期间死亡的待遇 226
⑥工残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因病死亡待遇 226
77.一九四五年八月十五日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干部和职工死亡待遇 226
①遭受意外死亡 227
②老干部 227
78.驻外、援外人员死亡待遇 227
②因公牺牲 228
①人民警察死亡待遇 229
③死亡遗体的处理 229
79.残废军人、人民警察死亡待遇 229
②残废军人死亡待遇 230
②退休职工死亡 231
80.职工因交通事故死亡待遇 231
①交通事故死亡待遇 231
②本单位汽车翻车事故死亡待遇 231
81.离退休退职人员死亡待遇 231
①离休干部死亡 231
③工残退休职工死亡 233
⑥出境定居的退休退职人员死亡待遇 234
④工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职工因病死亡待遇 234
⑤工残按百分之百退休职工死亡 234
⑦退职职工死亡 235
①学徒工死亡 236
82.学徒工、半工半读学生死亡待遇 236
83.临时工、季节工、试用人员死亡待遇 237
②半工半读学生死亡 237
①因工死亡 239
84.农民工死亡待遇 239
85.享受百分之四十救济费的退职老弱残职工死亡待遇 240
②非因工死亡 240
②错批错斗自杀死亡 241
86.职工及供养直系亲属自杀如何处理的规定 241
①一般自杀死亡 241
①退休职工失踪 242
87.私营企业职工死亡待遇 242
88.冤假错案人员死亡待遇 242
89.失踪人员待遇如何处理的规定 242
90.工商业者和私方人员死亡待遇 243
②职工失踪 243
①职工供养的直系亲属死亡待遇 244
91.供养直系亲属死亡待遇 244
④退休职工的供养直系亲属死亡待遇 245
②长病职工的供养直系亲属死亡待遇 245
③离休干部的供养直系亲属死亡待遇 245
92.职工死亡之后,招收子女、赡养亲属的规定 246
⑤退职职工的供养直系亲属死亡不享受待遇的规定 246
⑥因工死亡职工的供养直系亲属死亡不享受待遇的规定 246
③女教师 251
六、生育 251
93.女职工、女私方人员、女教师、女临时工的产假和产假期间工资待遇 251
①女职工 251
②女私方人员、私营企业女职工 251
④女临时工 252
①患月经病按病假待遇办理的规定 253
94.女职工病假、保胎休息期间生育的假期待遇 253
①连续病伤假在六个月以内或在保胎休息期间生育的待遇 253
②连续病伤假超过六个月后生育的待遇 253
95.女职工经期、孕期、哺乳期休假待遇 253
⑤哺乳假的规定 254
②怀孕反应按病假待遇处理的规定 254
③保胎休息时间按病假待遇办理的规定 254
④离岗休假待遇 254
⑥外商投资企业女职工孕期、产期、哺乳期内不得解除合同的规定 255
98.生育补助费 256
96.关于计划生育待遇的规定 256
97.非婚生育处理的规定 256
③转入企业的战斗英雄,立师级二等功者 261
七、在职优异保险待遇、退休特殊贡献待遇 261
99.享受优异劳动保险待遇的条件 261
①全国和省、直辖市、自治区一级的劳模、先进 261
生产(工作)者 261
②中央各部门召开的本系统劳模、先进生产者大会相当于省一级的 261
①在军队中评为先进工作者的 262
④获得勋章或符合获得勋章条件的转业复员军人 262
⑤铁路援朝职工,在朝立有二等功以上人员 262
100.不符合享受优异劳动保险待遇的规定 262
①非因工病伤假期间生活待遇 263
②获模范小组称号的 263
③被判刑或撤销荣誉称号的 263
④犯有严重错误的 263
101.享受优异劳动保险待遇的项目和标准 263
③因工残废补助费 264
②非因工病伤期间医疗待遇 264
⑤生育补助金问题 265
④死亡待遇 265
①中央、国务院授予的“劳动英雄”、“劳动模范”,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授予战斗英雄称号的转业、复员军人 266
