蒙古国宪法(1992年1月13日蒙古人民共和国大人民呼拉尔通过) 3
第一章 蒙古国主权 3
第一部分 3
第二章 人权、自由 6
第三章 蒙古国国家机构 11
第四章 蒙古国行政区划单位及其领导 23
第五章 蒙古国宪法法院 25
第六章 蒙古国宪法的增补、修改 27
附:蒙古国宪法附加法(1992年1月16日蒙古人民共和国大人民呼拉尔公布) 28
蒙古国国防法(1993年10月12日蒙古国国家大呼拉尔通过) 35
第一章 总则 35
第二部分 35
第二章 蒙古国国家大呼拉尔、总统、政府和主管国防事务的政府委员的国防权力 36
第三章 中央国家机关、地方行政机关、企业单位和公民的义务 39
第四章 武装力量和其他军队 41
第五章 附则 44
蒙古国军事学说基本原则(1994年6月30日蒙古国国家大呼拉尔通过) 46
蒙古国民防法(1994年5月12日蒙古国国家大呼拉尔通过) 50
第一章 总则 50
第二章 民防的组织、指挥、兵力兵器 52
第三章 国家民防主任的权力 53
第四章 主管民防问题的国家执行机关、企业、机关和公民的义务 56
第五章 民防训练 57
第六章 附则 58
蒙古国公民兵役义务及现役军人法律地位法(1992年5月4日蒙古国国家小呼拉尔通过,经蒙古国国家大呼拉尔1993年10月20日通过命令修改和补充) 60
第一章 总则 60
第二章 现役的征集 62
第三章 现役 64
第四章 预备役 67
第五章 现役军人的法律地位 69
第六章 动员征集和退役 71
第七章 公职人员和公民的责任 72
蒙古国军人优待金与抚恤金法(1994年6月12日蒙古国国家大呼拉尔通过) 73
第一章 总则 73
第二章 服役优待金 74
第三章 残废优待金 75
第四章 丧失供养者优待金 76
第五章 暂时丧失劳动能力抚恤金 78
第六章 一次性抚恤金 79
第七章 附则 80
第三部分 85
蒙古人民共和国武装力量内务条令(1990年9月19日蒙古人民共和国小呼拉尔通过) 85
第一章 军人和军人相互关系 85
第二章 指挥员和其他直属首长的一般职责 93
第三章 团主管人员和士兵的职责 95
第四章 军人住所 132
第五章 日常制度和时间分配 140
第六章 内务值勤 145
第七章 昼夜值勤的派班 分队(小队)的派出 148
第八章 昼夜值勤人员职责 150
第九章 在城市、居民地的驻扎 165
第十章 车场内务勤务 167
蒙古人民共和国武装力量纪律条令(1990年9月15日蒙古人民共和国小呼拉尔通过) 171
第一章 总则 171
第二章 奖励 174
第三章 纪律处分 178
第四章 奖惩登记 185
第五章 建议、控告和申诉 185
第一章 总则 187
蒙古人民共和国武装力量队列条令(1977年5月23日蒙古人民共和国国防部长批准) 187
第二章 徒手与携枪队列动作 192
第三章 敬礼、出列和进见首长 202
第四章 “卧倒”(“准备射击”)、“起立”动作,跃进及匍匐前进 206
第五章 班、排、连、营、团徒步队形 208
第六章 排、连、营和团乘车队形 225
第七章 连、营、团队列检阅 233
第八章 部队战旗在队列中的掌持及迎送 241
附录一至七 246
蒙古国武装力量现役军官服役条例(1995年1月1日蒙古国国防部长会议发布) 267
第一章 总则 267
第二章 接收蒙古国公民担任军官职务及签订合同 267
第三章 军官的任命、提升和调动 269
第四章 军官晋升军衔 270
第五章 军官假期 271
第六章 军官退役 272
第七章 预备役和退休军官的兵役 273
蒙古国武装力量准尉服役条例(1995年2月1日蒙古国国防部长会议发布) 274
第一章 总则 274
第二章 准尉的录用和合同的签订 274
第三章 准尉的训练教育和补充 277
第四章 准尉的任命、晋升和调动 278
第五章 准尉的休假 279
第六章 准尉的退役 280
第七章 准尉的预备役 281
蒙古国武装力量军官、准尉军衔条例(1992年7月14日蒙古国国防部长会议发布) 283
第一章 总则 283
第二章 授予军衔的期限 283
第三章 授衔细则 284
第四章 延期授衔和剥夺军衔 285
蒙古国武装力量军官、准尉知识、技能评定规则(1995年1月10日蒙古国国防部长会议通过) 287
蒙古国国防部直属参战者及老战士委员会章程(1995年1月1日蒙古国国防部长会议发布) 292
第一章 总则 292
第二章 老战士委员会的义务和权利 293
第三章 老战士委员会的机构 294
第四章 资金与财务 295
附:蒙古国国防部长扎丹巴中将签发的第654号命令全文(1994年12月23日) 296
蒙古人民军军人出国及部队(机关)对外经贸活动的规定(1993年11月13日蒙古国国防部长第756号命令批准) 300