102.特殊贡献享受提高退休费标准百分之十五的条件 266
②全国召开的工业学大庆、农业学大寨、财贸双学会、科学大会上受表彰的先进生产(工作)者 268
⑥援朝铁路职工被铁道兵团或军管总局批准荣立一等功的 269
③出席全国文教群英会的职工 269
④获得全国劳动英雄、劳动模范称号的公社社员,以后被招收当工人的 269
⑤参加过“二七”大罢工并担任过职务的骨干 269
③获得朝鲜政府或军团以上单位授予的战斗英雄称号的人员 270
⑦两航起义人员中的发起者、组织者和驾机北飞机组人员 270
103.特殊贡献享受提高退休费标准百分之十的条件 270
①获得省、自治区、直辖市、铁道部劳动英雄、劳动模范、先进生产(工作)者等称号的人员 270
②部队军以上单位授予的战斗英雄称号的转业、复员军人 270
⑧原九龙关驾船起义回广州的全体人员 271
④军以上单位授予的民兵英雄 271
⑤援朝铁路职工,被铁道兵团、铁道军管总局批准荣立二等功的 271
⑥参加过二七大罢工的老工人 271
⑦两航起义人员中的北飞机组随机人员;在起义时确有特殊贡献者 271
(11)全国优秀教师 272
⑨获得全国物资战线劳动模范称号的规定 272
⑩全国模范护士 272
援朝铁路职工,被铁道兵团、铁道军管总局批准荣立三等功的 273
(12)“北归船员” 273
104.特殊贡献享受提高退休费标准百分之五的条件 273
⑤获得朝鲜政府的勋章者 274
105.不符合享受特殊贡献提高退休费标准待遇的规定 274
①已按《暂行办法》第五条规定退职的 274
②获得模范小组称号的单位 274
③本人不是职工的民兵英雄 274
④获得勋章的人员 274
(12)出席全国少数民族地区先进科技工作者会议的干部 275
⑥获得抗美援朝委员会功臣模范纪念章的职工 275
⑦全国总工会授予的五一劳动奖章获得者 275
⑧省、市、自治区、铁道部以上单位授予的单项荣誉称号的 275
⑨出席全国三八红旗手和五好家庭会议的职工 275
⑩出席省人民政府各条战线的先进生产(工作)者 275
(11)“为边陲优秀儿女挂奖章”活动中的受奖者 275
106.提高退休费标准待遇的审批权限和手续 276
(13)已退休后改为离休的干部 276
(14)已按百分之百退休的老工人 276
(15)在军队立功的人员 276
(16)受过行政记大过和党内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的 276
(17)犯有错误,在群众中影响很坏的人员 276
107.按条例和暂行规定享受的工残抚恤费等待遇,高于现工残抚恤费等待遇标准,不予改变的规定 278
④出国专家的供养直系亲属劳动保险待遇 281
八、享受待遇的条件 281
108.供养直系亲属享受劳动保险待遇的条件 281
①职工参军服现役期间,其家属的劳动保险待遇 281
②职工参加武装民警部队期间,其家属的劳动保险待遇 281
③职工参军提干或转为志愿兵后,其家属的劳动保险待遇 281
109.临时工 282
⑤离休干部的供养直系亲属劳动保险待遇 282
⑥退休职工的供养直系亲属劳动保险待遇 282
112.职工(包括退休职工)因医疗事故造成残废,死亡或病情恶化延长治疗期间的待遇 283
110.学徒工 283
111.脱产休养的矽肺病职工 283
115.原工商业者的劳动保险待遇 284
113.高等学校和中等专业学校毕业生的劳动保险待遇 284
114.调用途中发生的病、伤、残、亡待遇 284
119.被判拘役、缓刑职工的供养直系亲属劳动保险待遇 285
116.安排在国营企业的小商小贩的劳动保险待遇 285
117.不在企业行政编制以内人员的劳动保险待遇 285
118.被开除留察职工的劳动保险待遇 285
121.被剥夺政治权利人员保险待遇的规定 286
120.未剥夺政治权利的历史反革命分子的劳动保险待遇 286
122.因扑救森林火灾、同犯罪分子或反革命分子进行斗争致伤亡的抚恤规定 288
124.合营企业、集体企业职工的保险福利待遇 289
123.外商投资企业职工的保险福利待遇 289
②离退休人员生活补贴费 293
九、各种补贴、各项待遇的确定与计算 293
125.各种补贴、补助费 293
①退休补贴、补助费 293
③另发生活补贴费 295
④粮价补贴 296
⑤副食品价格补贴 297
⑥四种副食品价格变动补贴 300
⑧取暖补贴 301
⑦城镇居民肉价补贴 301
⑩调整粮油统销价格补贴 302
⑨洗理费补贴 302
(12)回民伙食补助 304
(11)离休干部交通补贴费 304
②教龄、护龄津贴 305
126.各种津贴、附加工资、保留工资、工残补助费、中小学教师提高工资、增发退休费能否作为计算保险待遇基数的规定 305
①特级教师补贴费 305
③地区生活费补贴 306
④地区津贴 307
⑤井下津贴 308
⑧附加工资 309
⑥军龄津贴 309
⑦船岸差额津贴、技术津贴、地质津贴 309
⑨保留工资 310
⑩因工残废补助费 313
(11)中小学教师提高工资、增发离退休费 314
①计时工资 315
127.待遇计算 315
③停工减产期间工资 316
②计件工资 316
⑤计算退休费、退职生活费的本人工资 317
④留用察看期间工资 317
⑥领取疾病救济费期间退休、退职的待遇计算方法 318
⑧移地领取待遇的计算方法 319
⑦离休退休费、退职生活费何时起发、何时停发的规定 319
⑩基建工程系统单位迁移后,职工享受疾病救济费的计算方法 320
⑨领取疾病救济费的职工,回原籍后的待遇计算方法 320
(14)离退休退职人员可提高工资区类别的规定 321
(11)易地安置的离休干部工资计算方法 321
(12)由高工资区调低工资区工作,退休退职时待遇计算方法 321
(13)移地领取的退休、退职和救济费待遇,不能随原工作单位所在地调整工资区类别的规定 321
(17)关于处理错支错付劳动保险待遇的规定 323
(15)因工死亡职工遗属、非因工残废退职职工可提高工资区类别的规定 323
(16)工改前十七级以上党员干部降低工资后的 323
待遇计算方法 323
128.平均工资有关规定 324
②尘肺 329
十、职业病 329
129.职业病名单 329
①职业中毒 329
⑨其他职业病 330
③物理因素职业病 330
④职业性传染病 330
⑤职业性皮肤病 330
⑥职业性眼病 330
⑦职业性耳鼻喉疾病 330
⑧职业性肿瘤 330
130.职业病、矽肺病的诊断和确定 331
131.患职业病待遇 332
132.享受矽肺病待遇的条件 333
133.矽肺病职工调轻工作后的生活待遇 335
134.矽肺病职工调出调入的生活待遇 336
135.矽肺病职工脱产休养生活待遇 337
136.矽肺病职工自愿还乡休养生活待遇 338
137.矽肺病和职业病人员的保健食品待遇 340
138.矽肺病人的粮食定量的规定 341
140.疗养员疗养期间的工资规定 345
十一、疗养、休养 345
139.疗养对象 345
142.疗养员伙食补助的规定 346
141.疗养员来往路费的规定 346
144.组织劳模休养费用开支和休养员工资照发的规定 348
143.铁道部分配疗养床位收费的规定 348
145.办理移地支付的对象 351
十二、长期保险待遇的移地支付 351
②预付保险待遇 352
146.办理移地支付的手续 352
①户口 352
③办理移地支付的单位 353
④应附证件 354
147.职工或供养直系亲属死亡享受保险待遇的条件 359
十三、供养直系亲属的确定 359
148.供养直系亲属享受医疗待遇的条件 360
150.供养直系亲属条件的补充规定 361
149.退休职工或其供养直系亲属死亡享受抚恤费、补助费的条件 361
151.供养直系亲属能否变动的规定 363
152.不能列为职工供养直系亲属的规定 364
153.如何划分供养直系亲属的规定 365
155.印制保险卡片和汇编等费用的规定 369
十四、其他 369
154.长期待遇移地邮寄邮汇费报销规定 369
157.非因工病伤 373
十五、劳动合同制工人 373
156.生育 373
159.死亡 374
158.职业病、因工负伤 374
160.退休 375
162.终止、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和补助费标准 376