关于发给退休将军、军官、准尉的一次性补助金的规定(1994年4月29日蒙古国总统批准) 303
第四部分 309
蒙古国内卫军法(1995年10月17日蒙古国国家大呼拉尔通过) 309
第一章 总则 309
第二章 内卫军的任务、职责和权力 311
第三章 内卫军军人及其法律地位 312
蒙古国警察机构法(1993年12月2日蒙古国国家大呼拉尔通过) 314
第一章 总则 314
第二章 警察机构的任务 316
第三章 警察机构的权力 319
第四章 警务人员及其权利与义务 323
第五章 警察机构及警务人员的武器和专用器材 328
第六章 公民、企业单位和机关向警察机构应提供的帮助 332
第七章 内卫军参与打击犯罪和维护社会治安 333
第八章 附则 334
蒙古国监禁机构与服刑法(1993年12月6日蒙古国国家大呼拉尔通过) 335
第一部分 335
第一章 总则 335
第二章 监狱及其工作人员 336
第二部分 343
第三章 囚犯及其服刑的条件和规定 343
第四章 强制犯人劳动 349
第五章 在犯人中组织的思想教育工作 351
第六章 释放罪犯的依据和实施办法 352
第七章 附则 353
第五部分 357
蒙古国国家安全保障法(1992年5月13日蒙古国国家小呼拉尔通过) 357
第一章 法律宗旨 357
第二章 机构和个人为国家安全保障而进行的活动 358
第三章 国家安全保障机关的体制、领导和权限 360
第四章 国家安全保障机关人员及其活动的保障以及禁止事项 365
第五章 违犯本法者所承担的法律责任 367
蒙古国国家安全指导思想(1994年6月30日蒙古国国家大呼拉尔通过) 368
第一章 总则 368
第二章 蒙古国的生存安全 371
第三章 社会与国家机关的安全 374
第四章 公民的权利、自由安全 376
第五章 经济安全 377
第六章 科学技术安全 380
第七章 新闻安全 382
第八章 蒙古国的文化安全 384
第九章 人口与遗传安全 386
第十章 生态安全 388
第十一章 附则 391
蒙古国国家安全会议法(1994年1月17日蒙古国国家大呼拉尔通过) 392
第一章 总则 392
第二章 国家安全会议的组成、工作机构及权力 393
蒙古国国家秘密法(1995年4月18日蒙古国国家大呼拉尔通过) 396
第一章 总则 396
第二章 设置与保守国家秘密 398
第三章 保守国家秘密及其权利与义务 400
第四章 接触、迁移、撤销国家秘密 403
第五章 附则 404
蒙古国国家秘密等级法(1995年7月4日蒙古国国家大呼拉尔通过) 406
蒙古国国家特别警卫法(1995年4月27日蒙古国国家大呼拉尔通过) 415
第一章 总则 415
第二章 国家特别警卫的范围和等级 416
第三章 国家特别警卫局及其权力和职责 418
第四章 国家特别警卫人员及其法律地位特点 421
第五章 情报机关、警察机关、其他机关、官员和公民在国家特别警卫方面承担的义务 423
第六章 附则 425
第六部分 429
蒙古国国界法(1993年10月21日蒙古国国家大呼拉尔通过) 429
第一章 总则 429
第二章 国界制度 431
第三章 国界附近的制度 435
第四章 国界的警卫、国界警卫机关及其结构、任务与权力 438
第五章 公民和单位参加国界警卫 442
第六章 责任的追究 445
蒙古人民共和国公安部长关于批准《蒙古人民共和国边防勤务条令》的第118号命令(机密,1969年12月22日) 446
第一章 国界警卫的基本原则和基本要求 447
蒙古人民共和国边防勤务条令(1969年12月22日蒙古人民共和国公安部长批准发布) 447
第一部分 边防小队和边防执勤小组部分 447
第二章 国界警卫的兵力兵器及其使用 462
第三章 小队地段内国界警卫的组织和对执勤的指挥 468
第四章 加强的国界警卫 478
第五章 小队在接受紧急集合信号后的行动,搜索和追捕越境者 480
第六章 小队组织的政治工作 486
第七章 边防代表的活动和对界标进行的检查 488
第八章 执勤小组的边防勤务 490
第九章 发现越境足迹和越境迹象后边防执勤小组的行动 515
第十章 边防执勤小组使用武器 519
第十一章 边防执勤小组的协同动作和通信联络 520
第十二章 医疗保障和兽医保障 523
第二部分 边防总队部分 527
第一章 总则 527
第二章 兵力兵器及其在边境警卫中的使用 532
第三章 国界警卫的组织 543
第四章 各种条件下的国界警卫特点 553
第五章 组织军事观察 557
第六章 实施加强的边境警卫 560
第七章 边防搜索的组织与实施 563
第八章 总队的政治工作 572
第九章 边防总队的指挥 577