161.医疗 376
163.工资性补贴标准 378
165.待业保险的对象 381
十六、职工、合同制工人的待业保险 381
164.待业保险基金的来源 381
167.私营企业职工待业保险的规定 383
169.改革固定职工养老保险基金提取办法 387
168.固定职工退休费用由铁道部统筹的规定 387
十七、退休费用社会统筹 387
172.劳动合同制工人退休费统筹的规定 388
171.私营企业职工退休费统筹的规定 388
170.临时工保险金统筹的规定 388
173.城镇集体企业职工的保险基金规定 389
②确定和更改干部参加革命工作时间的手续和审批权限 393
①确定干部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时间的条件 393
十八、建国前干部、工人参加革命工作时间的确定174.确定和更改干部参加革命工作时间的条件、手续和权限 393
③一九三七年七月六日前入党、入团和解放战争时期在解放区、根据地入党以及脱党(团)或被开除党(团)籍的 395
②在国民党、日伪统治区入党的 395
175.入党入团人员 395
①在山西“牺盟会”入党的 395
⑥抗日战争时期在根据地、解放区入党的 396
⑤抗日战争时期游击区的党员 396
④在国外加入侨党的 396
②从事地下革命工作的 397
①参加山西“牺盟会”的 397
176.参加地下革命工作和党的秘密外围组织、进步团体的人员 397
③参加进步团体和党的秘密外围组织的 398
⑥参加原杨虎城部三十八军和九十六军的 402
⑤参加新闻出版机构工作的 402
④在生活书店、读书出版社、新知识书店、三联书店工作的 402
⑦建国前参加湖北省进步团体的 403
⑧参加一般革命活动和联营书店工作的 404
③投诚人员 405
②起义人员 405
⑨确定党的秘密外围组织和进步团体的审批手续 405
177.转业军人、起义、投诚人员 405
①转业军人 405
(一)可以计算参加革命工作时间的学习单位 406
②非在职参加学习人员 406
178.参加学习的在职和非在职人员 406
①在职参加学习人员 406
(三)确定和更改干部参加学习单位的入伍时间的手续 407
(二)确定学习单位算参加革命工作时间的审批权限 407
(四)算参加革命工作时间的各类学校 408
(五)算参加革命工作时间的服务团、学习团 411
(六)算参加革命工作时间的训练班、讲习班、专修科、工作队 412
(七)算参加革命工作时间的公学 413
(八)能否算参加革命工作时间的铁路各类学校、训练班 414
(一)参加高、中等学校和技校学习的 416
③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算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时间 416
(三)转入正规学校学习的 418
(二)因政治原因或不服从分配或自行脱离学习单位的 418
(四)属于建国后开学的 420
③在国外参加兄弟党的 421
②党派遣出国和被迫出国的 421
179.归侨干部、工人 421
①在国外接受党交给的任务的 421
⑦更改参加革命工作时间的审批手续 422
⑥中断过革命工作的 422
④在国外参加人民抗日军和抗日游击队的 422
⑤归侨中有影响的知名人士 422
②一九四九年九月二十一日前参加民主党派的成员 423
①建国前参加民主党派的成员 423
⑧确定在国外建立的党的秘密外围组织的审批手续 423
180.参加民主党派的成员 423
④因错案受冲击曾失去组织关系的民主党派成员 424
③建国前为革命事业做出较大贡献的民主党派成员 424
①因负伤、患病、队伍转移、组织破坏原因离队的人员 425
181.中断过革命工作的人员 425
⑤建国前在国外参加民主党派的成员 425
⑥曾自行脱离组织或未重新登记的民主党派成员 425
⑤情节严重的逃亡者 426
④资遣人员 426
②被捕、被俘、自首、叛变人员 426
③自动离职人员 426
⑧建国前参军复员的女同志 427
⑦因“破路”被遣散回家人员 427
⑥复员军人和精简人员 427
④工人 428
③教员 428
182.干部、工人、教员、留用人员、装卸工、长病职工、铁道兵团工人 428
①干部 428
②留用人员 428
⑥长病职工 429
⑤装卸工 429
②解放战争时期半脱产的乡干部 430
①建国前直接参加革命工作的半脱产乡干部 430
⑦参加铁道兵团工人 430
183.半脱产的乡干部 430
①一般开除判刑人员 431
184.受过处分和处理的人员 431
③抗日战争时期半脱产的乡干部 431
③开除留察工人 432
②因事故开除、判刑被原单位录用人员 432
⑤临时工、合同工参军的工龄 435
④集体单位职工参军的工龄 435
十九、职工连续工龄的计算 435
185.转业、复员、退伍军人 435
①转业军人的工龄 435
②复员、退伍军人的工龄 435
③职工、学徒参军的工龄 435
⑧参军复员工作后自动离职人员的工龄 436
⑦参军复员工作后又退职人员的工龄 436
⑥职工精简下放回家后参军的工龄 436
(12)军队“资遣”人员的工龄 437
(11)参加“决死队”人员的军龄 437
⑨起义人员的工龄 437
⑩被越南驱赶回国的军队干部、战士的工龄 437
(15)复员退伍后入学人员的工龄 438
(14)被判刑人员的军龄 438
(13)开除军籍人员的工龄 438
(17)入伍、退伍的起止时间 439
(16)转业、复员、退伍军人待分配时间的工龄 439
①职工入学的 442
186.参加学习的人员 442
(18)武装民警部队警士的工作年限 442
②乡村医生入医药院校的 445
③民办教师入学的 446
⑥调干生的工龄 447
⑤城市知识青年在插队期间入大、中专学校的 447
④农民技术员入农业院校的 447
⑨一九六六年、一九六七、一九六八年三届毕业生的参加工作时间 448
⑧高等学校毕业生劳动实习期间的工龄 448
⑦高等、中等学校学员毕业工作后参加体力劳动的 448
(11)学员延期毕业和分配的工龄 449
⑩提前抽调工作以后复学的学生 449
(14)航校学员 450
(13)新生公学学员 450
(12)荣校学员 450
(18)滑翔学校学员 451
(17)上海船舶设计学校学员 451
(15)地质部办的技工学校、训练班学员 451
(16)机要学校学员 451
(21)出国学习人员 452
(20)招考后在训练班学习的学员 452
(19)技工学校、半工半读学校学员 452
(22)国内硕士、博士、研究生的工龄 454
①下乡插队的知识青年 455
187.知识青年、待业青年、兵团农场垦殖场职工 455
(23)合同工、临时工入学的 455
②兵团、农场、牧场、垦殖场的职工 456
④转为农工后的农场场员 457
③在集体经济组织中工作的待业青年 457
①因组织原因中断过工作的人员 458
188.中断过工作的人员 458
②解放前被迫离职的职工 460
③因私营企业歇业离职的职工 461
④自动离职的职工 462
⑦外商投资企业招工时,原单位职工辞职算连续工龄 464
⑥按辞职处理的科技人员 464
⑤被辞退的职工 464
⑩曾经自首叛变人员 465
⑨被资遣的人员 465
⑧被遣散的职工 465
②临时工 466
①学徒工 466
189.学徒工、临时工、季节工、轮换工、亦工亦农工、民工 466
③季节工、轮换工、亦工亦农工 468
④民工 469
③保留干部身份回家劳动的干部 470
②患病休假职工 470
190.老弱病残和怀孕、哺乳、留职休假职工 470
①工伤休假职工 470
⑤“停薪留职”职工 471
④老、弱、残职工 471
191.从事高温、低温、有害身体健康工种的人员 472
⑦职业病休假职工 472
⑥女职工怀孕检查和婴儿哺乳时间算工龄的规定 472
⑤解放前后在学校工作的教职工 475
④企业职工调学校工作的 475
192.教职工(包括民办教师、代课教师) 475
①侨办学校的教职工 475
②私立学校的教职工 475
③民办学校的教职工 475
⑧民办(代课)教师招收录用为公办教师的工龄计算 476
⑦敌伪及国民党大、中、小学担任正、副校长的工龄计算 476
⑥解放前夕离校不超过三个月的教职工 476
②在敌伪军队中工作的医护人员 478
①单独或联合行医人员 478
193.卫生人员 478
⑤参加工作前在联合诊所、联合医院工作的人员 479
④下放农村经批准收回的集体卫生人员 479
③下放收回的中医药人员 479
⑧私立医院改为公立医院后职工的工龄计算 480
⑦乡村医生录用为国家职工后的工龄计算 480
⑥公社畜牧兽医转为国家畜牧兽医后的工龄计算 480
(11)集体卫生人员调到或转入全民所有制单位工作的工龄计算 481
⑩集体卫生人员的工龄计算 481
⑨集体转为全民的中医药人员 481
④参加土改、征粮的专职脱产干部调企业工作的 482
③从企业调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的 482
194.调动过工作的职工 482
①一般调动工作者 482
②停工歇业或减产企业派职工到其他企业工作的 482
⑧全民或集体单位职工随军队干部调动后安排工作的 483
⑦随军队干部调动的部队集体单位家属 483
⑤私营企业职工调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作的 483
⑥从信用社、手工业合作社、运输合作社调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作的 483
③工会组织生产的建筑、搬运工人 484
②无固定码头的零散装卸工人 484
195.搬运、建筑、泥木、装卸工人 484
①固定在码头工作的搬运工人 484
②职工调剧团工作的工龄 485
①学习演戏人员的工龄 485
④无固定雇主的建筑、搬运工人 485
⑤工会组织生产的泥木工人 485
196.剧团工作人员 485
⑤参加抗敌演剧队人员的工龄 486
④自动离开剧团人员的工龄 486
③民营剧团调转国营剧团人员的工龄 486
①在国外从事革命工作或受迫害回国的归侨职工 487
198.归侨、侨眷职工,出境工作人员 487
197.专业运动员 487
①临时集训的运动员 487
②专业运动队的运动员 487
③青训大队学生 487
③考入或分配到工厂企业工作的归侨职工 489
②聘请回国工作的科技人员 489
②转入企业工作的手工业生产合作社、信用合作社、供销合作社的职员,长期工、社员 490
①转让、改组、合并企业的职工 490
④出境定居后重返国内工作的归侨、侨眷职工 490
⑤回归的出境专业人员 490
⑥曾在社会主义国家工作过的职工 490
199.转化、转让、改组或合并单位的职工 490
⑤转入企业工作的小商小贩 491
④转到国营农场工作的原高级农业社的供销社干部和营业员 491
③转入企业工作的小业主雇用的职工、学徒 491
⑨转到企业工作的运输合作社、合作商店的职工和社员 492
⑧地下工作者转到企业工作的 492
⑥由生产自救单位转入企业工作的失业工人 492
⑦转为全民所有制单位工作的合作社员 492
①调入企业工作的农业合作社会计和乡干部 493
200.乡、村、社、队干部 493
⑩转为国营邮电职工的公社邮递员 493
(11)转入企业工作的街办工业工作人员 493
(12)建国前后经过私营、合营、国营三个时期的工人 493
③名义上半脱产的乡干部 494
②专职乡干部 494
⑦享受生活补贴从事公社党政工作的集体编制的干部 495
⑥享受生活补贴的公社党政半脱产干部 495
④半脱产的大队干部 495
⑤县社专职农民技术员 495
⑤个体经营者 496
④独立劳动者 496
201.个体经营者、独劳、小业主、工商业者 496
①小业主 496
②工商业者 496
③当过资本家的工人 496
④从信用社提拔到银行工作的干部 497
③供销社职工在老区村办合作社和村联社工作的 497
⑥从工商业者中区别出来的小商小贩和职工 497
202.参加工作的农民、小商贩、集体单位职工 497
①个体经营和合作小组的小商贩 497
②过渡到企业工作的小商贩 497
⑦因征用土地被转为正式工人的农民 498
⑥集体单位职工随干部下放农场、垦殖场劳动后参加全民单位工作的 498
⑤集体单位职工随干部下放五七干校劳动后安排到全民单位工作的 498
203.宗教团体人员 499
①受过行政处分的人员 500
204.受过处分和处理的人员 500
②受过劳教的人员 501
④贪污分子 502
③受过监督劳动处分的人员 502
⑤受过刑事处理的人员 503
⑥反坏分子 505
⑦地富分子 507
②改正的右派大学生和因思想政治问题未分配工作的学生 508
①平反的开除、除名、劳教、劳动改造人员 508
205.落实政策人员 508
④原天堂河农场、天河修造厂组织劳动就业的职工 509
③复查纠正的已处理原国民党起义投诚人员 509
⑨错受刑事处理的待业人员 510
⑧复查改正的被错误处理的在台人员亲属 510
⑤改正的军队被错误处理人员 510
⑥改正的精减期间错被劳动教养的精减职工 510
⑦因冤假错案平反的临时工 510
(11)错被开除人员 511
⑩错判改判人员 511
206.在敌伪党政机关工作或担任过领导职务的人员 512
①敌伪军队医院的医护人员 512
②伪兵工厂的职工 512
③担任职务以前的工作时间不计算工龄的规定 513
④担任职务期间不计算工龄的规定 514
⑤没有严重压迫剥削行为的“小工头”、“人身股”的职工 516
207.其他 516
①更正姓名的职工的工龄 516
②工商联机关干部在同业公会工作的工龄 516
③两航起义人员的工龄 516
④担任不脱产的地下党支书、交通员的工龄 517
⑤参加“牺盟会”的人员的工龄 517
⑥工龄满一年的计算方法 517
⑦在学校入党入团人员的工龄 518
⑧参加“四清工作队”的工龄 518
保险 521
社会保险 521
二十、社会保险词语 521
社会福利 522
社会救济 522
社会保障 523
劳动保险 524
职工福利 524
个人养老金保险 525
生育社会保险 525
养老社会保险 526
医疗社会保险 526
工伤社会保险 527
待业社会保险 528
优异社会保险 528
社会保险管理体制 529
职工集体劳动保险事业 529
社会保险管理机构 530
医务劳动鉴定委员会 531
劳动保险委员会 531
养老金统筹 532
退休制度 533
退休待遇 533
退休 534
退休条件 534
退休费 535
弹性退休 536
在职养老补助费 536
提前退休 536
离休 537
退职 537
退职待遇 538
退休护理费 539
精减退职人员 539
退休年龄 539
退休费与退职生活费最低保证数 540
易地安置 540
移地领取 541
易地安家补助费 541
营业外支出 542
社会保险基金 542
丧葬费 543
丧葬补助费 543
失业保险基金 543
劳动保险费 544
劳保福利费用总额 544
地区津贴 545
粮价补贴 545
因工残废护理费 545
因工残废补助费 546
因工残废抚恤费 546
井下津贴 546
工龄 547
一般工龄 547
连续工龄 548
折算工龄 548
本企业工龄 548
工作年限 549
参加革命工作年限 549
标准工资 550
附加工资 550
军龄 550
保留工资 551
病假工资 551
疾病或非因工负伤救济费 552
非因工残废救济费 552
工资总额 553
供养直系亲属 554
供养直系亲属社会保险待遇 554
女职工息工制度 555
企业平均工资 555
职工疗养事业 556
劳保医疗 556
残废等级 557
医疗终结 557
残废审查委员会 557
公费医疗 557
特别繁重体力劳动 558
高空作业 558
高温作业 559
劳动合同制工 559
劳动合同制工人社会保险 560
包干制 561
供给制 561
疑似矽肺 562
矽肺病 562
替代率 563
社会保险待遇 563
职业性疾病 563
完全基金式筹资方式 564
部分基金式筹资方式 565
现收现付式筹资方式 565
贫困线 566
退休职工管理委员会 566
社会保险费率 566
合作医疗 567
待业期 568
待业保险基金 568
职工医院 568
待业救济金 569
资料一:统计数字 571
资料二:世界各国平均寿命一览表 57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